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城鎮燃氣、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預案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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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預案指面對突發事件如自然災害、重特大事故、環境公害及人為破壞的應急管理、指揮、救援計劃等。下面是本站小編整理的《xx省城鎮燃氣、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預案》,歡迎參考差查閲。

xx省城鎮燃氣、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預案範文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做好全省城鎮燃氣、城市供水突發事故(以下簡稱“突發事故”)應急工作,指導應急搶險,及時、有序、高效、妥善處置事故、排除隱患,最大限度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xx省燃氣管理條例》《xx省安全生產條例》《xx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xx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突發性城鎮燃氣(含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城市供水系統事故的應急處置活動。天然氣長輸管道安全事故應急處置不在本預案管理範圍內。
  
  1.4   工作原則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以人為本,科學救援;預防為主,依法規範。
  
  2   風險識別和事故分級
  
  2.1  風險識別
  
  2.1.1  可能造成燃氣突發事故主要風險
  
  (1)燃氣設施事故風險:供氣氣源單位或燃氣管網及設施設備發生故障,造成氣源中斷;場站設施和管網設施等發生重大火災、爆炸等事故;燃氣管道因道路塌陷造成破損、腐蝕穿孔、第三方損壞等原因發生較大泄漏,以及因燃氣泄漏造成爆炸燃燒;調度、自動控制、營業等計算機系統遭受入侵、失控、毀壞。
  
  (2)燃氣運輸事故風險:燃氣在道路運輸及配送過程中因交通事故、瓶體破損、閥門開裂或密閉不嚴等原因造成大量泄漏,以及因燃氣泄漏導致爆炸燃燒。
  
  (3)自然災害風險:因地震、滑坡、颱風、暴雨、大雪、低温等自然災害,導致機電設備毀損,影響城市大面積及區域供氣。
  
  (4)公共衞生事件風險:爆發大規模傳染性疾病,生產運營人員嚴重減員等。
  
  (5)人為損害風險:因誤操作、施工危害、戰爭和恐怖活動等因素造成生產與供應系統損壞和停產、減產。
  
  2.1.2  可能造成供水突發事故主要風險
  
  (1)水源污染風險:生物、化學品、病毒、放射性物質等造成污染。
  
  (2)水廠生產事故風險:電廠、變電站發生停電事故導致供水企業、泵站(閘站)停產;調度、自動控制等信息系統遭受入侵、攻擊和失控、毀壞;次氯酸鈉、液氯、液氧、高錳酸鉀等危化品泄漏、爆炸等。
  
  (3)供水管網事故風險:室外主要輸配管(隧)設施爆管、損毀等;井下作業等高危作業發生多人傷亡等;管網水水質受到污染等。
  
  (4)自然災害風險:因地震、滑坡、颱風、暴雨、大雪、低温、鹹潮入侵等自然災害,導致機電設備毀損、水源水無法取用等影響城市大面積及區域供水。
  
  (5)公共衞生事件風險:爆發大規模傳染性疾病,生產運營人員嚴重減員等。
  
  (6)人為損害風險:因誤操作、施工危害、戰爭和恐怖活動等因素造成生產與供應系統損壞和停產、減產。
  
  2.2  事故分級
  
  突發事故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劃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4個等級。
  
  2.2.1  特別重大突發事故
  
  特別重大突發事故,是指出現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100人以上重傷的;
  
  (2)計劃外造成5萬户以上居民用户連續停氣或停水24小時以上的;
  
  (3)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2.2.2  重大突發事故
  
  重大突發事故,是指出現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
  
  (2)計劃外造成3萬户以上、5萬户以下居民用户連續停氣或停水24小時以上的;
  
  (3)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2.2.3  較大突發事故
  
  較大突發事故,是指出現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
  
  (2)計劃外造成1萬户以上、3萬户以下居民連續停氣或停水24小時以上的;
  
  (3)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
  
  2.2.4  一般突發事故
  
  一般突發事故,是指出現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10人以下重傷的;
  
  (2)5000户以上、1萬户以下居民連續停氣或停水24小時以上的;
  
  (3)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的。
  
  上述劃分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3   組織體系
  
  3.1   省級應急指揮機構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城鎮燃氣或城市供水突發事故,省政府視情設立省城鎮燃氣、城市供水重特大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由分管副省長任指揮長,省政府分管副祕書長和省建設廳、省應急管理廳廳長任副指揮長。
  
  3.2   省級成員單位及職責
  
  省指揮部成員單位由省委宣傳部(省新聞辦)、省委網信辦、省經信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衞生健康委、省應急管理廳、省市場監管局、省能源局、省消防救援總隊、xx銀保監局、省氣象局等組成。
  
  省委宣傳部(省新聞辦):負責指導、協調突發事故的新聞報道,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信息發佈和輿論引導工作。
  
  省委網信辦:指導做好突發事故網絡輿情引導和調控管控。
  
  省經信廳:承擔省級醫藥、食鹽的儲備管理等工作,負責應急救援無線電頻率的管理工作。
  
  省公安廳:指導事發地公安機關參與事故前期搶救傷員、疏散羣眾等應急處置工作,做好事故現場秩序維護、道路交通管制和重點目標安全保衞等工作,確保事發地社會治安大局穩定、道路通行暢通;配合開展網絡輿情監測處置工作,及時研判事故引發的可能影響社會穩定因素的情報線索,及時通報公安機關接報的突發事故信息。
  
  省民政廳:會同事發地政府做好受災人員或受威脅人員的轉移和臨時安置工作,組織做好受災人員生活救助、遇難人員遺體處置等相關事務。
  
  省財政廳:按照分級負擔原則,指導、協調做好應急資金保障工作,監督應急資金的使用。
  
  省自然資源廳:參與滑坡等地質災害引發的事故處置,負責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技術支撐,配合做好鹹潮入侵監測工作。
  
  省生態環境廳:組織指導事發地環境應急監測,分析研判事故現場污染狀況及趨勢變化,提出因事故引發環境污染的應急處置和污染區域防護措施,並負責協調和監督落實。
  
  省建設廳:負責城鎮燃氣、城市供水行業應急體系建設日常工作;負責接收全省城鎮燃氣、城市供水行業事故報告,根據事故報告進行初步評判並報告;指導各設區市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完成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完成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等有關工作;承擔省指揮部辦公室職責;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有關工作要求,及時報送事故信息。
  
  省交通運輸廳:組織、協調應急救援人員和物資的運輸。
  
  省水利廳:協調城市供水事故發生時水源水供給保障。
  
  省衞生健康委:組織、協調應急醫療救治、衞生防疫及心理康復工作。
  
  省應急管理廳:協調落實指揮部工作指令,指導、協調現場救援工作,組織重大事故調查評估等。
  
  省市場監管局:參與事故中特種設備的應急處置、檢測檢驗,預防次生事故發生。
  
  省能源局:在燃氣事故嚴重威脅或影響天然氣供應時,負責協調上游氣源保障工作。
  
  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調度全省消防救援力量參與救災,負責消防事故鑑定。
  
  xx銀保監局:指導做好事故發生後的保險查勘和理賠工作。
  
  省氣象局:負責氣象監測、預報、預警,及時提供災害性天氣有關信息,提出防禦對策與建議。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相關應急救援工作。
  
  3.3   市、縣(市、區)應急指揮機構
  
  市、縣(市、區)政府應參照本預案,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相應的應急組織體系,統一領導、指揮、協調本行政區內較大和一般突發事故的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3.4   供氣、供水企業應急指揮機構
  
  供氣、供水企業應當成立應急指揮機構,作為突發事故第一響應機構,切實做好各項應對工作。主要職責:編制企業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企業專(兼)職應急隊伍,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做好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工作,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做好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工作,配合各級政府指揮部做好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4   預警機制
  
  4.1   預防監測
  
  有關責任部門做好自然災害的監測、預警工作。供氣、供水企業負責城鎮燃氣、城市供水系統運行的監測、預警工作,對城鎮燃氣、城市供水系統運行狀況進行評估並向當地市、縣(市、區)政府及供氣、供水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4.2   預警分級
  
  按照突發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等因素,預警級別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4個等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
  
  一級預警(紅色):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故。事故隨時可能發生,事態正在趨於嚴重。
  
  二級預警(橙色):預計將要發生重大以上突發事故。事故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三級預警(黃色):預計將要發生較大以上突發事故。事故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四級預警(藍色):預計將要發生一般以上突發事故。事故即將來臨,事態可能會擴大。
  
  4.3   預警發佈
  
  各市、縣(市、區)政府負責預警信息發佈工作,依託現有預警信息發佈平台,通過廣播、電視、互聯網、政務微博、微信、手機短信、智能終端、電子顯示屏等,在一定範圍內及時滾動發佈預警信息,預警級別可根據需要作出調整。重要的預警信息發佈後,及時報省委、省政府總值班室備案,同時通報省級有關單位。
  
  4.4   預警響應
  
  進入預警期後,事發地市、縣(市、區)政府及相關部門和單位視情采取以下預防性措施:
  
  1.準備或直接啟動相應的應急處置預案,降低突發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2.加強城鎮燃氣、城市供水管道實時監測,及時發佈最新動態,加強輿情監測,及時澄清謠言傳言,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及時組織對城鎮燃氣、城市供水管道情況的分析評估,預測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影響範圍、強度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級別;
  
  4.調集、籌措應急處置和救援所需物資和設備,組織有關應急救援隊伍和專業人員進入待命狀態;
  
  5.根據需要,對城鎮燃氣、城市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採取臨時性工程措施;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預防性措施。
  
  4.5   預警解除
  
  預警信息發佈後,根據研判不可能發生突發事故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預警信息發佈單位應當及時宣佈解除預警,終止預警期。
  
  5   應急響應
  
  5.1   事故報告
  
  5.1.1  報告程序
  
  (1)突發事故發生後,現場有關人員有責任及義務立即向110社會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或者119指揮中心等有關部門報告。有關應急組織接到報告後,立即指令相關部門派員前往現場初步確認是否屬於突發事故。
  
  (2)各級供氣、供水行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按照迅速、準確的原則,立即報告同級政府、上一級供氣、供水行業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故或在特別緊急的情況下,企業及各級、各部門除根據管轄權限逐級上報外,可直接報至省指揮部辦公室,各級應急組織之間必須保證24小時人員通信暢通。
  
  5.1.2  報告途徑
  
  省指揮部和各成員單位應設立應急報告值班電話,並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向社會公佈應急報告電話號碼,原則上為110或119以及其他專門號碼。
  
  5.1.3  報告內容
  
  (1)事故單位的詳細名稱、負責人、聯繫電話和地址;
  
  (2)事故單位的經濟類型、生產規模,水廠座數、水源地(地表,地下)處數或氣源廠座數、氣源來源;
  
  (3)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類別;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5)事故的簡要經過;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斷;
  
  (7)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8)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有關事宜;
  
  (9)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10)其他需要上報的有關事項。
  
  5.2   先期處置
  
  5.2.1  接到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故報告後,省政府立即成立省指揮部,事發地市、縣(市、區)政府成立現場指揮部。
  
  (1)省指揮部召開會議,研究制定應急處置方案,視情成立各工作組,迅速開展處置工作;
  
  (2)省指揮部指揮長(或副指揮長)及成員趕赴現場,會同事發地市、縣(市、區)政府,統一指揮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3)研究決定市、縣(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的請求事項;
  
  (4)協調全省專業應急隊伍和駐浙解放軍、武警xx省總隊及物資裝備參與搶險救援;
  
  (5)統一組織信息發佈,協調新聞媒體開展突發事故報道,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6)組織開展損害評估;
  
  (7)根據需要,向毗鄰省(市)或者國家有關部委請求支援。
  
  5.2.2  突發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地各有關部門和所在地鄉鎮政府、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要服從現場指揮部調度,第一時間實施人員疏散、現場事故救援等工作。
  
  5.2.3 接到較大突發事故報告後,由事發地設區市政府,供氣、供水企業和有關單位成立市指揮部和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長由設區市政府領導擔任;接到一般突發事故報告後,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供氣、供水企業和有關單位視情成立縣指揮部和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長由縣(市、區)政府領導擔任。現場指揮部在判定突發事故性質、特點、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的基礎上,組織有關應急力量實施即時處置,開展自救互救,防止事態擴大。省建設廳、省應急管理廳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立即趕赴現場,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和處置要求,快速、高效開展聯動處置。
  
  5.3   應急處置
  
  (1)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態擴大;
  
  (2)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3)迅速派人趕赴事故現場,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和證據收集工作;
  
  (4)服從各級政府統一部署和指揮,瞭解掌握事故情況,組織、協調搶險救援和調查處置等事宜,並及時報告事態狀況及趨勢;
  
  (5)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態擴大、恢復生產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好標記,採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5.4   應急結束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故處置結束後,經現場檢測、評估、鑑定和專家論證,確定突發事件已經得到控制的,由省指揮部決定終止應急響應;較大及一般城鎮燃氣、城市供水事故的應急響應終止由市、縣(市、區)政府負責。
  
  5.5   信息發佈
  
  (1)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故的信息發佈由省指揮部統一管理,或授權事發地政府按照突發事故新聞發佈要求向社會公佈。
  
  (2)較大、一般突發事故的信息發佈由各級政府負責。涉及人員傷亡的應當提前報告省級相關部門。
  
  6   後期處置
  
  6.1   善後工作
  
  事發地市、縣(市、區)政府和公安、民政、生態環境、建設、水利、交通運輸、衞生健康、應急管理等部門和城鎮燃氣、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及時做好傷員救治、交通恢復、污染物清理等善後工作。城鎮燃氣、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在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指導下,抓緊進行設施設備修復和現場清理,儘快恢復城鎮燃氣、城市供水運行。
  
  6.2   保險理賠
  
  突發事故發生後,保險機構應當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受災人員和財產的保險理賠工作。保險監管機構應當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快速查勘並及時做好理賠工作。
  
  6.3   調查與評估
  
  突發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特別重大突發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與評估;重大突發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權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與評估;較大突發事故由設區市政府或者設區市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與評估;一般突發事故由縣(市、區)政府或縣(市、區)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與評估。上級政府認為必要時,可提級調查。
  
  7   應急保障
  
  突發事故應急處置的隊伍、物資、醫療、交通、通信、治安、經費、技術等保障,按照《xx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實施。
  
  8   預案管理
  
  8.1   預案更新
  
  省建設廳負責本預案管理與更新,定期召集各成員單位和專家進行評審。
  
  8.2   責任追究
  
  各級政府和有關單位不履行本應急預案管理職責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預案相關工作不落實,導致突發事故發生或者發生後應急處置不當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8.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之前印發的《xx省城市供水、燃氣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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