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編7篇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從細節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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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編》是針對當前社會消防安全形勢而編制的一份規範性文件,通過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進行精編,進一步規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學校等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行為,切實保障人員生命財產安全。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編7篇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從細節做起

第1篇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1、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2、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4、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幼兒園後勤每月對幼兒園進行一次防火檢查並複查追蹤改善。

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並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4、檢查人員應將檢查情況及時報告幼兒園,若發現幼兒園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1、幼兒園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佔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應按規範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

3、應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並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1、熟悉並掌握各類消防設施的使用性能,保證撲救火災過程中操作有序、準確迅速。

2、發現設備故障時,應及時報告,並通知有關部門及時修復。

3、發現火災時,迅速按滅火作戰預案緊急處理,並撥打119電話通知公安消防部門並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五、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衞生、完好。

2、消防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技術性能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技術檢測由幼兒園後勤負責,設專職管理員每日按時檢查瞭解消防設備的運行情況。發現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設備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

(2)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於完好狀態。

(3)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

六、火災隱患整改制度1、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幼兒園應當落實防範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及時向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

4、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寫出隱患整改的覆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七、用電安全管理制度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八、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制度1、應按規定正確安裝、使用電器設備,相關人員必須經必要的培訓,獲得相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書方可操作。各類設備均需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效合格證明並經維修部確認後方可投入使用。電氣設備應由持證人員定期進行檢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靜電設施定期檢查、檢測,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每年至少檢測一次並記錄。

3、電器設備負荷應嚴格按照標準執行,接頭牢固,絕緣良好,保險裝置合格、正常並具備良好的接地,接地電阻應嚴格按照電氣施工要求測試。

4、各類線路均應以套管加以隔絕,特殊情況下,亦應使用絕緣良好的鉛皮或膠皮電纜線。各類電氣設備及線路均應定期檢修,隨時排除因絕緣損壞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隱患。

5、設備用畢應切斷電源。未經試驗正式通電的設備,安裝、維修人員離開現場時應切斷電源。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編7篇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從細節做起 第2張

第2篇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1、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2、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4、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幼兒園後勤每月對幼兒園進行一次防火檢查並複查追蹤改善。

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並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4、檢查人員應將檢查情況及時報告幼兒園,若發現幼兒園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1、幼兒園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佔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應按規範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

3、應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並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1、熟悉並掌握各類消防設施的使用性能,保證撲救火災過程中操作有序、準確迅速。

2、發現設備故障時,應及時報告,並通知有關部門及時修復。

3、發現火災時,迅速按滅火作戰預案緊急處理,並撥打119電話通知公安消防部門並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五、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衞生、完好。

2、消防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技術性能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技術檢測由幼兒園後勤負責,設專職管理員每日按時檢查瞭解消防設備的運行情況。發現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設備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

(2)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於完好狀態。

(3)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

六、火災隱患整改制度1、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幼兒園應當落實防範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及時向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

4、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寫出隱患整改的覆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七、用電安全管理制度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八、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制度1、應按規定正確安裝、使用電器設備,相關人員必須經必要的培訓,獲得相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書方可操作。各類設備均需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效合格證明並經維修部確認後方可投入使用。電氣設備應由持證人員定期進行檢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靜電設施定期檢查、檢測,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每年至少檢測一次並記錄。

3、電器設備負荷應嚴格按照標準執行,接頭牢固,絕緣良好,保險裝置合格、正常並具備良好的接地,接地電阻應嚴格按照電氣施工要求測試。

4、各類線路均應以套管加以隔絕,特殊情況下,亦應使用絕緣良好的鉛皮或膠皮電纜線。各類電氣設備及線路均應定期檢修,隨時排除因絕緣損壞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隱患。

5、設備用畢應切斷電源。未經試驗正式通電的設備,安裝、維修人員離開現場時應切斷電源。

第3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規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於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

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築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並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八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幹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幹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徵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並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築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十七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於一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垛與樑、柱間距不小於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米。

第十九條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温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乾燥的場所儲存,並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温度。

第二十一條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准入庫。

第二十二條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採暖時,應當採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於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二十六條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佈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第二十七條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並不得在庫區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十九條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後,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築和構築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裝卸作業結束後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採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採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人。

第三十六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温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温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於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

第四十二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範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並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 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四十六條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誌。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並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註明動

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准。

第四十九條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

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並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 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五十一條 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採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五十七條 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現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視予以處罰;國家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第五十九條 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則時,在確保安全並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 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xx年八月一日經國務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佈施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即行廢止。

第4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月壇大廈的消防安全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安部《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月壇大廈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員會統一領導,辦公內各單位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各負其責,落實消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月壇大廈內任何單位、工作人員都有維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參加有組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一)組織制訂月壇大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各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二)組織月壇大廈防火檢查,督促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具體履行上述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固定使用的辦公室、會議室、庫(機)房等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確定本單位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七條總經辦對月壇大廈的公共部分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一)負責公共消防安全疏散設施和消防器材以及建築消防設施的日常管理、維修保養和定期檢測;

(二)負責每日防火巡查和定期防火檢查,督促有關單位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月壇大廈消防安全的問題;

(一)各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月壇大廈保衞人員和樓層服務人員上崗前應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總經辦對月壇大廈的公共部分應當至少每日進行一次防火巡查和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

(三)防火巡查、檢查應當填寫巡查、檢查記錄,巡查、檢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檢查記錄上簽名,並及時將巡查、檢查情況向單位分管領導報告。

(二)對安全疏散設施實行定期檢測,及時做好維修工作。

(一)消防控制室應配備專門操作維護人員,實行 24 小時班制度;

(二)消防控制室的操作維護人員上崗前應經過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

(一)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

(二)未經公安消防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及工作人員不得變更建築消防設施;

(三)對消防設施、器材實行定期檢測,並及時做好維修工作。

(二)動火單位應事先向總經辦提出動火申請,説明動火時間、地點和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三)動火前,總經辦派人到現場察看,向動火項目負責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項,落實應急滅火措施;

(五)動火後,總經辦要督促動火項目負責人檢查現場,清除殘火,防止復燃;

(六)動火作業必須由有操作證的專業人員按有關規定進行,不準違章作業。 第十四條用電、電氣設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月壇大廈的用電、電氣設施消防安全管理由工程部具體負責;

(二)對電器和電氣設施的安裝、維修保養和檢測,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不準違章作業、使用;

(五)下班或離開辦公室時間較久時,要關閉所用電器的電源開關,防止引起電氣火災。

(一)月壇大廈義務消防隊人員以月壇大廈保衞人員為主組成;

(二)義務消防隊至少每月組織一次消防知識學習,每季度組織一次消防專業訓練,每半年組織一次消防演練。

(二)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由總經辦通知有關單位或人員當場改正並督促落實:

1、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2、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佔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3、在公共場所、機房、電氣設備專用房間堆放物品影響消防安全的;

4、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閉式防火門處於開啟狀態,防火捲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三)對沒有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由月壇大廈消防安全管理委員會向有關單位提出書面整改意見,有關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落實整改;

(四)對逾期不落實月壇大廈消防安全管理委員會提出的整改意見的,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發現火警要立即向月壇大廈消控中心和公安消防機構(電話:119)報警。

第十九條起火單位應當迅速組織力量撲救初起火災,控制火勢蔓延。

第二十條各有關單位及工作人員在發生火災時按照預案進行滅火和應急疏散。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要加強對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應當給予通報批評的,由月壇大廈消防安全管理委員會予以通報批評;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公安消防機構或有關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月壇大廈消防安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月壇大廈消防安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對本規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一)、為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幼兒園消防安全管理,確保幼兒園保教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幼兒園實際情況,特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二)、幼兒園的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園內每位教職工都必須遵守國家消防法規和本規定。

(三)、消防工作實行逐級防火和崗位防火責任制,層層落實責任制,實行消防安全目標化管理。

(一)、園長為全園的防火總負責人;幼兒園設立防火領導小組,對幼兒園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討論,並做出決策。

(二)、園長為本單位防火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園的消防工作,各班班主任負責本園具體的消防工作。

1、落實安全防火責任制。防火領導小組定期檢查,不斷完善防火設施,保證綠色通道標誌明顯,保證各安全通道暢通無阻。

2、對幼兒園教職工、幼兒進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防火安全常識,使所有教職工均會使用滅火器,結合教育內容,各班進行防火演習,使其掌握緊急情況下的逃生技能。

3、支持、配合幼兒園防火安全,履行消防安全檢查、監督職責,認真、及時整改本園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

4、發生火災及時報警並組織撲救,協助疏散人員、物品、保護火災現場。

5、協助有關部門查明火災事故的原因,認真做好善後工作。

4、把消防工作列入日常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中,做到有計劃、有佈置、有檢查、有總結。

5、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普及消防知識,提高防火意識。

2、明確崗位職責,每天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內容包括:

(7)消防安全標誌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一)幼兒園根據有關規定,確定園內消防重點部位。幼兒園在消防器材和設備配備上給予重點保證。

(二)凡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應嚴格執行國家消防有關規定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並在開工前逐級向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審批,不得擅自動工;竣工後需經消防監督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不得未經驗收即投入使用。

(三)園內道路、走廊、樓梯等安全出入口必須保持通暢,不得堆放任何材料、雜物。

(四)園內電器設備和線路的安裝應符合消防規定。對電器設備、線路經常進行檢查,發現老化、破損、絕緣不良等不安全情況,要及時維修,嚴禁超負荷運行使用。禁止不通過電工,私自亂拉電線;禁止違章使用電器設備;禁止非電焊工動火作業。因教學、活動需要使用電爐及其他電熱器具,應實安全措施,指定專人負責安全。禁止在園內私用電爐及其他電熱器具。

(七)在園內舉行大型集會和活動,在地點選擇、人數額定、臨時電器線路架設、疏散通道等方面,應符合消防規定,保證安全。

(八)法定節日和寒暑假期間,應安排值班人員,要害部門和消防重點地點應加強值班,值班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心,發現問題及時處置並彙報,不得擅離職守。

(一) 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有義務迅速報警(119),講清起火地點、單位。任何人必須給報警人員提供方便,並派人接應消防車。

(二) 發生火災時防火領導小組人員要迅速組織力量撲救, 使用滅火器等方式。

(三) 各班教師按指定樓道迅速組織幼兒疏散到樓下安全地帶。

(四) 任何人都有義務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起火原因。

(一)、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蹟之一的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1、 消防安全措施落實,火險隱患及時消除,消防器材、設備完好,無火災事故,工作成績突出。

2、 模範遵守消防法規,制止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事蹟突出。

3、 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隱患,避免火災事故發生,事蹟突出。

4、 積極撲救火災,對搶救師生生命、財產、避免人員傷亡和財產重大損失有顯著貢獻者。

(二)、對違反消防法規的,根據情節輕重和火災事故的損失情況,給予警告或罰款處罰,並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的扣發獎金;造成財產損失的,責令其賠償,由幼兒園協助執行罰款處罰和扣發獎金。造成人員傷亡的、單位財產重大損失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6篇

對消防安全進行控制管理,保障企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適用於本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組織管理、責任劃分、明火管理、電源電氣管理、消防器材管理、消防安全檢查、突發安全事件響應等過程

3.4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4.2辦公室作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指導、檢查、督促各部門消防安全管理;

4.4各部門、車間負責所管工作範圍內的消防安全管理;

4.5安全科在辦公室領導下,負責公司消防安全的具體管理和監督工作。

5.1方針和原則:消防安全管理以“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為基本方針;實行“誰管理,誰負責;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

5.2.1公司實行總經理領導下的消防安全責任制,各部門、車間、班組實行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

5.2.2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職工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防火責任區和消防職責,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5.2.3公司應當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知識,增強安全觀念。讓職工懂得本崗位有什麼火災危險,懂得預防措施,懂得滅火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會處理事故苗頭。

5.2.4公司應建立義務消防隊,倉庫等防火重點部位的職工都應參加義務消防隊,義

5.3.1公司總經理作為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a、執行消防法規,保障本公司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情況。

b、統籌安排本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為本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c、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落實安全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5.3.2公司辦公室作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歸口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d、組織實施對本公司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識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f、及時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g、公司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2人力資源部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消防操作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5.3.3安全科作為公司消防安全的直接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a、按照國家消防法律法規及其他消防安全相關規定的要求,結合公司發展實際情況,制定完善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相關規章制度;

b、督促各部門、車間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消防安全職責;

c、監督各部門、車間落實實施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情況;

d、協助辦公室做好消防安全檢查和火險隱患整改工作。

e、督促各部門、車間做好消防設施設備和消防安全標識的維護保養工作,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f、協助辦公室做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g、及時向辦公室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i、負責公司消防器材的統一申報、採購和配置工作。

5.3.4各部門、車間的主要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a、各部門、車間的主要負責人是各自主管區域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負有主要責任;

b、負責在其管理區域內落實與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d、對管理區域內重大消防安全隱患應及時上報安全科;

e、負責管理區域內消防器材的管理、維護和保養,嚴禁將消防設施設備挪作他用;

f、及時將部門或車間內損壞、失效、已使用的設施設備上報安全科備案,對已使用的器材設備要做出書面説明;

g、確保消防設施設備的整潔完好,確保消防通道的暢通。

5.4.1車間因工作需要使用電焊、氣焊(割)時,必須事先報告工程部,由工程部派專人監護,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必要時,應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5.4.2公司須根據生產特性、危險程度和建築佈局劃分禁火區域。因工作需要在禁火區域內動用明火時,必須事先向總經理辦理《動用明火審批表》,由專人監護,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源後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遵守消防安全規定,並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保護措施。

5.4.3嚴禁在車間、倉庫、高配房等重點區域內使用明火。

5.4.4公司生產區、庫區、易燃易爆物品作業場所,應有明顯禁煙、火警標誌,嚴禁吸煙。

5.4.5外來單位或人員進廠作業前,公司辦公室應與其簽訂《外來作業人員消防安全協議》,規定其進出廠區的路徑,保證施工或作業範圍內的消防安全。

5.5.1車間、倉庫內嚴禁擅自亂拉、亂接電源線路,不得隨意增設電器設備。如需改變或安裝線路,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負責。

5.5.2車間、庫房的電源線路、電器設備應保持清潔,配電箱、立式配電櫃內應保持乾燥,不得有灰塵堆積,不準堆放物品。各電氣設備的導線、接點、開關不得有斷線、老化、裸露、破損。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電氣設施嚴禁超負荷運行。

5.5.3公司工程部負責公司電氣安全管理,合理安裝電氣設備,做到安全操作,經常檢查,及時維修,保證用電安全。

5.5.4電氣線路、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操作時必須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a、凡是能夠產生靜電引起爆炸或火災的設備、電器,必須設置消除靜電的裝置。

b、凡電加熱設備應落實專人負責操作和看管,離開時必須切斷電源。

c、車間設備負責人應經常組織對電氣等關鍵設備進行巡檢,及時清除粘附在設備上的花蓬、廢絲等易燃易爆物品。

d、車間內使用汽油、煤油等清洗設備零部件,應先審批後使用,落實專人負責,從嚴限制,並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f、嚴禁在電線、電纜上方堆放原輔材料、成品等易燃易爆物品。

5.6.1公司應根據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配備適當種類和足夠數量的消防設備和器材,但不得挪作他用。

5.6.2公司辦公室應建立本公司《消防器材管理台帳》,詳細記錄公司消防器材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安裝地點、有效狀況等。

a、消防設備器材和工具應放置在醒目、取用方便的地點。放置在室外的要採取防雨、防曬、防鏽蝕、防黴爛、防結塊和防凍措施。

b、消防設備、器材的周圍原則上不準堆放雜物和掛放其他物品,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公司辦公室對消防設備、器材要建立定期維修保養制度,保證完好有效。

5.7.1公司必須建立、健全逐級消防安全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5.7.2公司辦公室應每月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班組實行日檢查,車間實行周檢查,集團公司全面檢查。消防安全檢查內容應包括:

g、電氣等關鍵設備運轉是否良好,有無易燃易爆物品擺放或粘附;

i、火災等安全隱患的整改情況及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5.7.3辦公室每次檢查後,應形成《消防安全檢查表》及時通報,併發出《消防安全整改通知書》要求責任部門整改。各級責任部門對查出的安全隱患或違章作業應認真研究,有條件的立即採取措施整改、消除。對一時難以解決的要及時上報,同時採取有效防範措施限期整改。

5.7.4安全隱患或違章作業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責任人應及時將《消防安全整改通知書》報送辦公室驗證、存檔。

5.8.1發生火災、爆炸等消防安全突發事件時,各級部門、人員應積極參與突發事件的處理工作,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方案,確保火險事故得到及時有效處理,儘量避免或將損失降低到最小。

5.8.2一旦發生火災、爆炸等安全突發事件時,相關部門、人員應立即採取果斷的應急措施,迅速撲滅火災,緊急疏散人員,如觸發報警裝置報警及動用滅火器、消防栓等,以控制事故蔓延。

5.8.3員工在發現火災、爆炸等安全事故無法控制時,應立即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

5.8.4應對消防安全突發事件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公司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降級、開除或採取經濟處罰:

b、供錯誤、虛假的消防安全信息,導致公司決策失誤的;

c、玩忽職守,對突發安全事件隱瞞、緩報或置之不理的;

公司將對各分公司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a、模範執行消防安全法規、規章和崗位防火責任制,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b、積極參加滅火戰鬥、搶救公司財產和保護員工生命安全表現突出的;

c、刻苦鑽研消防安全業務,提出合理化建議被採納的;

d、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等安全隱患,避免火災等重大損失的;

第7篇

為加強消防安全工作、保護師生的生命及財產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特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加強全校師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人人都達到“兩知一會”,即:知道火災危害性,知道火警報警電話119,會逃生自救。

二、保障校內的各種滅火設施的良好。加強日常安全檢查與維護,及時整改火災隱患,保證設備完好率達到100%,並做好檢查記錄。

三、教學樓、辦公樓樓梯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暢通。

五、易燃、易爆的危險實驗用品,做到專門存放、專人保管。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學藥品做實驗時,教師必須在做實驗前向學生講清楚注意事項,並指導學生正確使用,防止火災事故發生。

六、功能室、辦公室、教室等場所嚴禁吸煙及使用明火,下班後工作人員要及時關好門窗,確保安全。

七、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設施,要人人愛護。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和損壞,違者要嚴肅處理。

八、加強用電安全檢查,水電管理員必須經常對校內的用電線路、器材等進行檢查,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維護,確保安全。

九、宿舍內嚴禁使用明火,禁止燒電爐、熱得快,點燃蠟燭、蚊香,嚴禁吸煙,嚴禁私拉亂接電線。不準私自接用任何家用電器。

十、食堂必須使用合格的壓力容器、鍋灶,要經常進行檢查,定時進行檢測,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液化氣罐與灶頭應有的安全距離,嚴防事故發生。

十一、對因無視防火安全規定而造成不良後果者,要從重處罰,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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