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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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稱:
  建設單位:
  施工單位:
  簽訂日期:
  綠化工程合同

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合同範本

  發包人(全稱):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的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基本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工程內容:土方平整造型、景觀工程、苗木栽植及養護。 詳見:發包人向承包人所提供的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
  第二條 工程承包範圍
  1、綠化工程施工圖紙及招投標文件項目清單範圍的所有內容;
  2、綠化工程承包範圍內種植土方平整造型、苗木栽植及養護;
  3、苗木的養護管理(壹年)保證養護期內苗木、地被植物正常生長,並保持良好的景觀效果;
  第三條 工程施工期限共3個月。
  議定自 年 月 日開工,至 年 月 日全部栽植結束。(如遇雨、雪和其他原因不能施工時經發包人同意工期順延)。承包方嚴格按上述工期組織施工,若工期延遲,每延遲一天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工期罰款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
  第四條 工程質量標準:合格
  1、在工程施工中,承包方應按照本工程施工圖、綠施説明及業主要求,精心組織施工,認真執行現行國家施工及驗收規範。做好隱蔽工程、分項工程的驗收工作。如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質量不符合驗收要求而發生的返工費用由承包人負責。
  2、栽植質量標準執行《城市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CJJ/T82-89
  3、養護標準執行《園林管理考核辦法(試行)》
  第五條 材料和設施供應:
  凡包工包料工程的材料由乙方負責採購調運進場;並應保證其所提供的材料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質量、規格等要求,否則,承包方應無條件及時更換,若因此影響工程進度,工期不予順延,經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方應該足額賠償,並應付發包方合同價款5%的違約金。
  第六條 工程價款及付款方法:
  1、本工程採用承包方式。
  2、工程價款暫定:叁佰貳拾捌萬元整(3280000.00元)最後以決算為準
  3、付款方式:本工程不予付備料款,採用分月付款方式(不付利息);
  (1)、按照月工程進度,付50%;
  (2)、工程驗收合格付30%,總工程款的80% ;
  (3)一年養護期滿後,付20%
  第七條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協議書
  2、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3、圖紙
  4、投標書及其附件
  5、審核後的預算書
  6、其它附件
  第八條 雙方的一般權利和義務
  1、工程師:在工程施工中,發包方委託葉青青為現場業主代表,代表行使業主的職能,並全權處理與本工程相關的一切事務。承包方指派伍克祥為工程項目負責人,承包方應接受發包方的現場管理和對綠化工程養護的監督考核。
  2、承包方所指派的工程項目負責人在整個施工期間內每月不少於20天駐施工現場且組織施工。工程項目負責人按時參加監理例會或各種與本工程有關的會議,不得無故缺席。否者,由此造成的損失有承包人自負。
  3、發包人工作:做好施工圖紙會審及設計交底;協調處理地上地下建築物、構築物、杆、管線等設施與本施工的關係;同時處理與政府等相關部門的關係。
  4、承包人工作:承擔本工程的施工及後期管理和養護工作,同時對原有的地上地下建築物、構築物、杆管線等設施應進行合同理的妥善保護,如因施工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全部責任並負責維修賠償。
  第九條 綠化種植質量滿足下列要求:
  1、種植前地面平整要符合設計意圖和種植標準;
  2、苗木保證質量,由業主驗收合格後,方可進場栽植;
  3、按圖施工,如需變動,經發包方書面確認之後方可改動。
  4、質量要求:
  ①嚴格按照綠化設計圖紙施工;對要求全冠的樹種,樹木移栽後保留樹冠,少量修剪,保持樹形基本完整。帶冠苗樹木移植修剪後保留二級分枝,適當修剪。
  ②施工前必須清除場內所有雜土和建築垃堆;
  ③各類植物需要完全客土(客土以下為普通土壤)栽植。所謂客土,即栽植樹木時添入樹穴中有利於生長且不混入瓦礫等有害特質的土壤。草坪等地被植物需要客土10cm厚,灌木類30cm厚,中高樹木為60cm厚,普通綠地為30-40cm厚;
  ④高大喬木定植後,應設置樹木支撐。
  ⑤喬木要選擇生長健康、樹形飽滿的優良植物,灌木和地被植物要求品種葉色飽滿、樹葉密集、不脱腳、無病蟲害。苗木均採用苗圃苗
  ⑥灌木栽植數量、修剪平面及高度應按圖紙要求做,要求修剪成平整、飽滿的植籬。
  ⑦行道樹與行列種植樹木應在一條直線上,行道樹距路東邊1.2m,種植的樹木應樹形相似,保持直產,不得歪斜,加支撐立柱,行道樹分枝點高度應大於3.0m
  ⑧樹木成活率100%,要求包種包活,養護期壹年。補種樹木養護期計算以補種之日起算,養護期壹年;
  ⑨所有苗木經業主、監理驗收合格後方可栽植。
  ⑩所有苗木的品種、規格等均按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執行。
  第十條 工程驗收;
  1、完工驗收:綠化工程施工結束後,由承包方提出書面報告,監理單位送發包人確認,發包人在3日內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並出具書面意見,承包人根據驗收提出的整改意見進行整改,直至完工驗收合格。
  2、初步驗收:承包人在完工報告驗收合格後30日,提出初步驗收書面申請,經現場監理確認後,報發包人、發包人在接到書面申請14日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初驗,並出具書面意見。
  3、養護管理:發包人對承包人的栽植養護管理(即質量保修)工作進行定期考核,考核標準《蕪湖園林綠化考核評分辦法》並根據考核結果由發包人按規定兑現。
  4、工程整改:承包人必須按初驗整改意見進行整改,在養護管理期間,苗木死亡之後,由承包人提出補栽方案,報監理確認後,重新補植,該部分養護管理期,自補植結束之日起,順延養護期。
  5、終驗:養護期滿時,由承包人提出終驗申請,並附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圖送監理單位和發包人,發包人在28日內組織相關部分進行終驗。
  第十一條 工程結算: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前提交工程預算,經雙方初步協商後可以作為竣工前的撥付款依據。工程竣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工程結算報告。由發包人根據當地當時市場價格及相關政策取費標準進行結算。
  第十二條 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
  1、工程施工驗收標準:《城市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CJJ/T82-99
  2、驗收標準以花木植物的成活率達100%,草皮以遮蔽土壤為依據;
  3、養護管理:發包人對承包人的栽植養護管理(即質量保修)工程進行定期考核,養護期為壹年。
  第十三條 質量保修:缺陷責任期(即質量保修期)為十二個月,從初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在缺陷責任期內對所完工程進行維護和養護(並對未成活植物或瘦弱植物應進行無償補栽或移栽保證植物的成活率和遮蔽率);同時,保證植物生長茁壯成長。
  第十四條 合同解除
  1、發包方、承包方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發包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經承包方催要,發包方仍不支付工程款,承包方有權解除合同。
  3、承包方未按合同約定施工或在養護期內不能按發包方要求養護、移栽的,承包方未按安全生產條例文明施工的,發包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的損失承包方自負。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發包方、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5、因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6、一方依據本條1、2、3、4、5款的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對方並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
  7、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十五條 合同的終止
  發包方、承包方雙方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承包方向發包方交付款工工程後,本合同即告終止。
  第十六條 安全文明施工
  承包方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文明施工的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標準組織施工,由於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力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 發包方、承包方雙方應嚴格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已的義務,若一方違反合同約定,需支付另一方合同總價款5%的違約金,並足額賠償給另一方造成的實際損失。
  第十八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下列第二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蕪湖市仲裁委員會解決。
  (二)依法向蕪湖市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合同的生效與份數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約定: 簽字、蓋章 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發包方保存貳份,承包方保存貳份
  發包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開 户 銀 行:
  賬 號: 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開户銀行:
  賬 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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