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與解除勞動合同的後果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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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北汽集團出租汽車公司在1995年招用了一女出租司機姜某,當時簽訂了五年期的勞動合同和同期的承包合同。結果在合同剛簽訂一個月,姜某在一次出車時因為遇見醉酒乘客,因受驚害怕而導致精神失常。於是公司與姜某的父親關於車輛的承包合同簽訂了一個書面的解除協議,此協議中對勞動合同沒有提及。在2003年7月,姜某又找到公司,要求公司補發1995年至2003的基本工資,補繳1995年至今的社會保險。該案先是由當事人去西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勞動仲裁,但是西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她下了個不予受理通知書。後來她就找到了我。

接受代理:

由於時間間隔比較長,姜女士找到我時,她手邊只有一份解除承包合同的書面協議,勞動合同和承包合同都沒有。我在瞭解事實之後,認為承包合同的解除,並不能夠代表勞動合同也已經解除。因此我感覺這個案件還是有勝訴可能的,所以接受了委託,將此案訴訟到了西城區人民法院。

代理過程:

在代理過程中,我提出,姜某與公司之間是存在兩個合同,兩種合同關係的。兩個合同,一個是勞動合同,一個是車輛承包合同;兩種合同關係,勞動合同所調整的是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承包合同調整的是雙方之間的車輛承包關係,本質上是一種經濟關係。勞動合同是承包合同的基礎,勞動關係是承包關係的基礎。承包合同的解除不能代表勞動合同已經解除。所以説我們認為,雙方在1995年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仍然是存在的,雖然姜某從來也沒有再去公司上過班,但是這一因為是姜某確實長期患病的原因,二也是公司從來也沒有對姜某提出過讓她上班的原因。既然雙方的勞動關係存在,公司就應該給姜某上這五年的社會保險。

在訴訟中,公司提供了當時與姜某一起去公司上班的其它員工的勞動合同和承包合同,在這些承包合同中有一句話:“承包合同解除後,雙方應該辦理勞動合同的解除手續。”以此來説明承包合同的解除,與勞動合同的解除性質是一樣的,承包合同解除後,就視為勞動合同也已經解除了。所以他們説,當年承包合同解除之後,勞動合同已經解除了,單位沒有義務再給姜女士上這幾年的社會保險。

針對這種情況,我提出的代理意見是:承包合同與勞動合同是相互聯繫,同時也是相互獨立的;承包合同的解除與勞動合同有關係,但是,它的解除並不等於説勞動合同也已經解除了;如果説承包合同解除後,姜女士已經不再為公司提供勞動,單位可以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那也是説在當時單位享有了一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是實際上單位並沒有行使這個權利;所以説,我認為,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仍然沒有解除,在此種情況下,單位是有義務給姜女士補繳社會保險的。這種觀點得到了法庭的認可。

案件結果:

北汽集團出租汽車公司為姜女士補繳了至2000年7月份的社會保險。

法律評點:

在勞動案件裏,勞動合同的解除是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的,不是説解除就能夠解除的,而且職工解除合同與單位解除合同有不同的要求。所以建議你,在行使你的解除權利之前,最好能夠找律師諮詢。同時一定要注意,享有合同解除的權利,不等於就實際解除了合同。權利不行使,等於是沒有權利。

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與解除勞動合同的後果的不同

發表時間:200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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