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加強近期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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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自然資函〔202112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加強近期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於

加強近期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管理的通知

 

各市、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根據《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國土空間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027號)和《自然資源部關於做好近期國土空間規劃有關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0183號)要求,為確保全省近期(至新的國土空間規劃批准生效前)國土空間規劃各項工作平穩有序推進,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進城鎮開發邊界劃訂

各地要以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等空間性規劃為基礎,結合國土空間規劃階段性成果,以市區、縣(市)域為單元,統籌劃定“三條控制線”,編制城鎮開發邊界劃訂方案,並於20213月底前提交經設區市政府同意的城鎮開發邊界劃訂方案,方案經批准後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系統,作為近期用地審批、規劃許可的依據。城鎮開發邊界劃訂工作的指導意見另行下發。

二、加強近期國土空間規劃空間額度管理

在國家預支我省近期建設用地規模中,省級預留一定規模,優先保障“十四五”省級以上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礎設施、軍事、搶險救災等建設項目,其餘部分分解下達至各地,重點保障地方近期重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建設項目需要。各地要按照“守住底線、規模核銷、動態優化、省級統籌”的原則,進一步完善規劃額度管理,在項目用地報批前期工作基本到位後,由當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省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中核撥使用。2021年規劃額度管理具體指導意見另行下發。

鼓勵地方通過批而未用清理、低效建設用地再開發、鄉村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與生態修復等手段,盤活存量土地資源。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產生的節餘指標,可安排在城鎮開發邊界內使用。

三、嚴格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管

嚴格邊界管控。在新的國土空間規劃批准生效前,新增城鎮建設用地應佈局在城鎮開發邊界內,交通、能源、水利等單獨選址項目和鄉村等非城鎮建設用地可選址於城鎮開發邊界外,並列入城鎮開發邊界劃訂方案擬實施的近期重大工程清單,符合規劃額度管理有關要求。近期建設項目不得佔用生態保護紅線和永久基本農田,確需佔用的,按現行規定嚴格執行。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報批建設用地時,應當對規劃符合性進行實質性審查,近期審批的建設用地,應全部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成果。

做好詳細規劃管理。詳細規劃(包括村莊規劃)應符合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合法的詳細規劃可繼續執行,並在符合“三條控制線”等規劃管控要求的前提下,作為規劃許可的依據。未取得規劃許可,不得實施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不得以集體討論、會議決定等非法定方式替代規劃許可。在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批准實施前,各地應嚴格控制詳細規劃新編和修編,並充分做好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方案的銜接,並確保上位規劃強制性內容的落實。

實行規劃全週期管理。加快建設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督信息系統,完善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強化規劃實施監督的依據和支撐。建立規劃編制、審批、修改和實施監督全程留痕制度,規範數據歸集、使用、更新,確保數據上下貫通、圖數一致、規劃管理行為全過程可回溯、可查詢。

加強幹部隊伍建設。各地要嚴格規劃重點崗位人員管理,加強規劃編制和實施管理工作人員業務技能培訓,提升幹部隊伍工作能力和水平。實行規劃審查參編單位專家迴避制度,開展第三方獨立技術審查。對違規編制、審批、修改規劃,違規發放或變更規劃許可,不按規定開展規劃核實,插手干預規劃實施監督管理等行為的單位或個人,一經發現,必須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202131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辦公室         20213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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