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黨政機關部分專業領導崗位試聘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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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對黨政機關部分專業性較強的領導崗位,根據工作和職位需要,通過簽訂聘任合同的方式,讓被聘人員在規定期限內擔任一定的領導職務,即實行領導職務聘任制。被聘任的人員可以是黨政機關人員,也可以是黨政機關以外的人員。中共上海市委組織部近日下發了《上海市黨政機關部分領導職務聘任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自下發之日起試行。
  ■試行範圍
  《辦法》規定, 本市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工作部門及其內設機構中,一些需要具有較強的專業知識和技術水平才能勝任的,且不需要由國家權力機關等依法選舉或任命的局級以下(含局級)領導職務,可以採用聘任制。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及黨和國家另有規定的領導職務,不實行聘任制。
  ■聘任條件
  聘任人員一般應當符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和任職資格以及職位要求的其他條件。可採取直接聘任或公開招聘等方式進行。實行一年試用期。聘任人員每一個聘任期不超過5年,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表現可以繼續聘任,也可以委任。
  ■享受待遇
  《辦法》指出,聘任人員在聘任期內具有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者)身份,享受同級領導幹部的待遇(聘任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聘任人員按照同級領導幹部管理辦法以及聘任合同進行管理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機關續聘、解聘的依據。聘任人員聘任期內因故解除聘任合同或聘任期滿不再續聘的,所任職務終止。原不具有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者)身份的,不保留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者)身份。


來源:《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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