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設備租賃合同3篇 “設備租賃合同:保障你的租賃合法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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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租賃合同是指租賃人與出租人之間就設備租賃事宜所訂立的契約。該合同詳細記錄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設備租賃期限、租金、賠償責任等,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本文將就設備租賃合同的相關內容進行介紹和解析。

關於設備租賃合同3篇 “設備租賃合同:保障你的租賃合法合規”

第1篇

茲因甲方機械設備不能滿足乙方的施工需要,部分機械設備必須進行改造,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有關規定並結合工程具體情況,為明確甲方與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在遵守原設備租賃合同(6月21日簽定)的基礎上籤訂本補充協議,並互相遵照執行。

螺旋輸送機2台(含水泥稱):水泥直接輸送到攪拌筒裏。

要求以上設備狀況良好,砼拌合能力達到35立方/小時以上,並必須能滿足乙方的其它施工要求。

⒉乙方在本合同規定的範圍內擁有以上設備的使用權。

在原租賃合同綜合單價24.2元/立方的基礎上上浮1.8元/立方,合計為26元/立方(貳拾陸元每立方)。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本補充協議的各項條款,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第五條: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分,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關於設備租賃合同3篇 “設備租賃合同:保障你的租賃合法合規” 第2張

第2篇

四川法銀律師事務所受岳陽設計院及成都分院的委託,指派我們擔任岳陽設計院及成都分院的代理人。現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1.《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拒付或延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本案“候連書”承諾支付租金的時間為20xx年5月中旬。然而,被上訴人於20xx年7月才向法院提起訴訟。其請求已超過一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2.被上訴人從未提交任何關於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證據。

3.一審判決“審理查明”部分,沒有任何關於訴訟時效延續的事實依據;然而,在“本院認為”部分,卻直接以“原告亦向被告主張了其權利”作為“基礎事實”,認定訴訟時效連續。這裏,所謂的“基礎事實”,完全是“憑空而來”的。

據此:即使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欠付租金的關係,被上訴人的請求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

1.成都分院《營業執照》載明的“成立時間”為20xx年12月12日,而《機械設備租賃合同》(下稱《租賃合同》)的簽訂時間為20xx年7月5日。簽訂合同時,成都分院根本就沒有成立。絕不可能以成都分院的名義與被上訴人簽訂《租賃合同》。

2.《租賃合同》最後一條明確約定“經雙方加蓋公章後正式生效”,這屬於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因成都分院當時還沒有成立,《租賃合同》就不可能有成都分院的公章。合同所附條件不成就,合同當然不生效。

3.候聯界確係岳陽設計院成都分院的負責人,但是,並不是候聯界的所有行為,都應由岳陽設計院承擔責任。只有其“在職務範圍內”的行為,才能由岳陽設計院承擔責任。

4.岳陽設計院的經營範圍是“工程設計”,租賃空壓機的用途屬於“工程施工”範疇。因此,即使候聯界有租賃空壓機的行為,也不屬於“在職務範圍內”的行為。其責任不應當由岳陽設計院承擔。

5.建設工程領域,普遍存在借用資質的現象。候聯界除在使用岳陽設計院的資質外,還借用了“四川廣安智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廣安智豐公司”)的資質。而且廣安智豐公司具有“施工資質”。憑什麼認定,候聯界的簽字行為就代表岳陽設計院,而不是代表“廣安智豐公司”呢?

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沒有實際履行《租賃合同》

1.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實際履行合同的依據是“候連書、候穎淵是岳陽設計院的職工”。

針對這一問題,二審法官當庭詢問了被上訴人的經辦人秦光明。

秦光明答:“不知道是不是岳陽設計院的職工,只知道是候連界的親兄弟”。

被上訴人的經辦人至今都仍不知道“候連書”是否是岳陽設計院的職工。一審法院憑什麼認定候連書是岳陽設計院的職工呢?

然而,被上訴人的代理人仍稱“候連書是岳陽設計院的職工”屬於是“眾所周知”的事實,想以此逃避其舉證責任。

2.《租賃合同》第6條約定:設備進出場時,要籤進出場單。被上訴人並沒有提供與上訴人之間的設備進出場單。

另外,與協議履行相關的證據,還包括已支付的部分租金、進出場拖車費、汽油費、機械手人工費、設備維修費等諸多憑證。岳陽設計院從來沒有支付過這些費用。誰支付的這些費用,誰才與被上訴人之間具有實際履行租賃合同的'關係。

3.被上訴人主張:其與上訴人之間存在實際履行合同的關係。被上訴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如果不能舉證,則應當承擔不利的後果。

1.白鶴灘電站支洞配套工程(二工區)的勞務承包人是“廣安智豐公司”。這有廣安智豐公司與業主方簽訂的《勞務合同》、《民工工資保證合同》為證。《勞務合同》、《民工工資保證合同》的簽章處反映“候連書”系廣安智豐公司的委託代理人。

2.“候連書”與廣安智豐公司簽訂的《內部承包協議》,更明確了候連書借用廣安智豐公司資質承攬項目的事實。因此,“候連書”的簽字,只能是代表廣安智豐公司,而不能代表岳陽設計院。

3.一審法院僅僅因為被上訴人將設備交給了“候連書”,就以此推定“候連書”是岳陽設計院的職工。按此邏輯推理:如果被上訴人將設備交給了一審法院,那麼,一審法院是否就是岳陽設計院的分支機構了呢?顯然,這種推理是十分荒謬的。

1.白鶴灘電站二工區是廣安智豐公司承包的施工項目。候連書是廣安智豐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和實際施工人,也是本案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

2.候連書及侯穎淵並非岳陽設計院或成都分院的員工。二人的簽字行為,只能代表廣安智豐公司,而不是代表岳陽設計院或成都分院,其責任也只能由廣安智豐公司承擔。

第3篇

甲、乙雙方根據“中國工商銀行××市信託部設備租賃業務試行辦法”的規定,簽訂設備租賃合同,並商定如下條款,共同遵守執行。

一、甲方根據乙方上級批准的項目和乙方自行選定的設備和技術質量標準,向____購進以下設備租給乙方使用。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根據與生產廠(商)簽訂的設備訂貨合同規定,於__年__季交貨。由供貨單位直接發運給乙方。乙方直接到供貨單位自提自運。乙方收貨後應立即向甲方開回設備收據。

三、設備的驗收、安裝、調試、使用、保養、維修管理等,均由乙方自行負責。設備的質量問題由生產廠負責,並在訂貨合同予以説明。

四、設備在租賃期間的所有權屬於甲方。乙方收貨後,應以甲方名義向當地保險公司投保綜合險,保險費由乙方負責。乙方應將投保合同交甲方作為本合同附件。

五、在租賃期內,乙方享有設備的使用權,但不得轉讓或作為財產抵押,未經甲方同意亦不得在設備上增加或拆除任何部件和遷移安裝地點。甲方有權檢查設備的使用和完好情況,乙方應提供一切方便。

六、設備租賃期限為____年,租期從供貨廠向甲方託收貨款時算起,租金總額為人民幣____元(包括手續費____%),分____期交付,每期租賃金____元,由甲方在每期期末按期向乙方託收。如乙方不能按期承付租金,甲方則按逾期租金總額每天加收萬分之三的罰金。

七、本合同一經簽訂不能撤銷。如乙方提前交清租金,結束合同,甲方給予退還一部分利息的優惠。

八、本合同期滿,甲方同意按人民幣____元的優惠價格將設備所有權轉給乙方。

九、乙方上級單位____同意作為乙方的經濟擔保人,負責乙方切實履行本合同各條款規定,如乙方在合同期內不能承擔合同中規定的經濟責任時,擔保人應向甲方支付乙方餘下的各期租金和其它損失。

十、本合同經雙方和乙方擔保人蓋章後生效。本合同正本兩份,甲、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份,乙方擔保人和乙方開户銀行各一份。

開户銀行及賬號: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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