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受傷未必都算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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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受傷未必都算工傷
在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頒佈兩週年之際,昨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及六區社保部門同時上街設點,30個社保諮詢點同時展開工傷保險諮詢活動。

  社保不必捆綁購買
 
  昨天上午,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長管林根和市社保中心主任葉齊招來到市勞動就業大廈門口諮詢點,現場接受羣眾諮詢。前來諮詢的人員當中有很多都對《工傷保險條例》中的法律法規不熟悉,為此,工作人員又多拿了些宣傳材料發給市民。

  管林根表示,去年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就已經明確規定,社保不必捆綁購買,但工傷保險是強制購買的,各用人單位必須全員參保,否則將被罰員工工資總額的1至3倍,被罰當月不買,下月還要繼續罰。而且,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個人不繳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此外,工傷處負責人表示,只要和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或有事實勞動關係存在,單位就必須為其購買工傷保險,且個體工商户也應參加工傷保險。

  上下班途中受傷算工傷?

  劉先生早上送孩子上學,怕上班遲到便在某十字路口闖紅燈,被汽車撞到,造成左腿骨折。他向公司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單位不同意。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有關負責人解答説,按有關規定,在上下班途中遇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在交通事故中行人負主要責任(60%或70%以上)的,不能認定為工傷。

  另外,工傷處負責人介紹,在正常工作場所履行工作時受到暴力傷害的應算工傷,但故意挑起事端結果受傷的,不能認定為工傷。

  勞動關係是工傷認定的基礎

  該負責人還表示,有一些員工申請工傷認定時,不能提供勞動關係有效證明,既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工卡、工作證等,致使工傷認定困難,工傷認定的重要前提是員工與用人單位建立的勞動關係。若用人單位未及時為受傷員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來源:深圳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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