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計劃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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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經營計劃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條 計劃管理工作的任務:

(一)在科學預測

預測的基礎上,為企業的發展方向、發展規模和發展速度提供依據,制定業的長遠規劃,並通過近期計劃組織實施。

(二)根據市場需要和企業能力,簽訂各項經濟合同,編制企業的年度、季度計劃,使業各項生產經營活動和各項工作在企業統一的計劃下協調進行。

(三)充分挖掘及合理利用企業的一切人力、物力、財務,不斷改善企業的各項技術經指標,以取得最佳的經濟效果。

第二條 企業各級部門的主要精力,應放在各種計劃的編制、執行、檢查和考核上。

第三條 企業的計劃管理根據"統一領導,歸口管理"的原則,全廠分廠部、車間、組三級進行管理。廠計劃管理部是全廠計劃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各個職能科室,都分別是各種專業計劃的歸口部門。

第四條 為保證全廠計劃工作的正常開展,應加強綜合計劃機構,提高它在企業中應的地位和作用。各級有計劃部門和歸口部門也必須根據計劃工作的要求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計劃人員。

第五條 企業計劃必須認真進行綜合平衡,堅持"積極平衡,留有餘地"的原則,不缺口,不"打理伏"。

第六條 企業的各項計劃是市場經濟計劃的基本組成部分,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依據計劃一經下達,各級各部門都必須發動職員,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證計劃的實現。

第七條 統計工作是企業的一項基礎工作,是監督檢查計劃執行情況的重要工具,應準確、及時、全面反饋計劃執行情況,禁止弄虛作假。

二、長遠規劃

第一條 長遠規劃是確定企業未來發展方向和奮鬥目標的戰略計劃,通過年度計劃的安排逐步實現,其主要內容包括下列幾個方面:

(一)企業產品的發展方向;

(二)企業生產的發展規模;

(三)企業技術發展水平,技術改造方向;

(四)企業技術經濟指標將要達到的水平;

(五)企業組織、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安全環保等生產條件的改造;

(六)職工教育培訓及文化設施建設;

(七)職工生活福利設施的改造和提高;

(八)能源及原材料的節約。

第二條 編制企業長遠規劃的主要依據:

(一)經濟發展的需要;

(二)市場需要;

(三)企業的生產技術條件;

(四)國內外科學技術最新成就和發展趨勢;

(五)技術改進、引進和改善管理、提高職工技術水平以後所能提供的潛力。

第三條 長遠規劃的編制工作由分管計劃工作的廠長主持。計劃管理部負責彙總、綜合平衡,提出總體方案和上報。各歸口部門按規劃要求負責蒐集、整理資料提出專業規劃(草案)。長遠規劃經上級主管機關及廠長批准後分年組織實施。

三、年度綜合計劃

第一條 年度綜合計劃是企業全體職工在計劃年度內的行動綱領,又是安排季度、月計劃的重要依據。因此,企業各個生產環節和各個方面的生產經營活動,都必須嚴格按計劃執行。

第二條 年度綜合計劃的制定採取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綜合平衡的方法進行編制,由分管計劃工作的廠長負責領導,各業務歸口科室按"管什麼業務,就編什麼計劃"的原則根據規定的計劃表式,負責編制各專業計劃(見附表1.2.1),計劃管理科負責擬定編制計的總進度,組織綜合平衡於年前一個月上報下達工作。

第三條 年度綜合計劃編制的主要依據:

(一)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指令及指導性計劃;

(二)廠長提出的年度方針目標;

(三)產品訂貨合同和市場預測資料;

(四)長遠發展規劃;

(五)前期預計完成數字及本企業歷史統計資料;

(六)經審定過的各種技術經濟定額。

第四條 編制計劃所需資料由各科室車間相互提供,任何單位都不得拒絕。

第五條 專業計劃的編制,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主持,計劃草案應認真聽取分管廠領導和有關車間科室的意見,並按規定的時間報計劃管理科。報送的計劃必須附文字説明,經科長和編制人簽章後方才有效。

四、指標管理

第一條 年度綜合計劃所規定的各項計劃任務是通過一定的計劃指標來表示的。計劃指標就是企業在計劃期內在生產經營活動方面應該達到的目標和水平。為全面反映企業的技術經營活動,必須適當設置各種指標,建立健全企業的指標體系,完善和促進計劃管理工作。

第二條 計劃指標應按平均先進水平來確定,一般應高於上期實際達到的水平,並經過努力才能實現的。

第三條 計劃指標實行分級歸口管理。廠級指標(總指標)由厂部計劃管理科負責彙總、平衡、上報和下達,各業務科室負責歸口管理。車間級指標(分指標)以車間主任為首,組織有關職能人員負責管理。班組級指標以班組長為首組織工作人員管理。

第四條 為使計劃任務層層落實,計劃指標必須進行層層分解,堅持誰管什麼指標,就分解什麼指標。分解指標必須和總指標保持平衡和銜接,分解指標執行情況按規定路線進行反饋。

第五條 廠級指標的設置,由計劃管理科根據上級要求和廠內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指標歸口部門商定。

第六條 必須在當年11月底正式下達次年的工廠年度經營綜合計劃。

五、計劃指標的調整

第一條 為維護計劃的嚴肅性,企業計劃一級上級主管機關及廠領導批准下達後,必須嚴格執行,各歸口部門和執行單位均不得隨意修改。如確因客觀原因影響,經主觀努力仍不能完成計劃時,在有利於調動廣大職工完成計劃積極性的前提下,調整計劃指標必須辦理審批手續。

(一)廠級計劃指標的調整,由執行單位提出書面申請,送歸口科室簽署意見後,經計劃管理科審核報廠領導審批,屬總公司下達的計劃指標,還要報上級主管機關審批,在未批准前仍按原計劃執行。

(二)調整年度計劃指標應提前一個季度申請,調整季度計劃指標應提前一個月申請,整月度計劃指標應提前十天申請。

(三)調整某一項計劃指標,如需同時相應調整其他有關計劃指標時,應一併上報,呈請審批,以保證計劃的平衡、協調。

(四)調整計劃指標一律以書面批覆為準,在未接書面批覆以前,一律按原計劃考核。

六、計劃的檢查和考核

第一條 各級領導必須隨時監督檢查計劃的執行情況,及時發現執行過程中的問題,採取解決問題的有效措施,以保證計劃的順利完成。

第二條 檢查計劃執行情況,應充分利用統計報表,會計報表,業務報表等資料。檢查計劃的實際完成數,一律以統計報表數為依據。

第三條 計劃的考核必須與經濟責任制考核相結合。考核的計劃數,一律以上一級部門批准或下達的計劃數為依據。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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