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試用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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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目的。

為規範試用期對職工的管理,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使新職工儘快熟悉工作崗位,促進試用期職工的成長和進步,適應公司企業文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相關説明。

1、 試用期是指公司和職工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

2、 試用期起始時間是職工報到之日,結束時間是職工轉正之日。

職工試用期管理制度

第3條 職責

1、 人力資源部負責新職工入職引導、實施公司級培訓、組織對新職工的考核評價等工作。

2、 用人部門負責新職工的工作安排、培訓指導和考核評價。

第4條 管理原則。

1、 對試用期職工的管理採取“輔導與開發”和“管理與評價”相結合的雙重方式。

2、 試用期職工的管理以各用人部門為主,人力資源部協助。

第一章 試用期限管理

第5條 對新進職工原則上均應設定試用期(特聘、特約人員及董事會成員除外)。

第6條 職工試用期限以勞動合同約定期限為準,公司有權根據試用期職工具體表現提前或推遲結束試用期。

第二章 職工入職前準備

第7條 招聘人員就新職工的入職時間、入職指引人等與用人部門做好協商、並準確填寫“入職事項準備清單”。

第8條 招聘人員在新職工報到前1日準備好入職時需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補充協議”及“入職申明”,準備好“職工手冊”。

第9條 人力資源部在新職工報到前1日按照“入職事項準備清單”準備物資。

第10條 部門負責人實現瞭解試用期職工的工作經歷、教育程度與所受過的專業訓練,指派相應的入職引導人。

第三章 試用期職工入職管理

第11條 新職工入職時需攜帶以下個人資料。

1、 身份證原件、複印件各1份。

2、 學歷證明原件、複印件各1份。

3、 近半年內有效的體檢報告。

4、 1寸彩色免冠照片4張。

5、 部門崗位(如出納、收銀員、司機、倉管等,具體按錄用通知要求執行)需提供本人房產證明、户口本、駕照等。

第12條 人力資源部協助新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補充協議”,解答試用期職工的疑問。

第13條 人力資源部收取試用期職工所有應交資料並裝訂備檔,建立試用期職工檔案,同時在OA數據庫中錄入相關資料,公告試用期職工相關信息。

第14條 人力資源部組織入職培訓,培訓課程包括公司簡介、企業文化、薪酬福利、職業生涯規劃和商務禮儀等。

第15條 辦理完入職手續後,行政人員向新職工發放辦公相關物資,人力資源部將新職工介紹到部門,由部門指導其開展工作。

第四章 試用期培訓

第16條 為使新職工儘快、有效地融入公司,早日在工作崗位發揮其自身優勢,公司對新職工實行公司、部門、崗位三級培訓。

第17條 各部門結合自身特點和要求,建立部門新職工培訓方案,依此制訂新職工培訓計劃,由人力資源總監批准後執行。

第18條 入職引導人職責

1、 帶領試用期職工熟悉本部門及其他各部門情況,將試用期職工今後要緊密合作的部門和職工介紹給他們,同時介紹企業公共場所的位置,包括會議室、停車場、安全出口和洗手間。

2、 與試用期職工進行入職面談,商討其入職後具體工作安排,並向試用期職工描述其所在部門的部門架構、崗位名稱、崗位職責等,簡單介紹將來的職業發展方向和今後工作中會遇到的實際問題。

3、 教試用期職工熟練掌握OA系統進行操作。

4、 公司舉辦活動時,應及時告知試用期職工並同其一起參與,讓其儘快融入公司。

5、 負責與試用期職工進行正面溝通和工作引導,及時瞭解試用期職工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幫助他們儘快解決問題。

6、 在試用期職工“轉正申請表”上給予客觀並明確的評分及建議。

第19條 職工入職後,應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遵照各崗位工作流程和操作規範嚴格要求自己。

第20條 新職工在培訓期間的表現及培訓考核結果,可作為判定試用是否合格的依據之一。

第五章 試用期職工溝通

第21條 人力資源部在試用期職工入職的第1天與其進行簡單的電話訪問與跟蹤。

第22條 試用期職工入職第1周、第2周、 1個月、試用期結束時,人力資源部負責安排與其面談並做好書面記錄。

第23條 試用期面談人員標準見下表。

試用期面談人員安排表

崗位級別

對應崗位

試用期面談人

高層管理

主管副總

總經理

中層管理

部門經理、副經理

主管副總

基層管理

主管

部門經理或副總經理

主辦專員

高級專業人員、技術人員

部門副經理或主管

操作員

文員、電工、司機、前台

部門主管

第24條 試用期面談具體內容。

1、 第1周、第2周面談,首先由面談人向試用期職工的入職指引人瞭解其在生活和工作中的情況,再根據瞭解到的情況對試用期職工進行評定,進而進行訪談。

2、 新職工入職1個月的面談,由面談人與試用期職工進行溝通,指明試用期職工目前較好與不足的地方以及是否有需要幫助的地方。

3、 試用期結束面談,由面談人將試用期職工是否轉正及原因告訴試用期職工,如轉正則需溝通轉正後的待遇情況及下階段的工作計劃。

第六章 試用期薪酬福利管理

第25條 試用期職工的薪資標準按入職時簽訂的勞動合同執行,核算時間從到崗工作之日起計算,日工資為月工資除以當月實際工作日。

第26條 試用期職工的各類補助按正式職工的80%發放。

第27條 試用期內累計事假不超過3天,如遇特殊情況超過3天需報部門經理及人力資源部審批。

第28條 試用期職工可持相關證明請病假,請假程序和天數與正式職工相同。

第七章 試用期職工考核

第29條 試用期職工實行月度考核和轉正考核,試用期職工對當月工作作總結,指導人、部門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綜合鑑定,考核情況報人力資源部備案以作為轉正考核依據。

第30條 部門將考核結果反饋給職工,考核合格的職工可繼續試用,必要時可提出改進意見;考核不合格的職工應予以辭退。

第31條 試用期滿前2周,試用期職工可從OA系統根據轉正流程申請轉正。

第32條 試用期滿前,試用期職工的直屬上級就試用期間該職工的績效、能力、態度方面進行評估,並填寫轉正評估表。

第33條 人力資源部根據職工所在部門提交的“轉正評估表”和工作記錄進行轉正審批,並審批轉正生效日期及轉正後的薪酬福利待遇。

第34條 人力資源部負責簽發“轉正通知單”,並由轉正人員在“轉正確認表”上簽收,以示確認。

第35條 職工表現優秀,可由用人部門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提前轉正。

第36條 經審批轉正的職工到人力資源部辦理轉正手續,人力資源部做好職工信息的更新。

第37條 試用期間職工可解除勞動合同,但應做好工作交接。

第38條 職工試用不合格應予以辭退,並做好交接工作。

第八章 附則

第39條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由總經理簽字後公佈生效。

第40條 本制度的修訂由人力資源部集中修改意見,總經理批准通過後予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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