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條例3篇 內蒙古森林草原防火:全面條例強化保護

來源:巧巧簡歷站 2.43W

《內蒙古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條例》是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出台的一項法規,旨在保護森林和草原資源免受火災的危害。該條例從火源控制、火災防控、警示教育等方面做出了詳細規定,為保障內蒙古地區的生態環境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內蒙古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條例3篇 內蒙古森林草原防火:全面條例強化保護

第1篇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草原火情,必須立即進行撲救,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禁止謊報森林草原火情。

各級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接到火災報警,必須立即核實,組織當地軍民撲救,並按照規定逐級上報。

行政區域或者國有林業施業區交界處發生火災,實行誰先發現、誰先報告、誰先撲救的原則,不受行政區域或者國有林業施業區界限的限制。

森林草原火災信息,由各級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逐級上報,經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核實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後,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發佈。

第三十四條 森林草原火災的撲救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統一組織和指揮。接到撲火命令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規定時間和要求趕赴指定地點,投入撲救。

撲救森林草原火災時,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建立撲火前線指揮部。撲救跨旗縣級行政區域或者國有林業施業區的重大森林草原火災,由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大興安嶺林業管理局組織前線撲火指揮部。撲火前線指揮部負責撲火現場的統一調度指揮,根據撲火的緊急需要決定徵用、調用單位和個人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採取開設隔離帶、清除障礙物、取水、實施人工增雨、實施局部交通管制或者戒嚴等緊急措施。各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撲火前線指揮部的決定。

撲救森林草原火災應當按照防撲火預備方案和火場動態科學指揮。

撲救森林草原火災不得動員殘疾人員、孕婦和未成年人蔘加。

第三十五條 撲救森林草原火災時,氣象部門應當及時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氣象預報;交通、鐵路、民航等部門應當優先提供運輸工具和場站服務,保證防撲火物資運輸暢通;郵政、電信部門應當保證通信暢通;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妥善安置、救濟災民;公安部門應當及時查處森林草原火災案件,加強治安管理;衞生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做好醫療救護工作;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做好人員、財產的疏散和轉移,並做好物資供應等有關工作。

第三十六條 森林草原火災撲滅後,對火災現場必須全面檢查,清理餘火,並留有足夠人員看守火場,經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撤出看守人員。

內蒙古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條例3篇 內蒙古森林草原防火:全面條例強化保護 第2張

第2篇

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和當地駐軍、武警部隊設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受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所在旗縣級人民政府委託,大興安嶺林業管理局及其所屬的國有林業局設立防火指揮部,負責施業區內的防火工作。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並落實森林草原防火規劃和措施,組織預防森林草原火災;

(三)組織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檢查,督促有關地區、部門和單位加強防火設施、設備的維護和管理;

(四)進行森林草原防火的宣傳教育,組織森林草原防火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培訓森林草原防火專業人員;

(五)掌握火情動態,制定撲火預備方案,統一組織和指揮撲救森林草原火災;

(六)及時逐級上報和下傳森林草原火情火災信息及有關事項,進行森林草原火情火災統計,建立火災檔案,會同有關機關調查處理森林草原火災案件;

(七)協調解決地區之間、部門之間有關森林草原防火的重大問題。

第十條 在森林草原防火區域的國有林業局和林場、農場、牧場、鐵路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部隊、嘎查村等,應當建立相應的森林草原防火組織,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防火責任區內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第十一條 森林草原防火區域的旗縣級人民政府以及國有林業局和林場、農場、牧場、自然保護區、旅遊區、風景名勝區應當建立森林草原專業防撲火隊;蘇木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組建森林草原防撲火隊;其他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務的單位和嘎查村應當組建羣眾防撲火隊。

各級各類森林草原防撲火隊接受當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的指揮、調動和業務指導,其機構和人員應當保持穩定,並定期對人員進行培訓。

第十二條 駐自治區武警森林部隊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上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授權的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在接受預防和撲救森林草原火災任務時,應當服從當地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授權的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和調動。

駐自治區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公安邊防部隊在執行森林草原火災撲救任務時,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授權的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的統一領導,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的物資、設備;跨地區執行任務的,應當提供交通運輸支持。

第十三條 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務的單位和嘎查村,應當配備森林草原防火巡護人員,持旗縣級人民政府統一印製核發的防火巡護證件,負責巡護本防火責任區,宣傳防火知識,管理、監督野外用火,及時報告火情,協助有關部門查處森林草原火災案件。

第十四條 行政區或者國有林業施業區交界的有關旗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國有林業局,應當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聯防組織,確定聯防區域,明確聯防責任,規定聯防制度和措施,檢查、督促聯防區域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自治區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森林草原重點防火區域建立航空防撲火站點,開展航空防撲火工作。

第3篇

第三十七條 森林草原火災撲滅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制定植被恢復計劃,並組織實施;做好過火地的病蟲害防治和火災地區人畜疫病的防治、檢疫,防止疫病的發生和傳播。

第三十八條 因撲救森林草原火災負傷、致殘或者犧牲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合同制工人和臨時工),由其所在單位給予醫療、撫卹;其他人員由火災肇事單位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卹;火災肇事單位不能確定的,由起火單位負責醫療、撫卹;火災肇事單位和起火單位確實無力負擔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醫療、撫卹。

對在撲救火災中犧牲的人員,按照《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應當追認為烈士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森林草原火災撲救費用按照下列規定支付:

(一)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撲火期間的工資、差旅費,由其所在單位支付。

(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撲火期間的生活補助費,其他人員參加撲火期間的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費,以及撲火期間徵用、調用單位和個人的物質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所消耗的費用,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由火災肇事單位或者肇事人支付;火災肇事單位或者肇事人不能確定的,由起火單位支付;火災肇事單位、肇事人或者起火單位確實無力支付的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支付。

撲救跨行政區域或者國有林業施業區火災發生的前款(一)、(二)項規定的費用,應當由火災發生地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大興安嶺林業管理局協調解決。

第四十條 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後,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起火的時間、地點、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草原面積和損失,人力與物資消耗,人、畜傷亡及造成的'其他損失,進行調查,記入檔案。對於發生在國界附近的火災,重大、特大火災和造成人身傷亡事故的火災,當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應當建立專門檔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

各級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要按照國家關於森林草原火災劃分標準以及森林草原火災統計報告表的要求,進行火災統計,逐級上報,並報同級統計部門。

第四十一條 森林草原火災損失的評估,應當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認定的符合資質的評估單位進行。森林草原火災損失的計算標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制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