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共2篇 管理出生醫學證明的最新規定:一文帶你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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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醫學證明是新生兒出生後所必備的證明文件之一,也是人口統計信息的重要來源。為規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保障其信息的真實性和安全性,國家相關部門制定了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實現了出生醫學證明的規範化管理。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共2篇 管理出生醫學證明的最新規定:一文帶你瞭解!

第1篇

?出生醫學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嬰保健法》規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醫學文書,依法統一制發、規範證件的內容、正確使用《出生醫學證明》對加強母嬰保健,規範出生人口登記具有重要意義,也為户口登記機關確認公民身份及出生符碼提供科學、準確的信息。我市自1996年正式啟用《出生醫學證明》以來,各醫療保健機構與户口登記機關密切配合,採用電腦聯網等多項措施,使我市《出生醫學證明》領發、使用和監管工作的正常運行。七年多來,處理二十多萬張證件,沒有發生過重大差錯事件。但近年來外地出現偽造《出生醫學證明》的現象,干擾了出生人口登記工作的正常進行,為此,衞生部與公安部今年啟用具有新防偽標識的《出生醫學證明》,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出生醫學證膽》管理,依據衞生部、公安部及廣東省衞生廳、公安廳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訂《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

1、我市使用的《出生醫學證明》由市衞生局統一向衞生部申請與領購。市衞生局負責全市《出生醫學證明》發放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區衞生局負責相應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發放的監督管理工作。衞生局受理轄區內出生的新生兒父母或其監護人相關投訴和對《出生醫學證明》真偽存有異議的舉報並組織簽定。

2、市衞生局委託市婦幼保健院負責全市《出生醫學證明》的具體發放工作。市婦幼保健院負責各區衞生局、市屬及駐深單位 1

?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各區衞生局或其委託單位負責區屬單位《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

3、各衞生局如委託婦幼保健院發放《出生醫學證明》,應進行書面委託。

4、各醫療保健機構憑《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領發證》向所在地的區衞生局或其委託單位領發《出生醫學證明》並依法簽發。各單位應對領取的《出生醫學證明》進行登記,編號記錄,並按出生證編號先後順序使用。

5、《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領發證》由各醫療保健機構向市衞生局(基婦處)申請。申請者必須指定專門的領證人、填寫《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領發證》、單位法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6、各區衞生局每年至少對轄區內各醫療保健機構《出生醫學證明》領發情況進行一次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在每年12月31日前報市衞生局。市衞生局每年對《出生醫學證明》領發情況進行一次以上的檢查。

1、各醫療保健機構依據新生兒出生時的真實情況,規範打印《出生醫學證明》,加蓋本單位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後發給新生兒父母或其監護人。

2、打印《出生醫學證明》前,各醫療保健機構可以要求新生兒父母提交身份證複印件,認真填寫《出生醫學證明申請書》,就所填項目內容的準確和完整性進行簽字確認。

3、各醫療保健機構發放《出生醫學證明》時,應做好有關登記,要求領證人在《出生醫學證明發放登記本》上簽字。

4、各醫療保健機構打證和加蓋專用章兩個環節不得集中在一個科室:產科負責打證,其他部門負責加蓋專用章。

5、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樹立服務意識,方便羣眾,在保證證件有關信息的準確性的同時,加快辦理速度,儘快發放《出生醫學證明》。

6、申請補發《出生醫學證明》但不能出示醫療保健機構證明的,嬰兒父母或監護人應出具下列材料:

(1)由嬰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係聲明”(見附件二);

(2)該嬰兒與父母親子關係的旁證。旁證包括: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冊;新生兒出生地居委會或其父母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親子鑑定證明;

(3)《出生醫學證明》規定的證件材料(查驗原件,留存複印件)。

7、各醫療機保健機構責任為每個新生兒簽發一份《出生醫學證明》,但不得重複或交叉簽發,以保證一個新生兒只有一份《出生醫學證明》。各單位要加強對《出生醫學證明》領發管理並指定專人負責,如因管理不善或違規而導致不良後果,將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其單位法人及當事人行政或刑事責任。

8、我市2003年7月1日正式啟用衞生部及公安部2003年制定的新版《出生醫學證明》,在此之後不再使用其他版本的《出生醫學證明》;任何機構不得為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新生兒簽發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衞生部印章的各種版本《出生醫學證明》,如居民確實需要,應由接生醫療保健機構查實有關病歷資料後出具含有《出生醫學證明》有關項目內容的情況説明信函,加蓋單

位公章(非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建議當事人到公證處進行公證後作為有關用途。違規簽發的證件視為無效。

9、根據廣東省物價局、財政局《關於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等收費問題的通知》(粵價?1998?226號),我市發放的《出生醫學證明》一律只收成本費4元。

1、《生出醫學證明》是我國公民出生時血親關係的法律證明文件,一經簽發,即生效。但《出生醫學證明》僅僅記錄居民出生時本人基本資料及出生時其父母相關資料,其中部分資料如姓名、父母親資料、國籍等均有可能發生變化,但沒有必要進行變更或更換新證。醫療保健機構不得對有關資料進行改動,不得更換新的《出生醫學證明》。

2、因打印證件時操作或機械故障原因導致項目不準確或錯誤時,應上報到轄區衞生局或其委託的單位進行修訂或換證,區衞生局或其委託的單位按如下程序進行處理。

(1)審核有關申請:原接生醫療保健機構填寫的證明材料,包括申請的原因、需要變更的項目、操作員是否簽字及是否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2)從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信息系統核實有關資料,並經法人代表指定的專人簽字確認。

完成《出生醫學證明》,打印後交回原接生醫療保健機構。

(4)原接生醫療保健機構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後按規定發放給新生兒父母或其監護人。

3、《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盜或嚴重損壞需要補發時,應由證件持有人本人或其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到轄區衞生局或其委託的單位進行。區衞生局或其委託的單位按如下程序進行處理:

(1)審核申請人提供的旁證如公安機關出具的報失證明、新生兒母親的所在單位或居住地居委會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和新生兒父母身份證及其血緣關係證明材料;

(2)審核原接生醫療保健機構提供的證明材料:包括《出生醫學證明》所需的各項資料、原接生人員或產房護士長是否簽字、是否加蓋了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3)區衞生局或其委託的單位法人指定的負責人審核上述材料無誤並從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信息系統中查詢核對相關資料一致後,報請單位法人簽字批准;

(4)打印《出生醫學證明》交申請人回接生的醫療保健機構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1、為了加強監管、促進產後訪視和同時完成出生報告等任務,接生醫療保健機構應儘快將新生兒的出生信息輸入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電腦管理網絡。

2、《出生醫學證明》存根、《出生醫學證明申請書》、《出生醫學證明更改申請表》、《出生醫學證明發放登記本》及《出生醫學

證明請領登記表》,申請人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和電腦保存的相關資料等均應由相關單位作為法律文件永久保存。

3、醫療保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為新生兒及其監護人提供的個人資料進行保密並妥善保存,未經當事人本人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批露或泄漏,否則造成不良後果由保存單位法人承擔法律責任。

五、本辦法由市衞生局負責解釋,自頒佈之日起生效執行。《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頒佈細則》和《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修改錯誤程序》同時廢止。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共2篇 管理出生醫學證明的最新規定:一文帶你瞭解! 第2張

第2篇

各設區市衞生局、公安局、司法局,省立醫院,省婦幼保健院,福建醫大附屬協和醫院、第一醫院、第二醫院,福建中醫學院附屬第二人民醫院,南京軍區福州

總醫院: 《出生醫學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嬰保健法》規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醫學文書。依法規範發放《出生醫學證明》,對於規範出生人口登記,依法加強母嬰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義。為進一步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規範《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出生醫學證明》適用於1996年1月1日後出生的公民。公民要求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應使用新版《出生醫學證明》予以補發。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補發法定的《出生醫學證明》。

(一)嚴格執行誰接生誰負責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制度。在依法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出生的新生嬰兒,由出生所在的醫療保健機構根據《填寫説明》(附件1)直接免費簽發《出生醫學證明》,不得對能及時提供真實身份證明的新生嬰兒父母增設任何條件和程序限制《出生醫學證

明》的發放。 新生嬰兒父母或監護人應在新生嬰兒母親出院前提交《出生醫學證明申領表》(附件2),申請領取《出生醫學證明》。新生嬰兒母親出院後申請領取《出生醫學證明》的,應首先填寫《出生醫學證明申領表》,由其出生所在的醫療保健機構核對新生嬰兒出生醫學記錄及病歷檔案後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1.原出生醫學記錄中新生嬰兒父母信息齊全,且與《出生醫學證明申領表》信

息一致的,可以直接簽發; 2.原出生醫學記錄中新生嬰兒父親或母親信息一方與《出生醫學證明申領表》信息不相符的,還需提交下列材料,經醫療保健機構負責人審核後簽發。

(2)信息不符的父親(或母親)户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的村(居)委會或單位

出具的親子關係證明; (3)父母與子女的三方親子鑑定證明。

3.原出生醫學記錄中新生嬰兒父母雙方信息均與《出生醫學證明申領表》信息不相符的,出生所在的醫療保健機構不予簽發。如需申請《出生醫學證明》,可

(二)在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包括法定家庭接生員接生、途中出生以及由未獲準開展助產技術的機構或個人接生)的新生嬰兒,由出生地縣級衞生局或受委託的縣婦幼保健機構、承擔本轄區婦幼保健管理的市級婦幼保健機構簽發《出生醫學證明》,並保存相關證明材料。新生嬰兒父母或監護人應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2.新生嬰兒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的村(居)委會或單

3.該新生嬰兒與其父母(監護人)親子關係的旁證材料之一:

(2)根據省公安廳、省衞生廳等部門《關於解決我省歷年出生人口未落户問題的意見》(閩公綜〔2008〕228號)精神,已辦理落户手續的,提供《居民户口

簿》; (3)在設有家庭接生員的邊遠地區,本村家庭接生員出具的《接生證明》和該接生人員的《家庭接生員技術考核合格證書》複印件。

?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後損毀、遺失或喪失原始憑證的,在取得原簽發機構有關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後,可以向原簽發單位所在地縣級衞生行政部門或受委託的市、縣級婦幼保健機構申請補發。新生嬰兒父母應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二)在新生嬰兒父親或母親户籍所在地市級以上政府報刊聲明原出生醫學證明

(三)新生嬰兒父母《居民身份證》、雙方《居民户口簿》原件及複印件;

(四)父母身份信息與原接生機構記錄不一致的,還需提供父母與子女的三方親

(五)未辦理户籍登記前丟失《出生醫學證明》的,應提供夫妻雙方所在地户籍

登記機關關於該子女未落户的證明。 未辦理户籍登記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已辦理户籍手續後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補發單位應保留副頁備案;並在相應位置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不再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

?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後發現信息有誤或塗改等原因導致無效的,可以申請換髮。

(一)因簽發單位責任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簽發單位應及時收回原

(二)因新生嬰兒父母或監護人責任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應向原籤

2.新生嬰兒父母或監護人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4.如果新生嬰兒父母任何一方信息資料與原接生機構出生醫學記錄不一致的,需提供父母與子女的三方親子鑑定證明。父母雙方信息資料均與原接生機構出生醫學記錄不一致的,不予換髮。如需換髮《出生醫學證明》,也參照醫療機構外

(三)簽發單位應認真核對原《出生醫學證明》的防偽標識、原《出生醫學證明》醫院存根聯信息以及該新生嬰兒的出生醫學記錄,經原簽發單位負責人審批後換

(四)申請人提供《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的,可以同時換髮正副頁,否則只能換髮《出生醫學證明》正頁。換髮新證後,將無效《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相關證明材料、新證副頁歸檔並專案保存。

五、各級醫療保健機構或衞生行政部門簽發、補發或換髮《出生醫學證明》後,應記錄《出生醫學證明》編號,將所有證明材料存檔永久保存。補(換)發《出生醫學證明》後,應在新證副頁下方空白處註明已作廢的舊證編號,以備户籍登

六、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時所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應由依法取得親權司法鑑定資質的福建省內司法鑑定機構(名單詳見附件7,今後如有更改另行通知或在省司法廳網站查詢)提供,並附該鑑定機構的《司法鑑定許可證》複印件。

七、為保證《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工作的有序進行,各級各類助產技術服務機構應在孕婦接受產前檢查和住院待產期間,主動宣傳、告知孕婦及家屬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重要意義、簽發程序和應提供的證明材料;並將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相關要求在產前門診和產科病房上牆張貼,讓羣眾知曉。

八、各級衞生行政部門、婦幼保健機構和公安機關在補發、換髮《出生醫學證明》或辦理户籍登記時,應根據出生醫學證明鑑別要點(附件6),核對《出生醫學證明》防偽標識。公安機關等部門對《出生醫學證明》有疑義的,以書面形式向簽發單位所在地縣級及以上衞生行政部門提出核實該《出生醫學證明》的版本、編號、印章及其所登記信息內容,有關衞生行政部門應以書面形式予以反饋。難以確定真偽的,由省級衞生行政部門負責向中國婦幼保健中心證件管理辦公室申

九、本通知與原《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4.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 5.出生醫學證明換髮申請表 6.出生醫學證明鑑別要點

7.具有親權司法鑑定資質的福建省內司法鑑定機構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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