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學校安全保證書3篇 "學生校園安全:無憂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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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紹學生學校安全保證書的相關內容。學生是校園的主要羣體,保障他們的安全是學校重要的責任和任務。學校安全保證書旨在確保學生在校期間的個人安全和心理健康,包括校園交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對等方面的保障措施。通過制定和遵守學校安全保證書,我們能夠創造一個安全、健康的學習環境,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

學生學校安全保證書3篇

第1篇

安全重於泰山,也是健康成長、快樂生活的保證。為確保自身安全,我鄭重承諾:

一、 不打架鬥毆,不搞惡作劇,不做有損自己和他人的事。

二、 崇尚科學,反對迷信,不參加邪教活動,不看不健康的書籍。

三、自覺遠離危險水域,不在危險水域周邊玩耍,不到危險水域進行洗澡釣魚等與涉水有關的活動,嚴防溺水。

四、放學後不滯留學校,在第一時間到家向家長(監護人)報平安;不私自離家出走,未經家長(監護人)同意不在外過夜,不許留別人在自己家過夜;不進入營業性歌舞廳、酒吧、網吧、遊戲機室等娛樂場所,不喝酒,不吸煙,不玩火,遠離毒。

五、不與社會閒雜人員及不良分子交往,不參加小團伙,不打架鬥毆,不意氣用事做違法的事,不糾結他人在校園周圍閒逛或尋釁滋事。有事及時與老師和家長(監護人)報告,或想辦法撥打110報警電話。

六、養成良好飲食衞生習慣,不喝生水,不吃腐爛水果以及變質食品,不吃“三無”食品,預防疾病或中毒現象發生。

七、不攜帶管制刀具及不屬於學習用具的一切利器或者鐵條、鋼管、木棒等易傷人的危險品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的物品到校。

八、不在校內追逐打鬧,不攀爬翻越圍牆、建築物,不坐在走廊欄杆上、窗户上,不從樓上往下拋擲任何物品,打掃衞生擦窗户時一定要確保安全。

九、自覺遵守上、下樓梯秩序,上、下樓梯靠右行走,不擁擠、不併行、不拉扯,防止踩踏。

十、愛護校內的用電設施及設備,不私自亂扯電線,不玩弄電器,發現電器開關、插座等有損壞現象時不觸摸、不自行修理,及時報告學校和老師。

學生學校安全保證書3篇

第2篇

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止和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暑假期間制定學生安全目標責任書。

請家長加強對學生的監護和教育,教育學生認真遵守學校以下規定:

1、不準私自下溪、河、池塘、溝、水庫等水域游泳洗澡或遊玩,不準在水邊戲水、撈魚、摸蝦等,預防溺水事故發生

2、自覺遵守交通規則,注意交通安全。12歲以下兒童不準騎車上路,努力規範自己的交通行為,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

3、不準玩火、不準私自上山野炊,不接觸易燃易爆物品。

4、掌握安全用電常識,不隨便觸摸電器設備,使用電器設備由家長指導。

5、不打架鬥毆,不搞惡作劇,不做有損自己和他人的事。

7、不準進入網吧、營業性歌舞廳等兒童不宜進入的場所。

8、加強衞生習慣養成教育,積極預防手足口病,注意講究衞生,發現發熱等疑似現象要及時到正規醫院就診。並上報學校。

9、不準未經家長同意私自外出、外宿和遠遊,提高防範意識。

第3篇

為了切實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預防和處理學生人生傷害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條款,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1、甲乙雙方都有責任教育學生重視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2、甲方應制定有關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學生學習,使學生做到有章可循。甲方應利用廣播等宣傳工具,通過集會、班會和安全課等多種形式,教育培訓學生安全常識,提高學生的安全防範意識,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3、甲乙雙方都應教育學生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不準學生吸煙、酗酒。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吸煙、酗酒,甲方應及時制止,學生在校外期間因吸煙、酗酒而發生傷殘事故,甲方概不承擔責任。

4、甲方應承擔學生在校期間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發現學生有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教育。在校期間發生安全事故,甲方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並及時通知乙方。

5、學生放學後、節假日、寒暑假等不在學校學習期間而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甲方一律不承擔任何責任。

6、學生不得擅自離校,有事必須請假並經甲方批准方可離校,甲方應將學生離校情況及時通知乙方。學生請假或擅自離校後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甲方概不負責。

7、學生在返校、離校途中不得騎車,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返校和離校。如果學生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到校,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學生在返校、離校途中發生安全事故,甲方概不負責。

8、甲方應掌握學生健康資料,乙方應以書面形式如實告知甲方,學生有特異體質或特定疾病,甲方應根據學生實際情況,採取必要措施。若乙方未告知或乙方告知病情後,甲方又採取了必要措施,仍發生安全事故,甲方不承擔責任。

9、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甲方應立即採取相應措施並及時通知乙方。如甲方已採取措施但仍發生不良後果,甲方概不承擔責任。

10、學生在校期間自殺、自殘事件;在體育活動中發生意外事故,甲方已採取防範措施和救助措施後,仍發生不良後果,甲方概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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