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集體財產的核查與出借、賠償制度

來源:巧巧簡歷站 1.09W
學校集體財產的核查與出借、賠償制度
核查制度:
1、 學校財產由分管校長負責下的財產保管員全面負責;
2、 專用設備與專用室設施設備由專管員負責管理與使用;
3、 財產保管員應負責每學期相關設施設備的清點核查與分發、收管;期初、期末各一次;
4、 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處理,及時更新添置設備儀器,保證教學需要,凡個人原因造成教學儀器、設備及器材損壞或遺失的,依照相關規定執行;
5、 教學儀器、設備及器材的分發收管及移交等手續應當面驗收。
6、 財產保管員、專用室專管員應按照規定進行賬冊統計、管理。
出借制度:
7、 教學儀器、設備及器材專攻本校教育教學使用,在不影響教學的前提下,遵照相關規定手續方可出借。
8、 貴重儀器、設備及器材原則上不出借;
9、 出借教學儀器、設備及器材必須填寫借用單,經分管校長批准,由專管員負責經辦;
10、 出借的教學儀器、設備及器材要按時收回;
11、 歸還教學儀器、設備及器材要當面驗收,如有損壞或遺失,按賠償制度執行。
賠償制度:
1、 教學儀器、設備及器材,因本身質量原因損壞,免於賠償;
2、 教學儀器、設備及器材,因使用不慎損壞,可酌情賠償;
3、 教學儀器、設備及器材,因違反操作規範損壞,要照價賠償;
4、 教學儀器、設備及器材,引外借導致損壞、遺失,一律照價賠償;
5、 賠償辦法,由設備專員核填賠償單,保財產保管員,經分管校長批准,由財產保管員落實到財務部門繳款賠償;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