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規章制度範本(詳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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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本公司為建立制度、健全組織與管理,制定此規章制度。本公司員工的管理,除法令及勞動契約另有規定外,悉以本規則辦理。

公司規章制度範本(詳細版)

第二章 員工日常行為規範

第一條 員工必須遵紀守法,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如有違反國家法規者,一律解職。

第二條 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服從上級指揮,違反者,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條 員工對內應善盡本份,認真工作,愛惜公物,減少浪費,提升品質;對外應嚴守職務機密,維護公司形象。

第四條 員工應樹立主人翁精神、增強責任感。

第五條 員工應樹立良好的工作態度,積極上進,培養榮譽感。

第六條 公司員工應和眾共濟,通力合作,友愛相處。不得滋生事端,擾亂秩序,不得有組織派系,搬弄是非及爭吵逗毆以防礙公司士氣與團結。

第七條 員工應時刻維護公司利益,勇於制止任何損害公司利益的事情。

八條 員工對職務或公事建議或請示,應循級而上,非有緊急或特殊事件不得躍級呈報。

第九條 部門經理應秉承公司理念,尊重員工人格,親切誘導,以身作則,切實執行業務,提升工作效率。

第十條 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調派職務時,若為能力所能勝任者,員工不得拒絕。

第十一條 認真接聽、轉接公司電話,做好電話留言;

第十二條 熱情接待公司來訪人員;

第十三條 對上級領導安排的工作任務,及時彙報工作進程,遇困難及時彙報,做到有始有終;

第十四條 對公司輸出的郵件、傳真、信息等必須及時與客户確認查詢。

第十五條 員工不得攜帶危險品、刀器、易燃易爆等物品進入工作場所,因而發生事故者依法論處。

第十六條 在下班之後,值勤人員或最後離開公司者應將公司的門窗、電腦,打印機、飲水機等設備的電源關閉。

第十七條 員工按照有關規定申領辦公用品,所有從公司申領的用品均為公司財物,要妥善保管、正確使用,不能佔為己有,離職時須交還。

第十八條 員工上班時間內不得兼差或從事其它危害公司業務的行為

第十九條 員工承辦事務不得收受饋贈或回扣,亦不得藉機為自己或他人圖利。

第二十條 員工應奉公守法,不得假籍職權貪污舞弊,亦不得假籍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第二十一條 公司員工在職務上,應注意下列事情:

確實掌握及瞭解本身職務與工作內容範圍;

處理事物應明確、負責、重時效,凡事應今天事今天畢;

交辦事情完成後,應主動報告經理或交辦部門知曉;

服從組織體制及規定,團結諧和,排除本位主義,以公司為重;

工作如有疑難,應即請示上級,不得藉故拖延,積壓或擅做主張。

第二十二條 各級領導應注意下列事情:

深切瞭解公司決策及經營方針以及自己的職責和任務;

交辦部署事項,應合情合理,酌量酌時;

對於部署言行舉止、品德、技能,應隨時予以注意,糾正並重視教育訓練及考核;

4.如因監督不周,以至發生瀆職情事時,直接領導應負連帶責任。

第三章 聘任管理制度

第一條 本公司各部門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依人員徵募流程的規定提出申請,經總經理核准後,由人事部門辦理徵募事宜,經部門經理應試合格。

第二條 新進人員經考試或審查合格後,經總經理核准後任用,若有特殊人才或特定人員可由部門經理書面(人員聘用申請書)呈報總經理核准後方可任用。

第三條 部門經理應將核准後的新進人員資料(應徵資料)及人員任用申請書一併送交人事部門依新進人員手續辦理。

第四條 新進人員於報道七天內,應繳交下列文件,否則不予任用。

1、身份證影本(需繳驗正本);

2、個人人事資料及三個月內半身照片四張;

3、其它必備的證件。

第五條 新進人員交齊上述文件並經過試用期後,人事部門方可辦理加入社會保險手續。

第六條 經公司錄用新進人員到職起2-3個月內為考察期,考察期間薪資是以當地工資水平給予;考察期滿合格後進入試用期,職員試用期為1至2個月,但成績優良者,可縮短其試用時間。期滿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僱用並簽訂勞動合同。

考察期間或試用期間經考核:

1、不適用者,公司得隨時無條件予以解僱,其薪資按照實際工作天數核算;但總共在本公司服務未滿十五天而自動離職者不予發放薪資。

2、品行不良或服務成績欠佳或無故曠工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解僱。

3、表現特優者,得由部門經理簽報總經理核准縮短試用期限(試用期最短為十五個工作天)。

第七條 試用人員的考核依據:

工作能力與表現——對工作熟練、謹慎及勝任度;

對公司的自信力——是否有認同公司的經營理念與策略;

敬業精神——對所交付的工作是否兢兢業業、如期完成;

出勤記錄——有無遲到、早退、曠職等記錄;

榮譽感——是否具有團對精神及意識;

親和力——是否待人接物和睦相處、坦誠真實。

第八條 試用期滿人員,由直屬部門經理予以考核,以書面(試用期滿薪資調整表),呈報總經理考核的,方為正式任用(薪資調整實施天從正式任用天算起)。

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的一者,非經總經理特別核准者一概不得錄用:

負案在身且尚在緩刑期或被褫權尚未復權者;

原在其它公司和機關服務時,未辦離職手續、名聲很差或被解職免職者。

第十條 服務年資自到職天算起,停薪留職或服役期間不予計算;辭職或退休後復經任用者其原有年資不予連續計算(除特殊情況經總經理核准外)。

第四章 作息與考勤制度

第一條 作息時間:

1、星期一至六:9:00——17:30;

2、中午休息時間:12:00——13:00 ;

3、本公司為雙休制。

第二條 週日及國家法定假天均休息,但考慮到本公司業務的特殊性,將安排人員進行輪流值班。

第三條 員工上下班一律親自打卡(簽到),經總經理核准免打卡(簽到)者除外。

第四條 遲到(早退):

朝、夕會未到並未請假者給與相應處罰。

上班遲到15分鐘之內者為遲到。

上班遲到15分鐘至1小時者,以曠工半天計;

無故遲到1小時以上者,以曠職1天計;

提早下班15分鐘之內者為早退。

提前下班15分鐘至1小時者,以曠工半天計;

提前下班1小時以上者,以曠職1天計;

於一個月內遲到及早退合計超過三次(含三次)者不予發放全勤獎金;

於一個月內遲到及早退合計超過三次(含三次)者,每三次視為曠工一天。

10.以上情況均會根據情況給予罰款,因處罰得來的罰款本公司一律不歸為己有,勻平均補貼給所有員工。

第五條 因業務,須於晚間或假天加班者,應事先呈報部門經理以便列入考核。

第六條 外出洽公者,若預知會延誤上、下班時間者應事先報備部門經理簽字,方可免除上、下班打卡(簽到);在外恰公無法於上、下班前趕回公司者,應以電話報備部門免除上、下班打卡(簽到),但次日須請部門經理在出勤卡上補籤確認。

第七條 財務部負責每月員工出勤的統計,作為當月工資發放的依據。

第五章 請假制度

第一條 員工確因事或因病需要請假時須填寫請假單,按規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

第二條 事假:

每月請假不得超過兩天,超過者原則上不給予批准,具體視特殊情況而定;

全年請假不得超過十五天,每次不得超過連續五天;

一次請假超過十天(含)者,須辦理停薪留職手續;

事假為無薪給假,(以天數為計算單位)。

第三條 病假:

1、凡請病假經領導簽字,全年累積不得超過三十天;

2、病假連續兩天以上(含)請附醫師診斷證明;

第四條 產假:

女性員工分娩前後給假五十六天(產婦產檢可提前請產假或產假未休完者可轉換為年假);

妊娩三個月以上流產者,給假十天;

未滿三個月流產者,以病假處理;

服務滿一年以上者,請假期間基本工資照發;未滿者減半發給。

第五條 婚假:請假期間基本工資照發。

第六條 公假:

公司派遣學習、考察、辦事或特別指定任務、拜訪客户者;

請假期間薪資照發。

第七條 工傷假:

員工因執行職務而受傷或致病者,須申請工傷假;

工傷假在一年(含)的內者,基本工資照發;

第八條 請假時依下列規定呈報核准:

一般員工請假兩天以內(含)由副總經理核准;三天以上由總經理核准。

第九條 凡請事假先申請,如因患病或特殊狀況者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事先申請時,應先以電話向所屬部門經理報備並向人事部門負責人報備,但應於假後兩天內補辦請假手續;逾期則視為曠工。

第十條 凡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前後,不得請假。

第十一條 事假、病假的規定天數,年度中途到職者按比例計算。

第十二條 員工請假期間無論假別或天數,應覓妥職務代理人,來負責一切事物事宜,否則視同曠職。

第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事情的一者,視為曠職論,曠職一律扣薪三天以示懲戒,凡一個月內曠職累計達三天者,予以解職處分:

未經准假而擅離職守或缺席者;

無故遲到或早退1小時以上者;

凡未事先請假,而逾期未補辦請假手續者;

凡事先請假未覓妥職務代理人者;

停薪留職,未辦妥手續者。

第十四條 員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須辦理停薪留職:

請病假一次在十天以上者;

請事假一次在十天以上者;

因案被法院拘留十天以上者,但經判決不起訴或無罪確定者;

因特殊事由需停薪留職者。

第十五條 停薪留職者,請辦妥停薪留職手續方為生效,否則視曠職論。

第十六條 員工停薪留職期間,除停發薪資外並停止享有公司一切的福利。

第十七條 停薪留職最長以三個月為限,其原因消除後,應於三天內自請復職,否則視同自動離職。停薪留職人員,概不保留底缺,如原服務部門無缺額或業務上已無需要時可以不批准其復職。

第六章 離職制度

第一條 員工擅自離職者,應以下列規定辦理:

1、經理及會計人員於三十天前,一般職員於十五天前,書面形式呈請核准;

2、離職須填寫離職申請表、工作交接表、客户資源信息交接表與物品交接表;

3、未依規定辦妥離職手續而離職者,除不發給當月薪資及獎金外,公司若因而蒙受損失時,將視情節予以追訴。

第二條 員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公司可不經預告,直接解僱並送有關部門處理:

1、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證據確鑿者;

2、向外泄露公司機密,造成公司重大損失者;

3、偷竊或侵佔公司財務或營私舞弊或挪用公款者;

4、對公司人員實行暴行脅迫或重大侮辱行為;

5、故意損毀公司物品或機器設備者;

6、攜帶危險禁品或防礙公共安全的物品進公司或釀成以外災害者;

7、有煽動員工怠工或罷工的具體事實者。

第三條 員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公司可以不經預告,直接解僱:

1、工作態度惡劣,嚴重影響公司工作環境者;

2、在公司不自尊自重、使公司員工理念偏激,擾亂正常工作秩序者;

3、連續曠職三天或一個月內曠職達三次者;

4、與廠商勾結或收受廠商財務,證據確鑿者;

5、未經許可,兼任其它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相近的業務者;

6、有其它重大過失或不檢行為導致較嚴重後果者。

第七章 移交制度

第一條 凡本公司任職的人員如遇人事變動、離職、調職等,均應辦理移交手續。手續辦妥後方可離開原職,未完成移交手續而離開者,公司將扣發所有薪資,直至辦妥移交手續後補發(移交手續不得超過一個月),若因移交不清或未辦理移交手續,而使公司受損時,公司將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二條 員工移交事項如下:

個人保管或使用的公司物品;

本公司或部門有關的印章;

本部門及個人保管的客户資源信息;

未辦完或未結案的重要業務資料;

本部門保管的其它所有資料,包括電子資料。

獎懲制度

第一條 員工的獎勵分下列二種:

嘉獎——根據功績做相應嘉獎;

特別貢獻獎——獎金上不封頂,也有可能是帶薪旅遊或實物獎品,由公司董事會視具體情況而定。

第二條 員工有下列表現之一者,予以嘉獎:

對公司有特殊良好表現者;

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熱心服務,有具體事實並經主管經理提報批准者。

第三條 員工有下列表現之一者,予以小功:

對公司業務、企劃或管理制度建議改進,經採納施行有一定成效者;

全年全勤,無遲到、早退及請假者;

檢舉違規、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而使公司及時防範者。

第四條 員工有下列表現之一者,予以大功:

遇災後,為公司搶救有功者;

替公司開源節支,節省重大支出,有具體事實並經過經理提報批准者;

揭發重大不軌活動,經查屬實者。

第五條 員工有下列表現之一者,予以特別貢獻獎:

一年內記大功三次者;

對公司業務、企劃或管理制度建議改進,經採納施行有巨大成效者;

工作定期考察,考績優良,未曾曠職或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對公司有特殊貢獻,堪為全公司員工表率者。

第六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懲戒:

上班時間後有吃早餐、零食等行為;

上班期間非公務需求而閲讀報紙者;

公話私用,屢教不改者。

第七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警告:

未經許可,擅自在公司推銷物品者;

未經許可,帶外人進入工作場所或讓外人使用公物者;

態度傲慢,不服從負責人員指派工作者。

第八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小過:

工作時間內,作其他事情,如睡覺、下棋;

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圖利者;

為他人做不實的證明者;

偷拆他人或公司的信件者;

5、對上級人員有關職務上的查詢,有故意隱瞞或作不實的報告者;

6、代人打卡或簽到(託人者同)而證據確鑿者;

7、遺失公司支票、匯票等重要票據,但未造成重大損失者。

第九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大過:

有瀆職,失職等情況,後果較嚴重者;

違反命令或有威脅、侮辱主管的行為者;

為逃避或轉嫁責任,做虛假記錄或報告者;

在工作時酗酒滋事或擾亂秩序者;

怠工、罷工者;

其它關係情節重大者。

第十條 員工遺失公司財物,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均應負賠償責任並視情況進行處分:

遺失現金者,照遺失金額賠償;

遺失支票者,經止付無效而被冒領者,按票面金額賠償;

遺失貨品者,照市場價金額賠償;

遺失其它財物者,照購買價金額賠償。

第十一條 各部門負責人對其下屬人員有包庇縱容或未盡監督考核者,應負連帶責任,如情節重大者調職降級。

第九章 員工福利制度

第一條 本公司正式員工可享受本公司一切福利待遇。

第二條 正式員工均參加社會保險,享有各項保險權利。

第三條 公司可視情況,不定期舉辦員工聚餐、郊遊等集體活動。

第四條 員工與配偶若同時服務於本公司者,其各項福利可享雙份。

第五條 部門經理隨時呈報表現優秀的員工,經公司評審後視情況發給各種獎勵,具體參照第八章的員工獎勵制度。

第六條 公司年終結算如有盈利,對於全年無重大過失員工發放年終獎金,發放標準如下:

服務滿一年者發放月薪一個月,未滿一年者按比例發放;

未到年終離職者不發。

第七條 公司年終結算如有盈利,根據考核,對工作表現優秀的員工進行調薪。

第八條 公司每逢重大節慶日(春節、中秋節等)向員工發放禮品或禮金,其金額視公司業務盈餘及財政狀況而定。

第九條 每月18日作為公司工資發放日,發放前月工資。

第十章 崗位管理制度

第一條 部門主管、經理崗位職責

1、嚴格遵守公司相關管理制度規定。

2、維持公司各部門的正常運轉;

3、合理安排每個項目的正常運作;

4、指揮監督部門員工的日常工作,積極引導他們順利開展工作,使公司業務高效運作,快速發展;

5、部門主管有權招聘、解僱部門人員,但須經總經理批准;

6、部門主管有權調整部門人員崗位與工作;

7、如部門主管未合理的安排工作,經理有權立即作出調整;

8、加強成本核算,厲行節約,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第二條 財務部門崗位職責:

1、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開展工作。嚴格遵守公司相關管理制度規定;

2、認真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據準確,帳目清楚,日清月結,及時編制會計報表並按期上報;

3、妥善保管會計憑證、帳簿和報表等檔案資料;管好各種印章、空白支票、空白收據。收據與支票領用時應辦理領用手續,使用完應辦理註銷手續;管理庫存現金與各種有價證券,保證其安全完整;

4、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5、定期將會計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憑證、報表等有關內容相符;

6、空白合同由財務部統一管理,業務員申領合同,必須做好登記、備案;

7、財務部有權督促業務員簽訂合同;

8、每單業務結束後,有權向業務員確定金額,並結算;

9、在結算過程中,如發現有違規操作的,不得給予結算提成及獎金;

10、及時配合業務部開據發票,送貨單等票據;

11、在收款過程中,業務員如遇有扣款行為的,必須向業務員索要客户扣款證明,否則視為應收款項處理;

12、業務開展過程中,如發現有違規操作的,有權拒絕支付款項,並及時向總經理或董事長彙報;

13、認真核實報銷憑證,由上級領導簽字後方可支付;

14、認真、統一管理公司客户資源,做好歸檔管理;

15、每月將應收款、應付款、辦公費用、工資、業務開支等報送總經理審閲。

第三條 企劃部門崗位職責:

1、嚴格遵守公司相關管理制度規定;

2、及時、準確的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務;

3、積極配合業務部和設計部的有關工作,做到盡善盡美,並保持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和交流;

4、正確掌握客户對產品的要求及市場信息,對產品進行正確的定位、延伸;

5、服從並積極完成上級領導安排的其它任務;

6、不斷提高自身的綜合能力,不斷創新,爭取又好又快的發展。

第四條 業務部門崗位職責

1、嚴格遵守公司相關管理制度規定;

2、經常與客户保持聯繫,加強管理,保證業務各個環節不出問題;

3、及時掌握客户對產品的要求及客户信息,向公司反饋信息,為公司的業務拓展提供依據;

4、準確掌握客户對產品要求的各個細節,與企劃人員及時交流;

5、服從並積極完成上級領導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務;

6、業務員接單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特殊情況除外),並把公司的相關資料按規定送達客户;

7、合同一式三份,一份交客户,一份交業務部,一份交財務部;

8、簽訂合同後,應及時收取貨款;如遇客户拒不付款,則必須將商品完好拿回公司,否則貨款將暫時從業務員薪資里扣除,直至拿回貨款再補發;

9、貨款應及時交到財務部,不能另作它用,一經發現,一律依法追回並解職。

第五條 客服部門崗位職責

1、嚴格遵守公司相關管理制度;

2、熱情接聽客户電話並認真做好各項記錄;

3、如遇客户投訴等電話,必須耐心、平和的進行接聽和處理;

4、愛惜所用的電腦、電話等公司財物;

5、在崗時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6、積極參加公司的業務培訓並不斷提高自身的素質及業務水平;

7、如遇解決不了的問題,及時向主管領導進行彙報;

8、及時向相關業務部門轉達客户的各種訴求。

第六條 設計部崗位職責

1、嚴格遵守公司相關管理制度;

2、及時、準確完成公司安排的設計任務;

3、設計師設計稿子必須按企劃部門的要求進行設計,對設計工作單上規定的要求嚴格執行;

4、設計師根據工作的時間自行調整、支配,按時完成;

5、晚上加班者,一般正常情況下請勿超過23:00,次日早上9:00正常上班;

6、如特殊情況任務時間緊迫,加班超時過晚,允許次日延遲一個小時上班;

7、服從並積極完成上級領導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務;

8、不斷提高自身的設計水平;

9、設計工作單由財務部發放,一式三份,一份財務部留存,一份交於主管,一份由設計師本人保管;

10、設計單子完成後,設計師將設計工作單三聯一併交回財務部,並簽字認可完成情況,由主管寫上評議,將作為提成獎金依據,如未填寫設計工作單的一律不計提成及獎金。

第十一章 衞生與安全制度

第一條 公司員工應共同維護好環境及公共衞生,隨時整理工作環境,保持整潔。

第二條 公司全體員工,均有防止或搶救火災及其它災害的責任。

第三條 員工發現有突發狀況時,應及時反映上級與及隨機應變,做必要的安全處理措施。

第四條 員工在值勤職務時需要使用公司車輛,應先報備核准,並需先了解其性能,檢查車況。行車時亦需遵守交通規則,倘有違規罰款時須自行處理。

第五條 員工每天上下班離開公司時,應檢查電燈、門窗、電腦、電器等,以防盜竊或火災發生。

第十一章 培訓制度

第一條 公司為鼓勵員工進修,充實專業知識,提高工作效率,擬辦理在職員工教育培訓,增強自身各方面素質。

第二條 培訓項目分為:

1、新員工由人事部門發放公司規章制度並進行解讀和釋疑;

2、各部門按照擬定的培訓教程對新員工進行崗前培訓;

3、在崗員工將根據不同階段,接受公司的再培訓計劃;

4、公司將視不同情況,對員工進行鍼對性的培訓。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條 作為在公司裏任職的全職股東,除積極遵守此《規章制度》的同時,還須遵守《全職股東守則暫行條例》,此條例不隨本規章制度向非股東員工進行發放。

第二條 本規章制度若有未盡事宜,需修改補充時,另行通知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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