委託招聘合同

來源:巧巧簡歷站 1.72W


甲方:
開户行:
聯繫電話:
乙方:
帳號:

委託招聘合同

甲方委託乙方代為招聘人員,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有效的單位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單位簡介、招聘崗位職位描述、要求以及薪酬待遇等材料,填寫《委託招聘單位登記表》(附件一);
二、本次招聘崗位如下:
(一)_________________
招聘崗位詳細情況見《委託招聘單位登記表》(附件一)。
三、費用結算方式如下:
(一)委託招聘服務費按委託招聘崗位逐個單獨進行核算,服務費標準詳見《招聘崗位一覽表》(附件二),本次委託招聘服務費總計人民幣________元整(大寫)。
(二)為使委託招聘服務順利開展,甲方在本協議簽訂之日支付乙方人民幣__________元(大寫),作為乙方的委託招聘前期運作費用。
(三)甲方在乙方所推薦的崗位候選人後報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候選人上班確認書反饋至乙方,並按《招聘崗位一覽表》中對應崗位的收費金額的 %,即人民幣 元(大寫)作為預付款。
四、乙方在收到甲方所付的委託招聘前期運作費後,須在本協議期限內完成以下工作,否則甲方有權要求退回委託招聘前期運作費。
(一)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招聘信息資料後三個工作日內,在中國寧波人才網(www.****)上發佈甲方的委託招聘信息。
(二)乙方在協議期內,按照甲方提供的《委託招聘單位登記表》,以各種方式為甲方尋覓所需人才,至少推薦二名有意應聘且基本符合甲方招聘崗位要求的候選人。
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候選人的五個工作日內即應作出相應的取捨決定,並書面反饋給乙方,否則乙方有權單方終止協議,且不退還甲方所付的委託招聘前期運作費用。
六、在協議期限內, 如甲方未錄用乙方推薦的候選人,則
(一)雙方可另行書面約定協議順延期。
(二)雙方可終止協議時,乙方不退回委託招聘前期運作費。
七、乙方推薦候選人到甲方單位報到之日起十五天內,若甲方和候選人雙方都表示滿意,則本次委託招聘成功,甲方應根據《招聘崗位一覽表》向乙方支付該崗位收費金額的 %,即人民幣__________ 元(大寫)。如委託招聘不成功,乙方退回本第三條第(三)款約定的預付款。
八、委託招聘成功後,甲方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與錄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須約定違約金)。錄用人員在報到之日起因個人原因在一個月內離開甲方單位,乙方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提供另外合適人選,如在15個工作日內未能提供合適人選,則退回後續費用的50%;因甲方單方面原因導致錄用人員在一個月內離開甲方單位,則不退回該崗位收取的全部服務費用。
九、甲方自協議簽訂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單方錄用乙方所推薦的候選人,否則視作委託招聘成功,向乙方雙倍支付委託招聘費用。
(一)乙方應對所籤協議嚴格保密,在未得到甲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披露甲方的商業祕密。
(二)甲方應對所籤協議嚴格保密,在未得到乙方書面同意前不能對乙方推薦的候選人作任何調查。
(三)甲方不得利用錄用人員盜取原錄用人員工作單位的商業祕密,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均由甲方負責,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十一、乙方配合甲方辦好錄用人員與原工作單位按正常的程序辦好離職手續,錄用人員在工作期間與甲方發生的各種勞動糾紛由甲方和該錄用人員按有關法律法規解決,乙方不承擔連帶責任。
十二、協議附件經甲乙雙方蓋章後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在執行本協議中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經協商在六十天內不能達成協議時,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四、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十五、本協議招聘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至_______ 年_____月____日止。
十六、本協議經甲乙雙方蓋章及經辦人簽字後開始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蓋章)
經 辦 人: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 方:(蓋章)
經 辦 人: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