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職合同4篇 職業間隙就業保障:停薪留職合同優勢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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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職合同》是指員工與僱主達成的一種特殊協議,允許員工在不享受薪資福利的情況下繼續保留工作崗位。本合同旨在解決短期經濟困難、個人發展需要或其他原因導致的暫時離職問題。本文將介紹該合同的內容、簽訂方式及注意事項,幫助讀者全面瞭解併合理運用該制度。

停薪留職合同4篇 職業間隙就業保障:停薪留職合同優勢解析

第1篇

根據國家勞動人事部〔1983〕61號“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為合理安排企業過剩人員,准許部分職工停薪留職,自謀職業,從事有益於社會的勞動。乙方自願申請停薪留職,另謀職業,經與甲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停薪留職期限:從一九年月日起到一九年月日止,共為年。

二,停薪留職期間,甲方應保留乙方的`國營職工的工籍,並連續計算其工齡。二,停薪留職期間,如遇工資調整,按工資調整政策予以評定,評定的附加條件是乙方履行本合同,如符合條件,甲方應予乙方升級,待合同期滿後,乙方回原單位工作時,按調整後的工資級別執行。

三,停薪留職後,乙方可以從事各種正當的經營活動,需要辦理的手續,由本人自理;如確需甲方出具證明的,甲方可以證明其實屬停薪留職人員。

四,停薪留職後,乙方不享受工資,獎金,勞保福利,醫療費,糧食副食補貼等待遇。

五,停薪留職期間,乙方按基本工資的%向甲方繳納勞動保險基金元,每月日前繳納。逾期六個月連續不按期繳納,甲方可以對乙方作自動離職處理。

六,停薪留職期間,如乙方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甲方按退職辦法予以處理。

七,停薪留職期間,乙方必須遵紀守法,如從事非法活動,符合《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的開除條件,甲方有權按規定予以開除。

八,停薪留職期滿,乙方願意回原單位工作,須在一個月前提出申請,以便甲方按時予以安排工作;停薪留職期滿後一個月內,乙方未申請回原單位的,甲方可以按自動離職予以處理。

停薪留職合同4篇 職業間隙就業保障:停薪留職合同優勢解析 第2張

第2篇

根據國家勞動人事部〔1983〕61號“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為合理安排企業過剩人員,准許部分職工停薪留職,自謀職業,從事有益於社會的勞動.乙方自願申請停薪留職,另謀職業,經與甲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停薪留職期限:從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共為年.二,停薪留職期間,甲方應保留乙方的國營職工的.工籍,並連續計算其工齡.

二,停薪留職期間,如遇工資調整,按工資調整政策予以評定,評定的附加條件是乙方履行本合同,如符合條件,甲方應予乙方升級,待合同期滿後,乙方回原單位工作時,按調整後的工資級別執行.

三,停薪留職後,乙方可以從事各種正當的經營活動,需要辦理的手續,由本人自理;如確需甲方出具證明的,甲方可以證明其實屬停薪留職人員.

四,停薪留職後,乙方不享受工資,獎金,勞保福利,醫療費,糧食副食補貼等待遇.

五,停薪留職期間,乙方按基本工資的%向甲方繳納勞動保險基金元,每月日前繳納.逾期六個月連續不按期繳納,甲方可以對乙方作自動離職處理.

六,停薪留職期間,如乙方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甲方按退職辦法予以處理.

七,停薪留職期間,乙方必須遵紀守法,如從事非法活動,符合《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的開除條件,甲方有權按規定予以開除.

八,停薪留職期滿,乙方願意回原單位工作,須在一個月前提出申請,以便甲方按時予以安排工作;停薪留職期滿後一個月內,乙方未申請回原單位的,甲方可以按自動離職予以處理.

九,本合同在履行期間,合同條款如與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有牴觸,按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執行.

十,其它:.本合同自停薪留職期限起算之日起生效,在合同執行期間,雙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交主管部門,(如經公證,應交公證機關)······各留存一份.

第3篇

乙方原系甲方市場部助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乙方自願申請停薪留職,經與甲方協商,特訂立本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停薪留職期限從~ 年04 月01日起到~年06月30 日止,共為三個月。如因特殊情況而延期的雙方另行商定。

第二條 停薪留職期間,甲方應保留乙方的國有企業職工的工籍,並連續計算其工齡。

第三條 停薪留職期間,如遇工資,按工資調整政策予以評定,評定的附加條件是乙方履行本協議,如符合條件,甲方應予乙方升級,待協議期滿後,乙方回原單位工作時,按調整後的工資級別執行。

第四條 停薪留職後,乙方可以從事各種正當的經營活動。需要辦理的手續,由本人自理;如確需甲方出具證明的,甲方可以證明其實屬停薪留職人員。

第五條 停薪留職後,乙方不享受工資、獎金、社會保險等待遇。

第六條 停薪留職期間,如乙方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甲方按退職辦法予以處理。

第七條 停薪留職期間,乙方必須遵紀守法,如從事活動,甲方有權按規定予以開除。

八條 停薪留職期滿,乙方願意回原單位工作,須提前提出書面申請,以便甲方按時予以安排工作,停薪留職期滿後一個月內,乙方未申請回原單位的,甲方可以按自動離職予以處理。

第九條 本協議在履行期間,協議條款如與國家的有關政策法規有牴觸的,按國家的有關政策和法規執行。

第十條 本協議自停薪留職期限起算之日起生效,在協議執行期間,雙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協議,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 本協議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4篇

停薪留職合同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職工請求自謀職業但又保留原單位某些待遇而與原工作單位簽訂的有關協議。停薪留職合同應是原合同的一個補充文書。

根據國家勞動人事部[1983]61號《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為合理安全企業過剩人員,准許部分職工停薪留職,自謀職業,從事有益於社會的勞動。乙方自願申請停薪留職,另謀職業,經與甲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停薪留職期限:從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共為年。

第二條停薪留職期間,甲方應保留乙方的國企職工的工籍,並連續計算其工齡。

第三條停薪留職期間,如遇工資調整,按工資調整政策予以評定,評定的附加條件是乙方履行本合同,如符合條件,甲方應予乙方升級,待合同期滿後,乙方回原單位工作時,按調整後的工資級別執行。

第四條停薪留職後,乙方可以從事各種正當的的經營活動,需要辦理的手續,由本人自理;如確需甲方出具證實的,甲方可以證實其實屬停薪留職人員。

第五條停薪留職後,乙方不享受工資、獎金、勞動福利、醫療費等待遇。

第六條停薪留職後,乙方按其工資的.向甲方繳納勞動保險基金元,每月日前繳納。逾期六個月連續不按期繳納,甲方可以對乙方作自動離職處理。

第七條停薪留職期間,如乙方因並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甲方按退職辦法予以處理。

第八條停薪留職期間,乙方必須遵紀守法,如從事非法活動,符合《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的開除條件,甲方有權按規定予以開除。

第九條停薪留職期滿,慚方願意回原單位工作,須在一個月前提出申請,以便甲方按時予以安排工作;停薪留職期滿後一個月內,乙方未申請回原單位的,甲方可以按自動離職予以處理。

第十條本合同在履行期間,合同條款如與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有牴觸,按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執行。

本合同自停薪留職期限起算之日起生效。在合同執行期間,雙方不得了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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