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申訴狀參考10篇 行政申訴狀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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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申訴狀是針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不合法或不當行政行為進行申訴的一種法律文書,通常需要包括申訴人的基本情況及申訴的事實、理由和請求等內容。本文提供行政申訴狀的參考範文,供大家參考。

行政申訴狀參考10篇 行政申訴狀的指南

第1篇

申訴人:楊,女,漢族,生於-2-4,原住xx市xx區中山三路號x,現暫住,身份證號碼:,電話:

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住所地:xx市xx區和平路管家蒼9號,法定代表人:唐,區長

第三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住所地:xx市xx區中山三路128號,法定代表人:孫,董事長

第三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住所地:xx市xx區體育村38號,法定代表:何,所長

申訴事項:不服xx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渝五中法行申字第31號通知書的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駁回的決定,此決定完全是混淆是非、顛倒轉黑白,對歷史事實裝聾作啞,漠視法律,睜着眼睛説瞎話,違背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準則,是嚴重違法的枉法侵權判決。

一、xx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在此案中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明顯缺乏法律依據的規定認可了被申訴人的如下證據,也損害侵犯了申訴人及另兩位家人(父親楊富元和妹妹楊琳,原户口當事人也即權力人)的合法權益。三被申訴人存在故意侵吞申訴人合法房屋財產的侵權違法事實,具體侵權違法情況是:

1、-1-14,申訴人楊外公陳獲得了xx市人民政府地政局頒發的編號為地總登字第0670號《房屋產權證明書》,其上載明:陳合法擁有位於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的一棟兩層房屋。底層面積為3·8平方丈,摺合約43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積同為3·8平方丈,即43平方米。

楊母親陳是陳子女,即使婚嫁後仍和父母住在一起。陳於x年因風濕病去世。申訴人楊是陳長女,在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號出生,也在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號長大。

2、不知什麼原因,也不知什麼時候,申訴人楊外公陳位於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的這棟兩層房屋忽然變成了被申訴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的房屋。申訴人楊也變成了位於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的這棟他外公的兩層房屋的承租人。

3、-5-19,由於人口增多,申訴人楊向被申訴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租住了位於中山三路38-3號2-2的房屋,使用面積為23·20平方米。

4、-12月,上述平靜生活被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依據x年的xx市人民政府渝府地()1048號批覆所進行的所謂土地整治儲備活動所打破。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沒有和申訴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也沒有談及歸還申訴人外公位於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的這棟兩層房屋的產權事宜。相反,卻一味藉助行政強制力壓迫、逼迫、強迫申訴人。

5、申訴人楊xx區中山三路38號附3-202號的拆遷房的户口頁上何地遷入一欄載明是久居,在載明此地址的常住人口登記表上,申訴人的母親、申訴人、及妹妹的何處遷來一欄也載明世居,父親是從四川西昌鐵路機務段遷來。在申訴人出生時登記的的常住人口登記表上,出現了幾個年代的不同變更地址,申訴人的那一欄住址正好載明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號,在由何處遷來一欄,申訴人及申訴人的母親和妹妹都是載明世居,可見這變更後的幾個地址發生了變化,卻是屬於同一房屋性質的住址。

申訴人提交了世居的最早住址的這棟房屋的產權證,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號,同是世居房,申訴人的房屋產權不見了,在裁決書中,對原產權一事視而不見,對享有這間房屋同等權力的另兩位户口中的當事人申訴人的父親和妹妹更是裝聾作啞、隻字未提。對三位户口中的當事人合法房屋產權存在故意侵權事實。

6、-3-17,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採取向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提交《裁決申請書》的辦法,將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拖進了對申訴人施加行政強制力以壓迫、逼迫、強迫申訴人放棄權利的隊伍。

7、-5-19,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在發出受理通知書40天后,作出了府拆()178號《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書》。-6-4,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又進一步作出了中區府拆執()67號《xx市xx區人民政府關於對xx區中山三路38-3號2-2號房屋實施強制拆遷決定》。在被申訴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沒有依據民事法規歸還申訴人楊外公陳位於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的這棟兩層房屋的情形下,在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沒有依據《物權法》完成徵收、沒有和原土地合法使用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沒有依法依據政策規定辦理拆遷相關手續的情形下,將申訴人的房屋實行了強拆,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居然容忍被申訴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不歸還老百姓的房產,又進而容忍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對申訴人的權益實行強取豪奪,實在令人髮指。所以申訴。

二、支持申訴人認為三被申訴人存在故意侵吞申訴人合法房屋財產的侵權違法事實的觀點的理由是:

1、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府拆()178號《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書》及裁決過程中有諸多違背法規的事實存在。

a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故意對被申訴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不歸還申訴人楊外公陳位於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的這棟兩層房屋視而不見,隻字不提。

b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居然不執行xx市人民政府()37號文中關於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現住房建築面積不足45平方米,按建築面積45平方米給予等值貨幣或實物補償安置的規定。

c裁決內容虛假,無法操作。如:安置房保留15天,充分表明是玩欺矇手法。實際是容忍並容許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不承擔義務,從而引發和製造社會不穩定。

d根據建設部-12-30建住房()252號《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十條四款規定,申請專家鑑定的職權是房管局的。

而在裁決書中第二頁寫道:申請人(即第三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依法向xx市國土資源房屋評估和經紀協會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了拆遷價格評估技術鑑定。

被拆遷人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自己給自己鑑定審批、鑑定、裁決了,才會對承租人一家人合法的房屋產權巧取豪奪一事欺上瞞下、一手遮天,更是違背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宗旨,濫用公權、爛下裁決了。

xx區政府也可以允許裁決的被申請人自己對自己裁決,對世居原地址的產權一事隻字未提,更未對確認申訴人世居住址上的產權證、xx市人民政府地政局頒發的編號為地總登字第0670號《房屋產權證明書》一事隻字未提。

e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不願作深入細緻的工作,未能查明事情真相及真實原因,不能讓人信服。

f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不願採信申訴人在《裁決申請答辯書》中的合理陳述,違背建設部-12-30建住房()252號《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十條三款充分聽取複核採納~合理要求的規定。偏聽偏信,有失政府誠信。

g被申訴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從來就沒有和申訴人協商過解除租賃關係;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也僅僅對申訴人只進行等價值換房一種安置。

在《xx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條中明確規定: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合法租賃關係的單位或個人。 在此情形下,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作出的該裁決已經明顯違背《xx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逐一表述:

1)拆除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係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首先應裁決被拆遷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應與申訴人即承租人解除租賃關係,或者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對承租人即申訴人進行安置,是由拆遷代辦人的拆遷委託方德威公司對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給予補償。由此表明,作為第三人也即被拆遷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也即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早已取得了房屋產權的補償款。

2)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按這一程序載明,不能對解除租賃關係達成協議,拆遷代辦方德威公司已與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已經實施了房屋產權調換。

3)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優先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在法律人,申訴人仍然優先是房屋的承租使用人,所以任何第二人無權取得申訴人的優先權力,所以,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應當與承租人即申訴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在法律程序中,能與承租人發生關係的就是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所以《裁決書》完全枉法。

a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該裁決書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b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作出該裁決的時間是-5-19,而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是在-3-17遞交的《裁決申請書》。因此,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的裁決時限超過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的規定;

c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3-17遞交《裁決申請書》,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卻在-4-9發出受理通知書。因此,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的受理也超過5個工作日的規定。

d在x年4月14日調解記錄中,也因明顯違背《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中關於調解的權力行使及過程要求的明文規定而明顯缺乏法律依據。本案的被申訴人沒有理由違背上位法規的規定,而原審也沒理由對被申訴人的這些明顯缺乏法律依據的證據作出合法性的採信。

第二頁枉説申訴人提的要求沒有法律政策支持,也是強詞奪理,有意欺瞞愚弄被拆遷居民。

由被拆遷人(即本案的第三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簽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中,xx市xx區中山三路38號屬兩路口菜市場片區,該片區為xx市城投公司的危舊房改造項目,由德威公司代辦拆遷,由被拆遷人也是第三人房地產管理局(區危改第七分指揮部)組織監管拆遷工作。被拆遷人監管拆遷人,最後裁決承租人,能自己裁決自己的房屋麼?而被申訴人在本案中強權欺壓,固意避諱不提,並諱疾忌醫。在行政訴訟中,xx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又要拿出什麼強有力的依據來説服一個對於法律有着執着信仰並處於學習中的申訴人,作為區政府的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在對申訴人的裁決過程及裁決中可以包庇、袒護、搪塞的嗎?

申訴人不但不能在原地獲得原面積的原品質的房屋,同時還失去了土地的合法使用權,同時還得拿出一大筆新的支出。何況還存在對申訴人楊外公陳位於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的這棟兩層房屋的巧取豪奪!如此,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怎麼能規避故意侵吞申訴人合法房屋財產的侵權違法事實?

2、為什麼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府拆()178號《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書》及裁決過程中有如此多的違背法規的事實存在?關於這一點,只須查一查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3-17的《裁決申請書》列舉一二便可明白。

a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的《裁決申請書》中沒有申訴人楊外公陳位於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的這棟兩層房屋的隻言片語;

b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沒有提交應當提交的用於等價值交換的房屋的產權擁有、房價核定、房屋質量材料,大玩空手道;

c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違背自願交易原則,強行單方通過委託評估形式及專家鑑定定價來估買申訴人的房屋,還以所謂等價值交換房屋的名義,試圖估賣和他們有着説不清關係的房屋給申訴人;

d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明顯違背xx市人民政府()37號文中關於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現住房建築面積不足45平方米,按建築面積45平方米給予等值貨幣或實物補償安置的規定。

凡此種種,無一不透射出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委託的拆遷代辦方德威公司(以下簡稱拆遷代辦方)對申訴人的欺負、欺凌、欺騙,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實在難以撇清侵吞申訴人合法房屋財產的侵權違法故意。

3、被申訴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侵吞申訴人合法房屋財產的事實尤其清晰:沒有任何證據表明申訴人楊外公陳合法擁有的位於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的這棟兩層房屋得到歸還,更談不上徵收、補償了。

4、更加令人難以置信的是,在x年6年4日下達的中區府拆執[]67號強制決定書以及由被拆遷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給兩路口房管所及申訴人下達的強拆通知書,被拆遷人不但自己裁決自己,還可以自己下命令強拆自己的房子。

所有的違法事實,申訴人認為,其根源在於:三個被申訴人有故意侵吞申訴人楊外公陳合法擁有的位於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的這棟兩層房屋的43平方米的土地徵收款及土地紅利;此外還有43平方米的房屋賠償及補償。此外還有對處於弱勢羣體的申訴人的欺騙、欺矇、欺瞞、壓迫、逼迫、強迫。

二、申訴人懇請依法查處相關責任人並按情節追究刑事責任。

1、三被申訴人對申訴人進行的房屋裁決過程中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有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已是濫用職權;且同時還存在着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已凸現其玩忽職守的特點。而從標的金額而言,根據申訴人下述的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早已超出。

2、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申訴法官對該案頒證依據的認定已嚴重違背法釋()20號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的規定的其他重大明顯違法情形的規定認可了被申訴人的如下證據,已有枉法之嫌疑:

a存在其他重大明顯違法情形的被申訴人的證據是:調解情況説明,並沒有實際調解;房拆()896號《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書》及送達回證,並沒有危舊房證明材料,也沒有送達材料,也沒有土地收購合同。

b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的若干明文規定,為被申訴人的違法行為進行開脱。

c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五十四條規定,沒有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進行全面、客觀和公正地分析判斷,確定證據材料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證明關係,排除不具有關聯性的證據材料,準備認定案件事實。

d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五十五條規定,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證據進行了合法性的認定;對存在有影響證據效力的其他違法情形的證據進行了合法性的認定。

e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五十七條規定,將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證據材料作為定案依據。

f以危舊房名義進行的土地整治儲備,可是卻沒有土地收購合同,沒有危舊房證明材料。申訴及二審法官故意模糊這一點,不尊重人民權利,不敢監督,不善監督,已難辭其咎。企望用駁回訴訟請求的辦法來回避和推卸矛盾。

3、沒有依照《xx市國有土地儲備整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三款的規定和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故不能侵犯申訴人的國有土地合法使用權,更不能強拆申訴人的房屋。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明明知道這一違法事實,卻諱莫如深,絕口不提。

4、本案第三人不是適格的拆遷人。二審故意語焉不詳,不置一詞,是在故意糊弄過關。

5、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還故意淡化被申訴人對申訴人的家人的傷害的侵權事實。

在第三人即被拆遷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同時也是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監督下,由拆遷代辦方德威公司代位行使的拆遷工作存在諸多違法侵權事實:

1)早在被申訴人組織三方調解之前的x年的3月份,拆遷代辦方就惡意堵塞申訴人的廁所,使下水道的屎尿流往樓下,囤積了三個月的污水屎尿,使6月份的大熱天惡臭燻人,蚊蠅滿天,已嚴重危害到被拆遷居民的身心健康。(申訴人附交當年堵塞廁所後的現場以及鄰居作證)

2)亂拆亂卸,到處是斷電線,人為製造安全隱患,因為x年6月21日,拆遷場地死了一個農婦,公安局作了現場勘察有備案記錄,居民無時不感到恐懼。

3)故意拖欠水費,使其自來水公司多次對申訴人居民下達停水通知;x年6月27日,上午,申訴人

發現自來水無故停了,打電話叫另一家的人給自來水公司查詢,自來水公司的人馬上派了人來檢查,又是拆遷辦在無故告之情況下停了水。

4)x年6月22日無故停氣,還嫁禍於天然氣公司,天然氣公司第二天打電話告之證實從未停過申訴人們的氣。

x年6月18日拆遷方唯一一次安排申訴人去看房子的這一個多小時中,在有拆遷施工人員在場的拆遷場地,申訴人家的門鎖被撬,無一財產損失,家被抄,拆遷方承擔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卻一直置之不理。刑警隊取過證,110市公安局已備過案。

x年6月23日,拆遷方給別人散佈謠言,説申訴人已辦完手續了。第二天又託人來對申訴人謊説另一家已快辦了,就剩申訴人一家要強拆了。不斷恐嚇申訴人家人來與申訴人談條件。x年6月24日,拆遷方在街頭談論,説(申訴人)樓上一個女的住的那户,非常厲害,警視要把矛頭對向申訴人。

x年6月24日,行走的過道常飛落磚頭之類的東西,在這共有五個單元底下曾是兩層樓超市的樓房裏,樓上還住有三家人,住房周圍幾乎每天都有人在施工,到處是懸掛着的斷的電纜電線,不知這天在房頂又在拆什麼東西,加之前幾天農婦的死亡,更增添了死亡恐怖的氣氛。

x年6月24日,在申訴人的這一幢大樓裏還有三家未搬遷安置,到處貼了嚴禁閒人入內的告牌,這兩天就常見到可疑不明人物在申訴人的這幢樓裏串,當晚六點鐘,見一個1米8左右的身穿一身白衣服的男子,從樓上走下來,既不象拆房隊的。對剩下的兩户人家帶來莫名恐慌,當時除了婦女,還有老人學生,申訴人只有想方設法請求外緣關注,怕黑整黑拆,以保證人身安全。

6)x年8月5日,申訴人到了輾轉把家檔搬至江北黃泥塝的倉庫裏,好不容易翻到了户口和失業證,看到了二十幾年前申訴人母親在世時為子女留下的嫁粧,幾牀被套和毛巾被,都被亂七八糟堆在那裏快發臭生黴了,衣服、鞋子、銻鍋、中藥、書籍

等都亂放在一個個的袋子裏,還長了許多蟲子,櫃子也爛了,供奉的佛像也毀損了,這些家檔在有錢人眼裏不算什麼,卻傾注了申訴人兩代人的心血和感情而留存下來的家檔啊,眼看着快發臭變質毀於一旦,申訴人已是欲哭無淚了。申訴人不懂通過合法的行政強拆,家裏的東西都作了合法公證,公安、法院、街道都來了人,把家檔搬運到倉庫毀損一事,申訴人問街道及户籍和xx區法院都不知情,當時不是有那麼多部門參與嗎?這個損失又將由誰來負責承擔?相信走到法律最後一道防線不會再裝聾作啞吧?

7.捏造事實經過,變本加厲,故意向法院提供假的記錄依據,表現如下:

1)在x年8月10日向在訴拆遷行政裁決一案中,編造x年12月27日記錄,編造申訴人的話,説申訴人對他們説了:申訴人已離婚父母已離婚,申訴人父親隨時要回來住。申訴人是未婚,親生母親是病逝,也未曾説過申訴人父親隨時要回來住的話,只説過正因為面積小,申訴人的兩姐妹不能正常居住生活、也不能照顧到父親、房子屬於共有財產、父親妹妹都有權回來住的話,不能不顧他們應有的合法權力,在多次向許多部門反映的材料中都可證實這點。

2)編造申訴人的妹和姨在x年2月12日到拆遷辦説的話,説她們講申訴人父親有精神病遺傳。申訴人父親是一位當過鐵道兵、開過多年火車、後從事工會後勤工作的共產黨員,從未患有精神病遺傳,這是代表方故意激怒申訴人,惡意誹謗,向法院捏造假證據。説申訴人的父親從不管申訴人兩姐妹也是瞎編,申訴人的父親從來就關心子女,三天兩頭過來看望,x年6月18日申訴人的家被抄、門鎖被撬掉時,也是由申訴人的父親來修的鎖。一直以來只有讓老人擔心,又何來父親不管之説!

1977年時申訴人家響應舊城改造,拆掉了申斥人外公三層樓(52年是二層,由於人口增加,在77年已加蓋了一層)的私房原拆原建搬至中山三路38號,當時人多房小條件差,申訴人姐妹倆長期睡過路屋,1988年引起申訴人十七八歲得了青春期精神障礙,故意與父母作對,自行辭職原來合同工作。這幾十年來,申訴人一直自食其力,以自己勞動為生活來源,即使下崗也努力工作,從未吃過低保,遵紀守法,扶老攜幼,樂於助人,而拆遷代辦方德威公司卻大作文章,居心叵測説申訴人們有精神病遺傳,公然叫申訴人的家人去給申訴人開精神病證明,妄圖剝奪限制申訴人的民事權力,這已經不是人心,何其歹毒!

3)編造x年3月4日申訴人到拆遷辦的事實,更加暴露拆遷拆遷代辦方的奸商面目。

4)編寫x年4月14日的調解記錄,第一頁寫道是由申訴人一人蔘加不屬實,申訴人當時是委託了一位朋友隨同參加,並代表發了言。第二頁,提到按等價交換原則結清差價,説申訴人提的要求沒有法律政策支持,這正是所謂的拆遷人也即拆遷代辦方有意抹殺xx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主城區危舊房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渝府發[]37號文件最好鐵證。

8.申訴人在拆遷行政訴訟的庭審及調解中,被拆遷人從未到場,只有在訴拆遷許可證的庭審中露面,對於申訴人真是當頭一棒,如夢初醒,代表被拆遷人xx區房地產管理局的人居然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xx區危舊房改造工作指揮部第七分指揮部)的執行人,申訴人一家的產權不會比香港迴歸還難吧?

而在《xx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渝國土管發[]76號第三條明文規定:被拆遷人是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而事實卻是為了互怕得罪,相互包庇,互打掩護,進行了違法行政裁決,以及帶來了後面的連帶違法。

9. x年11月底,經過xx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強拆二審行政訴訟中組織調解,被拆遷人未到場,申訴人經法院調解,要求拆遷代辦方提供週轉房,在幾個月的商談過程中,直到x年5月,拆遷代辦方仍是拖延態度,假借過渡房名義再次玩耍申訴人,自x年6月29日至x年6月強拆近三年,也無意解決的過渡房,最後乾脆答覆週轉過渡房要向危改第七分指揮部申報、不知何時批准。

三年不安排過渡房和過渡資金和補償金,已違背編號9的法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xx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拆遷當事人雙方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議……也沒有第四十四條因拆人的責任使自行過渡的被拆遷人的過渡期延長,從逾期之日起,拆遷人應當按原標準的百分之一百加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或經濟損失補助費,強拆三年了,申訴人也沒有看到什麼過渡期限的協議,更沒有看到臨時安置補助費或經濟損失補助費。

綜上所述,由於本案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及申訴法官置人民羣眾利益於不顧、對違法不當的行政行為一味遷就,本案標本兼治,重在治本,故此申訴。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院不是愚弄民眾、弱肉強食的地方,也不是形同虛設,更不是欺壓弱勢公民的幫兇,請xx市最高人民法院秉持司法的職權,維護髮揚司法和廉政的尊嚴,以告青天白日,以感天地良心。

三、請敦促相關責任人依物權法規定,合法、合情、合理地對申訴人予以拆遷安置。

請依據物權法第九十九條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給予賠償。第四十二條(政府)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的規定,請敦促相關責任人依其規定,合法、合情、合理對申訴人一家人予以拆遷安置。

申訴人認為,申訴人以下的要求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既合法、又合情、也合理,應得到支持與滿足:

1、申訴人楊外公陳合法擁有的位於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的這棟兩層房屋應當及時予以歸還並依法徵收。

2、徵收辦法應依據《xx市國有土地儲備整治管理辦法》第11條3款進行。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應當和申訴人楊外公陳合法代表簽訂這43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並依據合同約定實行合法徵收並支付土地徵收款及土地紅利。

3、對申訴人楊外公陳合法擁有的位於xx市兩路口菜市場后街86-1的這棟兩層房屋應當依據自願交易原則予以賠償及補償後予以徵收。

4、根據公有房屋產權改革的規定,被申訴人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兩路口房管所應當和申訴人完善申訴人楊向該被申訴人租住的位於中山三路38-3號2-2的房屋的產權改革。

5、完成上述產權改革後,同理,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應當和申訴人簽訂這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以實行合法徵收並支付土地徵收款及土地紅利。同理,依據自願交易原則予以賠償及補償。

6、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應當對申訴人執行xx市人民政府()37號文中關於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現住房建築面積不足45平方米,按建築面積45平方米給予等值貨幣或實物補償安置的規定。因被申訴人xx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已經查明,申訴人進入裁決的房屋,其使用面積只有23·20平方米,其中還包括公共廚房及共用廁所。申訴人的實際情況符合xx市人民政府()37號文的這條規定,可以享受政府所承擔的應給予申訴人的社會福利。

7、在構建社會和諧、共同富裕及維護人民尊嚴的前提下,被申訴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應當更多的調整執政思路。具體建言如後:

a政府不要過多地強調控制者的功能,而應當在管理者的功能上下功夫,提高管理者的信仰教育和道德素養;

b政府不應當容許並默認公共權力機關同時也不能從土地徵收中拿不該拿的錢;

c政府應當承擔對貧困户的住房需求的社會福利義務;上善若水,水流處下滋養萬物。

e政府應當支持用商業平等、公平及合同方式來解決徵收及補償,支持公民保護自己的合法私有財產的行為。從合法透明的土地收益中並提升自己的執政水平。欺瞞與強制只能代表腐敗與無能,多發揚老前輩的精神,透明執政、民主執政,得民心者得天下,不戰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

8、對已對申訴人造成的種種損失,應當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予以辦理。真正做到將心比心,換位思考,以人為本,以釋怨,以前行。

而本案,只須看一看它的頒證文件是否一致,只須看一看它的頒證程序是否中規中矩就可明白,申訴人的話是真實的,是實事求是的,是負責任的。在執着學習法制並走進司法程序的申訴人,不僅維護的是自己的生存權及尊嚴,同時也是為了履行作為一個合法公民的義務,這就是申訴人在艱難中前行的信仰。

行政申訴狀參考10篇 行政申訴狀的指南 第2張

第2篇

第三人:自治縣大布鎮白坑村民委員會理衝村民小組。

第三人:自治縣大布鎮白坑村民委員會折橋村民小組。

請求依法對廣東省自治縣人民法院(x3)乳行初字第9號行政訴訟案提起再審,依法撤銷該案原判決,並改判撤銷被告自治縣人民政府x3年5月21日乳府(x3)決字1號山權林權處理決定。

申訴人自治縣大布鎮xx村村民委員會廟背村民小組,自治縣大布鎮xx村村民委員會xx村民小組、自治縣大布鎮xx村村民委員會橋背村民小組及其全體村民長期以來對廣東省自治縣人民法院(x3)乳行初字第9號行政判決,強烈不服。認為該判決完全違背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在當時特殊複雜的社會背景和官場腐敗的壓力下,法院沒有依法貫徹獨立審判的原則,屈從於壓力,在事實認定,證據審查,法律適用上存在嚴重錯誤,作出了錯誤的判決。該錯誤判決,直接導致了時至今日長達十年的我方村民與相對方村民的對立,衝突和械鬥,至今無法也不可能平息。為糾正錯誤,正本清源,迴歸歷史本來面目,上述各申訴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懇請法院秉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再審本案並依法改判。

該案的關鍵焦點是——申訴人持有的乳林證字第002630號《山權林權所有證》記載的"黃家山"四至範圍與第三人理衝村持有的乳林證字第002705號《山權林權所有證》記載的"理衝公山"的四至範圍,是否存在"交叉重疊",是否屬於"爭議範圍",對此,原判作出了肯定的確認(見判決書第7頁第二段和判決書第8頁倒數第10-8行)。但是,本案的基本事實是-上述申訴人持有的乳林證字第002630號《山權林權所有證》記載的"黃家山"四至範圍與第三人理衝村持有的乳林證字第002705號《山權林權所有證》記載的"理衝公山"的四至範圍,並不存在如判決書所述的"交叉重疊",也不屬於"爭議範圍",這在當地屬於公知的事實。被申訴人自治縣人民政府x3年5月21日乳府(x3)決字1號山權林權處理決定書認定上述兩證兩山存在"爭議範圍",依據不足,而且明顯是違法行政的產物。其理由是:(1),上述申訴人持有的乳林證字第002630號《山權林權所有證》記載的"黃家山"四至範圍與第三人理衝村持有的乳林證字第002705號《山權林權所有證》的四至範圍,該證書上均有明確的地名記載,這些地名是歷史形成的,無以篡改的,而且上述證書中均記載有當時發證時負責登記人和校對人,這些人當時都還健在,相關歷史檔案中和國土局都有對上述地名的記載,按道理,核實上述兩證的四至範圍的地名並進而判斷上述兩山是否"交叉重疊"並不難。但是xx縣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不依法定程序嚴格審查,而是僅讓雙方几個不具任何授權的村民在村民看不懂的地形圖上簽字確認"雙方爭議範圍"。上述認定爭議範圍的方式、程序非常草率,且不合法。(其中申訴人方的三人中兩人年近八十,根本看不懂地圖)而且事後在庭審時他們對此作了否定。(2)上述申訴人中三村民在x2年7月4日在爭議範圍確認圖上的簽名確認不具有合法性,因為該三人並不具有任何代表申訴人的主體資格,他們既不是申訴人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申訴人的授權代理人,他們的簽字確認並不具備任何合法性,更不能被認定為申訴人對爭議範圍的確認。(3)上述申訴人中黃洪泰等三村民從未在任何程序中確認簽名的真實性,而且在庭審中黃洪泰對上述證據進行了否認。(4)第三人對爭議範圍的確認,竟然沒有任何申訴人的任何人在場,就被草率認定。

二、原判決對證據的審查認定違背法律規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在本案庭審中,對於認定本案基本事實的關鍵證據,也是唯一證據——雙方對山林爭議範圍的確認,僅憑雙方几個村民在地圖上的簽名(見被告證據2)即予認可。但是上述證據在法庭並未進行充分的舉證、質證,相關簽名人員並未出庭證實簽名的真實性、合法性。而且上述證據在法庭中申訴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了異議。因此,上述證據並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原判決對上述證據予以採信,並作為認定事實的唯一依據,是違背法律規定的。

被申訴人自治縣人民政府在乳府【x3】決字1號《山權林權處理決定書》中和自治縣人民法院在(x3)乳行初字第9號《行政判決書》均引用了國務院林業部第10號《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作為裁決本案的法律依據,是適用法律錯誤的。因為本案並非該條規定適用的情形,而應適用上述《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十條規定進行裁決。因為本案爭議雙方的權屬證明是四至清楚的,應當以四至為準。

四、本申訴案中,申訴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認定的事實。

(1)在x4年5月申訴人獲得了b4400452563號《林權證》,證明了申訴人xx村在牛巖擁有林權(該範圍現被判決劃歸第三人);

(2)x2年4月5日,申訴人xx村從縣檔案館查得乳林證字第002621號,證實申訴人擁有該證範圍內的山林(現被判決劃歸第三人)。

(3)申訴人於x4年6月在縣國土局查得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村疆域圖(彩色),該圖清楚顯示被法院判決劃歸第三人的山林地範圍在申訴人的行政村疆域內。證明法院的判決與國土部門確定的行政村疆域範圍完全衝突,導致更改了國家制定的行政村疆域範圍。

綜上所述,自治縣人民法院(x3)乳行初字第9號行政判決書在認定事實,審查認定證據和適用法律上都違背了法律規定,是錯誤的。為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切實保護基層平民百姓的合法權益,化解社會糾紛和隱患,維護真正的長治久安,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糾錯,改判上述案件,申訴人全體村民將世世代代感激人民法院的公正判決。

第3篇

申訴人:張,男,x年7月8日出生,漢族,xx省xx縣人,住xx縣城關南路溪坪49號,電話:。

案由:申訴人對xx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公然濫用職權、超越職權、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具體違法行政行為特意不予以審查並作出()閩行監字第23號《駁回申訴通知書》不服,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特向貴院提出申訴請求如下:

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本案閩行監字第23號《駁回申訴通知書》及本案一、二審《行政判決書》與屏衞醫罰字()00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並進行再審。

申訴人從x年初起學醫,x年初起在本縣xx鄉降龍村行醫,x年底變更執業地點到xx縣屏城鄉溪坪村行醫,x年6月4日換髮《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個體開業醫執照》(附件1),且持續執醫,每年均按被申訴人關於繳納管理費通知的規定,上繳管理費至x年度(附件2、3),根據《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年度檢驗情況記載:管理費已收清,同意在屏城鄉溪坪村繼續開業。(附件1),這就充分的説明了所謂的年檢既是每年按通知規定按時繳納管理費。申訴人每年都按通知規定按時繳納管理費,20多年來被申訴人從未對申訴人的行醫資格及申訴人的診所提出異議。

到x年10月,被申訴人公然濫用職權對申訴人進行行政報復,以申訴人未辦理合格有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診療活動為由,以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44條的規定,對申訴人作出:責令停止執業活動,罰款人民幣5000元正的行政處罰(附件8)。從此切斷申訴人家庭生活來源,致使申訴人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家破妻離,導致申訴人在校讀書的女兒面臨失學的危險(三個讀大學一個讀高中),造成申訴人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從而迫使申訴人不得不走過申訴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行政上訴、行政申訴等整個司法程序,問題都未能依法公正得到解決。到了x年10月17日,申訴人還遭到xx縣人民法院拘留(附件9),x年9月,xx省高級人民法院還駁回了申訴人的申訴請求(附件4),嚴重侵犯了申訴人合法權益。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第44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24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營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述規定十分明確的規定了處罰對象必須是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而申訴人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這是不爭的事實。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100張牀位以下的每年校驗一次,由原登記機關辦理。第45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22條規定,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由此可見只有拒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才能吊銷。

但是,在該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前,即沒有任何衞生行政部門通知過申訴人該《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沒有校驗;也沒有任何衞生行政部門向申訴人發出責令限期校驗的通知書;更沒有任何衞生行政部門通知申訴人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被吊銷。反而申訴人年年都收到,甚至在x年3月12日還收到被申訴人校驗機構即xx縣農村衞生協會向申訴人送達的收取校驗費的通知(附件2),申訴人在限期內甚至於x年3月17日向主管部門繳納校驗管理費(附件3)。這實際上已經構成事實上的校驗行為,否則執法機構就出現的自相矛盾的行為,在此情形下,申訴人執業當然具有合法性。

被申訴人認定申訴人是未辦理合法有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診療活動,這是超越職權羅織罪名以下犯上的認定。未辦理合法有效與未取得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未辦理合法有效……,可以理解為已辦理違法無效……,而未取得是指從未取得不論有效或無效的執業許可證。申訴人持有的閩寧地衞個醫照字第3026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個體開業醫執照》這是無可辯駁的事實,該《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是否合法有效?應該由法定程序來決定,而不是由下級機關説得來算。該《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在未經法定程序吊銷情況下,任何人或任何單位均不能認定為不合法或無效的。更況且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根本找不到沒有辦理合法有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這樣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條款。

綜上所述,如此公然濫用職權、超越職權、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具體違法行政行為,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第2項、第4項和第5項的規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應予撤銷。因此,懇求上級領導依法支持申訴人合法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尊嚴與嚴肅性。

第4篇

申訴人:蘇,男,漢族,現年66歲,家住湖南省安化縣平口鎮新興路81號。

申訴人因訴平口鎮人民政府不作為,縱容惡霸村官霸地刁難我等鄰居建房一案,不服安化縣人民法院(20xx)安行初字第49號《行政判決書》,提出上訴後亦不服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湘09行終24號( 作撤訴處理 )《行政裁定書》。特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依法撤銷《行政判決書》與《行政裁定書》,發回重審;收回公地;政府、法官均應依法擔責!

一、附《行政上訴狀》(撤銷《行政判決書》之法理)。

1、該《裁》違反【最高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原告或者上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事實是申訴人我是有正當理由的:患嚴重的心腦血管病(中過風)、心臟病、肺結核等病;且於3月16日上午8點過50分(可查電話記錄)電話請示了益陽中院行政庭一女法官,得到她的若有病須寫書面報告申請缺席判決的提示;便遵囑於3月18日擬了 個《因病申請缺席判決的報告》寄給益陽中院行政庭。該庭收悉後20余天裏亦未提出任何異議。

令人置疑的是:4月12日下午4點過1分(亦可查電話記錄),該行政庭女法官竟然又給我電話,食言要我或請代理人於次日上午9時出庭!但為時已晚__我在深圳寶安女兒家,除非坐專機才能趕到益陽出庭!!!

2、該《裁》違反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事實是,我於20xx年1月4日投寄《行政上訴狀》,益陽中院立案庭應於1月10日前收悉,但捱到4月13日才開庭。且在開庭後期間,哪怕你上訴人憂心如焚,電話打爛,訴苦房屋已拆19個月!可是,中院行政庭法官卻總是搪塞、推諉或不接電話!直捱到 5月10日我才收到這份由 郵局投遞的 違法悖理的《行政裁定書》! 使我揪心近半年期待益陽中院主持公道,贏了上訴官司好建房的美好願望頃刻間化為 泡影!__官司兜了一大圈後仍然回到原地踏步!但不同的是已進入終裁絕境的原地踏步!!!

,幡然醒悟:益陽中院行政庭法官開初就設了一個套,誘騙你上訴人進套,玩弄死你草民百姓沒商量!最終目的:庇護違法的既得利益集團權貴們__惡霸村官、瀆職的政府官員、枉法的一審法官全都逍遙法外、養尊處優、毫髮無損!!!

更可悲、可恨、可怕的是多米諾骨牌效應:平口黑了,安化、益陽也跟着黑 !暗無天日、民不聊生啊!!!

故懇請您明鑑,匡 扶公平正義, 依法 發回重審,懲惡揚善,救黎民百姓於水火;不勝感恩戴德!

4、《惡霸支書為何能長期賴霸公地報復刁難鄉鄰建房?!》

第5篇

委託代理人:蘇______,______市______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幹部。

申訴人不服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出申訴。請貴院撤銷上述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______市______信息與技術研究開發公司(屬個體性質,以下簡稱______公司)在______年___月至同年___月期間的經營活動,嚴重地違反了有關規定。______年___月,______市______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對______公司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______公司的代表人陳______不服處罰提出申訴,該局於___________年___月作出複查決定。陳仍不服,遂向本局提出申訴。本局於同年___月___日以___工商復(______)第______號《複查決定書》作出處罰決定。陳對這一決定還是不服,於同年___月___日向______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陳的起訴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合理條件,該院遂於____年___月___日通知對方不予受理。嗣後,陳仍堅持要起訴,故該院決定予以立案。

_____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機關據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凡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就不應受理。當事人應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解決。經審市工商局據以對______公司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中所引用的法規沒有明文規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故原告的起訴確實不符合受理條件,應予駁回。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區人民法院的(______)___法行字第___號行政裁定書駁回了______公司的起訴。

陳______不服,向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和《城鄉個體工商户管理暫行條例》之規定,原告有起訴權。原審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起訴不當。該院於______年___月___日以(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_號行政裁定書撤銷了______區人民法院(______)___法行字第___號裁定書,並決定本案由該院自行審理。

申訴人認為,就本案而論,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有起訴權的認定是無法律依據的,與法理亦是相悖的,因而是不當的。

一、______公司的起訴雖符合《民訴法(試行)》第八十一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但本案是行政案,並非民事案,它還必須服從《民訴法(試行)》總則的有關規定。該法第三條第二款(屬該法總則)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定。

關健在於法律是否規定對本案的行政行為不服可以起訴。根據事實,回答應當是否定的:

1.本局對______公司據以處罰的所有法規、規章都無不服可以起訴的規定。

2.甚至違法經營行為發生時(即____年___-___月)或案發時(同年___月),無任何其他與行政處罰行為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有不履行可以起訴的規定。

這裏需提及一下的是:本局據以處罰的唯一規章是《______市城鎮個體工商業管理暫行辦法》,此辦法是經______市人民政府___府發(______)______號文批准的。它的法律效力,不僅當時無任何法律、法規加以否定,就是到目前也還是無任何法律、法規否定規章的法律效力。恰恰相反,經國務院授權制定的《城鄉個體工商户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____年___月___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佈)第十八條卻肯定了規章的法律效力。即對個體工商户投機理。可見當時本局適用《______市城鎮個體工商業户管理暫行法)對______公司予以處罰是合法有效的。

二、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書引用《城鄉個體工商户管理暫行條件》;

從而認定原告有起訴權是與法理和有關的立法、司法解釋相悖的:

1.法律無溯及(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皆無有溯及力的特別規定)。《城鄉個體工商户管理暫行條例》是____年___月___日起實行。而本案所認定的行為是發生在_____年___-___月間,並未延續到上述《暫行條例》發佈實施以後,所以該《暫行條例》不能轄及此案。

(1)最高人民法院《對在審判工作中有關適用民法通則時效的幾個問題的批覆》(批覆______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第1條述:人民法院審理民法通則施行前發生的民事案件,無論是已經受理尚未終結,還是今後受理的,凡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已有規定的,則適用原來的法律、政策;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申訴人認為,在法律和司法解釋尚未作出別種規定的情況下,行政案件應當適用上述規定的精神。

(2)國家物價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中行政訴訟等問題的溯及力的解釋(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價檢字第______號第一條述:《條例》第三十二條關於被處罰單痊和個人不服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的複議決定,可在收到複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不具有溯及力。現在查處______年___月___日《條例》發佈以前的價格違法案件,應以案發時施行的國務院《物價管理暫行條件》為依據。該(暫行條例》沒有作出被處罰單位和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的複議決定即最終裁決。因此,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當事人的起訴,依法不應受理。

本案與上述情況十分相似,故本局根據法律和法規,在本局的(複查決定書》末了寫明本複查決定,為最終決定。申訴人認為有關人民法院應當尊重本局依法行使權力的權利。

鑑於以上事實和理由,請貴院撤銷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號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行政申訴狀是指行政訴訟當事人和法律規定的其他人,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或判決,認為有錯誤而向人民法院要求複查糾正的一種法律文書。行政申訴狀不受時間限制,接受申訴狀的機關是原審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

(2)案由。寫明申訴人對哪個法院的什麼裁判提出申訴。

(3)請求事項。提出請求法院撤銷,變更原審裁判再審,以糾正原審裁判不當。

(4)申訴事實和理由。寫明客觀事實、列示證據、針對原判認定事實的錯誤。提出申辯以利再審法院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和準確認定案件性質。緊扣原審判決、裁定在適用法律方面的錯誤,依據正確的法學原理和條款進行辯駁論證和糾正。

第6篇

申訴人:施,男,x年12月24日出生,漢族,國小文化程度,新疆x市122團14連退休工人,住址:新疆x市二十五小區27棟樓352號。系被害人施父親。聯繫電話:。郵編:。

申訴人:金,女,x年4月8日出生,漢族,文盲,新疆x市122團14連退休工人,住址:新疆x市二十五小區27棟樓號。系被害人施母親。

委託代理人: 施(施之子)、男、漢族、1971年3月4日出生,甘肅省隴南市成縣黃渚鎮王莊2棟319室,無固定職業,住新疆x市xx區x區x棟x號,聯繫電話:,郵編:。

被申訴人: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x市人民路127號。

被申訴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住所地,x市北京南路445號。

案由:因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現更名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現更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行政決定一案,不服x市中級人民法院)烏中立終字第119號行政裁定,現依法提起行政申訴,懇請相關司法機關依法糾錯。

1、()水立初字第10號、()烏中立終字第119號、()烏中行監字第34號、()新行監字第28號、烏市檢民(行)監[]65010000197號、新檢民(行)監[]65000000186號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

2、請求依法撤銷第x0311號行政決定、()42號行政複議決定。

3、請求依法判決申訴人之子施死亡為工傷(亡) 。給予賠償金人民幣100萬。

x年3月20日,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予認定施為工傷(亡)的x0311號行政決定。x年7月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作出維持不予認定施為工傷(亡)的()42號行政決定的複議決定。x年11月7日,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作出()烏中刑初字第1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x年2月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 新刑二終字第139號刑事裁定。x年0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四復字14272314號死刑複核裁定。x年5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新刑二終字第37號刑事判決。x年02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新刑減(假)字第00057號刑事裁定。x年02月04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新刑減(假)字第00075號刑事裁定。x年3月18日,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作出()烏中刑監字第01號駁回申訴通知書。x年3月3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新刑監字第37號駁回申訴通知書。x年0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x年第6集(總第65集)發表《關於張俊傑故意殺人(第511號)--同事間糾紛引發的殺人案件應慎用死刑》的學術論文。

x年7月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作出維持不予認定施為工傷(亡)的()42號行政決定的複議決定;明顯違反先刑事後行政及民事的程序規則;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於x年5月29日作出() 新刑二終字第37號刑事終審判決書之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未依法中止複議案件的審理, 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對一個尚在審理的刑事公訴案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越權代替司法機關提前作出定性和結果的預判,存在干擾影響後續刑事司法審判活動進行的事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申訴人認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存在下例惡劣行為:

①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② 違反法定程序;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③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④行政複議機關在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範圍內,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複議決定;⑤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範依據且對案件定性產生影響。

申訴人認為:一、二審法院存在以程序法審查之名從事否定實體法審查之實的司法錯誤。不論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 申訴人從未主觀放棄自己擁有的訴訟及申訴的權利!多年來, 申訴人也一直在通過合法的途徑向有關司法機關反映問題。x年3月18日,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作出駁回申訴通知書()烏中刑監字第01號。x年3月3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申訴通知書()新刑監字第37號。x年01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安排了刑事案件視頻接訪談話。

申訴人認為:在本案中最早提起行政複議申請的是申訴人原兒媳王,可是申訴人也是本案利害相關方,其也應當有權提起行政、刑事案件的複議、訴訟及申訴權利,但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並未向其送達過任何法律文書,致使其無法提起行政、刑事案件的複議、訴訟及申訴。正是因為不恰當的剝奪原告人施、金應有的行政、刑事案件的複議、訴訟及申訴權利,致使申訴人多次上訪,最終致使本案成訟。因此在本案中對申訴人施、金而言,不存在已過訴訟時效的問題,況且該訴訟期限也根本無從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民事通則》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請求權人為…喪葬費支付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全面審查 。

根據《憲法》第41條第3款的規定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之規定,申訴人現依法提起行政申訴。

第7篇

申訴人:張,男,x年11月25日生,漢族,住xx省xx市xx鎮xx村x社,

申訴人不服x年3月23日被申訴人非法野蠻抄走我經營的冰果廠的氨壓機、雪糕機、氨壓真空表、小包機、金屬管、電纜線、啟動器、三角帶、鐵桶、潛水泵、工具箱等物品,不服法院1x年1月11日的報告和x4年x月23日送達給申訴人的答覆意見,特此提出申訴,以期公斷。

一、依法追究被申訴人相關領導及直接責任人的刑事附帶民事責任,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追究被申訴人怕醜行暴露,將我非法送往敬老院非法限制我人身自由和摧殘我生命健康權的罪行!

三、要求被申訴人賠償當年的損失及正常營業損失費、誤工費,以及二十一年來艱辛上訪精神損失100萬元。

一、為辦上營鎮冰果廠。申訴人於1xx5年x月1日同黑龍江省五常縣山河屯副食批發部簽訂合同,用它澱粉、白糖,欠他x5x6.40元,申訴人由於資金週轉困難,未能如期償還,1xx6年x月22日經x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執行止日期為1x年6月末,到期不能償還債務將冰果機抵償,申訴人欠浙江省永康縣金川模具廠設備款2310元。1x年2月25日xx縣法院經濟庭調解書執行止日期為1x年10月末,到期不能償還債務將承擔違約金550元。

申訴人為了興辦民族企業,起早貪黑忙於生產,拓展銷路,飽嘗創業之初的超常艱辛,期望儘快擺脱冰果廠起步之初資金週轉的尷尬處境,早日好還清債務,睡個安穩覺,正當我努力在最後日期之前試圖還清債務時,但是被申訴人xx市法院存心不良,官報私仇。(法官王萬海因1 xx6年其在我冰果廠討債務時,我屋檐上灰塵碰巧落到他身上了,他不願意,申訴人也未賠他,從此結下了仇)。法院捍然於1x年3月23日,xx市法院副院長鄭金山率執行員於相才,經濟庭助審員王萬海、法警張雲江到上營鎮冰果廠,趁申訴人不在廠之機,首先將申訴人之妻騙到供銷社旅店軟禁起來,隨後撬開廠房門窗對其當時價值x萬元的設備進行了毀壞性的拆除,法警們不懂裝懂,充分發揮其野蠻性,對機器進行了解體,並裝到汽車上,等申訴人從外地趕回,他們連唬帶嚇,讓申訴人在他們寫好的清單上簽字,隨後他們扔給申訴人一份民事裁定書,然後眾法警隨汽車離去。

二、被申訴人的非法野蠻行徑,摧殘了一個剛剛起步的民族小企業,致使申訴人無法繼續生產,並造成了冰果廠股東們向申訴人討債,強佔廠房使申訴人無法生活,事後申訴人多次找執行庭協商解決,但是執行庭只承認錯了,但卻不同意返還抄走之物,包括縱使到1x年10月末也不應抄走的除冰果機以外的眾多設備,申訴人損失慘重。申訴人無奈之下於1x年4月向法院申請複議,但法院不予受理,1x年一x4年申訴人向xx市中級法院、xx省高級法院提出控告,無果而終,期間也從最高法帶回一封封督辦函,被申訴人法院x4年4月23日的給申訴人的答覆意見和1x年1月11日法院的報告一樣,都強詞奪理,聲稱其野蠻暴行是為了保護山河屯副食部的債權,但是被申訴人卻拿不出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山河屯副食部的法律文書。

被申訴人為了洗罪,竟又偽造了一份扣押命令,而將扣押命令製作日期寫成1x年3月20日。而補充的偽證扣押命令也無道理,錯用了1xx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訴訟法》第五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第1xx條)。法官你不僅良心壞了,咋作弊技術也甚差,罪行欲蓋彌彰!且xx市法院()經(空白)字第(空白)號民事裁定書,因沒有法律條款的支持,該裁定書應是無效的法律文書,假託無效的法律文書而採取的暴行,屬於違法犯罪。

四、何況被申訴人從來沒有向申訴人下達過兩債權人的什麼法律文書,以及法院也從未送達什麼限期執行通知書,被申訴人非法提前半年多時間強制執行,其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被申訴人故意剝奪申訴人的知情權、自動履行權以及與債權人的和解權利。法院為壓制不讓我上訪,又將我非法關押了15天,威脅我不準告狀,聲稱再告我就出不來了!將申訴人傾注全家人心血培育的冰果廠毀於一旦,深深傷害申訴人的感情,使申訴人經濟上再也無力站起來,被申訴人的非法野蠻暴行,披着執法的外衣,隱藏着一種殺機,掩藏着一種醜態,埋藏着一種罪惡,潛藏着一種貪婪,糾其實質,徇私枉法,官報私仇!

最後,我懇請上級領導高度重視本案,排除一切負面影響,勇於為民作主,替我討回歷時二十一年來的公道,結束這辛酸的上訪路讓我安居樂業,過上正常人的生活。

第8篇

申訴人吳,男, x年x月x日生,漢族,出生地xx省 xx縣,原任中外合資食品有限公司總經理,住xx省x x縣xx鎮路x號。

申訴人因xx省xx縣鄉鎮企業管理局任免決定一案,不服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x高行終字第號行政判決,現提出申訴。

1.請求撤銷xx省高級人民法院() x高行終字第號行政判決;

申訴人認為,x火省高級人民法院所作的維持xx縣鄉鎮企業局x年x月xx日x鄉企() x x號關於xx縣食品廠廠長任免的通知的二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訴訟程序錯誤。

二審判決根據xx省國資局和工商局的界定,認定xx縣食品廠名為集體實為國營企業。事實上,食品廠的前身是吳 家庭作坊發展起來的組辦集體企業。從其資金來源看,國家沒有任何投人,xx縣鄉鎮企業局為xx縣食品廠向有關金融機構借人二百七十八萬元提供了擔保,但按法律規定,這種擔保本身為無效,同時該擔保也不能改變xx縣食品廠為借貸關係的主債務人的身份,該局的擔保也不能等同於國家向企業的投資。因此,二審判決將xx縣食品廠的性質認定為名為集體企業實為國營企業,在事實認定上存在重大錯誤。

二審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四十條,作出維持xx縣鄉鎮企業局任免決定的判

決。而該局的任免決定,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的。二審判決和xx縣鄉鎮企業局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規定完全不同,但仍判決維持該局的任免通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另外,xx縣食品廠為集體企業,對該廠廠長的任免,只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的規定進行,而二審判決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的規定處理,顯系適用法律不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xx縣鄉鎮企業局對免去吳廠長職務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在本案庭審中,xx縣鄉鎮企業局未能舉證證明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為xx縣食品廠的所有者,對此種具體行政行為,法院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予以撤銷。而二審法院卻委託xx省國資局和工商局對xx縣食品廠的企業性質進行鑑定,並依此鑑定結論作出判決,超越了法律規定的權限,違背了行政訴訟的舉證規則,訴訟程序運用錯誤。

綜土所述,申訴人認為,二審判決確有錯誤,故特申請再審,以維護法律的公正。

行政申訴狀由首部、請求事項、事實與理由和尾部組成。

1.文書名稱。在文書上部正中寫明行政申訴書。文書名稱

2.當事人基本情況。行政案件中,提出申訴的當事人稱申訴人,無須列明對方當事人。當事人基本情的寫法與行政起訴狀相同。

3.案由。包括案件的性質、作出生效判決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名稱、裁判的時間、文書名稱、字號,當事人作不服表示等內容。

要用簡明扼要的語言,寫明申訴人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解決的具體問題。要明確具體,不能籠統地寫為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判決(或原裁定、決定)或予以改判等,而因具體寫明請求撤銷x x人民法院( x)x行x字第>t;號判決(裁定)的第x項等具體的請求事項,如果有多項請求的,應當分項列述。

這部分是行政申訴書的核心部分,是能夠引起審判監督程序(或複查)的重要依據。主要應針對原判決、裁定的不當之處,從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和訴訟程序等方面加以分析,指出原裁判確有錯誤,在指明錯誤的同時,提出當事人認為是正確的案件事實,以及應當適用何法律,以此來論證提出的申訴請求是合理合法的,原生效的裁判確有錯誤,應予撤銷、變更,依法重新審理。

1.申訴狀送達的人民法院名稱,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可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訴,也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

2.附項。寫明本申訴狀副本份數;所附生效判決或裁定份數等。 3.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以及製作年月日。

2.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x中行初字第x號行政判決書複印件一份;

3.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x高行終字第號行政判決書複印件一份。

第9篇

因縣政府房屋拆遷,安置侵權賠償一案,申訴人不服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邯市再行終字第2號裁定書。現依法提出申訴。

1:請求依法撤銷,申訴人不服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邯市再行終字第2號裁定書,依法改判。判定魏縣政府拆遷行政行為違法。

2:請求依照〈憲法〉,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省、邯鄲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補償條例補償以及侵權賠償。

3:第一、二審訴訟費和其他訴訟費均有被申訴人承擔。

被申訴人制作或送達的任何法律文書及其具體行政行為存在。

在x年2月20日魏縣魏縣人民政府關於搞好縣城九條街路縣標四周房屋拆遷改造通告、魏縣城市建設指揮部關於道路衝佔莊基安置補償辦法和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六日魏政()12號,魏縣人民政府關於縣城房屋拆遷補償補助安置綜合費用標準(每平方10元—160元)的暫行規定,縣政府文件,並有縣政府成立的縣城拆遷建設指揮部(以邊飛縣長為指揮長)分別在拆遷通知書,拆遷驗收單上蓋有公章。並限期拆除(x年2月24日—3月14日)在規定期限內不自行拆遷的依法強制拆遷,一切費用由本户承擔。沒有安排週轉房,沒簽定協議共拆除我房屋78.9平方米和1.033畝宅基(屬於集體土地)。邯鄲中院不顧事實,把法律當作兒戲,再審以同樣的結果審理而在31户起訴中只有李茂懷、李志強兩户芯魷卣鵯ㄎシā6?諼業牟枚ㄊ楹團芯鍪楣彩?復衞鏌恢泵惶嵛頁辶?.033畝宅基和78.9平方米的房屋(每平方60元),於同年9月25日以何玉蘭、陳勇為代表31户起訴到中院,中院經查明事實後立案,立案後長達5個月未開庭審理,不知什麼原因,在x年11月20日以自己有權決定為由,將本案移交成安縣法院審理,擅自改變級別管轄,使邯鄲中院由一審變成了二審法院,我們多次找中院領導反應,並懇求中院做為一審,他們卻説我們有權指令管轄。

成安縣人民法院不可能公正審理此案,在x年12月26日成安縣法院王副院長和馬千喜庭長以瞭解案情為由來魏縣調查,中午在魏縣招待所.6號房間,由縣政府辦公室任兼拆遷指揮部部長郭玉峯、城建局長王俊銘、城建局規劃局長寧存學、信訪局長劉文傑,一同陪兩位法官吃喝,被我們31户當時圍住。從以上事實不難看出:基層法院受行政干預不能公正審理。20xx年3月又將此案指定到大名法院審理,7月25日與我個人開庭審理時一切合法手續都沒有,案宗第40頁可以證明。在邯鄲市人民政府並於對魏縣城總體規劃的批覆,批覆第三項只能同意將振興西路外環路至健康路段原規化道路紅線由25米調整為50米,並沒有批示我所在的貿易街。在四年多十幾次上訴和發還重申相同的的裁定書和判決書中中院只採信被告的違法證據證言而不採信我提出的強制拆遷證據(魏縣人民政府文件,綜合補償標準公告拆遷通知書中訴説的強拆內容和自制的補償標準10—160元/平方米)。而邯鄲中院只使用魏縣制定的條例為依據定案依據,而不使用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立法法所規定的法規條例為依據定案。邯鄲中院只看其表,不看內容是一個嚴重舞弊錯誤裁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第十一條第8項,認為行政機關侵犯財產權的,第四十一條提出訴訟應符合下列條件:

(⒈)原告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着其他組織;(⒉)有明確的被告;(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⒋)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一切拆遷手續不合法,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拆遷人必須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於補償安置;第20條: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設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第8條:房屋拆遷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持國家規定的批准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房屋拆遷需要變更土地使用權的必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證。

根據土地法第45條規定;基本農田和集體土地必須經省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地級市、縣政府沒有徵用任何土地的權利。

立法法第64條第一、二款之規定,省、市、自治區、重大城市才能制定規章,辦法和規定性文件。但是不能和憲法相牴觸。魏縣根本不能定條例、辦法。

縣政府拆遷十道街,共佔地972。2畝。一二審法院沒有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一個不顧事實嚴重違法的錯誤判決。

對庭審理質證的證明,被申訴人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中院受理認為:縣政府有具體行政行為存在。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規定都能告縣政府,可直接起訴。判決書説縣政府的行為是抽象行政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第3條規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佈的能反覆使用的行政規範性文件,行政法專家張峯在法制報指出,拆遷辦法第20條規定是以文件通告形式出現,不是按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做出的行為,仍是一個依具體行政行為為載體的非規範性文件。魏縣政府的拆遷行為就是具體行政行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2條第二款規定第一、二審法院應當公正審理。

綜上所訴申訴人認為: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在審理上嚴重違法,在主觀和客觀嚴重侵犯申訴人的合法權益,故請上級部門給予公正監督,並給予審查此案。!

第10篇

申訴人不服*省高級人民法院(x8)*行再字第*號行政判決書、*市中級人民法院(x5)*市行終字第*號行政判決書、*縣人民法院(x5)*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特向 *省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請求依法提出抗訴。

一、依法撤銷*高級人民法院(x8)*行再字第*號行政判決書、*市中級人民法院(x5)*市行終字第*號行政判決書、*縣人民法院(x5)*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

二、依法撤銷*縣人民政府做出的*政行處字(x4)第*號山林權屬爭議案件行政處理決定書。

申訴人主張權屬的山場位於銀山,由山頂而下沿銀江直至山底以南,北面不爭執。申訴人原屬於甲縣管轄,申訴人主張權屬的山場界線屬於原甲縣與乙縣的邊界線。1960年4月,申訴人由甲縣劃歸乙縣管轄,其所屬土地隨之轉移乙縣轄區。劃歸乙縣後,申訴人從來沒有與一直屬於乙縣管轄的 b村委合併,各轄區山林土地一直遵循原兩縣的邊界線管理和管業。歷史以來,爭議山場的水源流向申訴人修建了上千年的幾十條渠道(涵道),供申訴人4000餘畝農田灌溉和廣大村民生活用水。

(一)、《民國三十六年的分家合同》不能證明原判決認定的爭議山場屬於原*村地主山場。

?民國三十六年的分家合同》中有銀山水源山二份、小井眼一塊的字樣,本案爭執的銀山面積多達5000畝,分南北兩面,二份、一塊的字樣不可能包括本案整個銀山爭執範圍,更不能證明包括申訴人主張權屬的南面山場。如果該合同包括整個銀山,而標明二份、一塊的字樣就毫無意義!由此原判決以《民國三十六年的分家合同》認定銀山屬原*自然村等村封建地主山場明顯證據不足。

(二)、原判決認定銀山土改時予以沒收未作分配,由當時的b鄉管理與事實不符。

其一,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本案整個爭執範圍原屬於*村地主山場,從而不存在整個銀山土改時予以沒收。其二,土改時申訴人尚屬於甲縣管轄,即便乙縣土改也改不到甲縣!因此,屬於申訴人的銀山南面山場不可能被b鄉土改時予以沒收。

(三)、《1962年b公社 處理意見》(以下簡稱b公社 62意見)不足以證明b村委對銀山行使了權屬管業,更不能證明對申訴人南面山場進行了管理和管業。

原判決以《b公社62意見》規定的為了保護好水源,如 銀山…… 一帶由公社管理……認定銀山由b村委(原來的b公社)管理,存在下列問題:

首先,該意見第一段最後一句規定:請各生產隊幹部、社員認真研究討論,通過社員代表會,正式通過……,由此表明,《b公社62意見》沒有經過社員代表大會正式通過,不足以證明b村委對銀山實際管理。

其次,根據《人民公社六十條》(草案和修正草案)的規定可知,公社對其轄區各生產隊的山林土地的管理系行政管理職能,不是所有權能;鄉和公社一級組織一般不屬於山林土地權屬主體,即使原屬於鄉或公社的山林土地也要下放給各生產隊,因而當時的b公社不具有山林土地權屬主體資格。

其三,即使該意見出現銀山二字,也不足以證明整個5000畝銀山歸b村委管理,不足以證明當時的b公社管理範圍包括了申訴人主張權屬的南面山場。

如上所述,b村委出具的燒炭協議等其他證據同樣不能證明b村委在申訴人的南面山場行使權屬管業,在山場北面一帶燒炭等管理、受益與申訴人南面無關。如果有涉及南面的行為,也未取得申訴人同意,屬於侵權行為。

三、銀山南面山場權屬申訴人所有這一事實歷史悠久、真實可信、不容否定。

(一)、幾十條涵道充分證明銀山歷史以來屬於申訴人水源山。

早在千百年以前,申訴人4000多畝農田需要銀山的水源灌溉,為此申訴人修建了十幾條明渠,幾十條暗渠,渠道(涵道)名稱有:獨涵、下涵、吝田涵等等。銀山水源流經幾十條渠道分別通往申訴人的農田和村莊,至今依然供申訴人村民的生產、生活用水。這些涵道歷史悠久,類似新疆的坎兒井,具有重要的考古價值,更是本案十分重要的土地確權證據,能充分證明銀山系申訴人水源山這一事實。但從始至終,政府和法院辦案人員對這些與申訴人主張山場權屬息息相關的涵道置之不理、極力迴避。

(二)、原甲縣誌證明銀山以南歷史以來權屬申訴人所有。

民國十八年版甲縣誌説明,銀山由山頂至銀江以南為甲縣,以北為乙縣;同時記載有銀江(銀山天然形成的江)及引水涵道(獨田港、吝田港等)。原判決認為:1992年甲縣誌點校本,其關於銀山、銀江之內容是複製民國十八年版甲縣誌內容,亦非正式版縣誌,不能作為本案定案依據。其否定理由犯了嚴重的邏輯性錯誤。

第一,申訴人向原審法院提供的1992年甲縣誌點校本,來源於甲縣地方誌編纂委員會辦公室,該書註明其內容系複製民國十八年版甲縣誌,由此説明民國十八年版甲縣誌是真實存在的。複製版不是複印件,其載體是一本正規出版社出版的書籍,內容與原版一致,只不過在原版的基礎上加了標點符號;又之所以稱為點校本,因為經過歷史的發展變化,甲縣的人文、轄區等也發生了改變(比如申訴人已由甲縣劃歸乙縣管轄),縣誌辦需要修正原縣誌內容,故而稱為點校本。由此可知,如果1992甲縣誌不是複製民國十八年版內容的點校本,而是修正了的正式版,其內容就不再記載銀山了,反而不能作為本案定案依據,正是複製版、非正式版,才恰好能作為本案定案依據!

第二,原判決對縣誌記載的原兩縣邊界線不採信,那麼請問,1960年4月以前甲縣與乙縣在本案爭執處的邊界線在哪裏?!原判決應該證明原甲縣與乙縣在本案爭執處的邊界線,由此否定申訴人所主張土地權屬界線的錯誤性,這樣才具有説服力,否則難以令人信服!

(三)、1962年1月5日a大隊全體社員代表大會一致通過《關於水塘、水田、涵道、堰壩、水源山場的決議》(以下簡稱a大隊62決議)真實、有效,足以證實申訴人對銀山及引水涵道的管理和管業事實。

?a大隊62決議》規定了銀山相關引水涵道安排給各生產隊管理和維護,並規定加強對我的水源山東山、銀山的管理和保護,證明申訴人對銀山及引水涵道管理和管業事實。但原判決以該決議無簽名、無落款和加蓋公章為由不予採信。申訴人認為該理由是不成立的。

第一,上世紀六十年代初期,我國實行重要的農業政策,即四固定。《 b公社62意見》和 《a大隊62決議》均出現在這一時期,充分體現當時各地執行農業政策的緊迫性、嚴肅性和重要性。因此,《a大隊62決議》的出現與國家的重要政策緊密相連,不是寫着玩的,沒有簽名蓋章不足以説明它不真實。同時,該決議不僅規定了對銀山進行管理和保護,還規定了將獨涵、下涵、吝田涵等等銀山引水涵道分別落實到各生產隊管理。這些涵道毫無疑問屬於申訴人(原a 大隊)所有,難道《a 大隊62決議》規定由申訴人管理這些涵道會有假不能採信嗎?如果不是申訴人管理的,那是誰管理的?!

第二,當時的申訴人屬於生產大隊(a大隊),根據《六十條》的規定,生產大隊屬於鄉或公社的下一級組織。當時的b公社比a大隊地位高一級,其製作的《b公社62意見》代表公社的單方意志,體現基層政府的政權,必須有落款和公章。而《a大隊62決議》標題下注明:六二年元月五日全體社員代表大會一致通過,由此説明,該決議內容已經正式通過,它代表全體村民的共同意志。對於當時的生產大隊能夠把村民會議內容手寫成如此規範的書面決議已經很不錯了,怎麼能苛求非要簽名蓋章不可!?

由上可見,原判決強求申訴人《a大隊62決議》須簽名或蓋章才能採信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a大隊62決議》的內容與申訴人提舉的其他證據和事實吻合,具有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足以採信。

(四)、《五三協議》複印件與其他證據證明內容吻合,證明銀山以南屬於申訴人所有。

申訴人提供的《五三協議》複印件,由於年代久遠,保管不善,沒有找到原件。但該複印件與申訴人的其他證據所證明的內容吻合,因此可以採信。

(五)、申訴人劃歸乙縣後,山林土地沒有變動,四固定也沒有把申訴人管業的銀山南面固定給本案其他當事人,仍以歷史習慣管業。

在本案發生前,申訴人村民在爭執山上燒炭、砍柴、建房、葬墳墓,山上有舊村遺址、墓碑,另有燒炭合同,證明申訴人歷史以來對爭議山場行使所有權權能。

申訴人主張權屬的證據有:甲縣誌、涵道現況、《62決議》、燒炭合同、舊村遺址、墓碑等。

終上所述,銀山由銀江以南,權屬申訴人所有,原判決維持*縣人民政府處理決定,確認銀山屬於b村委所有,屬於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院用一紙法律文書否定千百年的歷史真相,否定幾代地方史志編纂人員歷經千百年考證的縣誌史料,否定修建了千百年而現實依然存在的引水渠道,令申訴人悲憤至極!為了還事實真相,給毫無關係背景的老百姓一個公平、公正説理的機會,申訴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特提出申訴,提請省人民檢察院抗訴。懇請支持!

申訴人: a村委第1、2、3、4、5、6、7、8、9、10、11、12經濟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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