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規的商標轉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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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正規的商標轉讓協議

乙方:

根據《商標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對本合同所涉及的商標權轉讓事宜達成如下一致協議

一、 本合同所涉及的被轉讓商標詳細資料如下:

一、轉讓的商標名稱:

二、商標註冊號:

三、商標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類別:

四、商標申請的商品或服務項目:。

二、註冊商標轉讓的轉讓費與付款方式: 雙方約定本合同所涉及的商標轉讓費為: 。

三、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應保證被轉讓的商標為有效商標,並保證沒有第三方擁有該商標所有權。

二、甲方同意將上述商標的所有權永久轉讓給乙方,並保證在類似商品(服務)上沒有其他相同或近似商標,否則將予以一併轉讓,乙方不再支付任何轉讓費用。

三、轉讓方保證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在該商標的註冊有效地域內經營帶有相同或相似商標的商品,也不得從事其他與乙方商品的產、銷相競爭的活動。

四、合同生效後,甲方應及時將被轉讓商標的相關資料交付乙方,由乙方負責向國家商標局提出商標轉讓申請.並在即日起向國家商標局辦理商標轉讓申請手續所需的一切資料文件,直至轉讓手續完成。(取得國家商標局的商標轉讓證明為止。)

四、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被轉讓商標在向國家商標局辦理申請轉讓手續,乙方即成為該被轉讓商標的權利所有人。

五、雙方的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生效後,甲方仍在繼續使用、許可他人使用、質押或向第三人再轉讓該被轉讓商標的,應立即停止外,並賠償相應的損失。

二、乙方全額付清轉讓費後,甲方另將商標轉讓給第三方或拒絕轉讓給乙方的,甲方同意按乙方已付轉讓金額的十倍金額賠付給乙方,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追回所支付的全部款項。

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乙方未付清全額商標轉讓費用,甲方有權拒絕轉讓該商標所有權並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乙方已付轉讓款作為違約金不退還乙方。

六、合同的解除

一、由於某一方的原因或行為導致本合同商標轉讓申請未能被國家商標局核准,轉讓無法繼續進行,無過錯方有權終止合同、過錯方應賠償無過錯方因此所造成的損失。

二、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商標轉讓無法繼續進行的,本合同自然失效,甲乙雙方應及時各自退回已交付對方的全部款項和資料。

七、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雙方協商解決,無法解決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八、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傳真後即生效。本合同自上述商標拿到商標局核准簽發的《轉讓證明文件》終止。 轉讓方: 受讓方: (簽章) (蓋章) 電話 電話: 合同簽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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