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員工離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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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員工離職管理制度

1. 目的:

企業員工離職管理制度

目 的:為了規範員工離職管理,完善員工離職管理程序,保障公司和員工的合法權益,保證公司各項工作有序開展,對外樹立良好的形象,提高公司的美譽度及員工的工作效率,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2. 適用範圍:

適用本公司全體員工。

3. 職責

3.1公司領導:負責權限內離職人員的審批及特殊情況的處理;

3.2行政人事部:負責權限內離職人員的審批,辦理各項離職手續;

3.3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本部門離職員工的審批和離職前工作安排、交接與管理(如離職期間的考勤、工作安排與考核,工作與資料物品交接等)。

4. 離職處理:

4.1辭職: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勞動合同約定,員工辭職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請,到期後辦理交接手續,方可辦理離職結算;擅自離職按自動離職處理,給公司造成損失者,公司將依法追究其賠償或法律責任。

★ 4.2公司離職人員,結算所有帳目、交接完全部業務,方可辦理離職,離職後不允許進入公司辦公區域,更不允許使用公司電腦電話等設備。

4.3以上情況適用於公司正式員工,試用期員工離職按國家和南寧市相關法律及勞動合同有關規定處理,但所有離職人員均應與公司辦理工作交接、物品移交及財務結賬手續,如未按公司規定完備離職手續即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將交由法律部門全權處理。

5. 離職流程:

5.1 離職審批:

5.1.1個人提出離職申請應填寫《辭職報告》,交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後交公司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根據《辭職報告》進行審批;

5.1.2 員工所在部門提出解聘要求應填寫《離職交接清單》交行政人事部審核後報公司領導批准,批准後告之被解聘員工。

5.2 離職交接:

5.2.1由公司或部門負責人安排人員與離職人員進行工作交接並填寫《離職員工離職前工作與資料物品交接單》;

5.2.2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各部門總監、經理及財務部結算員工離職前還應按公司規定進行離職財務審計。

5.2.3 行政、財務及物品交接:

離職員工根據《員工離職交接清單》向財務、行政人事部等部門辦理有關所借公司物品/書刊資料歸還和財務結賬手續。

5.3 離職結算:

行政人事部根據離職交接情況和本規定辦理薪酬結算,並協商確定將結算的薪酬匯入個人帳號或領取現金,財務部根據協商結果負責將結算的薪酬匯入個人指定賬號或辦理現金結算。

6.1根據勞動法合同法競業限制條款規定,員工離職後半年內不得從事與旅遊相關的行業。若有違反合同,公司將通過法律途徑追究其法律責任。

6.2行政人事部及各部門負責人應嚴格按照本規定執行,否則,將根據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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