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工作細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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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行政工作細則材料

規範決策行為,強化決策責任,減少決策失誤,提高決策的透明度,保證決策公開、公平、公正,結合人力社保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以下是本站為大家推薦的依法行政工作細則資料,提供參考,歡迎參閲。

依法行政工作細則材料

依法行政工作細則材料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決策行為,強化決策責任,減少決策失誤,提高決策的透明度,保證決策公開、公平、公正,結合人力社保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X局重大決策事項適用本規則。但突發性或緊急情況的重大決策除外。

第三條X局重大事項決策遵循科學、民主、合法的原則。

超越法定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決策無效。

第四條重大決策包括下列事項:

㈠代擬報送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制定重要的規範性文件;

㈡制定X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

㈢編制全區X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劃;

㈣對疑難工傷案件的認定;

㈤作出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理、行政複議、勞動爭議仲裁決定;

㈥其他有重大影響的決策事項。

第五條重大決策應當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系統、新聞媒體等方式依法公開。但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事項除外。具體辦法按《政務信息公開條例》和本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決策形式

第六條重大決策應當經過局黨組討論決定,不得以傳閲會籤或個別徵求意見等形式替代會議議決。

第七條局機關各科負責承辦本局重大決策的調研、方案起草與論證等前期工作。

第三章方案准備

八條各科室應當深入開展決策調研工作,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的有關情況,採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公眾意見和建議,形成決策調研報告。

第九條各科室應當根據決策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提供科學、全面、務實的決策備選方案。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問題或者存在爭議經協商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事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擬訂兩個以上決策備選方案。擬訂決策備選方案時,不得有下列情形:

㈠所採集的信息失真或者過時;

㈡遺漏必要的信息;

㈢隱瞞、歪曲真實情況;

㈣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條對涉及面廣、與人民羣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應當通過報刊、互聯網、廣播電視等媒介或者採取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方式,充分聽取社會公眾對重大決策備選方案的意見,並將意見及採納情況形成報告。

第四章審議決定

第十一條提交局黨組會議審議的決策事項,應當報送以下資料:

㈠決策備選方案;

㈡決策備選方案説明,內容包括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有關機關和社會公眾意見,成本效益分析意見等;

㈢其他需要報送的材料。

第十二條局黨組會議審議重大決策方案,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㈠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可舉行;

㈡擬定方案的科室向會議作決策方案説明,回答會議組成人員的詢問;

㈢決策事項的分管局長重點闡述意見,並提出決策建議,因故不能到會的,書面提出決策建議;

㈣會議其他組成人員應當發表意見。

第十三條辦公室要做好會議記錄,並歸入檔案。

第五章決策執行

第十四條辦公室應當對重大決策進行工作任務和責任分解,明確負責機構和工作要求。

涉及兩位及其以上局領導分管工作範圍的決策執行,原則上由一位分管局領導負責,有關局領導配合。

第十五條各科室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全面、及時、正確地貫徹執行重大決策,不得拒不執行、不完全執行、變相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

因不可抗力或重大決策所依賴的客觀條件發生變化導致決策目標全部或部分不能實現的,應當及時向局長和分管局領導報告。

第十六條辦公室負責重大決策執行情況的檢查、督辦等工作,根據決策方案和工作部署,採取跟蹤檢查、督促催辦等措施,確保決策方案的正確施行,並及時向局長和分管局領導報告督查情況。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各科違反本辦法,導致決策失誤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局有關規定追究科室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執行機構違反本辦法,導致重大決策不能全面、及時、正確實施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局有關規定追究執行機構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依法行政工作細則材料二

一、每半月召開一次局長辦公會,局長和有關科室參加,專題研究工作。各科室有需經局長辦公會研究確定的問題,要事先提交辦公室,由辦公室主任負責安排上會。

二、每月召開一次科務會,由科室負責人主持,總結本科工作成績,找出不足,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安排好下月工作。

三、每季度召開一次局務會,副科長以上人員參加,由局長或副局長主持,總結上季度工作,安排下季度工作。

四、全體幹部職工大會。根據情況適時召開,主要部署安排全局性工作,傳達上級有關文件及指示精神。

五、其它會議以臨時通知為準。

依法行政工作細則材料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人力社保行政執法工作,落實執法責任制,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保障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促進依法行政。結合人力社保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局機關各執法科室。

第三條實施執法責任制的目標是:明確各執法科室的法定職責、執法依據、執法項目、執法職權、執法目標要求、執法程序、執法責任,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保證X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

第二章執法責任制的範圍和要求

第四條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範圍:考錄調配科、事業單位管理科、工資福利科、仲裁科、監察科、養老保險科、工傷醫療保險科

第五條人力社保行政執法的要求為:

㈠合法執法。行政執法主體和行為應當合法,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有主體資格的科室實施。從事具體執法工作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執法證件。具體執法行為的作出必須依法進行,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執法決定。

㈡公正執法。實施行政執法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合理行使X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實施行政執法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實現的,應當避免採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

㈢程序規範。實施行政執法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進行審核或調查、詢問,依法作出決定。對行政管理相對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前,有法定告知、申辯、聽證程序的必須依法履行;沒有法定告知義務而當事人要求解釋的,應當進行解釋説明。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應當告知相對人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㈣高效便民。實施行政執法應當遵守法定時限,積極履行法定執法職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方便有關單位和個人。

第三章執法科室責任

第六條辦公室負責全局法律法規學習培訓和宣傳工作,負責發佈、公開有關行政執法的政策信息,負責執法評議考核工作。

第七條負責對全區科級幹部任免審核備案與指導監督;負責全區科級幹部公開選拔、跨部門交流;指導事業單位推行聘用制、崗位設置管理等工作。

第八條負責對執行勞動法情況進行監督、年檢工作;負責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備案審查工作;負責勞動法律、法規諮詢服務以及受理投訴舉報;開展專項監察執法和日常巡視勞動監察,並對違反勞動法案件進行行政處罰。

第九條工傷醫療保險科負責對工傷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情況,及其他工傷認定所需材料進行調取。

第十條勞動爭議仲裁科負責處理勞動爭議案件調解和裁決工作;負責勞動合同簽訂和鑑證;負責指導企業簽訂集體合同和審核備案工作。

第十一條各科室負有學習、宣傳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責任。應當組織科內執法人員開展多種形式的學習,使執法人員熟悉並掌握負責執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十二條各科室負有全面、正確貫徹實施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責任。應當嚴格依法行政,依法定程序辦事;不得斷章取義,曲解法律,不得隨意執法,不得失職、瀆職和濫用權力。

第十三條各科室應按規範使用統一的法律文書,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制發和使用法律文書。

第十四條各科室應及時依法受理和辦理用人單位、職工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申訴、投訴的責任。不得拒絕和推諉,處理結果應及時告知當事人。

第四章考核監督

第十四條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要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採取自查自評、集會考核與民主評議相結合的方法。

第十五條辦公室負責制定考核辦法、設置考評標準、組織考評等事宜。

第十六條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要以日常考核為主,並納入年終考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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