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融資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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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資租賃合同的定義、特點

六、融資租賃合同

1.融資租賃合同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為融資租賃合同所下的定義是:“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是一種特殊的租賃。需要機器設備等租賃物的承租人,選中了出賣人(主要指製造商和經銷商)的機器設備,卻無力購買或不願購買,便可申請出租人(融資租賃公司)出資買下該機器設備,然後再由出租人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按期付給租金。這樣的經濟交易活動所訂立的合同就是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涉及三方當事人和兩份合同。三方當事人分別是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
兩份合同分別是承租人和出租人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選擇和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

2.融資租賃合同的特點

(1)以轉移財產使用權為基本功能

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擁有租賃物的所有權,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前提下,承租人擁有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

(2)租賃物為合法的不易消耗物

租賃物必須是法律允許的流通物,而且必須是經長期使用仍能保持使用效能的不易消耗物。

(3)租賃物也是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涉及的租賃物,就是出租人和出賣人簽訂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4)出租人不承擔質量擔保責任

對租賃物的選擇以及對租賃物的出賣人的選擇是由承租人決定的,因此如出現租賃物不符合使用目的的情況,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5)承租人對租賃物履行維修義務

出租人不承擔租賃物的維修責任,由承租人承擔。這是融資租賃合同不同於一般租賃合同的地方。

(二)融資租賃合同的訂立程序和主要條款

1.訂立程序

(1)訂立前的準備

在訂立之前要有必要的準備,承租人要選擇好租賃物和租賃物的出賣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要對對方的資本信用進行調查。

(2)訂立前的談判

包括技術談判、商務談判、租賃談判三方面。

技術談判在承租人和出賣人之間進行,主要涉及設備的質量、性能、技術服務等。

商務談判在出租人和出賣人之間進行,主要涉及價格、供貨日期、付款方式等。

租賃談判在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間進行,主要涉及租金的確定和支付的方法等。

2.融資租賃合同的格式和主要條款

(1)首部

包括合同名稱和當事人基本情況。名稱應標明為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基本情況可註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的日期和地點等。也有的融資租賃合同寫法與其他合同一樣,首部只寫明雙方當事人名稱,其餘基本情況放在尾部。

(2)名詞解釋與定義條款

有些融資租賃合同涉及較多需要解釋的名詞或需要定義的概念,可以在正文之前集中加以解釋和説明。如沒有必要,可省略這一項,將名詞解釋放入相關的條款中表達。

(3)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和技術性能

這一條款涉及的內容較多,與出租人和出賣人簽訂的買賣合同相應條款一致,因此在實踐中往往只在融資租賃合同文本中給出租賃物件的明確定義,並註明詳見合同附件即買賣合同。具體可以寫為:“租賃物件是承租人自行選定的以租用為目的,甲方融資購買的第×××號買賣合同項下的技術設備。”其中數量、規格、技術性能等,承租人要給以充分注意,因為這些是承租人要求出賣人承擔質量擔保責任的重要依據。

(4)租賃物的交付和驗收

寫明租賃物的交付地點、交付方式。在融資租賃交易中,當出賣方(供貨人)完成交貨之時,即視為出租人向承租人交貨完畢,租賃物的一些風險,從此便轉由承租人承擔。這一點要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寫明。

出租人支付貨款並取得租賃物件的提單後,應及時通知承租人受領租賃物。

承租人在受領租賃物件之後,應根據買賣合同規定對租賃物件進行商檢、驗收,並將結果及時通知出租人。

(5)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可以約定為從×年×月×日到×年×月×日,也可約定以某個事件的發生為合同生效、終止時間。融資租賃合同沒有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的限制,因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不適宜多次出租,出租人應能在該項融資交易中收回全部成本和合理利潤,如租賃期限過短,這一點是無法實現的。

(6)租金

這是融資租賃合同中最為重要的條款之一。租金由出租人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成本或全部成本加上出租人應得的合理利潤構成。合同中要對租金加以明確的定義,是包括全部成本還是大部分成本,合理的利潤如何確定等,都應當約定清楚。

對租金支付的期限和支付的方式,也必須做出約定。

(7)租賃物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在合同期限內,承租人對租賃物擁有使用權,但其所有權屬於出租人。

(8)租賃物件瑕疵處理

關於租賃物的質量品質、技術性能、適用與否,出租人對承租人不承擔任何責任。但是,如發生質量問題,出租人仍有責任根據承租人的要求,向出賣人提出索賠或運用其他方式解決問題。

(9)保險

保險是出租人和承租人避免損失的一種保障手段。是否投保以及具體投保範圍由出租人和承租人視租賃物的情況而商定。

(10)租賃期滿後租賃物的歸屬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有三種可能:歸承租人所有;
歸出租人所有;
續租。如果沒有約定、約定不明確,經協商仍無法確定,按合同法規定,所有權歸出租人。

【 範  本 】

融資租賃合同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同意按照下列條款簽訂本融資租賃合同。

第一條 合同説明

甲方根據乙方的需要和委託,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賃財產的名稱、品質、規格、數量和金額等要求,購進第二條規定的租賃物件出租給乙方,並由乙方承租。

第二條 租賃財產的名稱、品質、規格、數量和金額

第三條 租賃財產的交貨、驗收、交貨地點和使用地點

1.租賃財產由供貨方直接運交承租人所指定的交貨地點向承租人交貨。

2.租賃財產運達安裝或使用地點後,乙方應在 天內檢查租賃物件,並將簽收蓋章後租賃物件的驗收收據交給甲方。

3.如果在 天內乙方未按前項規定向甲方交付驗收收據的,視為租賃物件已在完整良好狀態下由乙方驗收完畢,並視同乙方已經將租賃物件的驗收收據交付給甲方。

4.如果乙方在驗收時發現租賃物件的品質、規格、數量等有不符, 不良或瑕疵等情況屬於賣方的責任時,乙方應在接貨後 天內從商檢部門取得商檢證明並立即將上述情況書面通知甲方,甲方將根據與供貨方簽訂的購貨合同規定的有關條款協助乙方對外進行交涉,辦理索賠等事宜。

第四條 租賃期限

第五條 租金金額、支付日期和方式

第六條 租金的擔保

1.本合同一經簽訂,乙方即向甲方支付雙方商定的保證金 元,作為履行本合同的保證。

租賃保證金不計利息,在租賃期滿時歸還乙方或規定為抵最後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乙方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時,甲方將從租賃保證金中抵扣乙方應支付給甲方的款項。

2.乙方委託_________ 為本合同乙方的經濟擔保人。不論發生何種情況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時,由乙方經濟擔保人按《經濟合同法》第15條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七條 合同期滿時租賃財產的處理即確定是退租、續租,還是留購。

八條 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第九條 違約責任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二條 出租方與供貨方訂立的購貨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雙方各執正本一份為憑,副本_________ 份分送_________ 部門備案。

出租人(蓋章):     承租人(蓋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簽字):    法人代表(簽字):

承辦人:         承辦人: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號:          帳號:

電話:          電話:

擔保人(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選自火焰山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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