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委務虛制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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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委務虛制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黨委班子自身建設,及時研究解決建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從根本上提高黨委決策謀劃水平和駕馭全局能力,根據黨章及有關規定,結合黨委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黨委務虛,是指黨委班子就建設形勢、整體發展或某個重大問題,從思想、理念、政策、原則等方面進行戰略性、前瞻性和對策性研究,以總結規律、把握趨勢,制定路線、明確原則,謀劃思路、醖釀對策的活動。

第三條 黨委務虛應以常委會(黨委會)或全委會的形式進行,並嚴格遵循黨委召開會議的規範程序,由XX部門負責歸口承辦。

黨委務虛制實施辦法

第四條 召開常委會(黨委會)或全委會進行務虛,參會對象可以擴大到不是常委會委員(全委會委員)的部門、科室副職以上領導,也可以視情擴大到下一級單位的主要領導。根據研究問題的需要,還可以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本級和上級黨代表大會代表列席。

召開常委會(黨委會)進行務虛的擴大參會對象及範圍由書記、副書記研究確定;召開全委會進行務虛的擴大參會對象及範圍由常委會確定。

第五條 黨委務虛會一般定期進行,每季度專題召開一次。時間安排在季度末或下一季度的前15天。第二、第四季度的黨委務虛會,可以兼顧半年及全年工作。如有應當以黨委務虛形式研究的重大議題,也可隨時進行,但應嚴格控制次數。

第六條 黨委務虛會應圍繞中心工作,針對業務工作和發展建設中迫切需要解決的突出矛盾,以及事關全局的重大問題展開研討。主要內容包括:

(一)工作規劃類

1.研究謀劃年度或階段性工作思路,制定發展建設重要長遠規劃

2.規劃事關全局的熱點、難點、焦點問題,研究提出方向性、政策性、原則性的對策措施。

(二)形勢分析類

1.分析班子自身建設和隊伍思想狀況,制定相應的工作對策。

2.分析預判業務工作形勢,制定相應的工作對策。

3.分析預判單位內部安全形勢,制定相應的工作對策。

4.分析後勤保障工作形勢,研究提出工作建議。

(三)上級黨委要求進行分析研判或必須由本級黨委進行務虛的其他議題。

第七條 黨委務虛會議題,由XX部門收集彙總。其中,常委會(黨委會)的務虛議題,須書面報書記、副書記研究確定;全委會的務虛議題,須書面報書記、副書記同意後,提請常委會確定。

八條 黨委務虛會時間、議題和參會對象確定後,XX部門應提前7天通知業務部門和參會人員認真準備、提前思考,必要時應同時提供相關背景材料。如確有特殊情況,應至少提前5天通知。

第九條 黨委務虛會前,業務部門及參會對象必須做好前期調查研究。調查研究的一般方法:

(一)實踐調研。由部門主要領導或分管常委(委員)牽頭,組織人員深入調查研究和分析研判,在此基礎上對務虛會議題進行鍼對性的論證。

(二)羣眾調研。採取發放問卷、開座談會、個別訪談等形式,針對務虛會議題開展羣眾性的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基層羣眾的意見建議,掌握翔實的第一手材料。

(三)專題調研。通過查閲有關資料、徵求專家意見等方法,瞭解掌握與務虛會議題相關的最新理論、學術研究成果,強化頂層設計和統籌謀劃,保證務虛工作的高層次和高起點。

第十條 調查研究結束後,必須對務虛會議題進行分析研判,形成書面報告。報告應當用數據、實例、對策説話,重在分析深層次、傾向性問題,做到有觀點、有情況、有分析及具體對策措施。每位參會同志也應注意瞭解情況、思考問題、理清思路,確保能夠在會上提出針對性強的決策建議。

第十一條 召開黨委務虛會,原則上按照負責部門彙報發言——列席會議的同志發言——常委(委員)發言——副書記、書記發言的順序進行。負責部門應首先彙報調查研究和分析研判意見;而後與會同志圍繞會議議題,結合前期調研和個人思考踴躍發言,逐個闡明觀點和看法。發言過程中,允許其他同志中途提問、插話、討論。黨委正副書記應善於引導,調動與會同志大膽、充分地發表意見。對原則性、政策性較強的問題,應注意抓住爭議焦點,掌控討論方向,並倡導和歡迎不同觀點的交鋒。

第十二條 務虛研討結束後,黨委書記應對發言情況進行綜合歸納彙總,形成對務虛議題的總體看法和認識,並在此基礎上提煉形成具有結論性的觀點。

第十三條 對黨委務虛會議形成的政策、觀點、原則以及需要落實的事項,多數委員意見一致時,應當及時以口頭或者舉手的方式形成明確的決議。如兩種意見人數接近或者形成兩種以上意見,應當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論證、充分醖釀,待下次會議時再進行研究。

第十四條 對黨委務虛會形成的決議,應按照下列程序嚴格抓好督辦落實: (一)應抓緊整理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並於會後3天內,逐項分解會議決議,制發《黨委決議事項督辦單》。

(二)對工作規劃類議題,負責部門應根據會議決議內容,提出工作目標、分解工作任務、制定工作措施,加快具體項目的組織實施。對形勢分析類議題,負責部門應根據會議討論情況,抓緊修改完善分析研判材料,分解落實會議議定的對策措施。

(三)分工督辦的黨委成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加強督促協調,推動務虛成果向現實工作轉化。

(四)黨委務虛會議紀要及研討成果,應迅速報送上級黨委、下發下級黨委。其中,形勢分析報告應根據內容,報送上級對應部門或其他主管領導。

(五)下一季度召開黨委務虛會時,負責部門必須專題彙報上一季度黨委務虛會議定內容落實情況,對未辦結的事項,必須作出解釋説明。對非定期召開的黨委務虛會的議定內容,統一納入日常黨委會決議事項督辦反饋範疇。對時效性較強的議定內容,應根據需要隨時反饋。

第十五條 上級黨委應對下級黨委務虛工作進行必要的檢查指導,並將務虛成效作為衡量黨委班子能力建設的重要依據,納入年度黨委班子考核和黨建工作督導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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