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變更與解除應注意的問題

來源:巧巧簡歷站 1.14W

勞動合同簽訂以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的權利都受到法律保護,雙方都必須履行勞動合同中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違反合同,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合同簽訂以後,一般不得任意變更或解除,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或經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並按照法定程序,才可以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

關於勞動合同的變更

勞動合同簽訂以後,在履行過程中,由於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的變化,或者職工勞動、生活情況的變化等原因,經雙方協商一致,對原勞動合同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只限於對勞動合同中某些內容的變更,不能對勞動合同的當事人進行變更。 合同當事人的變更要通過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建立新的勞動關係的形式。 變更勞動合同與其訂立一樣,應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單方變更合同內容。

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包括: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企業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轉產,原來的組織仍然存在,原簽訂的勞動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於生產方向的變化,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某些條款與發展變化的情況不相適應,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改變企業的生產任務,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產量、質量、生產條件等都發生了一定的變化,需要做出相應的修改,否則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由於自然災害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約定;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部分條款與國家新頒佈的法律、法規相牴觸,必須修改有關條款的。

變更勞動合同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變更勞動合同必須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進行。

二、必須遵循《勞動法》規定的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變更原則。

三、必須遵循法定程序,首先由一方當事人依法向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建議,並説明變更的理由和修改的條款,請求對方限期答覆;然後由對方當事人在限期內給予答覆,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變更,或者建議再協商解決;最後經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達成一致協議後,簽訂書面協議,雙方簽字蓋章,變更協議即行生效。

四、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時,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

五、變更勞動合同後,原條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這裏特別要提出一個問題,就是勞動合同在有效期內,勞動者是否能夠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將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變更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20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同時還規定了,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原勞動合同期限為有固定期限,且合同在履行的過程中,勞動者因具備了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提出變更原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能夠與用人單位就變更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可以變更。但是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的,並且在原合同到期屆滿之時也不同意續簽的,雙方只能終止勞動關係,而不能變更原勞動合同。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第二款“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關係,並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規定,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後,若用人單位同意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勞動者簽訂了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續簽的合同履行過程中,根據該條的規定,勞動者有權要求將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變更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關於勞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在訂立以後,尚未履行完畢以前,由於某種因素導致雙方當事人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可分為法定解除和協商解除兩種情況。勞動合同的解除可以是雙方的法律行為,也可以由一方當事人提出而解除。我國《勞動法》第24條規定,勞動合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勞動法》的規定,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注意的法律問題。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無需經過用人單位同意,且自其提出書面通知之日30天期滿,勞動合同即正式解除。但是勞動者需要注意的是,提前30天提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必須是書面申請,同時要注意原勞動合同中是否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做了特別的約定。如果勞動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給付經濟補償金。

此外還有幾種情況:在試用期內的;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除了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外,其它幾種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後,用人單位還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注意的法律問題。根據《勞動法》第25條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什麼行為才構成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呢?首先,勞動紀律要在勞動合同中明文規定,規章制度必須是合法生效的。其次,勞動者的行為客觀存在,並且是屬於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影響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管理秩序的,例如:違反操作規程,損壞生產、經營設備,造成經濟損失的,不服從用人單位正常工作調動,不服從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管理,無理取鬧,打架鬥毆,散佈謠言損害公司聲譽等。再有,就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處理是按照本單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辦理的,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合同變更與解除應注意的問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