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用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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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公用品管理條例

辦公用品管理制度

1、辦公用品應登記造冊,並由祕書處統一發放和管理。

2、各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按規定程序領取相關物品。

3、各部門領取辦公用品時,應由該部門負責人打申請報告並簽字,經祕書處同意方可領取,並備錄在案。若領取物品數量較多或大件物品,需報上級組織。

4、各部門領取的辦公用品由部門自身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借出。

5、各部門應有節制的使用辦公用品,避免鋪張浪費。各部門領取的物品應按規定數量領取,超出、破損部分均由部門自行解決。

6、辦公用品為公有財產,不得損壞、遺失、據為已有。

二、辦公用品借支條例

、各部門向辦公室借出物品,需經祕書處負責人登記在冊,

並註明所借物品名稱、數量、借出日期和歸還日期。

、辦公用品不得擅自向外借用,特殊情況急需外借時,須由使用方向祕書處打借條,經同意後方能借出。

、借出物品應及時歸還,經檢查完好後,方能註銷借條,並由祕書處保管。

、借出物品未及時歸還者,由借出人員負責追回,並停止借物者借取資格。

、辦公用品支出應由祕書處負責人根據各部門工作需求,按規定程序發放。

該制度由祕書處制定,所有人員務必嚴格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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