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財產損失賠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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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財產損失賠償制度
一、目的:
為增強員工的主人翁意識,並規範公司財物管理,防止公司出現財產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二、物品內容:
本制度所指的公司財物包括兩大類,一是由公司出資購買的所有辦公物品、信息設備、電動工具、裝配工具(簡稱公司物品)等;二是商場、倉庫擺放的傢俱、飾品、燈具等產品(簡稱家居產品)等。
三、權責:
1、綜合辦負責本制度的制訂、修改,及公司財物丟失、損失事件的調查、處罰工作。
2、財務部負責公司財物丟失、損壞價值的評估及賠償金額的收回、落實工作。
3、總裁(或其授權人)負責本制度的審核批准及賠償金的最終確定。
4、其他部門:配合執行。
四、管理規定:
(一)公司物品管理規定
1、公司物品歸口部門應建立公司物品管理的台帳:領(借)用公物嚴格按照申請—領(借)用或者領(借)用—歸還確認的程序進行操作,並要有明確的文書範本進行記錄。
2、領(借)用人未按規定進行領(借)用公司物品時所造成的損失,除按財務部核算後的金額進行賠償外,另視情節予以10-100元不等的處罰。
3、因公司物品歸口部門未按規定對公司物品的領(借)用進行登記所造成的公司物品丟失或損壞,且找不到責任人的時候,由歸口部門負責人按財務部核算後的損失金額賠償,另視情節予以10-50元不等的處罰;如能找到責任人時,則歸口部門責任人承擔10%的賠償責任,並視情節予以處罰。
4、領(借)用人發生公司物品丟失、損壞時,應及時書面報告歸口部門,詳述丟失、損壞的原因,歸口部門也應在最短的時間內將具體情況向綜合辦報告,若因報告不及時造成損失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並酌情進行處罰。
5、丟失、損壞公司物品時,綜合辦應及時將調查情況向財務部通報,財務部根據綜合辦提交的調查報告、公司物品丟失、損壞前的使用狀況、購置日期等進行綜合評估後,提出具體賠償數據,報總裁(或其授權人)批示。
6、丟失、損壞公司物品分客觀和主觀兩種因素,因客觀因素導致公物丟失或者損壞,由公司承擔大部分的損失,原則上由公司承擔65%的損失;因主觀因素導致公物丟失或者損壞的,損失大部分由相關責任人來承擔,原則上由個人承擔60%的損失。因私丟失、損壞公物的,一切損失由個人承擔。
(二)家居產品管理規定
1、丟失、損壞飾品類(燈飾、地毯、陶瓷器皿、花卉花藝、雕塑藝術、藝術鏡框、藝術油畫、牀上用品、玻璃器皿等家居飾品)家居產品時,相關責任人將承擔一定賠償責任,並按以下扣款規定予以賠償。
產品類別 主動報損 賠償比例 (商場產品標價 %) 末主動報損被管理部門查處,賠償比例(商場產品標價 %)
歐洲生活館家居飾品 2% 20%
其它家居飾品 5% 20%
2、丟失、損壞傢俱類(原裝進口傢俱、歐式傢俱、美式傢俱、現代板式傢俱、紅木傢俱等)家居產品時,相關責任人將承擔一定賠償責任,並按以下扣款規定予以賠償。
類別 主動報損賠償比例 (商場產品標價 %) 末主動報損被管理部門查處,賠償比例 (商場產品標價 %)
傢俱損壞,能修復且不影響第二次銷售 傢俱損壞,可修復,扣考核分 5分 扣考核分20分
傢俱損壞,可修復,需補件。需承擔補件成本費,並扣考核分 5分 傢俱損壞,可修復,需補件。需承擔補件成本費,並扣考核分 20分
傢俱損壞,無法修復需報損 5% 10%
並扣考核分20分 傢俱遺失 20% 50% 並扣考核分20分
備註:
●丟失、損壞家居產品,需當天報損,不得拖延時間不報損,任損壞產品積壓在商場、倉庫、通道等地方。
●丟失、損壞家居產品時,歸口部門因當天休息或夜班等特殊原因另行處理。
●丟失、損壞家居產品時,歸口部門故意掩蓋事實不積極上報,經其它員工發現並舉報,公司將對舉報者予以200元獎勵。
●丟失、損壞家居產品時,由歸口部門具體落實責任人,並上報相關扣罰方案。
五、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凡與本制度相牴觸的以本制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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