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關於脱貧攻堅事業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思考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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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脱貧攻堅工作深入推進,我縣涉及安全住房、道路交通、水電開發等項目建設越來越多,農民工用工量也逐步增大。但是,隨之而來的是農民工權益被侵害,因工程款和工資拖欠引發的羣體上訪討薪等一系列社會問題,尤其是在歲末,民工討薪現象集中,這既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縣脱貧攻堅進程,同時,也給社會帶來了不穩定因素。

**縣關於脱貧攻堅事業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思考與建議

一、我縣農民工用工及清欠工資現狀

(一)農民工用工情況

目前,我縣農民工用工主要涉及鄉村住房、鄉村公路、水電開發等建設領域,用工途徑主要是通過建設企業中標,承包至施工企業,再轉包與代班班長(包工頭)再分包小包工頭,最後再由小包工頭召用農民工進行勞務具體操作,然而在整個工程中農民工始終處於打工鏈的最下端。由於中標建設企業採取項目分包方式,將工程項目層層承包至包工頭,造成建築施工企業與農民工主動簽訂勞動合同率低,加上企業對民工缺乏直接管理,不能準確掌握農民工的用工和出勤情況,更不能準確掌握民工工資的發放情況,因此造成農民工拿不到工資事件常有發生。

(二)清欠農民工工資情況

近年,我縣舉報投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案件數量逐年增加,勞動關係錯綜複雜,今年以來,全縣共接受拖欠農民工工資投訴案件*件,涉及農民工*人。針對工資拖欠嚴重情況,我縣採取一系列措施予以解決:首先,我縣始終堅持從講政治、保穩定的高度,把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作為重點工作抓緊抓好,專門成立由相關職能部門組成的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領導小組,集中力量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其次把加強事前防範,嚴格落實國家、省州有關規範該領域勞動用工管理的相關制度作為工作切入點,提前消除可能引發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矛盾隱患。第三按照規定比例將預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作為建築工程項目開工前置條件,嚴把工程峻工驗收關,督促指導建築施工企業規範用工管理、規範工資支付行為,進一步減少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發生。今年以來,雖已清欠工資*萬元,但仍有大量的欠薪問題尚未妥善解決,清欠工作形勢十分嚴峻。

二、造成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的主要原因

(一)民工過於盲目務工。一是由於受自身文化素質和務工心切等因素的影響,絕大多數農民工在尋找務工工種時既不瞭解用人單位是否具備《營業執照》和相關資質,也不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而是抱着“只要有活就幹”的心態,盲目擇業,最後導致務工工資沒有保障。二是農民工羣體一直處於無序發展狀態且大多數農民工文化水平較低,缺乏法律意識,沒有維權思想,致使在發生拖欠工資的爭議後,在用人單位面前沒有話語權,個人力量淡薄,往往無力對抗,以致採取不正當的維權方式,增加了後期處理該類爭議的難度。三是大多數農民工在務工時不懂得與用人單位簽定勞動合同,許多用工單位,特別是分包、轉包包工頭在招用農民工後雙方不簽定勞動合同,僅是口頭協議;
有簽訂合同的,也沒有加蓋公司或企業印章,致使發生拖欠工資等勞動爭議後,農民工無法拿出有效的證據,使得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維護

(二)市場管理不規範。當前許多工程建設項目違法轉包、分包、借別人的資質中標,造成支付環節及利潤分配次數較多,導致農民工工資被剋扣或拖欠。一是建築施工企業在與開發單位簽訂施工合同後,由於資金不足,在開發單位不知情的情況下,便以更低的價格轉包給其它建築單位,自己並不參與施工,開發單位支付工程款後,截留一部分才付給分包單位,這樣轉包幾次,真正發到農民工手中的已所剩無幾。二是工程在層層轉包過程中往往會轉到一些沒有資質的勞務企業和社會自然人(包工頭),一旦發生欠薪現象,就會造成有用人權的單位沒用人,用人的工頭沒有用人權,有資質的沒活幹,幹活的沒資質,追其責來,只推不攬。三是很多工程是由不具備施工資質的“包工頭”掛靠一些建築企業施工的,支付工程款時是由開發單位直接支付給包工頭,並不支付給這些建築單位,包工頭在保證自身利益的情況下,只將開發單位支付的工程款中的一部分支付民工工資,造成工資支付不足現象。

(三)建設單位資金不到位。建設單位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現象非常普遍,有些建設單位在資金不到位或資金不足的情況下急於開工建設,導致工程款難以如期向施工方支付到位。同時建築勞務經過層層分包後,全部工資須等包工頭與上一級包工頭結算後才能領到,若分項工程中的一項在無法以進度完工或未通過質量驗收,將導致整個工程不能審計,工程款無法撥付;
部分工程因工程增量必須報批,程序複雜,得不到及時審批再加之發包方和承包方因增量發生合同爭議,沒有及時達成協議,就會發生勞務糾紛。

(四)工資發放制度執行不力。一是相當一部分建設企業、施工企業把工人工資支付給勞務企業或承包人,勞務企業或承包人根據工程分包協議將工資款撥付給包工頭,再由包工頭支付給民工,由於工程層層轉包、分包,總承包商連幹活的農民工是誰都不知道,何談直接對農民工發工資。二是多數包工頭採取按月支付部分工資(生活費),待工程結算後再將剩餘工資款,根據民工工作量予以發放,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將工資按月直接發放到農民工手中。三是由於農民工未簽訂勞動合同,工資報酬均為口頭約定,一旦拖欠工資現象發生,農民工手中無欠條,致使討薪受阻。

(五)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繳納不積極。部分項目建設單位由於種種原因不到勞動保障部門交納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又取得了開工的有效許可證,許多工程竣工後,工程負責人都不知去向,勞動監察部門才得到民工舉報,導致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時處理難度加大,從源頭上防止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措施未得到有效落實。據統計,今年以來,我縣共有*個在建項目,但預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僅*萬元。

(六)職能部門監管不到位。一是政府監管部門沒有從觀念上真正重視起來,沒有切實把解決農民工工資問題當做一項民生工程、社會工程來抓。二是出於各種利益的考慮,很少有地方對欠薪企業進行嚴厲懲處,這使得一些企業將欠薪問題視若無睹。三是部門之間缺乏溝通和聯動機制,業務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溝通對接不夠,致使工程驗收後就撥付工程款,農民工工資是否支付,一概不管不問,加大了農民工工資清欠難度。

(七)勞動監察執法能力不足。目前,我縣有勞動保障監察機構1個,人員4名,面對大量的投訴舉報案件,勞動監察執法缺乏足夠的人員和強制手段,大部分案件僅僅依靠督促、調解來處理,通過行政執法手段依法辦理案件數量少,日常巡查工作開展困難,難以對用人單位進行全面有效監管,也難以對農民工的權益做好有效保護。

三、預防和解決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建議和對策

(一)加強法制宣傳,提升法律意識。一是加大法制宣傳和培訓,通過法制宣傳普及法律知識,使農民工懂得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識和訴訟知識,強化農民工的維權意識,使他勇於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二是提高建築企業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識,通過加強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宣傳,特別是加大國家一系列解決建築領域拖欠民工工資問題相關規定的宣傳力度,督促用工單位自覺規範自己的用工行為。

(二)規範市場管理,建立制約機制。一是嚴格新建項目的審批程序,對建設資金不到位的項目不予立項、不辦理項目審批;對施工企業原有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未解決的,一律嚴禁參與新建工程的招投標;對於施工企業過度墊資而引發的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項目,建設單位應承擔農民工工資支付的連帶責任。二是堅決杜絕個人承攬建築工程,嚴厲查處層層轉包、分包和違法掛靠行為,明確對有“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非法經營活動的施工企業,堅決給予限制承接新項目、停業整頓直至降低資質等級的處罰,並計入企業信用檔案,降低其信用度。

(三)強化制度建設,推進用工管理。加快制定本縣加強建築企業勞動用工管理與規範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切實加強勞動用工管理。一是嚴禁違法層層轉包、分包,明確沒有勞動用工主體資格的施工隊、作業隊或個人的用工屬非法用工的後果要由其自行承擔責任。二是企業以及承建商必須依法與招用的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向勞動保障部門辦理用工備案。三是全面實行工資按月支付工資制度。工資每月必須以貨幣形式足額發放到農民工手中,嚴禁小包工頭代領、代發工資;每月工資發放花名冊必須報建設局、勞動監察大隊備案,否則,發生欠款由總承包單位負總責。

(四)健全信用體系,提升企業誠信。一是建立企業信用檔案制度。對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的業主,通過電視、網站等新聞媒體向社會予以公佈,促進企業依法建立自我規範、自我約束的勞動保障管理模式,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二是建立企業不良記錄檔案,對發生拖欠民工工資問題的企業實行公示制度,對發生影響較大、後果較為嚴重的拖欠行為,實行市場淘汰機制。三是建立欠薪“黑名單”管理制度。對建築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一次性達到一定數額(自定)以上、一年內被發現兩次拖欠農民工工資、一次性拖欠人數超過一定數量(自定)、拒不繳納工資保障金等行為,且在規定時間內不整改的將被列入“黑名單”,在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融資貸款等方面予以限制。

(五)全面推行保證金制度,源頭預防拖欠行為。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是從源頭上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治本之措,要加快建立並全面推行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業務主管部門要將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作為項目招標的必備條件,對沒有到人社部門辦理繳納農民工工資保障金手續的工程項目,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不予批准開工報告;已開工建設的項目未繳納保證金的,應當督促其及時補繳,未補繳的,完工後不得進行驗收,確保建築領域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覆蓋面。

(六)加強部門聯動,加大查處力度。切實加強人社、住建、公安、交通等部門的密切配合,加大監管工作力度和處置工作力度,要將使用農民工較多的重點行業、重點區域、重點企業作為檢查工作重點,組織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專項執法檢查活動,在全面清查的基礎上,把有拖欠工資記錄的單位和工程建設項目,確定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巡查頻次;對重大拖欠隱患,早發現,早介入,防止大面積集中拖欠行為的發生。要進一步加大對農民工工資拖欠案件的執行力度,對確有執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依法採取強制措施或移交公安、檢察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以執行威懾力,促進用工單位及時履行法律義務;
對採取極端方式討薪民工要採取懲戒措施,對惡意討薪以達到個人目的人員要進行打擊。

(七)強化隊伍建設,提升執法能力。增加勞動保障監察專職人員編制、工作經費和辦案設備等,從人、財、物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同時定期開展培訓學習,重點是加強對實際應用能力的培養,使工作人員更深入的瞭解勞動保障監查工作、明確保障範圍、熟悉執法流程、掌握解決問題的技巧,逐步提高勞動保障監察幹部的綜合素質,使其儘快成為業務內行和骨幹能手,能夠更加專業的指導和幫助農民工追討工資,切實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

農民工是我縣脱貧攻堅事業基礎建設中的主要勞動力,對脱貧攻堅工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意義重大,需要相關部門的密切配合,要強化用人單位的社會責任,積極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避免工作扎堆,矛盾集中,以助推助力我縣脱貧攻堅工作持續推進,同時,也確保農民工能夠按期拿到工資,增強其幸福感和獲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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