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工傷賠償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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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傷賠償協議書
一次性工傷賠償協議書
用人單位:
勞動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工傷賠償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條:xx年xx 月xx日,在xx工作時發生xx,導致xx。
第二條:經雙方充分協商,勞動者同意放棄申請工傷傷殘評定的權利,由用人單位參照有關標準給予勞動者相應的一次性賠償。
第三條: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充分協商,勞動者同意由用人單位給予其如下工傷待遇:
(1)後續治療和康復費用為:xx元(前期的醫療費用人單位已經墊付);護理費:xx元;含住院伙食補助費:xx元;交通費:xx元;
(2) 其他費用(誤工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為:xx元;
(3)以上費用計人民幣:xx萬元。
對於前款約定的賠償款,甲方應於本協議生效之日全額支付給勞動者;
第四條: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即行終止解除,各項社會保險關係也同時終止,雙方之間也無其他任何其他債權、債務關係。
第五條:勞動者在本協議生效後,同意不再就此事以任何理由向用人單位主張任何賠償請求。
第六條:本協議約定的前述賠償為一次性賠償,勞動者在取得賠償款後,同意不再以此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他費用或者補償,也不再以此為由妨礙用人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否則,應當補償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七條:本協議一式三份,用人單位執二份,勞動者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用人單位(蓋章): 勞動者(籤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