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職合同3篇 職業暫別協議:情感休憩,職場再啟新徵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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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介紹了“停薪留職合同”,即在特定情況下員工可自願選擇暫停薪資發放而保留職位的合同。分析了該合同的意義和作用,探討了雙方權益和責任的平衡,在保障員工穩定就業的同時,也滿足了企業的需求。

停薪留職合同3篇 職業暫別協議:情感休憩,職場再啟新徵程

第1篇

根據國家勞動人事部相關文件精神,為合理安排企業過剩人員,准許部分職工停薪留職,自謀職業,從事有益於社會的勞動。乙方自願申請停薪留職,另謀職業,經與甲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停薪留職期限:從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共為年。

二,停薪留職期間,甲方應保留乙方的國營職工的工籍,並連續計算其工齡。

三,停薪留職期間,如遇工資調整,按工資調整政策予以評定,評定的附加條件是乙方履行本合同,如符合條件,甲方應予乙方升級,待合同期滿後,乙方回原單位工作時,按調整後的工資級別執行。

四,停薪留職後,乙方可以從事各種正當的經營活動,需要辦理的手續,由本人自理;如確需甲方出具證明的,甲方可以證明其實屬停薪留職人員。

五,停薪留職後,乙方不享受工資,獎金,勞保福利,醫療費,糧食副食補貼等待遇。

六,停薪留職期間,乙方按基本工資的%向甲方繳納勞動保險基金元,每月日前繳納。逾期六個月連續不按期繳納,甲方可以對乙方作自動離職處理。

七,停薪留職期間,如乙方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甲方按退職辦法予以處理。

八,停薪留職期間,乙方必須遵紀守法,如從事非法活動,符合《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的開除條件,甲方有權按規定予以開除。

九,停薪留職期滿,乙方願意回原單位工作,須在一個月前提出申請,以便甲方按時予以安排工作;停薪留職期滿後一個月內,乙方未申請回原單位的,甲方可以按自動離職予以處理。

停薪留職合同3篇 職業暫別協議:情感休憩,職場再啟新徵程 第2張

第2篇

根據國家勞動人事部〔1983〕61號“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為合理安排企業過剩人員,准許部分職工停薪留職,自謀職業,從事有益於社會的勞動。乙方自願申請停薪留職,另謀職業,經與甲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 停薪留職期限:從一九年月日起到一九年月日止,共為年。

二, 停薪留職期間,甲方應保留乙方的國營職工的工籍,並連續計算其工齡。

二, 停薪留職期間,如遇工資調整,按工資調整政策予以評定,評定的附加條件是乙方履行本合同,如符合條件,甲方應予乙方升級,待合同期滿後,乙方回原單位工作時,按調整後的工資級別執行。

三, 停薪留職後,乙方可以從事各種正當的經營活動,需要辦理的手續,由本人自理;如確需甲方出具證明的,甲方可以證明其實屬停薪留職人員。

四, 停薪留職後,乙方不享受工資,獎金,勞保福利,醫療費,糧食副食補貼等待遇。

五, 停薪留職期間,乙方按基本工資的%向甲方繳納勞動保險基金元,每月日前繳納。逾期六個月連續不按期繳納,甲方可以對乙方作自動離職處理。

六, 停薪留職期間,如乙方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甲方按退職辦法予以處理。

七, 停薪留職期間,乙方必須遵紀守法,如從事非法活動,符合《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的開除條件,甲方有權按規定予以開除。

八, 停薪留職期滿,乙方願意回原單位工作,須在一個月前提出申請,以便甲方按時予以安排工作;停薪留職期滿後一個月內,乙方未申請回原單位的,甲方可以按自動離職予以處理。

九, 本合同在履行期間,合同條款如與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有牴觸,按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執行。

本合同自停薪留職期限起算之日起生效,在合同執行期間,雙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交主管部門,(如經公證,應交公證機關)······各留存一份。

第3篇

乙方原系甲方市場部助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乙方自願申請停薪留職,經與甲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停薪留職期限從x 年x 月x日起到x年x月x 日止,共為三個月。如因特殊情況而延期的雙方另行商定。

第二條 停薪留職期間,甲方應保留乙方的國有企業職工的工籍,並連續計算其工齡。

第三條 停薪留職期間,如遇工資,按工資調整政策予以評定,評定的附加條件是乙方履行本合同,如符合條件,甲方應予乙方升級,待合同期滿後,乙方回原單位工作時,按調整後的工資級別執行。

第四條 停薪留職後,乙方可以從事各種正當的`經營活動。需要辦理的手續,由本人自理;如確需甲方出具證明的,甲方可以證明其實屬停薪留職人員。

第五條 停薪留職後,乙方不享受工資、獎金、社會保險等待遇。

第六條 停薪留職期間,如乙方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甲方按退職辦法予以處理。

第七條 停薪留職期間,乙方必須遵紀守法,如從事活動,甲方有權按規定予以開除。

八條 停薪留職期滿,乙方願意回原單位工作,須提前提出書面申請,以便甲方按時予以安排工作,停薪留職期滿後一個月內,乙方未申請回原單位的,甲方可以按自動離職予以處理。

第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期間,合同條款如與國家的有關政策法規有牴觸的,按國家的有關政策和法規執行。

第十條 本合同自停薪留職期限起算之日起生效,在合同執行期間,雙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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