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
房屋租賃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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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姓名: 出生年月: 身份證號:
住址:
承租人:姓名: 出生年月: 身份證號:
住址:
雙方經友好協商,根據《合同法》及國家、當地政府對房屋租賃的有關規定,就租賃房屋一事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部分 房屋概況
第一條 出租人保證向承租人出租的房屋本人擁有完全所有權和使用權,沒有房屋使用權和使用權以外的它項權利。
第二條 房屋法律概況
1、房屋所有權證書登記人: ,身份證號碼: ;
2、房屋所有權證書編號: ;
5、房屋的使用面積: ;
第三條 租賃期限、用途
1、該房位於 ,共 室 廳,且租賃該房屋僅作為 使用,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否則,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並不返還任何租金,並有權要求承租人承擔相應的損失。
2、該房屋租賃期共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租賃期滿,出租人有權收回出租房屋,承租人應如期交還。如出租人要收回房屋,應提前15天通知承租人。
租賃期滿前,承租人要繼續租賃的,應當在租賃期滿15前通知出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如出租人在租期屆滿後仍要對外出租的,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承租權。
第五條 租金及支付方式
1、 該房屋每月租金為 元(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整)。租金總額為 元(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整)。並同時支付押金 元(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整)。
2、房屋租金、押金支付和返還方式如下:
(1)、租金以年為單位,一年租金一次付清,除首次支付租金以外,承租人需在本年租期屆滿前15日內全款付清下一年租金,否則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2)、出租人收款後應提供給承租人有效的收款憑證,承租人不要求的不在此限。
(3)、租賃合同期滿或承租人均無違約、損害行為的,押金應如數歸還給承租人。
第六條 租賃期間相關費用及税金
1、 出租人應承擔以下費用:
(1)租賃期間,房屋和土地的產權税由出租人依法交納。如果發生政府有關部門徵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項且與該房屋所有權有關的費用,應由出租人負擔。
2、承租人應承擔以下費用:
(1)承租人應自行按時繳納因租用房屋所產生的費用(如水電費、衞生費,小區物業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費用)。
(2)如承租人遲延繳納因租用房屋所產生的費用,導致停電、停水或物業公司正常維修,所產生的滯納金和損失全部由承租人承擔。
第七條房屋修繕與使用
1、在租賃期內,出租人應保證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該房屋及所屬設施的維修責任除雙方在本合同及補充條款中約定外,均由出租人負責(承租人使用不當的除外)。
出租人提出進行維修須提前 日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應積極協助配合。
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維修請求後,出租人應及時提供維修服務。對承租人的裝修裝飾部分出租人不負有修繕的義務。
2、承租人應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如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立即負責修復或經濟賠償。
承租人如需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裝修或設置對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設備,設計規模、範圍、工藝、用料等方案均須事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後方可施工。租賃期滿後或因出租人責任導致退租的,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承租人有權選擇以下權利中的一種:
(1)依附於房屋的裝修歸出租人所有。
(2)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
第八條 房屋的轉讓與轉租
1、租賃期間,出租人有權依照法定程序出賣該出租的房屋,出賣後,本合同對新的房屋所有權人和承租人繼續有效,且在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2、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轉租、轉借承租房屋。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雙方可以協商變更或終止本合同。
2、出租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出租人賠償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約定條件,嚴重影響居住。
(2)出租人未盡房屋修繕義務,嚴重影響居住的。
3、房屋租賃期間,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並有權要求承租人賠償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1)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轉借承租房屋。
(2)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拆改變動房屋結構。
(3)損壞承租房屋,在出租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修復的。
(4)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改變本合同約定的房屋租賃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險物品或進行違法活動。
(6)逾期未交納按約定應當由承租人交納的各項費用,已經給出租人造成嚴重損害的。
(7)拖欠房租累計30天以上或者遲交房租15日的。
4、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終止。
第十條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驗收
1、驗收時雙方共同參與,如對裝修、器物等硬件設施、設備有異議應當場提出。當場難以檢測判斷的,應於7日內向對方主張。經雙方現場確認《設施 、設備清單》(見附件)後,如因承租人使用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維修或照價賠償給出租人。
2、承租人應於房屋租賃期滿後,將承租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交還出租人。
3、承租人交還出租人房屋應當保持房屋及設施、設備的完好狀態,不得留存物品或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對未經同意留存的物品,出租人有權處置。
第十一條 出租人違約責任處理規定
1、出租人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約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應支付承租人本合同租金總額30%的違約金。出租人除應按約定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對超出違約金以外的損失進行賠償。
2、由於出租人怠於履行維修義務或情況緊急,承租人組織維修的,出租人應支付承租人費用或折抵租金,但承租人應提供有效憑證。
3、出租人違反本合同約定,提前收回房屋的,應按照合同總租金的15%向承租人支付違約金。
4、出租人因房屋權屬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導致本合同無效時,出租人應賠償乙方損失。
第十二條 承租人違約責任處理規定
1、租賃期間,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該房屋,承租人應按照合同總租金的30%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出租人損失的,承租人還應負責賠償直至達到彌補全部損失為止。
(1)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房屋轉租、轉借給他人使用的;
(2)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拆改變動房屋結構或損壞房屋;
(3)改變本合同規定的租賃用途或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3、在租賃期內,承租人中途擅自退租的,出租人不返還剩餘房屋租金。
4、租賃期滿,承租人應如期交還該房屋,承租人逾期歸還的,逾期一日應向出租人支付原每日租金3倍的違約金。
5、以上違約金可以在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另行由承租人賠付。
第十三條 免責條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造成的損失,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因國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賃的房屋,使雙方造成損失的,互不承擔責任。
3、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實際使用時間計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數計算,多退少補。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補充條款及附件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申請調解;
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1、
2、
3、
第十七條 本合同自雙方籤(章)後生效。
第十八條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貳份,共計捌頁(附件除外),由甲、乙雙方各執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 。 承租人:
簽約地點: 。 簽約地點:
附件:
《設施 、設備清單》
本《設施清單》為(出租人) 同(承租人) 所共同清點的作為房屋租賃合同的附件。
出租人房屋內有下列設施、設備:
一、燃氣管道 煤氣罐
二、暖氣管道
三、熱水管道
四、燃氣熱水器 型號:
電熱水器 型號:
五、空調 型號及數量:
六、傢俱 型號及數量:
七、電器 型號及數量:
八、水錶現數:
電錶現數: 燃氣表現數:
九、裝修狀況:
十、其它設施、設備:
出租人: 承租人: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