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版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彭恩學,男,1963年*月*日出生,漢族 ,住重慶市開縣九龍山鎮大山村4組72號,公民身份號碼51222219630*****。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紀美,男,生於1957年*月*日,漢族,住重慶市開縣九龍山鎮四合街107號,公民身份號碼5122221957110*****。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開州區人民法院(2016)渝0234民初 3304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重慶市開州區人民法院(2016)渝0234民初 3304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本案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1年5月18日,在上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妻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同日,也是在上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上訴人之妻向被上訴人支付現金30000元。後經上訴人調查,被上訴人所售房屋用地為集體土地,不能進行市場交易。上訴人多次要求被上訴人退回現金,均遭被上訴人拒絕。
原審法院違背上述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及2015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紀要精神,作出不公正的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不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況且,上訴人已擁有一處宅基地。因而,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妻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無效。
《2015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紀要》第35條:現階段,我國城市化還處於較低層次,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還不完善,宅基地還具有較強的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性質,完全放開對宅基地使用權限制的條件還不具備。對於已將宅基地流轉確定為試點地區的,可以按照國家政策即相關指導意見處理宅基地使用權因抵押擔保、轉讓而產生的糾紛。對於宅基地流轉處於非試點地區的,農民出售其宅基地上的房屋給城市居民或者出售給不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該房屋買賣合同一般應認定無效。合同無效後,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購房款並支付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息。買受人已經對該房屋進行改建或者翻建,也可以一併請求賠償翻建或者改建成本。
與此同時,原審法院還錯誤適用《擔保法》“定金法則”,並對重慶市開州區九龍山鎮合興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非法證據予以採信。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的合同為無效合同。為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之規定提起上訴,望貴院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公正的判決。
此致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16年11月 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