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機關基層黨組織規範化建設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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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黨組織工作條例》《關於在推進事業單位改革中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及中央、省委、市委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細則。本細則適用全市各級黨的機關基層黨組織,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檢察及人民團體機關基層黨組織。各級黨委、政府所屬事業單位基層黨組織參照執行。

市機關基層黨組織規範化建設細則

第一章 組織設置

第一條 設置形式。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設立“機關黨支部”,根據工作需要,黨員人數超過50人、不足100人的設立“機關黨總支部”,黨員人數100人以上的設立“機關黨委”,有下屬單位或二級機構的可設立“直屬機關或直屬單位黨委”。

第二條 設置調整。單位內設機構、所屬單位可單獨或聯合設立黨組織。黨員流動性較大的單位,以項目組、課題組或臨時工作地為單位建立臨時黨組織或流動黨組織。

各縣區黨委、市委各黨(工)委、市直各單位黨組每年對機關基層黨組織設置情況進行摸底排查,根據工作需要及時調整,指導規範設置。基層黨組織的設立、撤銷或調整,按照誰批准誰負責的原則進行,報上級黨組織備案。

第二章 組織建設

第三條 職數及任期。支部委員會一般設委員3—5人,設書記1人,黨員數不足7人的黨支部,不設支部委員會,只設書記1人,必要時增設副書記1人;總支部委員會,一般設委員5—7人,設書記1人。基層委員會,一般設委員5—9人,設書記1人。黨員人數或直屬單位較多的機關黨委,設專職副書記1人。基層黨委、黨總支部、黨支部每屆任期3—5年,機關黨委屆期可與所轄黨總支部、黨支部屆期相同,期滿按時換屆,落實換屆情況定期報告制度。

第四條 成員建設。機關單位黨組織書記一般由本單位黨員主要負責同志或分管黨務人事工作的黨員副職兼任。機關基層黨支部書記一般由單位後備幹部中的黨員或主要科室的黨員科(室)長(主任)兼任。黨組織書記出現空缺及時補配,空缺時間一般不超過3個月。機關單位黨組織書記、專職副書記參加初任培訓,任期內至少參加1次黨務工作培訓,時間不少於40學時。基層黨支部書記每年至少參加1次集中培訓,時間不少於32學時。集中培訓原則上由市、縣(區)各黨工委負責,黨支部書記較多的單位,可結合實際單獨組織培訓。

第三章 黨員隊伍管理

第五條 發展黨員。堅持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嚴格按年度計劃發展黨員。按照個人申請、兩名正式黨員介紹、支部大會表決通過、上級黨組織批准的程序吸收預備黨員,實行發展黨員“雙推雙評三全程”,落實入黨積極分子培訓、發展對象黨的知識統一測試、發展黨員支部票決和責任全程追究等制度,注重從高知識羣體和業務骨幹中發展黨員,確保發展黨員質量。

第六條 教育培訓。實行日常教育和集中培訓相結合的方式加強黨員教育,黨員每年集中學習培訓時間一般不少於24學時。注重利用互聯網、手機客户端、黨建微信公眾號等新媒體開展黨員教育,建立黨支部黨員微信羣,鼓勵黨組織辦好用好黨建微信公眾號。

第七條 黨費收繳使用管理。每年初黨支部按上年度黨員收入情況,核定黨員月交納黨費金額,利用每月“主題黨日”時間收取當月黨費,填寫《黨費交納手冊》《××黨支部黨費收繳情況登記表》,特殊情況經黨員本人申請、支部批准可每季度交納1次黨費。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經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委批准後,可少交或免交黨費。黨組織按規定定期足額上繳黨費,規範使用管理黨費。每年初向黨員公佈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情況。

八條 組織關係管理。使用“全國黨員管理信息系統”對黨員組織關係進行日常管理,開展組織關係網上接轉,轉出黨員由所在支部申請,填寫電子介紹信,相關黨委組織部門網上審批,轉入單位黨組織核對黨員信息,將黨員編入一個黨支部。

第四章 組織生活制度

第九條 “三會一課”制度。支部黨員大會每月或每季度召開1次,支部委員會每月召開1次,黨小組會每月召開1—2次,每季度至少上1次黨課。單位黨組(黨委)書記、基層黨組織書記每年至少講1次黨課。

第十條 民主評議黨員制度。紮實推進黨員“雙量雙評”,對黨員日常表現實行分類量化管理,結合黨員公開承諾量化考核。每年底,黨支部組織開展民主評議黨員工作,對黨員進行格次認定,實行黨員星級評定。參照XX市《不合格黨員認定標準》,按程序慎重研究、穩妥處置不合格黨員。

第十一條 支部組織生活會制度。黨支部(黨小組)組織生活會每季度或半年召開一次,指導做好會前談心和徵求意見、會上批評和自我批評、會後問題整改落實等工作。有重要情況及時召開。

第十二條 委員民主生活會制度。基層黨委(總支委、支委)委員每季度召開一次民主生活會,就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等情況和黨組織內的一些重要問題交換意見、溝通思想、統一認識,會議召開情況及時向黨員通報。

第十三條 黨員領導幹部雙重組織生活制度。落實黨員領導幹部雙重組織生活制度,既要參加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又要參加所在黨支部的組織生活會。市管、縣(區)管黨員領導幹部參加雙重組織生活情況報上級黨組織備案。

第十四條 主題黨日製度。全市統一每月第一個週五為機關黨支部“主題黨日”,按照“三統四定六步驟”工作方法,組織黨員開展理論學習、黨性教育、專題討論、民主議事、志願服務等活動,規範活動記錄和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黨員定期彙報制度。黨員每季度向黨支部彙報思想、工作、學習和生活情況,反映羣眾意見和要求,提出個人對黨支部及其他黨員的批評和建議。

第十六條 支部報告工作制度。基層黨支部每半年向支部黨員大會報告履行職責、自身建設情況和其他重要事項,接受支部黨員大會的檢查和監督。

第五章 先鋒作用發揮

第十七條 服務中心。黨組織圍繞政治引領、服務中心、推動發展、改進作風開展黨建工作。結合單位職責任務創設機關單位特色的黨建工作載體,打造特色黨建品牌。

第十八條 創先爭優。加強機關創新型黨組織建設。引導黨員立足崗位創先爭優,開展“黨員先鋒崗”“黨員示範區”“黨員先進集體”等爭創活動。在窗口單位和服務行業黨支部開展“三亮三比三評”(亮身份、亮承諾、亮工作標準,比技能、比作風、比工作業績,羣眾評議、黨員互評、領導點評)活動。

第十九條 監督檢查。上級黨組織定期檢查支部黨員組織生活情況,按規定查處黨組織和黨員違紀行為,糾正違規行為。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邀請基層黨組織書記或專職副書記列席。支持黨員行使監督權利,履行監督責任,黨組織自覺接受黨員羣眾監督。

第六章 工作運行機制

第二十條 雙報到雙服務機制。機關黨組織到社區報道,每年至少聯繫1個村(社區)、非公企業或社會組織等基層黨組織,開展結對共建,指導幫扶。組織機關黨員到社區報到,主動參與政治性、公益性、社會性、羣眾性服務工作,機關黨員幹部每人至少聯繫一名基層黨員羣眾,開展結對幫扶。

第二十一條 區域化黨建工作機制。落實機關黨組織與所在街道、社區黨組織融合共建、互聯互動的黨建工作機制。機關黨組織參與轄區街道或社區的黨建工作聯席會議,與共建單位黨組織“資源共享、黨建互促”。機關黨組織參與轄區共建工作情況納入年度基層黨建述職評議考核範圍。

第二十二條 民主決策機制。堅持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制定議事規則,健全黨務公開、黨內情況通報和黨員定期評議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等制度。結合每月“主題黨日”,認真落實黨員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督權,保障黨員的主體地位和民主權利。

第二十三條 責任落實機制。機關單位黨組(黨委)認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領導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工作。討論和決定基層黨組織設置調整、發展和處分黨員等重要事項。每年初專題研究部署基層黨建工作,列出重點黨建項目,明確責任人和完成時限。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記實管理。市、縣(區)直機關工委每年開展1—2次機關黨建工作觀摩講評。每年底下級基層黨組織書記向上級黨(工)委述職抓基層黨建工作,並接受評議。

第二十四條 激勵關懷幫扶機制。建立健全走訪慰問制度,及時幫扶困難黨員。黨員去世,黨組織一般要派人弔唁。落實談心談話制度,堅持黨員工作變動時必談,受到表彰或處分時必談,遇到困難或挫折時必談,出現矛盾和意見分歧時必談,羣眾有不良反映時必談,退休時必談。選樹、表彰、宣傳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五條 人員保障。機關專職黨務工作人員一般按單位工作人員總數的1—2%配備,機關工作人員較少或直屬單位和人員較多的部門,可以適當增加比例。

二十六條 場所建設。機關單位建設統一的黨員教育活動陣地,努力達到有固定場所、有醒目標識、有黨旗誓詞、有電教設備、有圖書資料、有制度版面、有黨建氛圍的“七有”標準。有獨立辦公場所的單位,黨員室內活動陣地面積一般不少於50平方米。鼓勵單位建設黨建工作展廳展館、黨建文化廊道場所。

第二十七條 經費保障。機關黨組織活動經費列入行政經費預算。機關單位保障必需的基層黨組織工作經費和黨員教育培訓經費,提供必要的活動經費。按規定用好留成黨費和上級黨組織撥付黨費。

第二十八條 規範檔案。黨支部建立“三冊四簿”檔案,規範黨員基本信息名冊,入黨積極分子和發展對象名冊,老黨員、流動黨員、困難黨員等特殊羣體黨員名冊,支部學習工作記錄簿、支部組織生活記實簿、聯繫服務羣眾記錄簿、黨費收繳使用賬簿。注重黨建工作痕跡管理,用好黨支部組織生活記實本,相關資料文件逐項建檔,逐年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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