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資料保密協議書5篇 "保護公司機密: 寫進你的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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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料保密協議書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為保護公司的機密信息和商業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本文將就協議書的定義、內容以及簽署的必要性進行詳細講解,幫助讀者全面瞭解和使用該協議,確保公司重要資料的安全和保密。

公司資料保密協議書5篇

第1篇

郵政編碼:聯繫電話(手機):參加本單位工作時間:

鑑於協議雙方承認有必要保護不時由甲方指明所有保密信息,係指乙方在受僱期間及離職之後有保護甲方的技術祕密、商業祕密和其他知識產權(以下統指知識產權)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法規,尤其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雙方達成一致協議,特定以下條款共同遵守:

第一條 雙方確認,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因履行職務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業務信息等產生的發明創造、作品、計算機軟件、技術祕密或其他商業祕密信息,有關的知識產權均屬於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業務範圍內充分自由地利用這些發明創造、作品、計算機軟件、技術祕密或其他商業祕密信息,進行生產、經營或者向第三方轉讓。乙方應當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採取一切必要的行動,包括申請、註冊、登記等,協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關的知識產權。

上述發明創造、作品、計算機軟件、技術祕密及其他商業祕密,有關的發明權、署名權(依照法律規定應由甲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權利由作為發明人、創作人或開發者的乙方享有,甲方尊重乙方的精神權利並協助乙方行使這些權利。

第二條 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所完成的、與甲方業務相關的發明創造、作品、計算機軟件、技術祕密或其他商業祕密信息,乙方主張由其本人享有知識產權的,應當及時向甲方申明。經甲方核實,認為確屬於非職務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識產權,甲方不得在未經乙方明確授權的前提下利用這些成果進行生產、經營,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轉讓。

乙方沒有申明的,推定其屬於職務成果,甲方可以使用這些成果進行生產、經營或者向第三方轉讓。即使日後證明實際上是非職務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擔任何經濟責任。乙方申明後,甲方對成果的權屬有異議的,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第三條 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必須遵守甲方規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規章、制度,履行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

甲方的保密規章、制度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之處,乙方亦應本着謹慎、誠實的態度,採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維護其於任職期間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屬於甲方或者雖屬於第三方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祕密或其他商業祕密信息,以保持其機密性。

第四條 除了履行職務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諾,未經甲方及其關聯公司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佈、發佈、出版、傳授、轉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規定不得知悉該項祕密的甲方其他職員)知悉屬於甲方或者雖屬於他人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祕密或其他商業祕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職務之外使用這些祕密信息。

第五條 雙方同意,乙方離職之後仍對其在甲方任職期間接觸、知悉的屬於甲方或者雖屬於第三方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祕密和其他商業祕密信息,承擔如同任職期間一樣的保密義務和不擅自使用有關祕密信息的義務,而無論乙方因何種原因離職。

第六條 乙方承諾,在為甲方履行職務時,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屬於他人的技術祕密或其他商業祕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實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

若乙方違反上述承諾而導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權指控時,乙方應當承擔甲方為應訴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由此產生的律師費、訴訟費等費用);甲方因此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有權向乙方追償。上述應訴費用和侵權賠償費可以從乙方的工資報酬中扣除。

第七條 乙方在履行職務時,按照甲方的明確要求或者為了完成甲方明確交付的具體工作任務必然導致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若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權指控,應訴費用和侵權賠償費不得由乙方承擔或部分承擔。

乙方的上級主管人員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務,視為甲方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務,除非甲方已事先公開明確該主管人員無此權限。

八條 乙方承諾,其在甲方任職期間,非經甲方事先同意,不在與甲方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提供同類服務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內擔任任何職務,包括股東、合夥人、董事、監事、經理、職員、代理人、顧問等等。

乙方離職之後是否仍負有前款的義務,由雙方以單獨的協議另行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簽署這樣的單獨協議,則甲方不得限制乙方從甲方離職之後的就業、任職範圍。

第九條 乙方因職務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記錄着甲方祕密信息的文件、資料、圖表、筆記、報告、信件、傳真、磁帶、磁盤、儀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載體,均歸甲方所有,而無論這些祕密信息有無商業上的價值。

第十條 乙方應當於離職時,或者於甲方提出請求時,返還全部屬於甲方的財物,包括記載着甲方祕密信息的一切載體。

但當記錄着祕密信息的載體是由乙方自備的,且祕密信息可以從載體上消除或複製出來時,可以由甲方將祕密信息複製到甲方享有所有權的其他載體上,並把原載體上的祕密信息消除。此種情況乙方無須將載體返還,甲方也無須給予乙方經濟補償。

第十一條 本協議提及的技術祕密,包括但不限於: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電路設計、製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數據庫、研究開發記錄、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實驗數據、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檔、相關的函電,等等。

本協議提及的其他商業祕密,包括但不限於:客户名單、行銷計劃、採購資料、定價政策、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等等。

如甲方的任何員工發現乙方在非工作場合包含但不限於咖啡館、茶室、酒店等場所和甲方的同行或競爭對手進行交談則視為乙方泄密,甲方可以單方解除與乙方的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本協議中所稱的任職期間,以乙方從甲方領取工資為標誌,並以該項工資所代表的工作期間為任職期間。任職期間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加班的時間,而無論加班場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場所內。

本協議中所稱的離職,以任何一方明確表示解除或辭去聘用關係的時間為準。乙方拒絕領取工資且停止履行職務的行為,視為提出辭職。甲方以正當理由拒絕發給乙方全部或部分工資的行為,視為將乙方解聘。

乙方離職時應對所使用的電腦信息進行交接手續,如發現電腦內沒有任何公司資料和經甲方電腦技術人員對其電腦進行痕跡核查發現有拷貝的痕跡視為乙方泄密,則甲方有權拒絕辦理解除合同證明並不予進行工資結算。

第十三條 因本協議而引起的糾紛,如果協商解決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提起訴訟。雙方同意,選擇(甲)方住所地的、符合級別管轄規定的人民法院作為雙方協議糾紛的第一審管轄法院。

上述約定不影響甲方請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對侵權行為進行行政處理。

第十四條 乙方如違反本協議任一條款,應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貳個月工資;無論違約金給付與否,甲方均有權不經預告立即解除與乙方的聘用關係。

乙方的違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賠償甲方的損失。違約金不能代替賠償損失,但可以從損失額中抵扣。

第十五條 本協議如與雙方以前的口頭或書面協議有牴觸,以本協議為準。本協議的修改必須採用雙方同意的書面形式。

第十六條 雙方確認,在簽署本協議前已仔細審閲過協議的內容,並完全瞭解協議各條款的法律含義。

第十七條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並作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附件,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公司資料保密協議書5篇

第2篇

鑑於甲乙雙方已建立了用工關係,乙方知悉甲方的商業祕密,為保護甲方的商業祕密,根據《勞動合同法入《反不正當競爭法《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祕密行為的若干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雙方在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保守甲方商業祕密及乙方競業限制問題達成共識,特簽訂本協議:

本協議所指商業祕密是指甲方擁有的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甲方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甲方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本協議的簽訂即為甲方採取保密措施的手段之一。

(一)技術信息,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列舉內容:甲方已完成或正在開發的醫療設備、藥品、製劑、診斷治療技術等研發技術方案、技術規範、技術操作方法及手冊、流程及工序、配方、開發的產品樣品、數據、調研報告、相關參數、設計資料、照片等技術內容。

1、甲方重大決策中的祕密事項;甲方內部掌握的合同、協議、意向書及可行性報告、主要會議記錄;

2、甲方尚未付諸實施或雖已付諸實施但不為公眾完全知悉的商業計劃(包括但不限於經營戰略、經營規劃、研發項目、經營項目、經營決策、投資計劃、營銷策略、推銷手段、對外業務合同、廣告策劃創意、廣告宣傳計劃;

3、甲方商業情報(包括但不限於銷售業績、計劃、渠道、對客户的特殊價格表、貨源情報、原材料價格、客户要求、客户報價、客户生產經營情況)、客户檔案信息;

4、甲方財務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財務預訣算報告及各類財務報表、統計報表、財務計劃、財務資信狀況);

5、甲方所掌握的尚未進入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有用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市場預測、市場營銷策劃、市場調查情報);

6、甲方職員人事檔案(含外聘專家、顧問名單)、工資薪酬、勞務性收入信息及資料、佣金制度、提成制度;

7、甲方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管理方法、管理經驗、管理訣竅、管理模式)。

(三)其他任何甲方標有“機密”(或類似表達)字樣或採取其他保密措施的文件,或任何乙方已被告知為保密的或乙方應當預見到為甲方保密的經營信息與技術信息。

上述三款所涉的信息,其存在形式包括但不限於書面、計算機磁盤、會議和其他口頭形式。

1、禁止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甲方商業祕密。

2、禁止以不合法方式取得甲方商業祕密,不合法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故意或過失向他人打聽、故意或過失超越崗位職責和範圍接觸、違反甲方保密制度獲取甲方商業祕密。

3、禁止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獲取的甲方的商業祕密。

4、在保密期內,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向他人披露、私自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通過正當途徑掌握的甲方的商業祕密。

5、乙方調換工作崗位或離職後,應當向甲方所屬部門交回全部技術資料,不得自己保管或帶走。乙方保證無條件向甲方移交與甲方有關的乙方掌握或乙方控制的所有載體(包括但不限於設備、制服、光盤、磁盤、磁帶、筆記本、文件、圖紙、藍圖、備忘錄、客户名單、推銷資料、廣告資料、報告、案卷、樣品、賬簿、財務報表、信件、清單、錄象帶、幻燈片或其他書面、圖示記錄等),並履行離職交接手續,不得將在甲方所知悉、掌握的商業祕密泄露給他人。若記錄着祕密信息的載體是由甲方自備的,則視為甲方已同意將這些載體物的所有權轉讓給乙方。若祕密信息可以從載體上消除或複製出來時,由甲方複製後,把原載體上的祕密信息消除。

6、乙方未經批准禁止帶領外來人員參觀、考察科研、製劑生產區域或治療區域。

7、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及離職後2年內不得在經營同類業務且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單位兼職、持股、就職(包括但不限於股東、合夥人、董事、監事、經理、代理人、顧問、員工等),也不得自己生產經營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前3-4款所指披露及使用包括但不限於傳播、交換、轉讓、使用等手段,以及口頭、書面、視聽或圖象等方式。

甲方與乙方用工關係開始之日起至甲方商業祕密公開之日止,即乙方是否在職,不影響保密義務的承擔。

由於乙方將知悉、掌握甲方部分商業祕密,因此在勞動合同約定期限內,乙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提前六個月向甲方提出,在此期間甲方將採取相應的脱密措施。

1、乙方若違反本協議第二條第一款的,則當然視為乙方同時已違反該條第三款,乙方應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並退回此款所述資料。

2、乙方若違反本協議第二條第二款的,甲方有權視情節輕重,調換乙方崗位、降低乙方工資待遇或解除勞動合同,並依法追究乙方違約責任。

3、乙方若違反本協議第二條第一款或第二款,同時違反本協議第二條第三款的,乙方應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乙方因該侵權行為獲利的,其獲利所得同時歸甲方。

4、乙方若違反本協議第二條第四款的,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與本條第三款約定一致。

5、乙方若違反本協議第二條第五款的,應當向甲方承擔違約金,並可要求乙方交回全部資料,甲方同時有權不予辦理離職手續。

6、乙方違反本協議第二條任何一項時,除應向甲方支付五萬元違約金,還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數額的計算方式如下:損失包括甲方開發、獲取該商業祕密成本;甲方管理該商業祕密成本;甲方因失去該商業祕密導致市場喪失的預期可獲利損失。甲方實際損失難以計算時可參照乙方或第三方使用該商業祕密的獲利所得,但實際賠償數額不少於壹拾萬元。

7、甲方為追究乙方責任而支付的律師費、取證費、差旅費等全部違約追究成本亦應當由乙方承擔。

8、甲方對違反上述任何一項義務的乙方有權隨時解除勞動關係,並保留將侵犯甲方上述商業祕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乙方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權利。

1、由甲方投資研發的項目或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研究開發或發明的技術成果(包括獲得專利和非專利技術)均屬職務成果。

2、甲方對乙方履行保密及競業限制義務所給予的經濟補償按月發放並已包含在乙方薪酬中,不再另行支付。

3、本協議作為雙方《勞動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與其具有同等效力;但本協議同時具有獨立法律效力,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4、因本協議產生的糾紛,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5、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生效。

第3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國家、地方有關規定,就公司客户資料保密協議如下:

甲方所有客户的資料(含地址、電話、傳真、聯繫人)及報價(含各種交易合同等)等任何信息;

乙方在任何時候任何場合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甲方上述商業資料。(經公司同意的除外)

乙方承諾在職期間,均不得將客户資料以任何方式供他人使用。更不得在外私自炒單。

乙方承諾在離職後的任何時候,均不得與公司任何客户發生任何交易往來。

乙方承諾,在任何時候,均不得在自營或與他人聯營或掛名經營中使用甲方任何客户資料。即便該客户主動找到乙方,乙方承諾仍應避嫌。

乙方違反此協議,造成一定經濟損失,應當支付 20 萬元的違約金;

乙方違反此協議,造成甲方重大經濟損失的,還應足額賠償甲方全部損失;

泄露或自用上述商業祕密,構成犯罪的,甲方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絕不同情手軟。

4.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4篇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國家、地方有關規定,就企業技術祕密,公司及客户財產保護達成如下協議:

甲方尚未公開的發展規劃、方針政策、經營決策的信息、計劃、方案、指令及商業祕密;

甲方財政預算、決策報告、財務報表、統計資料、財務分析報告、審計資料、銀行賬號;

甲方機構的設置、編制、人員名冊和統計表、獎懲材料、考核材料;

甲方具有保密級別的文件、資料、會議記錄、信件、方案、投標書、圖片、電腦軟件;

甲方專有產品技術、 新技術(包括設計方案、測試結果和記錄、數據資料、計算機程序等)和售後服務技術;

甲方提供乙方正常的技術研究,開發條件和業務拓展的空間,努力創造有利於乙方發展的機會;

乙方未經批准、不準複印、摘抄、 隨意或惡意拿走甲方祕密文件、電腦軟、硬件等;

乙方應妥善謹慎保管和處理甲方及其客户之機密信息資料及固定資產、如有遺失應立即報告並採取補救措施挽回損失;

甲方有義務對乙方在保守祕密,舉報泄密或改進保密技術、措施、以及及時防止泄密事故、挽救損失方面成績顯著者、給予獎勵。

乙方違反此協議,甲方有權無條件解除聘用合同,並取消或收回有關待遇;

乙方違反此協議,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甲方將處以乙方_________萬元罰款;

乙方違反此協議,造成甲方重大經濟損失的,應賠償甲方全部損失;

以上違約責任的執行,超過法律、法規賦予雙方權限的,申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起訴。

第5篇

為了保護甲乙雙方在商業和技術合作中涉及的專有信息(如本協議第一款所定義的內容),經友好協商,甲乙雙方簽訂如下協議:

1.1.1 本協議所稱的“專有信息”是指所有商業祕密、技術祕密、通信或與該產品相關的其他信息,無論是書面的、口頭的、圖形的、電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數據、模型、樣品、草案、技術、方法、儀器設備和其它信息。

1.2 “接收方”:本協議所稱的“接收方”是指接收專有信息的一方。

1.3 “透露方”:本協議所稱的“透露方”是指透露專有信息的一方。

“透露方”保證其向“接受方”透露的專有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及其它權益。

3.1 “接收方”同意嚴格控制“透露方”所透露的專有信息,保護的程度不能低於“接收方”保護自己的專有信息。但無論如何,“接收方”對該專有信息的保護程度不能低於一個管理良好的技術企業保護自己的專有信息的保護程度。

3.2 “接收方”保證採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對“透露方”提供的專有信息進行保密,包括(但不限於)執行和堅持令人滿意的作業程序來避免非授權透露、使用或複製專有信息。

3.3 “接收方”保證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協議的存在或本協議的任何內容。

4.1 “接收方”保密和不使用的義務不適用於下列專有信息:

4.1.1 有書面材料證明,“透露方”在未附加保密義務的情況下公開透露的信息;

4.1.2 有書面材料證明,在未進行任何透露之前,“接收方”在未受任何限制的情況下已經擁有的專有信息;

4.1.3 有書面材料證明,該專有信息已經被“接收方”之外的他方公開;

4.1.4 有書面材料證明,“接收方”通過合法手段從第三方在未受到任何限制的情況下獲得該專有信息。

4.2 如果“接收方”的律師通過書面意見證明“接收方”對專有信息的透露是由於法律、法規、判決、裁定(包括按照傳票、法院或政府處理程序)的要求而發生的,“接收方”應當事先儘快通知“透露方”,同時,“接收方”應當盡的努力幫助“透露方”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該專有信息的透露。

除非“透露方”明確地授權,“接收方”不能認為“透露方”授予其包含該專有信息的任何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商標權、著作權、商業祕密或其它的知識產權。

6.1.1 “透露方”透露的專有信息是有價值的商業祕密;

6.1.2 遵守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對於保護專有信息的祕密是有必要的;

6.1.3 所有違約對該專有信息進行未被授權的透露或使用將對“透露方”造成不可挽回的和持續的損害。

6.2.1 “接收方”應當按照“透露方”的指示採取有效的方法對該專有信息進行保密,所需費用由“接收方”承擔;

6.2.2 “接收方”應當賠償“透露方”因違約而造成的所有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法院訴訟的費用、合理的律師酬金和費用、所有損失或損害等等。

7.1 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雙方的合作交流都要符合本協議的條款。

7.2 除非“透露方”通過書面通知明確説明本協議所涉及的某項專有信息可以不用保密,接收方必須按照本協議所承擔的保密義務對在結束協議前收到的專有信息進行保密,保密期限不受本協議有效期限的限制。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在所有方面依其進行解釋。

由本協議產生的一切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約定經_________仲裁委員會解決。

10.2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任何於協議簽訂前經雙方協商但未記載於本協議之事項,對雙方皆無約束力。

10.3 本協議及其附件對雙方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但若附件與本協議相牴觸時以本協議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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