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遇到公司不給開離職證明的情況

來源:巧巧簡歷站 2.32W

我們從上一家公司離職,正常情況下公司都會出具一份離職證明,證明雙方已經解除了勞動關係,這是《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但是,很多人由於缺乏經驗和法律常識,往往對離職證明不甚在意,覺得只要自己離職走人就好了。這樣的觀念是不對的,因此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離職證明的重要性,以及當遇到公司不給開離職證明的情況時,勞動者該如何維權?

當遇到公司不給開離職證明的情況

離職證明的重要性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有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需要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用途在於:

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係;

2、證明勞動者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

3、證明勞動者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職位;

4、證明可以憑此轉勞動者的人事關係、社保、公積金等等。

由此可知,如果沒有離職證明,我們在後續找工作、入職新單位時將無法有力呈現出自己之前的供職信息,同時也會為辦理失業登記帶來不便。

公司不開離職證明該怎麼維權?

首先,勞動者離職後,公司是有法定義務出具一份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一般是在勞動者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完工作交接後十五日內開出來。如果公司在這期間內一直沒有開具離職證明,勞動者可以先和公司進行協商,要求公司開具離職證明。

其次,與公司協商之後,公司仍然以各種理由拒絕給勞動者開離職證明的話,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責令用人單位在規定時間內為勞動者出具符合規定的離職證明。

最後,如果因為公司拒開離職證明,導致勞動者無法繼續就業、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勞動者可以向仲裁委提起賠償之訴,如果仲裁委不予受理,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向公司主張賠償。而勞動者因無法就業的損失賠償標準,一般參考勞動者即將入職的新公司的薪酬標準進行確定,如果新公司的薪酬計算標準無法確定,可以參考原公司前12個月平均薪資進行確定。

總之,在換工作入職新公司或者辦理失業備案的時候,離職證明是非常重要的資料,因此我們從上一家公司離職的時候,一定要記得索取自己的離職證明,當然如果公司沒有及時的出具也不要着急,可以先友好地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法律將會成為你堅實的後盾。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