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規的養殖場租賃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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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正規的養殖場租賃協議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根據《經濟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豬場坐落地址甲方出租的豬場坐落地址位於 (見附圖紅線範圍內),建築面積 平方米,甲方並保證該豬場與第三方無爭議,甲方原債權、債務與乙方無關……

第二條、租賃期限租賃期為15年,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豬場,乙方需要繼續承租該豬場的,則應於租賃期滿前 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租要求,經甲方同意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第三條、租金數額、結算方式及繳納期限

1、租金每年為 元人民幣(大寫 )。

2、租金繳納時間:

第一年租金在簽訂本合同時一次性交清,如乙方到時違約而不租賃甲方豬場,該租金作為違約金歸甲方所有。以後每年租金在當年12月底前一次性交清。直至本合同結束為止。

3、租金的繳納以轉賬方式支付,甲方需開具相關的收款憑證。

第四條、租賃財產

1、租賃期間,所有租賃財產的維修與保養由乙方負責,一切維修保養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2、甲方將豬場交給乙方後,自願將豬場內原有設備免費給乙方使用,在租賃期間如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導致設備損壞,其維修由乙方自行解決。如合理使用引起的自然損耗,乙方不負責。

3、甲方將豬場交給乙方後,同意乙方根據養豬需要添置新設備及修繕原有豬舍。

4、租賃到期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處置租賃期間乙方添置的新設備。

第五條、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1、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2、租賃期間甲方將租賃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給第三者,應書面告知乙方。所有權轉移後,租賃財產所有權取得方即為本合同的當然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享有的權利,承擔原出租方承擔的義務。

3、租賃期間,乙方如欲將豬場轉租給第三方使用,必須事先向甲方申請,由第三方書面確認,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取得使用權的第三方即為本合同的當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權利,承擔原乙方的義務。

第六條、雙方義務

1、甲方在**年 月 日前將豬場交於乙方租賃使用,交付前甲方同意將豬場現有大小豬隻全部出售完畢。

2、租賃期間水電費每月由乙方交予甲方,由甲方繳納(合同生效之前的費用由甲方負責繳納)。乙方若申請安裝電話、寬帶、有線電視等設備的費用,由乙方繳納。

3、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處理在租賃期間養殖場中可能出現的治安、環保等問題。

4、甲方應儘可能協助乙方爭取相關的優惠政策,所得政府優惠政策(含補貼)歸乙方所有。

5、租賃財產由甲方負責保險,凡因不可抗拒因素引起的租賃物損失,按保險公司受理範圍賠償,但應確定非乙方責任所致,乙方免除責任。

6、乙方在租賃期間應保證原場區綠化面貌,做好租賃物整體和局部的衞生整潔工作。

7、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豬場作為乙方養豬使用,乙方保證在租賃期內未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不擅自改變上述約定的用途使用。

第七條、違約甲乙雙方如有一方違反本合同,處以 萬元的違約金,於違約後15日內付清,並終止合同。

八條、其他

1、因政府政策或環保要求對豬場實行關、停、並、轉時,政府對豬隻、場內設施、設備

2、租賃期間,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豬場失去養殖功能,乙方有權終止合同,甲方退還乙方未到期的租金。

3、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簽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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