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規的貨車合夥經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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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甲方姓名(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合夥人乙方姓名(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着公平、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則,就共同經營大貨車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方自有 品牌 型號貨車一輛(以下簡稱“合夥車輛”),車牌號 ,發動機號 ,車架號 。
二、 乙方出資人民幣 伍萬 (¥ 50000 )元向甲方購買合夥車輛 50 %的所有權,使得甲乙雙方各佔有 50 %的股份共同經營合夥車輛。
三、 乙方的出資,於本協議簽訂之日一次性交付給甲方。甲方簽署此協議,表明已經收到乙方的出資款項,可以不另立收條。
四、 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貨車車輛營運。
五、 甲乙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1. 合夥車輛的經營盈餘按照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經營盈餘:合夥車輛在一個經營週期內的經營收入除去各種經營成本後的淨利潤。
2. 合夥車輛的經營虧損按照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負擔。
經營虧損:合夥車輛在一個經營週期內的經營收入不足以支付各種經營成本的差額。
3. 合夥車輛的收支每個月算帳一次。
六、 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合夥車輛為甲乙雙方共有財產,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未經協商同意私自將合夥車輛進行變賣、轉讓、抵押、出租、外借以及其它損害另一合夥人利益的用途,否則利益被損害方有權提出賠償。造成不良後果的,將由過錯方承擔全部責任。
七、 合夥車輛在本協議簽訂之前的任何經營虧損、債務、以及因違法違章行為與乙方無關。
八、 他人可以入夥,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終止:
1. 甲乙雙方協商同意。
2. 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十、 合夥終止後,合夥車輛的總價值按照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十一、 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十三、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日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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