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崗位變更後還能恢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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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崗位變更後還能恢復嗎?
當勞動合同發生變更時,需要雙方協商,不能由用人單位單方面決定。但如果企業對職工崗位進行調動,職工沒有提出異議,之後想再轉回原崗位就得企業説了算。本期案例提醒職場中人,一旦接受崗位變更,再要變回去就難了。

  案例回放

  王先生是某公司的一名員工,與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是技術部門技術員。公司因市場競爭激烈逐漸陷入經營困難的狀況。為擺脱困境,公司經董事會決議,決定採取充實營銷人員隊伍的辦法來擴大營銷力度,並制訂了基本工資加銷售獎金的工資制度。公司通過公告方式向全體員工招聘營銷人員,希望員工自告奮勇應聘。

  公告公佈後,員工反應冷淡。於是,公司即對某些有潛質的員工單獨商談,希望他們考慮變更崗位從事營銷工作。王先生屬於被約談的人員之一,但他並不願意,因此並未做出同意變更崗位的要求,只是表示考慮考慮再説。公司與王先生商談後,認為王先生並未反對變更崗位,於是就向王先生髮出了一份要其在一週內到營銷部門報到的書面通知。接到通知後,王先生很為難:如不去營銷部門,怕公司説自己不服從工作安排,可能會有不利的結果。考慮再三,王先生還是在一週內到營銷部門報了到。

  在營銷崗位工作了3個月後,王先生感到不能適應營銷工作,業績始終未能提高,銷售獎金也無法落實。於是,王先生即向公司表示要求按合同約定回原崗位工作,公司則認為王先生的工作崗位已變更,不同意其回原崗位工作的要求,雙方於是發生爭議。

  本案焦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王先生的技術員工作崗位是否已經協商變更為營銷員工作崗位。

  王先生認為,自己與公司在勞動合同內約定的工作崗位是技術員,而公司在自己並未同意的情況下單方面調動崗位,自己是逼不得已才去營銷部門的,這並不屬於協商變更崗位,因此公司應當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恢復自己的原崗位工作。

  公司認為:公司為擴大營銷隊伍而與王先生協商變更工作崗位,王先生對從事營銷員工作崗位並未表示反對,事後也去營銷員崗位工作多月,雙方對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已作了協商變更並且履行,王先生要求回原崗位工作沒有依據。

  裁決評析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並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條規定表明: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可以對合同相關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合同的要件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和採用書面形式;協商變更不成的應按原合同繼續履行;法律法規對變更合同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本案中,王先生與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原工作崗位是技術員,履行合同中,公司為充實營銷隊伍與王先生商談從事營銷工作,是一種協商變更合同內容的行為,王先生內心雖然不願意,但最後還是在規定時間內到營銷部門報到並工作,表明王先生接受公司關於變更工作崗位的要求。從法定要件看,公司採用書面通知變更崗位的要約形式,王先生全部承諾並按約履行,雙方對變更合同事項經協商達成一致。因此,王先生在崗位變更後再要求公司恢復其原崗位工作缺乏依據。(章凌)

來源:職場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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