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審計主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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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審計主題材料

審計人員對被審計人任期內經營管理權的行使和任期經濟責任的承擔情況所作的審查、判斷、分析和評價,應當基於客觀的立場,以客觀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為準繩。下面是本站分享的單位審計主題材料資料,歡迎參閲。

單位審計主題材料

一依據和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關於部分金融機構領導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安排意見》,根據國家現行的財經政策、金融法規及財務制度,對商業銀行領導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通過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公正、客觀地評價有關商業銀行領導人任期內的經濟責任,促進國有金融機構領導幹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職責,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

二審計原則

(一)獨立審計原則。審計署根據國務院要求或有關部門委託派出審計組獨立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干涉。

(二)客觀性原則。審計人員對被審計人任期內經營管理權的行使和任期經濟責任的承擔情況所作的審查、判斷、分析和評價,應當基於客觀的立場,以客觀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為準繩。

(三)權責對應原則。審計人員應當根據被審計人享有權力的大小,評價其行使權力的行為和結果,劃分不同責任期間不同責任主體的責任歸屬,確定其應當承擔的經濟責任的範圍和內容。

(四)相關性原則。審計人員在安排審計計劃、制定審計程序、收集審計證據時,應當以是否與被審計人的經濟責任相關聯為標準,確定審計重點,劃分審計範圍。

(五)重要性原則。審計人員應當查明會計報表和經營管理行為中是否存在重大的錯誤,對於不影響會計報表公允性和經營管理有效性的次要事項,可以適當忽略,保證以適當的成本和適當的時間內完成審計目標,提高審計效率。

三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程序

(一) 組織審計力量

審計機關接受委託後,根據工作量和實際需要。按照委託部門的基本要求和初步估計的業務量大小,選派一定數量、具備與承擔審計業務相適應的能力的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並指定審計組負責人,明確審計人員分工。為了保證審計結果的公正性,審計人員辦理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被審計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依法嚴格遵守審計迴避制度。

審計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審計組長除對審計組工作全面負責外,應十分注意協調處理審計中各方面的事項,對審計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派出的審計機關領導請示彙報,按照審計方案的要求組織實施項目審計,合理確定審計組人員分工,審核審計證據和審計工作底稿,檢查監督工作進度,解決工作中的疑難問題,審查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檢查監督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的執行及審計項目資料立卷歸檔等工作。審計組其他人員在組長領導和協調下進行工作,並對分擔的審計工作負責。

(二)收集有關資料

審計組進點以前,應當提前告知被審計單位準備以下資料:

1.被審計人負有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的與財務收支事項有關的書面材料;

2.被審計人任職期間被審計單位年度工作總結和個人述職報告;

3.上級下達的任期年度各項經濟指標考核辦法、各年度工作計劃及其執行結果資料;

4.任期內重大經營決策、方案、規劃及相關會議紀要;

5. 任職期末財產清查和債權債務清理資料;

6. 企業章程、經濟合同、內控管理規章制度及內部機構設置、職責分工資料;

7. 任期內有關經濟監督部門、管理部門檢查後提出的檢查報告、處理意見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8. 任職期內財務會計報告、統計資料、信貸檔案、賬冊、憑證、單據、合同等相關業務資料;

9. 任職前後有關經濟遺留問題的專門材料;

10.任期內所轄機構發生的經濟案件與刑事案件資料;

11. 審計組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三)編制審計方案

審計機關在實施審計前,應根據審計要求做好審前調查工作,並瞭解和掌握與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切實可行的審計方案。進行審前調查,應認真瞭解被審計單位的機構設置、領導幹部職責分工、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財務收支等情況。而且,應聽取幹部管理、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的意見,瞭解、收集與被審計人員有關的情況和材料。在審前調查的基礎上制定審計方案,並經審計機關領導辦公會審定,重大審計項目的審計方案應徵求委託部門的意見,並報請本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審計組應嚴格按照審計方案實施審計。在執行中,經本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同意的審計方案需要進行重大調整的,應徵得有關方同意。

審計方案的基本內容包括:

1.審計依據和目的;

2.審計的範圍;

3.審計的主要內容和方法;

4.審計的具體實施步驟和預定時間

5.審計組組長、成員及其分工;

(四)下達審計通知書

審計機關應在實施審計三個工作日前,向被審計單位下達經濟責任審計通知書,同時抄送委託機關和被審計人本人。審計機關在送達審計通知書時,應當將審計承諾書一併送達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應對所提供的會計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責任,並由被審計單位負責人簽字承諾。

審計通知書的主要內容包括:被審計單位名稱,審計依據、範圍、內容和形式,需要追溯和延伸的審計事項,審計的時間安排,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及必要的工作條件,審計組組成人員。審計通知書應將審計對象和所在單位即被審計人和被審計單位並列在標題上。

(五)實施現場審計

任期經濟責任現場審計,按照如下程序實施:

1.審計組進駐現場後,召集有關人員進行分部門、分層次的座談,充分了解情況,確定審計重點;

2.分組調閲、審核資料,取得審計證據,編制工作底稿;

3.彙總情況,整理各種問題和事實,形成初步審計評價意見,並根據情節輕重、風險或損失程度對被審計人所承擔的經濟責任進行界定。

(六)形成審計報告

形成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按照如下程序實施:

1.審計組依據審計目標、內容和審計工作底稿等擬定審計報告初稿;

2.審計組與被審計人及其所在行進行座談,就審計報告初稿交換意見,必要時對審計報告初稿進行修改;

3.審計組將審計報告送被審計單位及被審計人徵求意見,被審計單位及被審計人自接到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之日起10日內將書面意見連同審計報告一併送交審計組;

4.審計組將徵求意見後的審計報告連同審計工作底稿、審計證據送審計機關複核機構進行復核。複核機構應於收到審計報告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5.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報告,必要時經業務會議審定後,由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

6.審計機關召開審計業務會議,根據審計查出的問題,研究審計處理意見及綜合評價等,形成提交委託機關、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的審計結果報告。

7.審計機關對被審計人所在單位違反財經法規的問題,應下達審計意見書。認為需要給予處理處罰的問題,應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下達審計決定書,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審計建議書。

四內容與評價指標體系

一般地,審計機關應對被審計人的下列主要活動進行審核、檢查和評價:

(一)檢查貫徹執行國家金融法律法規、金融宏觀調控措施、信貸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

主要檢查被審計人任期內是否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金融方針政策和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在批准的業務範圍內依法合規地開展各項經營活動;重大貸款項目是否符合國家信貸政策、制度和銀行內部業務規程;對所辦實體是否執行國家政策清理脱鈎等等。

(二)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風險管理情況。

評價被審計人所在行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主要包括:

1.內部控制環境。最高領導層及所屬專門委員會是否正確發揮其職責和作用;評價被審計人及所在行管理層的誠信程度、管理思想和經營作風;被審計人是否有足夠的風險控制意識,並督促轄內建立了各層面的控制機制;業務部門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完善齊全,並嚴格履行自律監管職責;是否設立了相對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

2. 風險評估。銀行領導層是否對來自內部和外部的風險進行識別和分析,並針對各種風險制定了整體經營策略和目標,以及與之相配合的各部門的具體目標;面對不斷變化的風險,管理層是否有足夠的應變能力;在業務經營與新業務拓展過程中,是否充分預測風險,估計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嚴重程度和決定應採取的行動。

3.控制活動。評價商業銀行經營管理過程中各項責任劃分以及不相容職務分離情況;各種業務活動是否經適當授權和批准;評價經濟業務登記入賬的全面性、及時性和正確性;接近和使用資產及記錄的實物控制和保護措施;內部審計部門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對經濟業務的合法性、正確性進行獨立檢查。

4.信息溝通。評價商業銀行的信息系統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會計系統能否有效併合理地確認、記錄、處理和報告業務數據;信息系統是否切實保證了各方面信息的傳導與交流,確保了信息上傳下達及內部和外部溝通。

5.監督。評價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的作用,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及職能是否有效地發揮;是否對業務部門實施定期監督檢查並及時反映內部控制的缺陷;查出的違紀違規行為是否進行嚴肅處理;被審計人任期內發生的重大經濟案件或刑事案件以及被審計人所應承擔的責任情況。

(三)執行各監管部門下達的各項監控指標、經營目標及措施情況,並進行一系列財務指標的計算與分析。

對系統決算進行綜合比較分析,審查被審計人所在行在其任職期內完成財政部下達批覆各項財務指標的情況;進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考核分析,檢查中國人民銀行下達的各項監控指標執行情況,有無違規經營,形成較大潛在金融風險的問題;被審計人在任職期內有無超越上級授權或轉授權,重點檢查在資金計劃管理、信貸管理、財務管理、結算業務管理、外匯業務等方面有無超越權限的行為;被審計人所在行業務拓展情況等。審計人員可以從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指標、監測性指標或其他指標中選取適當指標進行計算和分析。

(四)任期內整體經營狀況及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1.檢查財務會計報告與業務信息的可信度,報告重要事項的及時性、全面性和真實性,彙總財務會計報告是否真實、完整。有無假賬、假表、假數字以及發生重大問題隱瞞不報的現象。

2.資產方面,重點對被審計人任期內資產質量變化情況進行比較分析,明確被審計人在經營管理國有資產,擔負其保值增值、國有資產安全完整等職責中所應承擔的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檢查信貸管理是否合法合規,並符合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原則,貸款餘額和形態反映是否真實,貸款的總體風險狀況及發展的趨勢如何,對不良貸款的形成是否及時採取了有效的防範、控制和保全措施;各項投資是否真實、合法,有無違規購買其它證券或直接投資行為;或有資產管理與風險控制是否合規有效;固定資產的購建、核算、管理是否規範,資金來源、運用是否合規。

3.負債方面主要檢查行長任期內各項存款數據是否真實,重點檢查年底同業往來、系統內往來、匯出匯款等科目,是否有虛增虛減存款、高息攬存、公款私存及轉移存款等違規經營問題。

4.財務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各項收入支出是否真實、合規,有無嚴重違反財經法紀,隱瞞、截留、少計收益、私設“小金庫”、 亂攤成本、虛列支出以及偷税漏税、濫發獎金、鋪張浪費等問題。

(五)調查瞭解被審計人在任期間所做的重要經營決策及產生的經營效果,重大經營事項的合法合規情況及重大經營失誤造成的損失情況。

通過召開主要部門領導幹部座談會,瞭解被審計人在任期間的一些重要經營管理活動情況。通過調閲重要會議紀要和經營決策資料,審查被審計人任期內直接審批或主持審批的財務、資金和經營管理等重大經營事項合規合法情況;有無盲目決策或決策失誤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問題;掌握被審計人在有關重大經營失誤中所應承擔的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

(六)稽核行長任期內對歷史遺留的業務經營問題是否加以妥善處理和解決。檢查有無消極對待、推諉責任以致延誤時間或失去機遇造成損失的問題。重點查看解決方法、措施及效果。

(七)對被審計人的廉潔自律情況進行審查。

審計組可以採取召開座談會、設立意見箱、公佈聯繫電話、徵求有關單位(如中組部、中紀委、中央金融工委等)或個人意見等方式,瞭解被審計人在廉政方面的情況,對羣眾反映的被審計人的個人經濟問題進行調查核實;通過查閲任期內個人階段性工作總結及羣眾意見箱等,瞭解有關情況;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對被審計人住房、收入、用車、出國等情況進行核查;專項審計本級財務、外事費、行長基金等開支情況,有無被審計人違反廉政規定的問題;調查瞭解對重大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情況,有無因被審計人的原因,對重大案件查處不嚴等問題。

(八)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五關於責任劃分

對審計對象的責任認定一直是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難點問題。特別是對國有及股份制商業銀行領導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由於商業銀行機構龐大、分支機構遍佈全國、業務經營複雜多樣,審計人員一般不易認定被審計人的直接責任和間接責任,因此在進行直接和間接責任的劃分時應遵守客觀謹慎的原則。此處結合審計工作經驗,並借鑑商業銀行內部離任稽核工作的有關規定,對被審計人的責任認定和劃分進行初步探討。

(一)被審計人應當承擔的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領導責任。

1.被審計人應當對以下行為和結果承擔直接責任:被審計人管理不善及其造成的風險或損失;被審計人未執行集體領導原則、未經集體研究或未採納大多數人的不同意見,造成決策失誤而產生的風險或損失;被審計人越權或違規行使經營管理權及其造成的風險或損失。

2.被審計人應當對以下行為和結果承擔主要領導責任:由被審計人主持並經集體研究的決策失誤而產生的風險和損失;本單位內控嚴重疏漏造成的重大損失。

3.被審計人應當對下列行為和結果承擔領導責任:領導集體中非被審計人主管的工作,因有關主管人決策失誤、管理不善、貫徹執行法規制度出現偏差或營私舞弊造成的風險或損失;他人越權或違規行使經營管理權造成的風險或損失;他人違規操作業務造成的風險或損失。

(二)根據遺留問題的形成與解決,分為前任責任與現任責任。

1.前任責任:對歷史遺留問題的形成責任,一般由前任領導人承擔;

2.現任責任:對歷史遺留問題的解決責任,一般由現任領導人承擔。

(三)由於被審計人及所在單位反映的情況和問題不真實,或未按要求提供有關資料造成的不良後果,由被審計人及所在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六關於審計評價

審計機關評價商業銀行領導人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應當從實際出發,根據審計方案確定的審計內容及審計結果,儘可能採取描述的方式進行。進行審計評價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審計評價應當緊緊圍繞被審計人的相關經濟責任進行,與被審計人不相關的經濟責任不評價;

(二)審計評價應當在審計事項範圍內進行,與審計事項不相關的事項不評價;

(三)審計評價要依據審計報告所列的事實進行,審計證據不充分的事項不評價;

(四)審計評價要依據重要性原則進行,對一般性的問題可以不做評價;

(五)審計評價既要反映領導幹部的問題,又要反映其工作業績,審計評價要避免相互矛盾;

(六)審計評價應當依據審計認定的數據以寫實的方式進行,要明確、具體。

七審計結果報告

審計結果報告是審計人員對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後,審計機關向委託人、授權人或其他法定報告對象出具的書面報告。

審計人員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階段結束後,應當向派出審計組的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報告,反映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後,將審計任務的完成情況和審計查實的結果進行歸納、分類、提煉,最終向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委託人或授權人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審計結果報告,同時送達被審計人及其所在單位。

審計結果報告是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成果的總結和最終體現。在審計結果報告中不僅要反映被審計單位在一定時期內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揭露財務收支和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而且要評價被審計對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

審計結果報告的標題統一為:“審計署關於XXXX(單位)XXX(被審計人員姓名)同志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報告”。

一般地,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前言部分

簡要概括審計的依據、範圍、內容、方式、起訖時間及審計延伸範圍等。

(二)正文部分

1.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簡要説明被審計人所在銀行的基本情況,包括被審計商業銀行的財政財務隸屬關係、機構設置、業務種類、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等。如被審計人員所在單位情況較為簡單,也可將基本情況放在前言部分,不予單列。

2.審計評價。簡要概述經審計可以確認的被審計人員的經濟工作業績和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應負有的責任和其它相關評價。審計評價應以被審計人所在銀行的財政財務收支為基礎,對被審計人執行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及綜合經營情況、作出重大經營決策情況、任期內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個人廉潔自律情況以及被審計人所在銀行可持續發展能力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審計評價要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既要肯定成績,又要具體反映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主要問題,正確認定責任。

3.主要業績。較為詳細説明經審計確認的被審計人員的主要業績。如業績不突出,內容不多,也可以將這部分概括到“審計評價”中去,不予單列。

4.審計中發現的主要問題。指出經審計確認的被審計商業銀行財政財務收支中存在的、與被審計人員有直接或間接責任關係的主要問題及被審計人員應負的責任。

對於被審計人員所在商業銀行存在的與被審計人員沒有責任關係的其它問題,可在全文的最後加以簡要列明及提出處理原則。

商業銀行領導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應做到結構嚴謹,觀點明確,條理清晰,用詞恰當,數字儘可能用較大數位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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