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消防安全責任書2篇 【文輯推薦】商場須知:重温消防安全責任,共建和諧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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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場消防安全責任書是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的重要文件,要求商場所有相關人員認真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商場內人員和財產的安全。該文件在商場消防安全工作中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也是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必要措施。

商場消防安全責任書2篇 【文輯推薦】商場須知:重温消防安全責任,共建和諧社區

第1篇

為了進一步明確責任,保障商場內人身和財產安全,切實把消防安全落到實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集貿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結合商場實際情況特簽訂本責任書。

凡在傢俱商場內租賃攤位的經營者,為本承租攤位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本承租攤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營業人員中要確定一名兼職消防員,辦理各種消防業務,監督消防制度和責任落實。

第一責任人要認真組織本攤位員工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集貿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商場安全管理的規定,自覺參加消防部門組織的培訓,強化消防業務知識學習。要建立和遵守各項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努力提高消防安全防範意識,增強自防自救能力,切實履行好消防安全職責。

1、糾正來往顧客在商場內吸煙及違反消防安全行為。

3、必須學會使用消防器材,學會報警,報警電話119。

5、不亂接電線,不私自安裝電源插座,不使用各種電熱爐及超負荷電器。

7、每天收攤前應注意檢查電源是否切斷,電源插座是否撥掉,確認安全後方可離崗。

8、要自覺接受商場管理對消防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

對不遵守本責任書的經營者,商場管理者有權終止租賃合同清理出商場,情節嚴重者送消防監督部門處理。

凡因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違反消防安全及商場管理規定引發的'安全事故,其經營者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責任和法律後果。

本責任書一式二份,經營者和商場管理辦公室各執一份。本責任書自簽訂之日起,至商場租賃期結束前一直有效。

商場消防安全責任書2篇 【文輯推薦】商場須知:重温消防安全責任,共建和諧社區 第2張

第2篇

為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維護消防安全,創建和諧的經營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重慶市消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及公安部61號令《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等相關法規,為切實加強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進一步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的方針原則;控制各類消防安全事故的發生。甲乙雙方特簽訂本責任書,以資遵守。

一、乙方應成立消防安全領導機構,設專職消防安全員,有制度、有措施、有督促、有檢查地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乙方的法人或第一負責人為消防安全工作責任人;責任人對乙方消防工作全面統籌、負責。

二、乙方嚴格遵守《消防法》、《條例》、《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和協信中心有關消防的管理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責任,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災發生,對所管理區域的消防安全負全面管理責任。

三、乙方應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年度消防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乙方積極配合甲方及政府相關部門開展的安全檢查工作。

五、乙方所管理區域內禁止生產、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等化學、危險物品,不按國家相關規定申報及管理者,一切法律責任及後果自負。

六、乙方禁止亂拉亂接和改動電源線路,確因辦公、經營需要改動線路的部門、商户應報乙方審核批准、甲方物業備案同意後方能執行。

七、乙方因辦公、經營需要進行裝修,應報政府相關部門和甲方物業批准後進行。並服從甲方物業的監督指導。如涉及消防設施改動需報消防監督機構審批同意後方能執行。如擅自裝修,甲方有權要求限期拆除並按《消防法》相關條款處理,裝修材料必須按照國家《消防法》的規定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八、乙方禁止在消火栓、配電箱、防火捲簾門等消防設施用電設備周圍、下端堆放一切物品;禁止阻擋、封閉消防疏散通道,佔用防火間距。

九、乙方應根據實際商用、辦公使用面積及房間數量,配備足夠的滅火器,隨時保證所管轄區域消防、配電、發電、等設施設備完好、人員在崗可用(温感、煙感、消火栓、防火門、防火捲簾門、疏散指示燈、應急照明、手報按鈕、噴淋、消防廣播、防排煙、配電室、發電機房、等)預防緊急情況發生。

十、乙方與所管轄區域的部門、商户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做到責任分解、層層落實,確保消防安全。

十一、乙方應按照消防監督機構的要求做好每日防火巡查、消防設施設備月檢、用火用電檢查、做到“人離斷電”確保消防安全。

十二、對全體工作人員進行消防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消防意識,使全體工作人員都能掌握和使用所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以及火災發生後疏散自救的能力。

十三、對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必須立即制止並向公安消防機構舉報。

十四、在緊急情況下組織工作人員參加撲救初起火災和指導安全疏散,當有公安消防機構或義務消防隊撲救火災時,應當服從調動和指揮。

十五、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甲方和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

十六、遵守國家有關消防的法律法規,履行防火責任人的義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七、甲方發現乙方有違反上述條款,有權追究乙方的連帶賠償責任,並按《消

防法》、《條例》、《規定》及相關消防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或處罰。

十八、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消防支隊各執一份)自雙方簽章之日起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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