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實信訪舉報成因分析及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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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信訪舉報成因分析及對策

信訪舉報是紀檢監察機關獲取問題線索的重要來源,是人民羣眾依法監督黨員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重要渠道。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不斷取得新成效,全面從嚴治黨取得重大戰略性成果,與人民羣眾積極提供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是密不可分的。但不可忽視的是,因為信訪舉報成本低廉、方便快捷、安全可靠的特點,導致大量不實信訪舉報存在,這不僅使部分黨員幹部在幹事創業上畏首畏尾,而且導致紀檢監察幹部將有限的精力分散在大量無意義的勞動上,嚴重擾亂反腐敗工作。

一、不實信訪舉報的類型

(一)從信訪舉報人身份分類

1.黨員幹部實施的不實舉報。如某公園退休職工,為解決其兒子就業問題,多次向紀檢部門、巡察組舉報市園林和林業局瀆職腐敗問題。

2.企業、商人實施的不實舉報。如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中,投標單位因未中標心生不滿,遂舉報中標單位圍標串標、招投標平台工作人員不作為等。

3.普通羣眾實施的不實舉報。如羣眾對所購房屋質量不滿意,在與房屋建設單位達成賠償協議並獲取賠償後,過段時間又提出更高金額的賠償要求,若未滿足其訴求,就向紀檢機關舉報建築質監人員不作為,此類多為實名舉報。

(二)從信訪舉報內容分類

1.貼牌式信訪舉報。舉報人在反映個人利益訴求或其他信訪問題時,為了讓紀檢監察機關受理並通過紀檢監察機關“施加壓力”,將部門一把手等領導幹部“貼”為被舉報人,舉報內容一般為勞動糾紛、信訪問題積案等,舉報信最後再加上某書記不作為等。

2.真假摻雜式舉報。此類信訪舉報主要表現為,在少量事實的基礎上,演繹推斷、上綱上線、胡亂扣帽。如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現場,某投標單位代表人與建設單位工作人員打招呼問好,碰巧該投標單位最後中標,有的未中標單位就認為中標單位與建設單位勾結串聯,收受賄賂等。

3.打擊報復式惡意誣告。此類行為多因存在個人恩怨、競爭關係、嫉妒心理等,且多在幹部換屆期間發生。一般表現為羅織罪名、造謠中傷、以偏概全等方式,並且一信多投、多次重複。誣告者往往明知舉報的內容失實,但極力以誣告行為來傷害被舉報人。此類行為基本為匿名舉報,但也存在一些假名舉報,誣告者通過署其他領導幹部的名字,進一步達到擾亂視聽、挑撥離間的目的。

(三)從信訪舉報時間節點分類

1.被舉報人提拔任用時。在幹部提拔任用時有競爭關係;為了宣泄對單位的不滿,或者與領導不和;個人之間存在恩怨矛盾等。不實舉報主要出現在幹部提拔公示期,其後果就是延緩幹部任用,或者得不到提拔。

2.推進改革工作時。被舉報人有的因在推進改革過程中觸碰了他人“蛋糕”而被打擊報復。

3.處理徵地拆遷等利益交織複雜事件時。有的在徵地拆遷工作中因堅持原則、維護秩序受到誣告。

一、不實舉報造成的影響

(一)破壞政治生態,助長不良政治文化。儘管一些受到不實舉報乃至誣陷的幹部仍是少數,但是其影響卻是巨大的,往往一兩個案件就能讓其他幹部人人自危,被舉報的黨員幹部難解憤懣又轉頭舉報他人,惡性循環,在幹部隊伍中造成極壞影響,官場風氣、政治生態受到一定程度的扭曲,影響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

(二)影響紀檢監察機關工作質效。按照“事事有着落件件有迴應”的工作要求,每個信訪舉報件處置都要經過一系列嚴格的工作程序,不實舉報信件摻雜大量虛假信息,即使經過談話函詢或初步核實後發現失實,也使得紀檢監察幹部將有限的精力分散在大量無意義的勞動上,同時也不利於紀檢監察機關準確分析研判地區政治生態和反腐敗工作形勢,嚴重擾亂反腐敗工作。

(三)影響幹部幹事創業的熱情。信訪舉報在一些地方被濫用,不實舉報、惡意舉報等成為傷害無辜黨員幹部的“暗箭”。儘管調查結論最終會對被舉報幹部作出公正的判斷,但是整個調查過程中被調查黨員幹部所承受的思想壓力和輿論壓力難以估量,幹部幹事創業的熱情迅速冷卻,也引發部分幹部在工作中出現“不擔當”“不作為”的“老好人”心態。

三、不實舉報產生的原因

(一)謀求不正當利益。在打擊報復式不實舉報中,舉報人往往希望通過不實舉報打擊被舉報人,企圖在人事變動或榮譽、利益分配中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僅僅為了滿足自身狹隘的報復或嫉妒心理,惡意攻擊他人。而在貼牌式信訪舉報中,舉報人則往往是為了實現個人不正當利益訴求。

(二)誣告認定機制滯後。對誣告的認定,目前黨內法規文件沒有明確規定。雖然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相關條目對誣告陷害違法和犯罪都有規定,但認定標準相對嚴苛。在當前的紀檢監察工作中,發現誣告行為主要是憑紀檢監察幹部工作經驗和基於重複信訪舉報通過前件的核實情況來發現。

(三)不實舉報成本較低。絕大多數不實舉報為匿名舉報,也因此難以查明匿名舉報人的真實身份。在主客觀要件定性上,對舉報人主觀方面取證困難,對客觀方面造成影響情節難以認定。對於貼牌式信訪舉報,因主體多為普通羣眾,其主觀方面一般是追求自身利益訴求,又不符合誣告陷害違法主觀方面要件要求,因此也無法進行約束或懲戒。

四、減少不實舉報的對策

(一)及時澄清不實舉報。

1.及時為遭到不實舉報的幹部澄清正名。在對信訪舉報件詳盡調查的前提下,確定信訪內容不實後,紀檢監察部門應及時澄清不實舉報,可以通過召開澄清會、出具書面説明、向黨組織進行通報等方式消除負面影響,幫助被不實舉報困擾的幹部卸下思想包袱、消除顧慮,真正為實幹者撐腰。

2.執行談話函詢了結澄清機制。紀檢監察機關既要對組織負責,也要對黨員幹部負責的原則,對談話函詢後,被函詢人否認被舉報問題並予以採信的,應將談話函詢結果書面通知本人及相關黨組織,對反映失實的,向被反映人所在單位黨組織説明情況,必要時還應向被反映人説明情況或在一定範圍內予以澄清。

3.堅持全面把握和妥善處理問題。紀檢監察機關是政治機關,對黨員幹部的嚴管和厚愛必須是有機統一的。在對具體問題的處理上,要樹立大局意識,全面客觀地看問題。既要看客觀事實及其實質,又要看平時表現和基層黨組織、羣眾的評價,廣泛聽取意見綜合施策。防止別有用心的“告惡狀”行為,利用黨員幹部工作中的錯誤、失誤、過失做文章,干擾改革發展穩定大局,陷害敢抓敢管的幹部。要通過妥善運用“四種形態”和容錯糾錯機制,對問題進行恰當處理,維護和重建良好政治生態,讓別有用心者沒有生存空間。

4.探索建立不實舉報的黨員幹部救濟機制。查明舉報需要時間,有的單位為穩妥起見,會延緩對幹部的提拔任用,甚至就此擱置下來。因此僅有澄清機制還不夠,還需要對受到不實舉報的黨員幹部建立救濟機制,以救濟因不實舉報而對他們造成的權益受損,讓那些在深化改革中有擔當、堅持正義的黨員幹部,有堅持真理、堅持正義的土壤。

(二)加強宣傳教育。

1.做好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制度宣傳工作。不實舉報的出現,很大程度上源於信訪人不瞭解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受理範圍及相關規定,於是產生一些羣眾為泄私憤進行誣告或不明就裏產生不實舉報。紀檢監察部門要切實做好信訪舉報宣傳工作,向廣大羣眾發放紀檢監察信訪舉報指南,指導羣眾依法依規舉報積極反映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着力構建合法有序的信訪舉報環境。

2.探索建立實名舉報獎勵制度。一方面向羣眾積極宣傳紀檢監察機關保護實名舉報人的舉措及有關規定,維護檢舉控告人權利,另一方面建立實名舉報獎勵制度,根據當地實際制定獎勵標準,鼓勵舉報人負責地向紀檢監察機關反映問題,營造良好舉報氛圍。

3.要加大通報曝光力度。既曝光不實舉報澄清正名工作,從側面打消舉報人企圖通過不實舉報打擊報復黨員幹部的目的,為幹事創業的幹部撐腰鼓勁,又曝光查處誣告工作對發現的性質惡劣的誣告者,要堅決運用黨紀國法進行懲戒,並在一定範圍內曝光,讓誣告者知敬畏有收斂。

(三)嚴查惡意舉報行為。

1.切實保障黨員公民監督權。打擊惡意舉報的前提是切實保障監督權,黨內監督、羣眾監督是全面從嚴治黨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章和憲法都賦予黨員和公民監督權利。因此,要始終堅持正面倡導,鼓勵依規依紀依法行使監督權,防止監督權利異化。

2.準確把握誣告要件。對誣告行為的追究要審慎,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注意區分誣告和誤告。在主觀方面,要準確認定舉報人獲取舉報內容及情節來源、舉報原因和目的、對自身舉報行為的認識等;在客觀方面,要綜合考慮舉報件投遞範圍的對象、舉報內容傳播程度、舉報事實真實性、對被舉報人影響程度、對正常執紀執法活動的影響等;在主體方面,對身份為黨員的舉報人要嚴肅對待,對誣告行為查證屬實的,應當從嚴從重處分。

3.運用黨紀國法對誣告者嚴肅懲戒。對於貼牌式信訪舉報的舉報人,其主觀方面一般都是為了自身信訪問題的解決,舉報人本身多為普通羣眾,一般對相關法律認識不足,對自身行為危害性瞭解不多。對此類舉報人,應以教育為主,通過向其宣傳黨紀國法,引導羣眾合理合法反映訴求,對於造成不良影響的則應協調公安機關對其進行訓誡。對於身份為黨員或監察對象的誣告者,要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六十四條嚴肅查處,給予恰當的黨紀政務處分。對於造成惡劣影響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移送行政司法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刑法》相關條款給予行政處罰或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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