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報告範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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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標題×××

案例分析報告範文2篇

分析背景和目標、基本情況、分析所用的理論介紹、分析過程、相關問題討論和對策探討、進一步的思考等

一、選題範圍

在具體的案例或者某一類型的案例做分析報告。

二、報告內容

所有報告均應為對實際案例的分析論證,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1.案由

即對案例提供內容的高度概括,

2.案情

案情材料應當事實完整、要素齊備、行文簡潔、層次清晰、,涉及個人隱私的,須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不得使用與案件原始材料相同的當事人名稱、地名等具有明確指向性的內容(案件原始材料應當附隨報告提交,並註明案件來源或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

3.案件焦點

應當根據案情歸納、提煉、列舉出案件焦點所在,如“本案焦點在於:1.關於合同的效力問題;關於合同的履行方式問題等。

4.爭議與分歧意見

從學理和司法實踐的角度,提煉出法學理論研究的問題,應當至少具有兩種以上的觀點、主張或意見,並清晰、明瞭地敍明各自的理由及其依據。

5.研究結論

應當明確表作者對於案件性質或其處理意見的觀點和看法,並從法學理論和法律規定兩方面詳細闡明其理由和依據,使研究結論有助於解決案例本身,或者為解決類似案件提供有益幫助,或者提出理論上需要深化的問題。

一個完整的案例分析材料應包括以下幾個基本要素:

摘要

關鍵詞

正文

a) 其中正文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i.

ii. 緒論(包括研究背景,本行業情況,本公司概況) 公司生產經營情況分析(包括公司取得的成績與存在的問題)

iii. 公司擬採取的解決問題的對策分析與相關文獻理論(即針對公司存在的問題現擬採取解決措施)

iv.

v.

vi. 基本結論與對策建議 案例問題討論 參考文獻資料

尾頁要有參考文獻

例,參考文獻:

[1] 甘肅省統計局.甘肅年鑑2009[N] .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2009.

[2] 任家強,董琳瑛.基於空間統計分析的遼寧省縣域經濟空間差異研究[J].經濟地理,xxxx,(9):1435-1438.

[3] 胡青峯,張子平.基於Geoda095i區域經濟增長率的空間統計分析研究[J].測繪與空間地理信息,2007,(2):53-55.

[4] 潘竟虎,馮兆東.甘肅省區域經濟差異時空格局的ESDA-GIS[J].蘭州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2008,(4):45-50.

(目錄)

(正文)

5號,宋體,三級標題式,至少3000字。

 

【篇二】

案例名稱:農村產權改革政策的分析

xx年 11 月 30日

一、案例簡介

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佔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保障農户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

建設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二、研究主題

對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農村產權改革政策的分析。

三、發展歷程

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後確立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指農户以家庭為單位向集體組織承包土地等生產資料和生產任務的農業生產責任制形式。是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2003年3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2008年10月12日,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

xx年11月12日,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決定,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允許工業、商業、綜合等性質的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最終實現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佔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

四、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信息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改革紅利,已基本釋放完畢,“後發劣勢”日漸彰顯。在雙軌制之下,各種特殊利益集團逐漸成型。經濟改革尚未最終完成,政治、社會、文化等領域的改革,尚待更有效地啟動。但不願繼續改革,靠着特權吃市場的“原地不動派”,已隱然成為一股力量。

同時,隨着社會自由的增加,民間迅速覺醒,自我治理的要求高漲。特殊利益背後的特權現狀,與普遍的平權訴求,發生激烈碰撞。在更現實的宏觀層面,權利缺乏導致的消費不足,也使中國經濟難以持續運轉。中國已不可能不繼續改變。和胡錦濤都曾清醒宣示:“停頓和倒退沒有出路。”

迴歸具體領域,需要明晰土地產權,給農民“更大的財產權利”,以建成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需要釐清政府與市場的邊界,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建成現代市場經濟。城鄉發展不平衡不協調,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存在的突出矛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必須解決的重大問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面貌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是,城鄉二元結構沒有根本改變,城鄉發展差距不斷拉大趨勢沒有根本扭轉。根本解決這些問題,必須推進城鄉發展一體化。必須健全體制機制,形成以工促農、以城帶鄉、工農互惠、城鄉一體的新型工農城鄉關係,讓廣大農民平等參與現代化進程、共同分享現代化成果。

1.城鄉差距:城鄉居民收入比為3.1:1

國家統計局發佈的《2012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顯示,全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7917元,比上年增長13.5%,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 10.7%;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中位數(指將所有調查户按人均收入水平從低到高順序排列,處於最中間位置的調查户的人均收入)為7019元,增長 13.3%。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比上年增長12.6%,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9.6%;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數為21986元,增長15.0%。

從數據看,城鄉居民收入比為3.1:1,城鎮和農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仍保持“3”倍以上的差距。

2.農民從土地中獲益甚少

現在所有的城市土地加在一塊也就2.5億畝,但是農民擁有三大塊財產——18億畝承包地、2億畝左右農村宅基地,以及不到1億畝的其他二三產業的經營性建設用地。城市2.5億畝土地給城市居民帶來了很大的一個財產,但是農民擁有的這些資產因為受到各種各樣的產權不明晰,給農民帶來的收益很少。根據統計數字,現在每年農民從財產性收入得到的收入不到3%。

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教授鄭風田説,一般講的財產權應該有三個權利,包括處置權、轉讓權、抵押權。所以,賦予農民更多的財產權應該讓農民可以進行抵押、出租、出借、轉讓。

(二)問題分析

要想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就必須讓集體土地入市。早在十幾年前,廣東、浙江就有地方提出地方性的集體土地入市法規,全國不少地方也在試點。但由於各種嚴格的限制,農民的承包地、宅基地、住房不能作為資本流動,很難帶來財產性收入。而現實情況卻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隱形市場活躍,違法用地屢禁不止,用地流轉權利缺乏可靠保障,如何打破堅冰,讓工業化與城鎮化過程中農民也能夠真正受益,需要進一步改革。

農村土地改革已經千呼萬喚,而且也是大勢所趨。我國土地目前存在以下四方面的問題:

一是建設用地奇缺,各地正在掀起一場“推山填海”的找地運動,亟盼農地解困;二是農地閒置驚人,下鄉走一走,空心村比比皆是,這既是資源浪費,也不符合城鎮化的要求;三是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很大程度上,政府對城鎮和工業用地的壟斷帶來了這一問題;四是政府以往的徵地方式引發的社會矛盾凸現且成本逐年高漲,在以往的大規模徵地進程中,農民卻是權益受損最嚴重的一方,補償標準按農業用地價值來核算的,與土地最後的實際價值相差甚遠,所以矛盾重重。有學者統計,2012年政府土地出讓收益中有60%用於徵地拆遷相關費用。

問題的癥結還是在於農地和農民長期被差別對待,城鄉存在巨大權利鴻溝。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自由流轉市場要建立健全,就必須依靠要素市場的平等化,必須實現城鄉用地“同地同價同權”。賦予農民更多的財產權,也要賦予更多其他政治權利。當然,此前農地入市試點出現的一些問題,也要在未來試驗改革中針對性地規避或完善。

正如所説,改革是由問題倒逼而產生,又在不斷解決問題中得以深化。目前我國羣體性上訪事件中60%與土地有關,問題不可謂不大。農地直接入市能在多大程度上緩解這一問題,仍然有待各地的改革深化和具體實踐。

(三)方案對策

1.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

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説要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城鄉土地領有同等的產權權利、適用同等的法律規則。這意味着集體土地不需要走變更為國有土地之後的程序、過地方政府的手才能上市。農民持股的村集體,甚至持有單塊土地的農户及農民本人,都能同地方政府一樣,成為土地供應的主體。農村集體土地的上市,顯然不宜走政府拍賣的老路, 必須以打破土地一級市場的壟斷為目標,並與政府土地拍賣形成分庭抗禮的競爭態勢,地價才有望不受操控。農村土地入市要想真正對抑制房價起效,顯然更需競爭機制的引入以及利益關係的重建。而且這也將打破長期以來土地被地方政府壟斷的格局,也將打破長期以來,土地市場由政府與開發商分肥的利益格局。

值得注意的是,在流轉過程中要始終堅持18億畝耕地紅線,堅持用途管制,防止在流轉過程中把農地都變成建設用地。此外,《決定》中對三類不同性質的土地,改革方向和重點是不一樣的。

第一類是關於承包地經營權,明確要在堅持保護耕地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

第二類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明確“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即允許的是工業、商業、綜合等性質的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

第三類是農村宅基地,明確可“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但要堅決遏制“小產權房”,小產權房不合法的根本原因,是其不符合土地利用規劃,違反了土地用途管制,衝擊了耕地保護紅線。這意味着,即便改變集體土地性質,小產權房也無法合法化。

2.農村土地確權:

農民享有的法定財產權利中,土地是其最主要的要素。但是跟農民有關的農村集體土地中,農民的用益物權長期得不到保障。除了農民對自己的承包地和宅基地上享有用益物權外,對村集體的資產,農民也享有相應的權利。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主要是土地財產權,包括抵押、處置及最根本的交易權。

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農村集體建設土地入市是未來的必然趨勢,但前提是須明確產權主體及權益分配機制,防止公權力侵佔。如科斯定理所説:權利的清晰界定是市場交易的本質前提。確權不是形式,而是一種關係的終結,也可以説是市場交易的需求在倒逼產權權利的界定。截至xx年6月,全國林地確權27.02億畝,已完成99.05%;頒發林權證1億本,佔已確權林地面積的96.37%。全國農地確權,應像林地確權一樣,儘量在物理上確權到每家每户;一些農地如果在物理上確權到户難度太太,那可在物理上確權到村集體,但在股權上仍要確權到户。這樣,持有本村全部或部分農地的村集體就是股份公司,村集體持有的農地就是法人財產,農户或農民就是股東。這兩種確權方式,均可確保農户或農民對農地的產權權利,在此基礎上,村莊治權與產權分離也就手到擒來了。

3.治權產權分離:

目前農村最大的問題是治權產權不分:一方面村支書或村主任以村集體的名義,把持了本應為“村民自治組織”的治權,做了幾十年的村支書與村主任並不鮮見,根本不受任期限制;另一方面這種落到少數人手裏的治權,又延伸到根本沒有確權到户的村集體土地上,這些內部人等於變相把持了本應屬於農户與農民的農地等資產,可以通過利益輸送等隱蔽方式甚至明目張膽的方式化公為私。這是農村不穩定的根源所在。

(四)評估決策

1.農村產權改革給農民帶來的好處:

十八屆三中全會允許轉包耕地、出讓宅基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城市建設用地可同地同權同價是給農民發了三個大紅包。

第一個紅包是耕地轉包。農民將承包地轉包出去,平均轉包的費用上海大概一千多元,中部七八百元,西部是三五百元。

“這些地你自己不種讓別人種一年拿到七八千塊錢。兩口子到城市打工,一年掙6萬塊,加上轉包費,一年收入7萬,就進入中等收入家庭了。地交給別人種,人家搞規模化經營,效率高,又可以發展高附加值的農產品。你不轉包出去,你就拿不到第一個大紅包。”

第二個紅包是出讓宅基地。一旦宅基地商品化,商品價值一下子可以實現幾十萬億,就裝進農民口袋裏了,城鄉收入差距一下子就縮小了,中國就可以走出中等收入的區間進入高收入國家行列了。

“現在中國土地最大的潛力是宅基地,城鄉建設用地一共22萬平方公里,包括縣城和城市以上的大中小城市佔5萬,宅基地卻佔17萬,農村一個人的建設用地是城市的3.5倍。宅基地這麼大的紅利,這麼大的資源不去發揮作用?三中全會把這個金庫打開了, 誰率先把自己的宅基地轉讓誰就可以拿到這個紅包。”

第三個紅包,便是《決定》提到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城市建設用地可同地同權同價。過去農村建設用地是先徵地變成國有,再搞一級開發,再進行招拍掛,現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了,無論是集體收入也行,分給老百姓也好,又是一個大紅包。。

2.對於此次農村產權改革的擔憂:

一些人擔心農民獲得土地產權後,就會受騙廉價賣掉土地而生活無依。這些自詡的聰明人,是把農民當成智力比自己低的非人類。我們要相信農民的智慧,想用一把彩色玻璃珠去換農民的土地無疑是天方夜譚,農民不是短視的,他們會更注重長期的發展。換個角度來講,雖説“農民不能失去土地”一直被看成是社會主義革命成功的象徵,看成是國家根本制度的紅線。這個方案正在突破這一禁忌。但事實上這應該是一個不存在的問題。既然農民以前沒有實質性地擁有土地,失去便無從談起。對此前的所謂集體進行“所有權”登記確認,權屬人才可以按自己意志,決定“失去”或者是“繼續擁有”。如果國家承認農民有一塊跟國有土地“平等的權利”的土地,並且可以交易,當然比隨時可能被拆房趕人要強得多。這就類似於十幾年前的“買斷”政策,如果不給農民土地“確權”,農民連“買斷”的

機會都沒有,從前理論上的擁有便成為現在事實上的沒有。

還有些人擔心熱錢會湧向農村市場。放開農村建設用地市場後,應該注意熱錢向土地市場的大量湧入。最近幾年,國際金融資本過剩,導致國際上億公頃土地被金融資本侵佔,形成新的“圈地運動”。而近幾年,中國也存在增發貨幣,金融過剩的現象。一旦農村建設用地開閘,這個政策將對那些“有錢人”成為利好,便於他們將熱錢流入農村建設用地市場。以後,農村建設用地將成為新的投資領域,這個問題應該引起重視。

3.土地產權改革的阻力:

值得一提的是,農村土地要實施流轉,還面臨着土地政策法規瓶頸。1986年頒佈,1998年第一次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對此,中國 城市經濟學會副會長、國土資源部法律中心顧問楊重光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在我國現行法律範圍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並不允許出讓或轉讓使用權。放開集體建設用地自由流轉的最大瓶頸是法律紅線,而所面臨的法律瓶頸不僅止於 《土地管理法》、《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條例》甚至《憲法》都得隨之進行修正。

“三農問題”專家、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院長温鐵軍強調,《決定》中提出“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將打破長期以來土地被地方政府壟斷的格局,也將打破長期以來,土地市場由政府與開發商分肥的利益格局。要打破傳統的利益固化格局並非易事。一是這種利益固化格局已形成,如果切斷地方政府融資渠道,將導致地方政府資金鍊條斷裂。二是農民的權益保障呼聲較弱。要想實現“同市同權同價”,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五、結語

古老的土地,連接過去伸向未來,

我們走在中國的大地上,

我們走過鄉土,走過城鎮,走過大都會,

又將目光聚焦在了黃土地、黑土地、紅土地上;

我們走在中國的大地上,

這片土地曾經悲傷,這片土地曾經輝煌;

我們走在中國的大地上,

這片土地沐浴陽光,這片土地充滿希望。

六、參考文獻

1.何三畏,《土地:60年後的又一個巔峯時刻》,《南方人物週刊》,xx年11月1日第38期。

2.陳斌,《產權治權分離 穩定繁榮之基》,《南方週末》,xx年11月21日。

3.周其仁,《改革土地財政的難點》,,《經濟觀察報》,xx年11月16日。

4.戴志勇 ,《抓住改革時間窗口,完成現代國家轉型》,《南方週末》。

5.《形成新型工農城鄉關係,讓農民平等參與現代化進程》,《新京報》,xx年11月21日。

6.高遠至,《農地入市大勢所趨》,《半月談》。

7.王珂,《統一城鄉用地市場,賦權是關鍵》,中國網。

8.《中財辦:農地流轉不能一哄而上》,《新京報》,xx年11月21日。

9.《<決定>起草組成員:三中全會送了農民三個大紅包》,鳳凰財經台,xx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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