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解除合同應以書面形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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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解除合同應以書面形式通知

  
  
   【案例】朱某原是某商場的司機,並與商場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在商場工作期間,他踏實肯幹,贏得了大家的好評。同時朱某又生性正直,疾惡如仇,他舉報商場某主要負責人在購銷活動中有不規範做法一事被該負責人知曉後,常遭到此人的報復打擊。朱某一忍再忍,後來兩人終於發生了激烈的爭吵。爭吵中朱某提出不在商場幹了。結果從爭吵發生的第二日起,朱某就沒來上班,並於一週後與一出租汽車公司簽定了勞動合同,成為了一名出租車司機。 一日,朱某突然接到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申訴書副本。原來某商場以朱某擅自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為由,要求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並將其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仲裁委員會調解,朱某、某商場和出租汽車公司三方就有關的損失賠償達成了調解協議,由朱某和出租公司共同賠償有關損失。
  
  【評析】本案的核心問題是勞動合同的解除問題,在實踐中由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情況千差萬別,引起勞動合同解除的原因又各不相同,再加上當事人勞動法律知識的缺乏,造成了勞動合同解除方面的一些不規範做法,並最終釀成勞動爭議。
  
  首先,應當強調的是:《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這就是説勞動合同一經簽訂,便具有了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也就相應地承擔了一定的權利和義務,在正常情況下,雙方應完全地履行這些義務,直至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為止。
  
  其次,應當説明的是,勞動合同又是可以解除的,勞動合同一經簽訂便具有了法律約束力,並不意味着勞動合同是不可以變更和解除的。在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情形時,勞動合同便可合法地變更和解除。《勞動法》針對勞動合同解除的不同情形做了規定。其中《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才能終止。
  
  第三,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有一定的形式要件和時間要求。《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本案看,即便是朱某在爭吵時提出的“不在商場工作了”可以被認為是一種解除勞動合同的口頭申請的話,它也會由於缺乏《勞動法》規定的形式要件(即書面申請)和時間要求(提前三十日)而不能被認為是一種合法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也就是説,雖然朱某與商場的負責人在爭少中提出不在商場幹了,但是他們之間的勞動合同並未合法地解除,雙方之間因勞動合同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也並未終止。在勞動合同解除前,雙方應依法履行合同。
  
  本案中的朱某沒有依法與商場解除勞動合同,給自己帶來了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的法律後果,而招用未解除勞動合同的朱某的出租汽車公司也不能免除其依法應承擔的連帶賠償責任。
  
  寫到這裏,這案子不免讓人感到一絲沉重,象朱某這樣一個誠實正直的勞動者遭受這樣的結局,本不是我們所想看到的。這裏我們想到了一連串的結果,如果朱某能多知曉一些勞動法律知識,如果朱某能聽取有關部門或律師的諮詢意見,如果用人單位對職工多關心一些,及時説明有關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結果可能不會是這樣。在這裏我們只能説的是勞動法律知識的普及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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