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請示報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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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院請示報告制度

醫院請示報告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醫院管理工作,確保醫療信息暢通,建立溝通渠道,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請示報告的內容

1.發生以下情況必須及時向院領導請示報告:

1)嚴重工傷、重大交通事故、大批中毒、甲類傳染病及必須動員全院力量搶救的病員時國;

2)凡有重大手術,重要臟器切除、截肢,每次開展的新手術、新療法、新技術和自制藥品首次臨牀應用時;

3)緊急手術而病員的家屬不在時;

4)醫療工作或醫療秩序受到嚴重破壞而影響病人就醫時;

5)發生醫療事故或嚴重差錯時;

6)損壞或丟失貴重器材和貴重藥品,或發現成批藥品變質時;

7)收治涉及法律和政治問題以及有自殺跡象的病員時;

8)經費預算、決算及超過本職權限範圍的財務開支計劃;

9)各科室需採購物資、購置或維修設備及其他經濟開支計劃時;

10)增補、修改醫院規章制度、技術操作常規時;

11)參加院外學習、接受來院進修人員,或接受院外任務時;

12)丟失重要機密文件;

13)職工打架鬥毆與社會上發生衝突時;

14)需要報告的其他重要事項。

2.發生下列事件時,在向院領導報告的同時,必須及時向上級衞生行政部門或其他政府部門請示報告:

1)發生如爆炸受傷、重大火災、集體中毒、羣毆受傷、甲類乙類傳染病爆發、醫院感染爆發、意外傷害及其他原因造成的重大集體受傷事件等;

2)遇有高幹或外賓住院時,接診科室應逐級向院領導報告,未經區保健辦安排的特診任務,應同時向區保健辦報告;

3)醫療工作或醫療秩序受到嚴重破壞而影響病人就醫時,必須立即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並提供詳細的書面材料;

4)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和省、市、區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需報告的重要事項。

  二、請示報告的要求

1.實行逐級報告制度,要堅持分級負責,逐級報告的原則,凡屬職權範圍內的工作,要各司其職,認真落實。

2.請示報告的內容需包含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簡要經過、已採取的措施、報告人聯繫方式等。

3.凡需請示報告的事項由報告部門或個人用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報告,能事前報告的宜事前報告,不能事前報告的,事後應及時報告。

4.重大突發事件或緊急事件必須第一時間(10分鐘內)報告主管領導,一般事故要及時報告(2小時內);可先電話口頭報告請示,然後再補文字報告,也可根據事態發展進行續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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