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模板3篇 娛樂場所消防安全:完善的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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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將為大家介紹一份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模板。在娛樂場所中,消防安全管理至關重要,涉及到人員疏散、消防設施維護、火災預防等方面。這份模板將為娛樂場所提供一套完整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幫助場所管理者更好地保障人員安全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模板3篇 娛樂場所消防安全:完善的管理制度模板

第1篇

1、嚴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組織員工參加消防教育、培訓。

2、對員工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對新上崗的進入新崗位的員工應進行消防安全培訓,並將組織開展宣傳教育的情況做好記錄。

1、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2)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2、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救。

3、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1、室內消火栓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等自動消防設施應當定期檢測、調試、維修和更換,並按時認真填寫檢查、檢測、維修保養記錄。

2、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設施。

3、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編修檢查。對滅火器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時間等有關情況。

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模板3篇 娛樂場所消防安全:完善的管理制度模板 第2張

第2篇

第一條為有效防範和杜絕重大安全生產事故,規範安全管理和操作行為,確保集團公司安全發展,根據國家、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煤礦安全紅線分為“安全管理紅線”和“安全操作紅線”,凡觸碰安全管理紅線者給予降職或撤職處分,觸碰安全操作紅線者給予開除留用或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第三條集團公司、二級公司、礦(洗煤廠)對執行本制度負主體責任。

第五條凡違反安全管理紅線規定的責任者,給予以下處分。

1、安排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員上崗作業,給予分管礦領導降職處分。

2、未嚴格按規定執行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給予降職處分。

3、礦井無證照、證照不齊或證照失效仍生產或建設;存在超層越界或開採防隔水煤柱。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礦長撤職處分,給予生產礦長降職處分。

4、礦井風量不足;違反規定串聯通風;未按設計形成通風系統,未實現分區通風;採區巷道一段進風、一段迴風。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通風助理撤職處分,給予總工程師降職處分。

5、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未按規定安裝“雙風機雙電源”或不能自動切換;未設置“三專兩閉鎖”。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機電礦長撤職處分。

6、未進行瓦斯等級及突出危險性鑑定;應進行瓦斯抽採的礦井在採掘區域內瓦斯抽採不達標(以檢驗報告為依據);在突出煤層進行採掘活動而綜合防突措施效果不達標(以檢驗報告為依據);採掘工作面未按規定安裝監控系統(或監控系統失效)或者瓦斯超限斷電值設置大於《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通風助理撤職處分,給予總工程師降職處分。

7、未採取措施查明採掘區域礦井水文地質情況及井田範圍內採空區、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生產或建設,分別給予礦長、總工程師撤職處分。

8、未制定採掘探放水設計或未真實開展探放水作業,給予總工程師撤職處分。

9、使用淘汰的煤礦機電設備、工藝或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電氣設備違規入井,給予機電礦長降職處分。

10、煤礦建設項目私自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給予礦長撤職處分。

11、凡不執行上級下達的停工停產指令或未經驗收而私自復工復產,給予礦長撤職處分。

12、對違反安全紅線規定監察不力、追責不到位,給予安全礦長降職處分。

第六條凡違反安全操作紅線規定的責任者,給予以下處分。

1、凡酒後或攜帶煙火、易燃易爆物品入井,或在井下吸煙,給予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2、凡扒、蹬、跳礦車或乘坐斜井物料車,或乘坐皮帶、溜子,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處分。

3、井下、井口附近20米範圍內、地面煤倉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不按專項措施進行電氧焊等動火作業,給予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4、嚴重違章爆破作業或私藏火工品、私帶火工品上井,給予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5、故意移動或遮擋瓦斯傳感器;在瓦斯檢查中瓦斯檢查員漏檢、假檢或擅離職守。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處分。

6、凡破壞通訊、通風、監測監控及瓦斯抽採設施設備或私自打開密閉、私自進入盲巷,給予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7、礦井或作業地點受到水害威脅或出現停風后不及時撤離或拒不撤離;瓦斯超限後不採取措施繼續作業。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處分。

8、掘進工作面未按探放水設計進行超前探放水或超出允許掘進距離而進行掘進,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處分。

9、大型設備、特種設備在保護裝置失效或甩掉保護裝置情況下繼續使用;在用電氣設備存在失爆;違反規定強行帶電檢修或挪移電氣設備;不執行停送電規定設備故障未排除強行送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10、違反規程、措施規定不使用超前支護空頂作業;擅自改變支護材料、支護參數降低支護強度;遇地質構造或巷道開口、貫通等特殊情況時未按規程措施加強支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處分。

11、無特種作業資質從事特種作業、強令無特種作業資質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處分。

12、發現其他嚴重危害安全的行為將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或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第七條煤礦安全紅線規定經集團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按程序發佈執行。

八條集團公司各級各類安全檢查,必須嚴格對照安全紅線規定進行檢查。

第九條凡發現違反安全紅線規定,檢查人員必須現場認定並作出責任追究處理意見。

第十條對認定的責任追究,由人事(力)部門具體落實,安監部門督查。

第十一條違反安全紅線規定的情形納入安全績效考核範疇。

第十二條出現多人多次違反安全紅線規定,集團公司對二級公司及礦(廠)主要領導進行安全誡勉談話。

第十三條安監部門每月對違反安全紅線規定的情況進行公開通報,接受廣大職工監督。

第十四條本制度“安全管理紅線”中的處分對象“礦長”包含煤礦的董事長、總經理。

第3篇

1、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2、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4、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5、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7、消控中心等特殊崗位要進行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每日對公司進行防火巡查。每月對單位進行一次防火檢查並複查追蹤改善。

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並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4、檢查部門應將檢查情況及時通知受檢部門,各部門負責人應每日消防安全檢查情況通知,若發現本單位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5、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1、單位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佔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應按規範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

3、應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並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5、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誌關閉、遮擋或覆蓋。

1、熟悉並掌握各類消防設施的使用性能,保證撲救火災過程中操作有序、準確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處理消防報警電話。

3、按時交接班,做好值班記錄、設備情況、事故處理等情況的交接手續。無交接班手續,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4、發現設備故障時,應及時報告,並通知有關部門及時修復。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內線電話,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員禁止進入值班室。

6、上班時間不準在消控中心抽煙、睡覺、看書報等,離崗應做好交接班手續。

7、發現火災時,迅速按滅火作戰預案緊急處理,並撥打119電話通知公安消防部門並報告部門主管。

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衞生、完好。

2、消防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技術性能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技術檢測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設專職管理員每日按時檢查瞭解消防設備的運行情況。查看運行記錄,聽取值班人員意見,發現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設備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

(1)煙、温感報警系統的測試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保安部參加,每個煙、温感探頭至少每年輪測一次。

(2)消防水泵、噴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試開泵一次,檢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5)其它消防設備的測試,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測試時間。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

(2)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於完好狀態。

(3)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並上報領導。

(4)各部門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門管理,並指定專人負責。

2、在防火安全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逐項登記,並將隱患情況書面下發各部門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

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各部門應當落實防範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及時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並由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

4、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寫出隱患整改的覆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1)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確需動火作業時,作業單位應按規定向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申請“動火許可證”。

(2)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附近5米區域範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作適當的安全隔離,並向保衞部借取適當種類、數量的滅火器材隨時備用,結束作業後應即時歸還,若有動用應如實報告。

(3)如在作業點就地動火施工,應按規定向作業點所在單位經理級(含)以上主管人員申請,申請部門需派人現場監督並不定時派人巡查。離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動火作業必須保證有一人在下方專職負責隨時撲滅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辦理“動火許可證”擅自動火作業者,本單位人員予以記小過二次處分,嚴重的予以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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