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錨事故調查報告優秀6篇

來源:巧巧簡歷站 3.07W

參加完有趣的調查後最重要的就是及時寫好屬於自己的調查報告,為了詳細記錄下調查中的細節,我們需要認真寫調查報告,下面是本站小編為您分享的浙錨事故調查報告優秀6篇,感謝您的參閲。

浙錨事故調查報告優秀6篇

浙錨事故調查報告篇1

一、質量問題發生時間:

20xx年3月19日、23日

二、質量問題發生部位及情況:

npr儀徵工廠主廠房Ⅰ區20xx年3月16日第一次澆築的1-b1-c、1-d/1-2~1-7軸、20xx年3月20日第二次澆築的1-a/1-5~1-8軸。基礎短柱拆除模板後,先後發現混凝土基礎短柱根部存在蜂窩麻面,其中1-b/1-2、1-c/1-7、1-d/1-4、1-a/1-5軸4個基礎短柱根部存在孔洞、漏筋現象,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三、原因分析

1、由於施工操作人員澆築混凝土施工時責任心不強、操作技能差,並且未按照操作規程、技術交底要求進行操作,對混凝土振搗不夠或過振,導致基礎混凝土結構出現蜂窩、麻面、孔洞、漏筋現象。

2、現場管理人員技術交底後施工過程質量控制不到位,未認真按技術交底要求落實。

3、質檢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檢查控制頻率不夠,在混凝土澆築施工時未進行跟蹤旁站監督。

由於以上原因導致質量問題的發生。

四、質量事故損失

企業信譽受到損害,同時造成項目延誤工期,並造成人工、材料、機械浪費。

五、質量問題責任處理意見:

1、由於劉玉平施工隊操作人員對澆築基礎混凝土質量重視不夠,操作人員責任心不強、操作水平差,是造成質量事故的主要原因,並造成人工、材料、機械浪費。根據項目部的有關規定對劉玉平施工隊處以1000元罰款,操作工人罰款200元,現場返工所用人工、材料、機械費用全部由劉玉平施工隊自負。並對不符合現場施工質量要求的人員在20xx年3月24日前一律清退出場。

2、項目部現場管理人員因現場管理不到位,未嚴格執行項目質量管理制度,根據公司及項目部的有關文件對相關人員處罰如下:唐志榮因質量管理不到,負主要責任罰款200元;楊風洲因未按技術交底要求組織施工,是導致質量事故的直接責任人,負組織不力責任罰款200元、劉宗佑負技術交底及技術指導不到位責任罰款100元、王新國負現場施工過程旁站監督不到位責任罰款100元。

3、通過此次事件的發生,項目部將引以為戒,進一步加強內部的各項管理工作,加強對項目管理人員及所有施工人員的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的教育工作,提高大家的意識,杜絕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

六、事故技術處理措施

對主廠房Ⅰ區1-b/1-2、1-c/1-7、1-d/1-4、1-a/1-5軸4個質量問題較嚴重的基礎短柱要求全部砸掉,返工處理。施工前須經建設單位專業工程師重新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對其餘存在質量問題的基礎進行修補處理,具體方法如下:

1、將蜂窩處鬆散的砼鑿掉,並將灰漿、雜物等清理乾淨後灑水濕潤。

2、在基礎短柱周圍支設模板,模板底部在鑿空部位之下2cm,高度比鑿空最高處高2cm。

3、在鑿空的部位周圍採用c30細石混凝土砼內摻微膨脹劑(摻量為水泥用量的15%)用鋼筋棍搗密實。

4、在砼搗密實後12h內進行覆蓋並澆水養護,養護時間不少於7天。

5、待砼強度達到1.2n/mm2後拆除模板,按基礎短柱截面尺寸用小型切割機切掉多餘砼,修平整齊。

6、對麻面處用1:2水泥砂漿填補抹壓密實,並隨同基礎養護時對修補處進行重點養護。

7、各道工序須經專業工程師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七、預防措施

1、組織劉玉平分包隊所有施工人員、項目部現場管理人員召開現場質量事故分析會,仔細分析質量事故發生的原因,要求所有參建施工人員從中吸取教訓,加強質量意識和工作責任心,從根本上消除質量事故的再次發生。

2、項目部將組織現場所有管理人員召開專題質量管理會,明確質量管理職責,責任到人。嚴格控制施工質量,要求每道工序均有專職質檢人員跟蹤檢查監督,全過程進行控制,杜絕類似質量事故的發生。

九、施工方法改進措施

為確保基礎砼不再出現類似的質量問題,在以後的基礎砼澆築過

程中,施工操作時要求先將基礎砼澆築至短柱下口上10cm處,並將該部分砼振搗密實,間隔一段時間後,待承台砼在初凝前及時繼續澆築剩餘的短柱砼,振搗時振動棒插入承台砼中不少於10cm,確保上下層砼充分粘結密實。

浙錨事故調查報告篇2

1.目的

為做好各類工傷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積極採取各項有效的防護措施,避免或預防類似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文件,特制訂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文件適用於上海大眾汽車(含滬外工廠、上海上汽大眾銷售有限公司)工傷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管理。

3.定義

3.1工傷事故:本規定所稱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1.1未遂事件:是指發生事故的條件已經具備,或雖然發生了,但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事件。

3.1.2包紮/急救事故:經過醫藥箱藥物或在醫務室簡單處理,不需要進一步去醫院處理即可繼續工作的傷害事故。

3.1.3可記錄事故:指所發生的傷害經醫院處理後暫時難以繼續原工作內容,但不損失第二個工作日的傷害事故。

3.1.4輕傷事故:指根據《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t15499-1995)》計算,損失工作日大於1日,低於105日的失能工傷事故

3.1.5重傷事故:指根據《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t15499-1995)》計算,損失工作日等於和超過105日的失能工傷事故。

3.2職業病: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在國家政府主管部門明文規定的法定職業病範疇內,並經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衞生診斷機構診斷為職業病的疾病。

3.3事故處理“四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羣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有關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

4.責任

4.1消防與安全(msf)是公司內工傷事故調查處理的主管部門,組織或參與公司內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整改跟蹤和管理工作。

4.2安全保障規劃與控制(msp)負責工傷的認定申請和工傷假期、工傷檔案的管理工作。

4.3職業健康(msh)是公司內職業病、工傷醫療救助的主管部門,負責公司內職業病、工傷醫療救助、工傷康復情況和勞動能力鑑定的管理工作。

4.4人事(mp)是工傷職工工傷待遇的主管部門,負責職工工傷待遇的管理工作。

4.5事發各級部門是事故處理的責任部門,負責事故現場的搶救、事故的上報、組織或參與事故的調查、工傷材料的提交、工傷員工及家屬的安撫、整改措施的實施等工作。

4.6工會參與並監督各類職工傷害事故和職業病的調查、處理以及善後工作。

4.7滬外工廠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或配合)滬外工廠工傷事故的上報、調查、處理、整改落實、醫療救助、工傷認定申請、工傷假期管理、勞動能力鑑定工傷待遇工傷員工及家屬的安撫等工作。

5.規定

5.1工傷事故報告

5.1.1發生工傷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所屬k2部門,涉及人員傷亡的還應報告msh/滬外工廠行政管理,並應當及時採取自救、互救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5.1.2事發k2部門領導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報告所屬r1部門,所屬部門工會,分工會,msf,mp或滬外工廠行政管理,並在工傷事故發生的12小時內將工傷快報發送公司msf。

5.1.3事發所屬r1部門、msf、mp、分工會、滬外工廠行政管理部門接到重傷及以上工傷事故後,應分條線直接或逐級電話快報上級部門,直至公司總經理、工會主席。

5.1.4公司總經理、工會主席接到重傷及以上工傷事故報告後,應根據事故性質分條線及時報告上汽集團安監中心,區安監、公安、檢察、工會等相關部門,並由上汽集團依法上報市局相關行政部門;滬外工廠負責人、工會主席接到重傷及以上工傷事故報告後,應根據事故性質分條線及時報告上海大眾汽車總部,並依法上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當地公安部門和人民檢察院。

5.1.5事故報告內容包括:

(a)事故發生部門概況;

(b)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c)事故的簡要經過;

(d)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

(e)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f)事故控制情況,已經採取的措施;

(g)其它應報告的情況。

5.1.6事故出現新的情況,應當及時補報。新的情況主要指:

(a)事故發發生之日起30日內,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

(b)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

5.1.7事故發生後,有關部門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誌,拍攝或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5.1.8情況緊急的場合,各相關人員均可越級報告。

5.1.9msf收到事故快報後,應根據公司規定或領導要求快報兩辦,並責成督促工傷事故調查牽頭部門成立事故調查小組,開展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5.2工傷事故現場處理

5.2.1工傷事故事發k2部門領導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啟動相應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親自或指定人員趕到現場,保護好事故現場,做好標記,並迅速採取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的進一步擴大。

5.2.2工傷事故發生後,事發k2部門應立即組織事故現場的作業人員,召開現場會,通報事故情況,做好員工的思想工作,總結事故教訓,並做好繼續生產的準備。

5.3工傷事故調查小組組成:

5.3.1未遂事件、包紮/急救事故、可記錄事故由事發k2部門牽頭,組織k2部門工會、生產、技術、安全的專業人員組成事故調查小組。

5.3.2輕傷事故由事發r1部門牽頭,組織事發k2部門,事發r1部門工會、分工會等相關的生產、技術、安全的專業人員組成事故調查小組。

5.3.3重傷、死亡事故由區人民政府牽頭,組織區安監局、區總工會、監察機關、檢察院、公安局等相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小組;滬外工廠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牽頭,組織當地安監局、總工會、監察機關、檢察院、公安局等相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小組;公司負責人或其指定部門應牽頭,組織事發r1部門、分工會和公司工會及相關生產、技術、安全的專業人員組成事故調查協助小組。

浙錨事故調查報告篇3

調查時間:***年*月*日 星期* 18:10

調查人員:***發展中心:王**、鄭**、劉**

***公司安全部:劉*

調查內容:**車間***工傷事故

事故發生時間:

事故發生地點:

當事人:郭*、申*、牛*

負責人:車間主任-------申*

安全部負責人------劉*

事故處理:事故發生當天早上5:30左右,事故發生後相關負責人等第一時間將傷者送往東勝中心醫院接受治療。經醫院檢查和包紮後因院方無再植技術而將傷者於早上九點多送往包頭接受再植技術。目前傷者手部已經接受了肉體再植技術和植皮,醫院表示經過15天的住院治療拆線後可出院。出院休養半月左右再進行二次手術。目前傷者治療情況良好、情況穩定。

當事人對事故的描述:

郭*——與傷者搭檔工作,並負責指揮天車

牛*——天車工

郭*的説法:

事故發生當時,郭正與申合作,準備將工件進爐。郭在工件旁邊指揮天車吊起工件。申在工件的另一頭操作,給工件的頂部上一個零件。天車先起吊位於擺放底部的工件,磁鐵沒有吸好,在起吊過程中工件滑開,並碰到了位於上部的另一個工件,致使上部的這個工件滑落。而申當時正在給上部的這個工件擰零部件,滑落的工件向半米外的冷卻池的水泥牆撞去,致使位於牆和工件之間的申手部被砸傷。

牛*的説法:

郭*平時幹活比較老實,來的早乾的多。申在當天凌晨一點多才到(本來交接班時間應在午夜12時),此時 郭已經將活幹的差不多了。因此,郭心裏不舒服,和申在幹活時可能帶有情緒。而申也很犟,你讓我幹這個我偏不幹這個,二人幹活時氣氛很僵。當時申在給工件上零件,先把位於底部的零件上好後又接着給上部的工件擰零件。郭指揮天車起吊下部工件,申也認為下部的已經上好讓先起吊下部的工件。天車工心裏覺得下部的工件壓着,起不起來,且申還在工件周圍作業。但是指揮讓起吊下部的,申也同意,她認為申有防範意識,於是先將工件起了一下,意在提醒申躲讓。申也躲了一下,身體向後撤開,於是天車工起吊。但申當時手部仍然在作業,並沒有完全撤離,致使在天車起吊下部工件時,上部工件因無受力支撐滑落砸傷申無名指指端部分。

對事故的反思:

1、 事故發生後,安全部第一時間啟用緊急備用金,將傷者送往醫院進行救治。及時有效地保住了傷者的手指。為傷者和單位減少了不必要的損失。應急措施很重要,關乎單位和每個員工的切身利益。

2、 事故發生後,安全部前去事故發生場地拍照取證,但第一現場已經被破壞,為取證和工傷鑑定增加了難度。加強員工安全知識培訓,保護好事發現場有利於員工工傷的鑑定和單位對事故原因的調查,以便於總結類似事件的經驗教訓,以免重蹈覆轍。

3、車間主任表示安全工作一直在做,今年更是狠抓安全。六月份就是安全月,但由於車間工作人員流動頻繁,工作難度大。盡最大可能把能想到的考慮到的安全隱患已經全部印發資料下發學習,但考慮的細節還不夠。以這件事情為例,考慮到了熱處理過程中的流程問題和主要操作步驟的安全問題,但像上零件這樣的細節考慮不夠周全,對員工的搭檔問題和情緒問題也注意的較少,平時很少得到這方面問題的反饋。以後要加強安全意識的教育,多説、多講、多看,讓員工進一步瞭解各工種的工作流程,加強安全防範意識。做到安全以預防為主,防微杜漸。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問題,不僅僅是可以看得見得操作安全,還有看不見的心理原因等。管理者要在加強安全教育的同時還要多注意員工日常生活中的個人習慣和性格問題,及時發現和了解情況,和員工進行及時有效的溝通,避免員工帶情緒上班,讓員工在工作時能夠集中精神,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

浙錨事故調查報告篇4

公司領導:

為了瞭解事故具體情況,防止工傷事故再次發生,經對工傷事故進行調查,現將調查情況

報告如下:

一、事故具體情況

事故時間:事故地點:受傷員工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進廠時間:在相關項目前打“√”:

事故類別:口意外事故口違規操作口個人疏忽口他人造成口機械故障口其他_______傷害原因:口機械傷害口物品傷害口刑事傷害口交通事故口其他_______

傷害狀況:口劃傷口燙傷口扭傷口壓傷口骨折口斷指□截肢□永久傷殘

口死亡口其他_______

傷害部位:口肢體口頭頸口胸部口腹部口五官口肌膚口中毒口其他_______傷害程度:口輕微口輕口重口其他_______醫療費用:元

醫療部門診斷意見:提供的治療:口縫合口吃藥口其它

工傷假:天(具體時間:年月日時至年月日時止)員工的正常工作:員工在本崗位工作時間:□1-5月□5月-5年□5-20年□>20年

事故時從事的工作:列出使用的工具:

列出使用的個人防護設施:直接導致員工受傷的設備或物體:員工從事這種活動的頻率:□每天□每週□每月□每月不到一次□以前□從來沒有這種活動是否為正常工作的一部分:□是□不是

員工正在完成的工作任務是否有標準的操作程序:□有□沒有

工人是否按照標準程序進行:□是□否如果沒有,請描述如何違反標準程序進行: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下面所列的是導致危險狀況存在的因素.請在相關項目前打“√”:

(一)直接原因

1、不安全狀態:

□員工不能勝任此工作;□員工沒有正確的個人防護用品;□機器或工具的缺陷;口其他_______

2、不安全行為:

□操作錯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員工沒有遵守工作程序;

□沒有檢查機器導致未能發現危險的存在;;□手代替工具操作;

□物體(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削和生產用品等)存放不當;□在起吊物下作業、停留;

□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護欄、吊車吊鈎等);□不安全裝束;

□對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處理錯誤;□冒險進入危險場所;

□機器運轉時加油、修理、檢查、調整、焊接、清掃等工作;□有分散注意力行為;

□在必須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的作業或場合中忽視其使用;□安全裝置失效;

□機器或工具的質量導致危險狀況;□沒有正確的使用機器或工具;□管理人員沒有發現或預測潛在的危險狀況;□管理人員未能採取正確的行動來糾正已知的危險狀況;□主管沒有發現或糾正違反工作程序的行為;□沒有明確主管對安全的責任,或主管不了解其安全責任;□其它:

3、生產(施工)場地環境不良:

□照明光線不良□通風不良□操作工序設計或配置不安全□作業場所雜亂

□作業場所狹窄□地面滑□交通線路的配置不安全□貯存方法不安全

□環境温度、濕度不當□其它:

(二)間接原因

□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工業構件、建築物、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工藝過程、操作方法、維修檢驗等的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問題;□勞動組織不合理;

□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知識;□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

□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範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其它

三、事故責任分析

四、整改措施及建議

防止再次發生的建議:

□增加培訓□修改程序□維修□調整設備□增加防護或安全裝置□廠房管理□修理設備□監督□個人防護用品□改進照明,通風等設施□其它:行動計劃詳述:不知妥否,請領導斟酌,批示為盼!

附事故結案歸檔材料。

報告人:

審核:

批准:

浙錨事故調查報告篇5

事故發生後,公司領導及相關負責人立即趕往項目部,成立了事故處理小組,對事故處理進行詳細部署,全力做好家屬安撫工作,盡一切努力降低事故所造成的不良影響。

其次,要求現場全面停工,由公司領導組織所有管理人員對現場安全進行拉網式排查整改,尤其對臨邊防護、樓層水平洞口防護、架防護、卸料平台及大鋼模、布料機等進行專項檢查整改,對消防、大型機械設備、臨時用電設備進行了全面檢查。

另外,公司領導主持召開了安全專題會議,強調作業人員的自身防護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術,並對事故進行全面分析,做出深刻檢討。隨後召開了全體施工人員安全大會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大會。

通過此次事故的教訓,項目部深刻反省,()將從以下幾方面加強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安全生產工作。

第一、進一步完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項目部總結本次事故的教訓,將進一步細化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班組安全活動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管理獎罰制度、項目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消防保衞管理制度、現場門衞管理制度、項目動火申請制度、文明施工管理辦法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分包單位用電及特殊工種管理辦法等安全管理制度。對施工現場存在的重大危險源進行重新識別,並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及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第二、進一步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樹立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氛圍

除了對勞務分包單位人員進行嚴格入場三級安全教育以及日常安全教育外,項目部還將大力實施職工夜校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同時,做好各勞務班組班前安全教育工作,對工人進行專業知識以及安全知識的培訓教育等,樹立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氛圍。

第三、強化施工現場安全檢查,杜絕任何安全隱患的存在。

項目部將定期召開安全措施交底會,深入開展落實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全體項目管理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拉網式檢查,對安全隱患逐一排查,絕不放過。

第四、進一步做好安全防護,全面落實安全防護標準

項目部將加強樓梯臨邊、樓層水平洞口防護、電梯井立面防護、電梯井內水平兜網防護、架防護網防護蓋板、卸料平台錨固及荷載、大模板存放角度及支腿、布料機存放固定、木工房消防器材配備、鋼筋房機具用電等。對查出的安全隱患按 “三定”原則進行整改落實。

堅持每日對架、卸料平台等的檢查工作,對架防護、架配件逐一檢查,及時對卸料平台組織驗收,做好驗收記錄,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順利進行。

項目部承諾,全體管理人員將認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訓,強化內部管理,切實提高各級人員安全責任意識,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並嚴格貫徹執行,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調整充實項目組織機構,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管理檢查和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認真審核從業人員資質和技術能力,及時督促檢查各項施工安全技術措施,進一步明確安全管理責任,全面組織排查施工現場的各類隱患,嚴防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浙錨事故調查報告篇6

在由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情況下,若完全以保險責任的承擔來覆蓋侵權責任的補償,因不存在免除侵權人責任的法律和道德基礎而不具有可行性。而當同樣的過錯發生在用人單位身上導致工傷事故的,則可以免除其侵權責任,似有對同一事由因主體差別而有不公平對待的嫌疑。對於事實層面上存在着的保險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責任,如何在法律上進行處理,既取決於我們對勞動法與民法關係的認識和定位,也與工傷保險的範圍和保障程度有着密切的聯繫。

(三)賦予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雙重屬性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

首先,我國勞動法和民法屬於兩個並行而獨立的領域的特點,決定了這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可以共存。雖然在理論上對於勞動法與民法之間的關係問題還存在爭議,但從勞動法律制度的發展歷程來看,它一直是在民法之外發展,在這一意義上,勞動法的存在是一種獨立的事實。我國的民事立法中沒有對勞動關係進行明確的規範,而《勞動法》第1條就明確規定勞動法調整勞動關係。儘管民法與勞動法之間的相互影響和作用一直在持續,但是控制和減少職業傷害和救濟遭受職業傷害的勞動者,卻是勞動法和民法所共同擔負的責任,只是各自的側重點不同,二者不同的責任制度構成並不存在相互替代關係。

雖然在民法體系內部,由於現實生活 中的某一自然事實符合多個法律構成要件會產生多個請求權競合問題,存在多種處理方案,但就像民法的賠償要求與刑事犯罪制裁可能並存在一樣,不同法律部門之間對同一現象的調整並不存在相互吸收的問題,否則就失去了各自不同的存在價值。

其次,國外對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關係的處理模式,僅有參考價值,並不足以構成評價我國同類現象的標準。應當承認,在現有對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關係的處理模式中,確認工傷事故責任的雙重法律屬性並實行雙重賠償非各國通例,甚至可以説是少數做法。但無論是實行工傷保險責任覆蓋侵權責任,還是由當事人在二者之中進行選擇,或者是侵權責任作為工傷保險責任的補充,都是其特定的法律發展過程及其現實生活要求的反映。法律制度作為一種文化,它是一種地方性知識。而我國現行工傷保險制度的侷限性,為侵權行為法在一定範圍內對勞動者人身傷害賠償發揮作用留下了空間。楊立新教授在分析工傷保險待遇不能替代侵權賠償責任時認為,一是因為保險的數額是固定的,與造成的損害沒有相對應的關係,未必能夠填補工傷職工的實際損害;二是因為保險不能賠償精神損害,這兩點皆是我國工傷保險的軟肋。顯然僅僅依靠工傷保險的單一賠償無法全面滿足勞動者的合理訴求。

此外,不免除用人單位工傷賠償以外的民事賠償責任,可以祈禱威懾作用,有利於加強其安全生產意識,也是確定雙重責任體系是不得不考慮的因素。因用人單位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而發生的工傷事故,從理論上説是應當可以合理預見而且可以避免該損害的發生的。要求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對其過錯承擔責任,這種具有“懲罰”意義的責任的存在,可以促使其更加積極主動的盡其注意義務,努力避免損害的發生。因此,侵權責任的存在有利於預防損害的發生。對於多數中國企業來説尚未建立起“安全投入是能帶來豐厚回報的戰略投資”理念,要求其對工傷事故承擔侵權責任,某種程度上會迫使其權衡利弊,加大安全投入,從根本上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實現工傷保險制度的最終目標。

(四)堅持工傷事故責任的雙重屬性與企業負擔加重沒有必然聯繫

將無法預料的風險交由社會承擔的依據不能成為轉嫁可以預見風險的理由。工傷保險實際上是一種轉移工傷賠償的風險和責任的社會共濟方式,“社會統籌工傷保險基金實行不同風險企業和行業之間跨階層風險分擔,本企業或僱主跨時間風險分擔”。之所以實行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目的在於加強對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財產的保護,保證能夠在遭遇工傷事故時獲得及時的救助和補償,維持其本人或遺屬的正當生活,而不是讓用人單位規避本應由其自己承擔並有能力承擔的責任。在工傷保險中的賠償責任已經由用人單位的個別責任轉化為由社保機構承擔的普遍的社會責任。用人單位即使對自己的員工所發生的工傷事故,也僅負間接的補償責任。只要用人單位依法足額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就意味其完成了補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能夠依法履行其對勞動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就不會發生保險賠償責任之外的侵權賠償責任,當然不存在增加負擔問題,而其對因自身過錯導致的責任承擔,符合基本的社會正義,為理所應當非額外負擔。

上述觀點可能會遇到的反對意見是,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的浮動可以發揮一定的平衡功能,要求有過錯企業額外承擔侵權責任必然加重已有的負擔。的確,按照現行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實行行業差別費率,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與其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密切相關,但這樣的制度安排的效果未能滿足提高勞動者工傷待遇的要求是不爭的事實,其對遏制高工傷事故率的直接作用因缺乏實證研究,無法僅憑想象 盲目加以肯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