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申訴狀參考9篇 申訴狀範本:行政糾紛應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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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申訴狀是公民或者非法人組織對行政機關不當、違法、失職等行為提出申訴的法律文書。為了便於大家寫作和參考,本站製作了一份行政申訴狀參考,以供大家參考和使用。

行政申訴狀參考9篇 申訴狀範本:行政糾紛應對策略

第1篇

申訴人:羅,男,**歲,族,**縣人,醫務工作者,住**縣**街號。

申訴人:陳,女,**歲,族,**縣人,個體工商户,住址同上,系羅之妻。

申訴人因不服**縣人民法院()鹽法行訴字第行政判決和**市中級人民法院()綿法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特依法向你院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訴人訴**縣人民政府之不應經租房屋而經租引起產權糾紛一案。

申訴人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是一起落實解決私房改造遺留問題的案件。所爭執之房屋現為**縣**街號(與申訴人現住房為一個房號)。該房系申訴人羅之父羅於19xx年購得舊房後改建而成,面積 281.76平方米。羅在該房建成後因勞累過度吐血死亡。19xx年,申訴人羅之母王素容因後夫趙俊臣的成份問題與後夫一起被迫遷往農村居住。其時,申訴人羅尚且年幼,在城裏投靠親友讀書,房屋鎖閉。此後,城關鎮(現云溪鎮)政府部門,未徵得房主同意,擅自開門,先後安排東街伙食團和甜食店等單位使用,直至19xx年,城關鎮和縣房管部門將東街17號納入私房社會主義改造。19xx年經縣領導處理,該房全部退還房主,但在19xx年申訴人一家又被強行趕出。申訴人全家7口無處棲身,不斷申訴,要求退還私房。19xx年**縣人民政府以()號文件決定發還其中72.9平方米作為補留住房。申訴人認為,東街17號確係申訴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房改造前確無私人之間的租佃關係,此情況有本案一、二審代理律師的調查材料和知情的東街幹部羣眾證明,縣政府認為申訴人在私房改造前曾將該房出租作營業用房確無充分證據,因此,縣政府將其納入私改,實行經租,最後沒收該房,違反了國家關於經租房屋的有關政策,也不符合**省基本建設委員會川建委發()城號文件的規定,屬於不符合私改條件而私改,應予糾正。故申訴人一直向縣政府有關部門申訴,但均無結果,不得已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縣人民法院在已經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費,至今尚未退還)的情況下,又以此案不屬於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受理範圍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訴後,你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複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的有關事項的通知精神為由,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致使申訴人有冤無處伸,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申訴人認為,你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19xx年*月*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開宗明義,在第1條中就指出了頒佈行政訴訟法的目的是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王漢斌同志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草案)》的説明》中也指出:根據憲法和黨的十三大的精神,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出發,適當擴大人民法院現行受理行政案件的範圍。私房改造問題是個歷史遺留問題,行政訴訟法當然不可能單獨列出,所以該法第11條規定的受案範圍才單列了第八項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案件,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根據該條該項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案,這樣做,也才能體現行政訴訟法的目的。

你院在()綿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書中作為駁回上訴的理由提到的最高法院,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複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想來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於19xx年*月**日發佈的法(研)發()號文件《關於複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中指出了私房因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一一應移送當地落實私房政策部門辦理。申訴人認為,依據這一規定來確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範圍也是錯誤的。第一,該《通知》只是提出了私房問題的一些處理方法,並不是對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規定;第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只是一個政府部門,既無立法權,又無司法解釋權,最高人民法院會同該部下發的文件並不具有司法解釋更不具有立法的效力;第三,該《通知》發佈於19xx年*月**日,《行政訴訟法》生效於19 **年*月*日,該《通知》顯然不能用來限制或解釋《行政訴訟法》。再者,本案是由縣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行政決定的,已經剝奪了當事人提出複議的權利,人民法院又拒絕受理,如何能實現和保護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

由於申訴人的私房被錯誤私改,申訴人一家受到了極大的損害,全家7口只有一人有户口,子女入學、就業都無着落,全家僅靠申訴人擺地攤維持生計。為此,懇請貴院能依法撤銷原裁定,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3.**市中級人民法院()綿法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書一份。

行政申訴狀參考9篇 申訴狀範本:行政糾紛應對策略 第2張

第2篇

申訴人楊訴被申訴人xx市xx區三間房鄉政府(簡稱鄉政府)強行拆毀xx市金剛石製品有限公司(簡稱xx公司)其全部廠房、資產侵權損害賠償案件,20xx年9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用長達五年時間,無中生有的以xx公司與定東村委會簽訂的《租房協議書》有效(【20xx】行監字31-1號)為理由駁回了申訴人的請求。

x年10月14日xx市第二人民檢察院(京二分檢行監[]18x0459號)重新採用十年前,xx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中行終字第437號)裁定書中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的認定《關於xx市金剛石製品廠產權界定、資產評估、改制方案的確認書》,不是涉案房屋合法有效的證據為理由,駁回了申訴人的請求。申訴人認為,原判決、裁定、確認權利歸屬、責任承擔劃分發生了嚴重錯誤,再一次提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申訴,請求被申訴人鄉政府承擔強行拆毀xx公司全部廠房和設施、設備的違法行政行為的行政責任,承擔對xx公司造成的一切經濟、財產損失的侵權責任。

第3篇

委託代理人:蘇______,______市______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幹部。

申訴人不服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出申訴。請貴院撤銷上述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______市______信息與技術研究開發公司(屬個體性質,以下簡稱______公司)在______年___月至同年___月期間的經營活動,嚴重地違反了有關規定。______年___月,______市______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對______公司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______公司的代表人陳______不服處罰提出申訴,該局於___________年___月作出複查決定。陳仍不服,遂向本局提出申訴。本局於同年___月___日以___工商復(______)第______號《複查決定書》作出處罰決定。陳對這一決定還是不服,於同年___月___日向______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陳的起訴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合理條件,該院遂於____年___月___日通知對方不予受理。嗣後,陳仍堅持要起訴,故該院決定予以立案。

_____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機關據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凡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就不應受理。當事人應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解決。經審市工商局據以對______公司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中所引用的法規沒有明文規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故原告的起訴確實不符合受理條件,應予駁回。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區人民法院的(______)___法行字第___號行政裁定書駁回了______公司的起訴。

陳______不服,向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和《城鄉個體工商户管理暫行條例》之規定,原告有起訴權。原審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起訴不當。該院於______年___月___日以(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_號行政裁定書撤銷了______區人民法院(______)___法行字第___號裁定書,並決定本案由該院自行審理。

申訴人認為,就本案而論,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有起訴權的認定是無法律依據的,與法理亦是相悖的,因而是不當的。

一、______公司的起訴雖符合《民訴法(試行)》第八十一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但本案是行政案,並非民事案,它還必須服從《民訴法(試行)》總則的有關規定。該法第三條第二款(屬該法總則)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定。

關健在於法律是否規定對本案的行政行為不服可以起訴。根據事實,回答應當是否定的:

1、本局對______公司據以處罰的所有法規、規章都無不服可以起訴的規定。

2、甚至違法經營行為發生時(即____年___-___月)或案發時(同年___月),無任何其他與行政處罰行為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有不履行可以起訴的規定。

這裏需提及一下的是:本局據以處罰的唯一規章是《______市城鎮個體工商業管理暫行辦法》,此辦法是經______市人民政府___府發(______)______號文批准的。它的法律效力,不僅當時無任何法律、法規加以否定,就是到目前也還是無任何法律、法規否定規章的法律效力。恰恰相反,經國務院授權制定的《城鄉個體工商户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____年___月___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佈)第十八條卻肯定了規章的法律效力。即對個體工商户投機理。可見當時本局適用《______市城鎮個體工商業户管理暫行法)對______公司予以處罰是合法有效的。

二、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書引用《城鄉個體工商户管理暫行條件》;

從而認定原告有起訴權是與法理和有關的立法、司法解釋相悖的:

1、法律無溯及(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皆無有溯及力的特別規定)。《城鄉個體工商户管理暫行條例》是____年___月___日起實行。而本案所認定的行為是發生在_____年___-___月間,並未延續到上述《暫行條例》發佈實施以後,所以該《暫行條例》不能轄及此案。

(1)最高人民法院《對在審判工作中有關適用民法通則時效的幾個問題的批覆》(批覆______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第1條述:人民法院審理民法通則施行前發生的民事案件,無論是已經受理尚未終結,還是今後受理的,凡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已有規定的,則適用原來的法律、政策;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申訴人認為,在法律和司法解釋尚未作出別種規定的情況下,行政案件應當適用上述規定的精神。

(2)國家物價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中行政訴訟等問題的溯及力的解釋(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價檢字第______號第一條述:《條例》第三十二條關於被處罰單痊和個人不服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的複議決定,可在收到複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不具有溯及力。現在查處______年___月___日《條例》發佈以前的價格違法案件,應以案發時施行的國務院《物價管理暫行條件》為依據。該(暫行條例》沒有作出被處罰單位和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的複議決定即最終裁決。因此,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當事人的起訴,依法不應受理。

本案與上述情況十分相似,故本局根據法律和法規,在本局的(複查決定書》末了寫明本複查決定,為最終決定。申訴人認為有關人民法院應當尊重本局依法行使權力的權利。

鑑於以上事實和理由,請貴院撤銷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號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第4篇

委託代理人:蘇______,______市______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幹部。

申訴人不服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出申訴。請貴院撤銷上述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______市______信息與技術研究開發公司(屬個體性質,以下簡稱______公司)在______年___月至同年___月期間的經營活動,嚴重地違反了有關規定。______年___月,______市______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對______公司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______公司的代表人陳______不服處罰提出申訴,該局於___________年___月作出複查決定。陳仍不服,遂向本局提出申訴。本局於同年___月___日以___工商復(______)第______號《複查決定書》作出處罰決定。陳對這一決定還是不服,於同年___月___日向______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陳的起訴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合理條件,該院遂於____年___月___日通知對方不予受理。嗣後,陳仍堅持要起訴,故該院決定予以立案。

_____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機關據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凡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就不應受理。當事人應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解決。經審市工商局據以對______公司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中所引用的法規沒有明文規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故原告的起訴確實不符合受理條件,應予駁回。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區人民法院的(______)___法行字第___號行政裁定書駁回了______公司的起訴。

陳______不服,向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和《城鄉個體工商户管理暫行條例》之規定,原告有起訴權。原審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起訴不當。該院於______年___月___日以(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_號行政裁定書撤銷了______區人民法院(______)___法行字第___號裁定書,並決定本案由該院自行審理。

申訴人認為,就本案而論,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有起訴權的認定是無法律依據的,與法理亦是相悖的,因而是不當的。

一、______公司的起訴雖符合《民訴法(試行)》第八十一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但本案是行政案,並非民事案,它還必須服從《民訴法(試行)》總則的有關規定。該法第三條第二款(屬該法總則)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定。

關健在於法律是否規定對本案的行政行為不服可以起訴。根據事實,回答應當是否定的:

1.本局對______公司據以處罰的所有法規、規章都無不服可以起訴的規定。

2.甚至違法經營行為發生時(即____年___-___月)或案發時(同年___月),無任何其他與行政處罰行為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有不履行可以起訴的規定。

這裏需提及一下的是:本局據以處罰的唯一規章是《______市城鎮個體工商業管理暫行辦法》,此辦法是經______市人民政府___府發(______)______號文批准的。它的法律效力,不僅當時無任何法律、法規加以否定,就是到目前也還是無任何法律、法規否定規章的法律效力。恰恰相反,經國務院授權制定的《城鄉個體工商户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____年___月___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佈)第十八條卻肯定了規章的法律效力。即對個體工商户投機理。可見當時本局適用《______市城鎮個體工商業户管理暫行法)對______公司予以處罰是合法有效的。

二、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書引用《城鄉個體工商户管理暫行條件》;

從而認定原告有起訴權是與法理和有關的立法、司法解釋相悖的:

1.法律無溯及(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皆無有溯及力的特別規定)。《城鄉個體工商户管理暫行條例》是____年___月___日起實行。而本案所認定的行為是發生在_____年___-___月間,並未延續到上述《暫行條例》發佈實施以後,所以該《暫行條例》不能轄及此案。

(1)最高人民法院《對在審判工作中有關適用民法通則時效的幾個問題的批覆》(批覆______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第1條述:人民法院審理民法通則施行前發生的民事案件,無論是已經受理尚未終結,還是今後受理的,凡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已有規定的,則適用原來的法律、政策;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申訴人認為,在法律和司法解釋尚未作出別種規定的情況下,行政案件應當適用上述規定的精神。

(2)國家物價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中行政訴訟等問題的溯及力的解釋(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價檢字第______號第一條述:《條例》第三十二條關於被處罰單痊和個人不服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的複議決定,可在收到複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不具有溯及力。現在查處______年___月___日《條例》發佈以前的價格違法案件,應以案發時施行的國務院《物價管理暫行條件》為依據。該(暫行條例》沒有作出被處罰單位和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的複議決定即最終裁決。因此,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當事人的起訴,依法不應受理。

本案與上述情況十分相似,故本局根據法律和法規,在本局的(複查決定書》末了寫明本複查決定,為最終決定。申訴人認為有關人民法院應當尊重本局依法行使權力的權利。

鑑於以上事實和理由,請貴院撤銷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號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第5篇

申訴人:羅××,男,××歲,漢族,××縣人,醫務工作者,住××縣××街××號。

申訴人:陳××,女,××歲,漢族,××縣人,個體工商户,住址同上,系羅××之妻 。申訴人因不服××縣人民法院(××)綿法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特依法向你院提出 申訴。

申訴請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訴人訴××縣人民政府之不應經租房屋而經租產權糾 紛一案。

申訴人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一起落實解決私房改造遺留問題的案件。所爭執之房 屋 現為××縣××街××號(與申訴人現住房為一個房號)。該房系申訴人羅××之父羅雲藻 於19××年購得舊房後改建而成,面積281.76平方米。羅雲藻在該房建成後因勞累過度吐 血死亡。19××年,申訴人羅××之母王素容因後夫趙俊臣的成份問題與後夫一起被迫遷往 農村居住。其時,申訴人羅××尚且年幼,在城裏投靠親友讀書,房屋鎖閉。此後,城 關鎮 (現云溪鎮)政府部門,未徵得房主同意,擅自開門,先後安排東街伙食團和甜食店等單位 使用,直至19××年,城關鎮和縣房管部門將東街17號納入私房社會主義改造。19××年經 縣領導處理,該房全部退還房主,但在19××年申訴人一家又被強行趕出。申訴人全家7口 無處棲身,不斷申訴,要求退還私房。19××年××縣人民政府以(××)××號文件決定 發還其中72.9平方米作為補留住房。申訴人認為,東街17號確係申訴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 房改造前確無私人之間的租佃關係,此情況有本案一、二審代理律師的調查材料和知情的東 街幹部羣眾證明,縣政府認將其納入私改,實行經租,最後沒收改房,違反了國家關於經租 房屋的有關政策,也不符合××省基本建設委員會川建委發(××)城××號文件的規定, 屬於不符合私改條件而私改,應予糾正。故申訴人一直向縣政府有關部門申訴,但均無結果 ,不得已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來保護自 己的合法權益。但縣人民法院在已經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費,至今尚未退還)的情 況下,又以此案不屬於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受理範圍為由不予受理。上訴後,你院又以最 高人民法院,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複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的有關事項的通知精神 為由,裁定駁回上訴,致使申訴人有冤無處伸,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申訴人認為,你院裁定駁回上訴,維護原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19××年×月×日施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開宗明義,在第1條中就指出了頒佈行政訴訟法的目的是為 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 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法制工作委員副主任王漢斌同 志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草案)〉的説明》中也指出:根據憲法和黨的 十三大精神,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出發,適當擴大人民法院現行受理行 政案件的範圍。私房改造問題是個歷史遺留問題,行政訴訟法當然不可能單獨列出,所以 該法第11條規定的受案範圍才單列了第八項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案件 ,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根據該條該項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案,這樣做,也才能 體現行政訴訟法的目的。

你院在(××)綿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中作為駁回上訴的理由提到的最高法院,城鄉 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複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想來就是最高人民法 院會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於19××年×月×日發佈的法(研)發(××)××號文件《關 於複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中指出了私房因社會主義 改造遺留問題一一應移送當地落實私房政策部門辦理。申訴人認為,依據這一規定來確定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範圍也是錯誤的。第一,該《通知》只是提出了私房問題的一些處 理方法並不是對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規定;第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只是一個政府部門, 既無立法權,又無司法解釋權,最高人民法院會同該部下發的文件並不具有司法解釋更不具 有立法效力;第三,該《通知》發佈於19××年×月×日,《行政訴訟法》。生效於19×× 年×月×日再者,本案是 由縣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行政決定的,人民法院拒絕受 理,如何能實現和保護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

由於申訴人的私房被錯誤私改,申訴人一家受到了極大的損害,全家7口只有一人有户口, 子女入學、就業都無着落,全家僅靠申訴人擺地攤維持生計。為此,懇請貴院能依法撤銷原 裁定,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二、××縣人民法院鹽法行訴字第××號裁定書一份;

三、××市中級人民法院(××)綿法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書一份

第6篇

申訴人:羅,男,**歲,族,**縣人,醫務工作者,住**縣**街號。

申訴人:陳,女,**歲,族,**縣人,個體工商户,住址同上,系羅之妻。

申訴人因不服**縣人民法院()鹽法行訴字第行政判決和**市中級人民法院()綿法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特依法向你院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訴人訴**縣人民政府之不應經租房屋而經租引起產權糾紛一案。

申訴人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是一起落實解決私房改造遺留問題的案件。所爭執之房屋現為**縣**街號(與申訴人現住房為一個房號)。該房系申訴人羅之父羅於19xx年購得舊房後改建而成,面積 281.76平方米。羅在該房建成後因勞累過度吐血死亡。19xx年,申訴人羅之母王素容因後夫趙俊臣的成份問題與後夫一起被迫遷往農村居住。其時,申訴人羅尚且年幼,在城裏投靠親友讀書,房屋鎖閉。此後,城關鎮(現云溪鎮)政府部門,未徵得房主同意,擅自開門,先後安排東街伙食團和甜食店等單位使用,直至19xx年,城關鎮和縣房管部門將東街17號納入私房社會主義改造。19xx年經縣領導處理,該房全部退還房主,但在19xx年申訴人一家又被強行趕出。申訴人全家7口無處棲身,不斷申訴,要求退還私房。19xx年**縣人民政府以()號文件決定發還其中72.9平方米作為補留住房。申訴人認為,東街17號確係申訴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房改造前確無私人之間的租佃關係,此情況有本案一、二審代理律師的調查材料和知情的東街幹部羣眾證明,縣政府認為申訴人在私房改造前曾將該房出租作營業用房確無充分證據,因此,縣政府將其納入私改,實行經租,最後沒收該房,違反了國家關於經租房屋的有關政策,也不符合**省基本建設委員會川建委發()城號文件的規定,屬於不符合私改條件而私改,應予糾正。故申訴人一直向縣政府有關部門申訴,但均無結果,不得已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縣人民法院在已經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費,至今尚未退還)的情況下,又以此案不屬於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受理範圍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訴後,你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複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的有關事項的通知精神為由,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致使申訴人有冤無處伸,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申訴人認為,你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19xx年*月*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開宗明義,在第1條中就指出了頒佈行政訴訟法的目的是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王漢斌同志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草案)》的説明》中也指出:根據憲法和黨的十三大的精神,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出發,適當擴大人民法院現行受理行政案件的範圍。私房改造問題是個歷史遺留問題,行政訴訟法當然不可能單獨列出,所以該法第11條規定的受案範圍才單列了第八項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案件,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根據該條該項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案,這樣做,也才能體現行政訴訟法的目的。

你院在()綿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書中作為駁回上訴的理由提到的最高法院,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複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想來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於19xx年*月**日發佈的法(研)發()號文件《關於複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中指出了私房因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一一應移送當地落實私房政策部門辦理。申訴人認為,依據這一規定來確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範圍也是錯誤的。第一,該《通知》只是提出了私房問題的一些處理方法,並不是對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規定;第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只是一個政府部門,既無立法權,又無司法解釋權,最高人民法院會同該部下發的文件並不具有司法解釋更不具有立法的效力;第三,該《通知》發佈於19xx年*月**日,《行政訴訟法》生效於19 **年*月*日,該《通知》顯然不能用來限制或解釋《行政訴訟法》。再者,本案是由縣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行政決定的,已經剝奪了當事人提出複議的權利,人民法院又拒絕受理,如何能實現和保護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

由於申訴人的私房被錯誤私改,申訴人一家受到了極大的損害,全家7口只有一人有户口,子女入學、就業都無着落,全家僅靠申訴人擺地攤維持生計。為此,懇請貴院能依法撤銷原裁定,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3.**市中級人民法院()綿法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書一份。

第7篇

申訴人吳,男,19x x年x月x日生,漢族,出生地xx省 xx縣,原任中外合資東坡食品有限公司總經理,住xx省x x縣xx鎮路x號。

申訴人因xx省xx縣鄉鎮企業管理局任免決定一案,不服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x高行終字第號行政判決,現提出申訴。

1.請求撤銷xx省高級人民法院() x高行終字第號行政判決;

申訴人認為,x火省高級人民法院所作的維持xx縣鄉鎮企業局x年x月xx日x鄉企() x x號關於xx縣東坡食品廠廠長任免的通知的二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訴訟程序錯誤。

二審判決根據xx省國資局和工商局的界定,認定xx縣東坡食品廠名為集體實為國營企業。事實上,東坡食品廠的前身是吳 家庭作坊發展起來的組辦集體企業。從其資金來源看,國家沒有任何投人,xx縣鄉鎮企業局為xx縣東坡食品廠向有關金融機構借人二百七十八萬元提供了擔保,但按法律規定,這種擔保本身為無效,同時該擔保也不能改變xx縣東坡食品廠為借貸關係的主債務人的身份,該局的擔保也不能等同於國家向企業的投資。因此,二審判決將xx縣東坡食品廠的性質認定為名為集體企業實為國營企業,在事實認定上存在重大錯誤。

二審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四十條,作出維持xx縣鄉鎮企業局任免決定的判決。而該局的任免決定,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的。二審判決和xx縣鄉鎮企業局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規定完全不同,但仍判決維持該局的任免通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另外,xx縣東坡食品廠為集體企業,對該廠廠長的任免,只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的規定進行,而二審判決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的規定處理,顯系適用法律不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xx縣鄉鎮企業局對免去吳廠長職務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在本案庭審中,xx縣鄉鎮企業局未能舉證證明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為xx縣東坡食品廠的所有者,對此種具體行政行為,法院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予以撤銷。而二審法院卻委託xx省國資局和工商局對xx縣東坡食品廠的企業性質進行鑑定,並依此鑑定結論作出判決,超越了法律規定的權限,違背了行政訴訟的舉證規則,訴訟程序運用錯誤。

綜土所述,申訴人認為,二審判決確有錯誤,故特申請再審,以維護法律的公正。

2.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x中行初字第x號行政判決書複印件一份;

3.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x高行終字第號行政判決書複印件一份。

第8篇

申訴人(原審原告):馮,身份證號碼 ,男,x年3月15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礦業(集團)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幹部,住xx市x路x號x棟,聯繫電話,

被申訴人:xx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住所地xx省合肥市長江中路333號

二審第三人:礦業(集團)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xx市三堤口。

申訴人因不服被申訴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批准糾紛一案,不服xx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合行初字第6號行政判決,現依法申訴。

1、撤銷xx省高級人民法院〔x0〕皖行終字第00016號行政判決,依法改判撤銷xx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勞社祕〔〕2號《關於孫貴基等1206位同志退休的批覆》中關於馮提前退休的決定。

申訴人自1xx2年11月參加工作至1xx0年在工程處任材料員;1xx0年—1xx0年6月任材料主管,工作內容:市場採購,倉庫管理,定額消耗;1xx0年6月—1x年3月任工程處礦建三工區經營副主任,工作內容:分管經營,財務、供應、計劃、食堂、服務公司;1x年3月—x4年12月任工程處供應科副科長和供應支部書記,工作內容:負責全處的物資採購和供應及黨務工作;x4年12月—x5年5月在工程處物業管理處任總支副書記,工作內容:黨務工作、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x5年5月—x6年2月任楊莊項目部支部書記兼工會主席,工作內容:黨務,安全生產,工會工作;x6年2月—x6年x月,工作內容:工程處楊莊項目部宣佈解散,搬到工程處後三樓招待所留守;x6年x月—x年10月任工程處調度所所長,工作內容:整理辦公設施,打掃衞生,貫徹文件,上傳下達,精細化管理(4c2s),x年3月任工程處防汛辦公室主任,負責三防工作。x年3月離休。

二、被申訴人審批行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且程序違法應當撤銷。

(一)申訴人從事管理工作,根本算不上從事井下崗位工作,認定申訴人從事井下高温工作時間10年11個月明顯錯誤。

(1)認定馮自1xx3年4月至1xx4年10月在岱河礦從事掘進工,缺乏充足證據,不能成立。

原審法院認為檔案材料的效力大於證明,但同檔案材料中的職工崗位技能工資審批表工作簡歷部分明確多處記載馮xx1x-2x歲在工程處工作。記載相互矛盾,且在第三人對於申訴人是否在岱河礦上班無法確定向岱河礦求證時該礦出具了申訴人不在該礦工作證明,應當認定申訴人不在岱河礦工作,原審法院為何認定馮在岱河礦工作而不認定在工程處工作?顯然該認定缺乏依據,不能成立。而且,申訴人根本沒有從事過掘進工作。

(2)以申訴人執行的基本工資標準均為井下工資待遇,認定為井下崗位,繼而將井下工作視同特殊工種不能成立。

(3)認定申訴人1xx0年6月至1x年3月從事特殊工種缺乏依據。被訴人沒有提供任何法律規定井下副七崗(待遇)等於或者包含於特殊工種,那麼如何依據井下副七崗待遇就是(井下高温)特殊工種?

(4)認定申訴人x5年5月至x6年x月期間、x6年x月至x年10月從事特殊工種(井下高温)缺乏依據。沒有任何證明證明崗位係數3.0(待遇)就是井下正科。因為井上正科崗位係數也是3.0,同時馮離開崗位後崗位係數也是3.0,從這一點可以確定崗位係數只是計算工資待遇的依據,與其本人工作內容及工種無關。實際上自x5年5月以來,申訴人根本沒有下過井,沒有享受過下井待遇,顯然不屬於從事井下高温工作。

申訴人有新的證據證明1xx3年10月至1xx4年10月期間根本沒有在井下工作,即使按照申訴人享受下井津貼的時間也僅有八年零八個月,而且只是享有津貼,申訴人從事的是管理工作,有時下井看一下就上來,井下工人則不同,每天要在井下工作八小時,申訴人工作條件與工人明顯不同。

1、無申請即申批明顯違法。審批退休屬於行政審批行為,應當先有申請,再有審查及審查結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凡在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支付的各項補助費均由工人職員向勞動保險委員會申請領取,其程序規定如下:一、開始申請時,應當據實填寫申請書……;二、勞動保險委員會接到申請書,查對勞動保險登記卡片後,在申請書上批准應享受的勞動保險待遇及其計算標準……顯然,法定程序應當是首先由其個人提出申請,然後社保部門再進行審批。沒有申請,且在申訴人明確要求不要審批其提前退休事項的情況下,被申訴人仍然自行其事,繼續審批,顯然是超越自已職權,濫用職權。

2、沒有依法審查明顯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發[1]x號《制止和糾正違反規定辦理提前退休通知》第二條第 (四)設有特殊工種的企業,每年要向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報送特殊工種名錄、實際用工人數及在特殊工種崗位工作的人員名冊及其從事特殊工種的時間、《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x1]20號第八條:加強對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審批工作的管理。設有特殊工種的企業,要將特殊工種崗位、人員及其變動情況,定期向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報告登記,並建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公示制度,實行羣眾監督……。但是第三人並未提供其已向有關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該規定報告登記特殊工種崗位人員情況。另外,xx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批准馮提前退休時並未依照該規定進行公示,顯然違法程序規定。

審批依據國務院國發[1]104號文件,附件二第一條第(二)項從事井下……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才能55歲退休。首先,申訴人是幹部,不適用於工人退休規定。其次,工人退休文件適用對象是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而且,申訴人根本未連續十年從事井下工作。《制止和糾正違反規定辦理提前退休通知》勞社部發[1]x號第二條第 (四)……按特殊工種退休條件辦理退休的職工,從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x年。申訴人從事管理工作,根本算不上從事井下崗位工作。

三、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根本沒有查明申訴人所從事工作是否屬於井下特殊工種,將享有下井津貼及工資係數直接視同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種明顯錯誤。

申訴人享有井下津貼數量較少,因為只是偶爾下井,並不是全年、累月享受,而井下工人則每天都在井下工作,其每天都享受井下待遇。其次,對於煤炭行業可以提前退休的工種國家有明確規定,比如〔x5〕煤勞生字第10x號

(1xx5年12月10日)《煤炭工業部關於煤炭工業企業提前退休工種範圍的通知》、1xx3年x月3日勞部發〔1xx3〕120號《勞動部關於加強提前退休工種審批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浙勞社復[x0]62號《關於煤礦井下作業提前退休工種問題的批覆》勞社部發〔1〕x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上述文件明確規定了提前退休的具體工種,對此參照,申訴人馮根本未從事特殊工種(井下高温)工作一天。被申訴人至今沒有提供特殊工種目錄,根本無法比對,原審法院主觀認定申訴人從事過特殊工種顯然缺乏依據。

被申訴人適用《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錯誤。申訴人是幹部,不是工人。其次,該文件第二條規定從事井下、高温工作,工齡連續十年55歲應當退休,但申訴人沒有從事井下高温工作,更沒有連續從事十年。

1、法院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不當。首先,適用對象錯誤,申訴人是幹部,不是工人。其次,適用該辦法第一條從事井下……,連續工齡滿十年,該條含義明確即連續從事井下工作十年,原審法院認定申訴人從井下工作累計滿10年零11個月,明顯認定與適用不符合。

2、二審法院適用xx省革命委員會文件革發〔1〕40號《轉發省委組織部、省勞動局、人事局、民政局、衞生局、財政局、省總工會t;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1〕104號文件的報告>》附件二《關於貫徹執行t;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明顯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定》

首先,該附件不屬於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定機關是xx省各行政部門,發佈機關是革命委員會,既不是省級政府,也不是省級人大,不屬於法律和行政規章。

其次,該文件有個出台背景文件即中共省委組織部等七個原發文單位《關於貫徹執行t;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t;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報告》,該報告闡明瞭細化文件的用意,該報告第一條中……對年邁體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老幹部、老工人,進行妥善安置……,顯然該文件僅適用於那麼不能正常工作的老幹部、老工人,申訴人身體健康,仍能正常工作,不適用該文件。該文件第二條有在辦理幹部、工人離休、退休、退職時,要經本人申請,是否退休應當由本人決定,而不是強制退休。該文件第二條還規定申請退休時,應經勞動鑑定委員會出具文件。辦理退休時是否屬於年邁體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不能依據口頭,應當有醫學依據。但被申訴人根本沒有要求申訴人提供該資料。附件一的第一條第二條是幹部退休辦法。附件二適用對象是工人,而申訴人是幹部,顯然不適用。

再次,被申訴人在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並沒有依據該文件,甚至在一審中也沒有適用,顯然就是被申訴人本身也認識到適用《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不當,以自己的實際行為變更法律適用,被申訴人顯然屬於法律適用錯誤,應當予以撤銷。《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的非常清楚 從事井下……續工齡十年應當55歲退休,但是作為下級的具體適用文件,卻無故放寬標準從事井下、高温累計滿九年可以55歲退休,其一該條違背了行政法規規定,屬於無效條款。

第四,我們應當注意,符合此情形的,工人可以而非必須55歲退休。二審法院卻同時適用兩個文件,顯然是錯誤的。

(三)二審法院在事實不清的情況下,不開庭審理,程序違法。

在二審中對於申訴人是否屬於基層幹部身份、是否屬於與工人工作條件相同的井下、高温特殊工種以及從事工作的時間、行政行為法律依據是否錯誤等均是各方爭議的焦點。二審法院卻不開庭審理,顯然違反《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四)法院明顯偏袒被申訴人,明明發現了被訴行政行為違法,卻百般為其尋找理由和藉口,法院不再是裁判員,而是和政府企業一道混淆視聽,愚弄百姓。

法院偏袒被申訴人行為明顯。尤其一審法院,直接將被申訴人答辯理由作為裁判依據,甚至連明顯錯誤的法規名稱也照搬照抄,其偏袒行為暴露無遺。二審法院不辭勞苦,直接將被申訴人未作為依據的文件直接引用為被申訴人辯解,行政機關在作出行為行為時根本沒有引用的文件,如何能夠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依據?難道作出行政行為時不需説明法律依據,而在訴訟中由法院補充即可嗎?其實一二審法院均以實際行動説明被申訴人行政行為適用法律錯誤,法院應當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1、2之規定,判決撤銷該行政行為。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且適用法律不當。為此,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提出申訴,請求上級人民法院糾正原錯誤判決,維護法律尊嚴,保障申訴人合法權益。

第9篇

政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勞動社會保障局,住所地:

申訴人xx有限公司與被申訴人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原審第三人韓某工傷行政確認一案,不服m市人民法院第x號行政判決及中級人民法院第號行政判決,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特提出申訴。

1、請求撤銷m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x號行政判決及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第號行政判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第九條:對終審行政裁判的申訴,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再審:第二項:有新證據可能改變原裁判的;第三項:主要證據不充分或不具有證明力的;第五項:引用法律條文錯誤或者適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第八項:審判程序不合法,影響案件公正裁判的。

一、申訴事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具體理由如下:

第三人與申訴人的法定代表人x年以前都是在某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後申訴人的法人於x年設立xx有限公司(即申訴人)。因第三人與申訴人的法人系朋友關係,申訴人在員工緊缺時,第三人到申訴人處幫忙,工作內容特定,屬於勞務關係。x1年4月30日1x時許,第三人在噴漆時受傷,於x年6月26日向被申訴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申訴人於x3年4月3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第三人受傷的性質屬於工傷。申訴人認為被申訴人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在第三人的受傷性質與受傷經過存在許多疑點的情況下便草率認定其為工傷,缺乏依據。而一審、二審法院在未經過調查核實的基礎下,便以此推定第三人工傷,嚴重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被申訴人工傷認定事實不清,沒有履行調查核實的義務。

第三人韓某自稱於x年3月5日到申訴人處工作,而申訴人公司在x年10月14日才註冊成立,針對第三人這種不誠實行為,被申訴人並沒有經過調查,對這一情況沒有核實就做出了錯誤的工傷認定,且被申訴人對第三人韓某的受傷經過、受傷地點、原因、治療時間等方面均未調查核實,沒有一個調查筆錄,就以此認定工傷,所以存在事實不清,沒有盡到一個政府機關應當以事實依據、法律基礎而作出行政行為的義務。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而一審、二審法院也均未調查核實作出相應判決。

第三人韓某於x1年4月30日受傷,被申訴人於x年6月26日受理第三人的工傷認定申請,其後針對第三人韓某受傷的真實經過未經實際查證便草率為其出具了工傷認定決定書。第三人在工傷認定申請表受傷經過簡述中稱自己在從事噴漆工作,在下午五點至六點時許被高壓油漆槍擊傷右手掌而因此便自認為是工傷。但根據正常的情況下高壓油漆槍應該是右手作業,假設第三人在正常的作業下被高壓油漆槍所傷,被傷的位置理應是左手而不是右手,且據現場目擊的工作人員稱:第三人韓某用右手握高壓油漆槍噴漆時,卻傷到了右手,他們也均表示奇怪與疑問,怎會傷到了右手?而且他的行為也嚴重的違反了公司安全操作規則。因此,針對第三人的受傷完全不排除自傷、誤傷的嫌疑,而被申訴人沒有調查核實這一真實情況便將第三人的受傷性質認定為工傷,完全屬於讓申訴人公司承擔全部過錯,對申訴人嚴重不公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自殘或自殺的不得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3、針對被申訴人的工傷認定,申訴人有新證據卻舉證不能。

因被申訴人下達的限期舉證通知明確規定為15日,故申訴人的舉證的時間應該為標準的法定15天,作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理應嚴格執行法定期限,不能隨意行政、隨期行政。申訴人自x年x月3日收到被申訴人的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後一直積極準備相關證據與材料,後於同年x月12日又收到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關於第三人韓某的工傷認定舉證全部暫時停止,故申訴人本有的新證據即有關第三人受傷經過與事實的舉證材料一直沒有機會得到提交,直至被申訴人恢復了工傷認定程序也未以任何方式通知申訴人,也就是説被申訴人明確告知申訴人具有舉證權利卻又剝奪了申訴人的舉證權利,使本有新證據的申訴人無處提交、也沒有時間提交。

綜上所述,一審、二審法院在沒有經過質證調查清楚的情況下貿然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理應撤銷。

二、申請事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第九條第五項,具體理由如下:

根據中級人民法院第號行政判決書認定:雖然被上訴人因上訴人針對勞動仲裁裁決書提起民事事實而中止工傷認定程序,但並未中止上訴人提交相關證據的權利。前後邏輯嚴重矛盾,與法不通。作為國家的行政機關,因其做出了中止工傷認定的程序,那申訴人便理解認定為有關這一程序的所有活動都暫時停止進行了,而判決書上卻稱:但並未中止上訴人提交相關證據的權利豈不是前後不一?任意行政?因被申訴人作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為被中止了,而作為申訴人的xx有限公司的舉證權利卻未被中止,自相矛盾,難以令人信服。二審法院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國家也未對該行政行為有具體法律條文規範的情況便任意作出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2、二審法院民事、行政訴訟不分、相混淆,申訴人系標準的行政訴訟當事人。

中級人民法院第號行政判決書認定:因上訴人系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故被上訴人在收到原審第三人補正的材料後,亦不需要履行告知上訴人恢復工傷認定程序的義務。對於作出工傷認定書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即被申訴人作為一個行政機關,故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理應是行政訴訟的當事人,而二審法院連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都無法分清的情況,隨意認定申訴人系民事訴訟當事人,便不需要通知,屬於嚴重認定錯誤。

三、申訴事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第九條第八項,具體理由如下:

1、暗箱操作,違反程序,故意規避、模糊事實,所做判決難以令人信服。

針對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號行政判決,認定:因上訴人系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故被上訴人在收到原審第三人補正的材料後,亦不需要履行告知上訴人恢復工傷認定程序的義務。申訴人作為行政訴訟當事人,在接收到被申訴人作出的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後,便一直在等待恢復工傷認定程序的通知,而法院卻認定不需要被申訴人履行告知申訴人恢復工傷認定程序的義務,毫無法律依據可言,任意執法,嚴重的違反了法定程序,二審法院故意模糊事實與被申訴人沆瀣一氣的行為做法,不得不讓申訴人懷疑二者存在暗箱操作的嫌疑。

2、被申訴人違反法定程序,剝奪了申訴人的舉證權利。

①、舉證期限為x天。x年x月3日申訴人收到工傷認定期限舉證通知書,x年x月12日申訴人收到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前後x天時間。

②、被申訴人未通知恢復工傷認定程序。自x3年x月12日至x3年4月3日期間,被申訴人未告知核實恢復工傷認定程序,申訴人始終在等待恢復工傷認定程序準備舉證。

③、被申訴人收齊工傷認定材料至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最多兩天時間。申訴人於x3年3月2x日收到了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第三人在x3年3月2x日收到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被申訴人收齊工傷認定的最後一份材料最早是在x3年4月1日。被申訴人於x3年4月3日作出了工傷認定書。從收到判決書到作出工傷認定書一共兩天時間,也就是説被申訴人給申訴人的工傷認定限期舉證總共12天,不足15天的法定期限,嚴重違反了法定程序。且被申訴人沒有下達恢復工傷認定程序的通知,也沒有下達重新受理工傷認定程序的通知,使申訴人不知道該何時啟動工傷認定程序、何時恢復認定程序,嚴重侵犯了申訴人的合法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t;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

(一)、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因此,被申訴人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工傷認定必然無效,應予撤銷,而一審、二審法院沒有根據該事實作出相應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違反法定程序。

綜上所述,一審、二審法院審理此案在事實沒有查清、依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下隨意認定,任意判決,侵犯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申訴人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向m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依法撤銷第x號行政判決與中院第號行政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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