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1篇 高空作業安全必讀: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守護生命安全!

來源:巧巧簡歷站 3.29W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是針對工作中存在的高處作業安全隱患進行規範和管理。該制度規定了高處作業的基本要求、安全操作規程、設備設施要求以及安全管理措施,旨在維護員工身體健康和公司生產經營的穩定。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1篇 高空作業安全必讀: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守護生命安全!

第1篇

為了確保在高處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防止因意外而發生的高處墜落、高空墜物傷人等傷害,特制訂本規定。

高處作業:凡在距離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4.1加強對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做到進入操作場地要穿戴好勞保用品。二米(含2米)以上高處或臨邊作業時,必須按規定繫好安全帶。

4.2定期做好登高操作人員的健康檢查,凡患有高空禁忌症的人員嚴禁登高作業。

4.3高處作業時首先應檢查梯子、高凳、安全帶等工具是否牢靠完整。不符合規定的'工具,不準使用。(腳釦、安全帶腰繩)使用安全要求見附件一。梯子、高凳使用安全要求見附件二)

4.4不準站在不穩固的箱子、木、鐵桶上或容易滑動的堆積物上作業。

4.5在高處或陡坡的房頂上作業時,應穿軟底鞋和系安全帶或用外腳手封檐。

4.6高處作業時,工作人員應戴安全帽,並在作業區域內要有專人現場安全監護,防止行人、車輛穿過。

4.8在輕型頂棚內或頂棚上(露天架設)作業時,應鋪設腳手板操作。

4.9頂棚內工作需要照明時,應用安全燈或手電筒照明,不準使用明火或一般照明。

4.10在二米以上(含二米)高處或臨邊(如屋頂、窗口、滴水檐等)作業時,必須繫好安全帶。無法系安全帶的部位作業必須採取可靠安全措施。

4.11嚴禁在石棉瓦、刨花板、三合板等易碎易折的板材頂棚上作業或行走,防止斷裂摔傷。

4.12 2米以下登高作業,蹬踏物要牢固,不得蹬踏摺疊椅類的不穩固物。

4.13不準在六級以上強風或大雨、雪、霧等惡劣天氣下從事露天高處作業。

4.16嚴禁翻越平台、窗台、門樑、護欄等,防止高處墜落(含辦公室、更衣室、操作室)。

4.17高處作業完畢後,要及時將所用的物品清理乾淨,防止出現高空墜物傷人的情況出現。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1篇 高空作業安全必讀: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守護生命安全! 第2張

第2篇

一、為減少高處作業過程中墜落,物體打擊等事故的發生,確保職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作業。高處作業分為四級:一級作業為2~5米時;二級作業為5~15米;三級作業為15~30米,四級作業為30米以上。

三、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衣着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進行高處作業。

四、安全帶必須系掛在施工作業處上方處的牢固構件上,不得采用低於腰部水平的系掛方法。嚴禁用繩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帶。

五、高處作業嚴禁下上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工具應放入工具套(袋)內,有防止墜落措施。梯子不得缺檔,不得墊高使用。

六、高處作業人員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結構物(如石棉瓦、木板條等)上進行作業。在設有安全防護設施條件下,嚴禁在屋架、支撐未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

七、嚴禁在強風、異温、雨天、霧天、夜間、帶電、懸高和搶救高處作業。

第3篇

第1.0.1條為了在鐵路施工高處作業中,貫徹安全生產的方針,做到防護要求明確,技術合理和經濟適用,制訂本細則:

第1.0.2條本細則適用於鐵路施工及一般構築物施工時,高處作業中臨邊、洞口、攀登、懸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項作業。

第1.0.3條本細則所稱的高處作業,應符合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 gb3608一83規定的“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 )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第1.0 .4條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細則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2.0.1條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須列入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

第2.0.2條單位工程施工負責人應對工程的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並建立相應的貢任制。

施工前,應逐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及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和人身防護用品,未經落實時不得進行施工。

第2.0.3條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誌、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必須在施工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條攀登和懸空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並必須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第2.0.5條施工中對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發現有缺陷和隱患時,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

第2.0 .6條施工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均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工具應隨手放入上具袋;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乾淨:拆卸下的物件及餘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傳遞物件禁止拋擲。

第2.0.7條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採取可霏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

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築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颱風暴雨後。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鬆動、變形、損壞或脱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第2.0.8條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經施工負責人同意,並採取相應的可靠措施,作業後應立即恢復。

第2.0.9條防護棚搭設與拆除時,應設警戒區,並應派專人監護。嚴禁上下同時拆除。

第2.0.10條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主要受力杆件,力學計算按一般結構力學公式,強度及撓度計算按現行有關規範進行.但鋼受彎構件的強度計算不考慮塑性影響,構造上應符合現行的相應規範的要求。

第3.1.1條對臨邊高處作業,必須設置防護措施,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基坑周邊,尚未安裝欄杆或欄板的陽台、料台與挑平台周邊,雨篷與挑檐邊,無外腳手的屋面與樓層周邊及水箱與水塔周邊等處,都必須設置防護欄杆。

二、頭層牆高度超過3.2m的二層樓面周邊,以及無外腳手的高度超過3.2m的高度周邊,必須在外圍架設安全平網一道;

三、分層施工的樓梯口和梯段邊。必須安裝臨時護欄,頂層樓梯口應隨工程結構進度安裝正式防護欄杆。

四、井架與腳手架等與建築物通道的兩側邊,必須設助護欄杆。地而通道上部應裝設安全防護棚:雙籠井架通道中問,應予分隔封閉。

五、各種垂直運輸接料平台。除兩側設防護欄杆外,平台口還應設置安全門或活動防護欄杆。

第3.1.2條臨邊防護欄杆杆們的規格及連接要求,應符合卜列規定:

一、毛竹橫杆小頭有效直徑不應小幹70mm ,欄杆柱小頭汽徑不應小於80mm ,並須用不小於16號的鍍鋅鋼絲綁紮,不應少於3圈,並無瀉滑。

二、原木橫杆上杆梢徑不應小於70mm ,下杆稍徑不應小於60mm ,欄杆柱梢徑不應小於75mm 。並須用相應長度的圓釘釗緊,或用不小於12號的鍍鋅鋼絲綁紮,要求表面平順和穩固無動搖。

三、鋼筋橫杆上桿直徑不應小於16mm,下桿直徑不應小於14mm。鋼管橫杆及欄杆柱直徑不應小於18mm ,採用電焊或鍍鋅鋼絲綁孔固定。

四、鋼管欄杆及欄杆均採用ф48×(2.75--3.5 ) mm的管材,以扣件或電焊固定。

五、以其他鋼材如角鋼等作防護欄杆杆件時,應選用強度相當的規格,以電焊固定。

一、防護欄杆應由上、下兩道橫杆及欄杆柱組成。上杆離地高度為1.0--1.2m ,下杆離地高度為o.5--o.6m,坡度大於l:2.2的層面,防護欄杆應高1.5m,並加掛安全立網。除經設計計算外,橫杆長度大於2m時。必須加設欄杆柱。

1.當在基坑四周固定時,可採用鋼管並打入地面50--70cm深。鋼管離邊口的距離,不應小於50cm。當基坑周邊採用板樁時,鋼管可打在板樁外側。

2.當在混凝土樓面、屋面或牆面固定時,可用預埋件與鋼管或鋼筋焊牢。採用竹、木欄杆時,可在預埋件上焊接30cm長的∠50×5角鋼,其上下各鑽孔,然後用10mm螺栓與竹、木杆件拴牢。

3.當在磚或砌塊等砌體上固定時。可預先砌入規格相適應的80×6彎轉扁鋼作預理鐵的混凝土塊,然後用上項方法固定。

三、欄杆柱的固定及其與橫相干的連接,其整體構造應使防護欄杆在上杆任何處,能經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當欄杆所處位置有發生人羣擁擠、車輛衝擊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時。應加大橫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防護欄杆必須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網封閉,或在欄杆下邊設置嚴密固定的高度不低於18cm的擋腳板或40cm的擋腳笆。擋腳板與擋腳笆上如有孔眼。不應大於25mm。板與笆下邊距離底面的空隙不應大於10mm。接料平台兩側的欄杆,必須自上而卜加掛安全立網或滿扎竹笆。

五、當臨邊的外側面臨街道時,除防護欄杆外,敞口立面必須採取滿掛安全網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閉處理。

第3.2.1條進行洞口作業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產生的,使人與物有墜落危險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按下列規定設置防護設施:

一、板與牆的洞口,必須設置牢固的蓋板、防護欄杆、安全網或其他防墜落的防護設施。

二、鋼管樁、鑽孔樁等樁孔上口,杯形、條形基礎上。.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門等處,均應按洞口防護設置穩固的蓋件。

三、施工現場通道附近的各類洞口與坑槽等處,除設置防護設施與安全標誌外,夜間還應設紅燈示警。

第3.2.2條洞口根據具體情況採取設防護欄杆、加蓋件、張掛安全網與裝柵門等措施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樓板、平台等面上短邊尺寸小於25cm但大於2.5cm的孔口,必須用堅實的蓋板蓋沒。蓋板應防止挪動移位。

二、平台面等處邊長為25--50cm的洞口、安裝預製構件時的洞口以及缺件臨時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蓋板、蓋住洞口。蓋板須能保持四周擱置均衡,並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三、邊長為50--150cm的洞口,必須設置以扣件扣接鋼管而成的網格,並在其上滿鋪竹笆或腳手板。也可採用貫穿於混凝土板內的鋼筋構成防護網,鋼筋網格間距不得人於20cm。

四、邊長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設防護欄杆,洞口下張設安全平網。

五、位於車輛行駛道旁的洞口、深溝與管道坑、槽,所加蓋板應能承受不小幹當地額定卡車後輪有效承載力2倍的荷載。

六、牆而等處的豎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應加裝開關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護門,門柵網格的問距小應大於15cm ,也可採用防護欄杆,下設檔腳板(笆)。

七、下邊沿至樓板或底面低於80cm的窗台等豎向洞口,如側邊落差大於2m時,應加設l--2m高的臨時護欄。

八、對鄰近的人與物有墜落危險性的其他豎向的孔、洞口,均應予以蓋沒或加以防護,並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第3.2.3條洞口防護欄杆的杆件及其搭設應符合本規範第3.1.2條、第3.1.3條的規定。

第4.1.1條在施工織織設計中應確定用於現場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設施,現場登高應藉助建築結構或腳手架上的登高設施,也可採用載人的垂直運輸設備。進行攀登作業時,可使用梯子或採用其他攀登設施。

第4.1.2條柱、樑和行車樑等構件吊裝所需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用拉攀件,應在構件施工圖或説明內作出規定。

第4.l.3條攀登的用具,結構構造上必須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載不應大於1100n。當梯面上有特殊作業,重量超過上述荷載時,應按實際情況加以臉算。

第4.1.4條移動式梯子,均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驗收其質量。

第4.1.5條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踏板上下間距以30cm為宜,不得有缺檔。

第4.1.6條梯子如需接長使用,必須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l處。連接後梯樑的強度,不應低於單梯梯樑的強度。

第4.1.7條摺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必須牢固,並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第4.1.8條固定式直爬梯應用金屬材料製成。梯寬不應大於50cm ,支撐應採用不小於∠70×6的角鋼,埋設與焊接均必須牢固。梯子頂端的踏棍應與攀登的頂面齊平,並加設1—1.5m高的扶手。

使用直爬梯進行攀登作業時,攀登高度以5m為宜。超過2m時,宜加設護籠,超過8m時,必須設置梯間平台。

第4.1.9條作業人員應從規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陽台之間等非規定通道進行攀升,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車臂架等施工設備進行攀登。上下梯子時,必須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第4.1.10條鋼柱安裝登高時,應使用鋼掛梯或設置在鋼柱上的`爬梯,掛梯構造見附錄四附錄圖4.1。

鋼柱的接柱應使用梯子或操作枱,操作枱橫杆高度,當無電焊防風要求時,其高度不宜小於lm ,有電焊防風要求時,其高度不宜小於l.8m。

第4.1.11條登高安裝鋼樑時,應視鋼樑高度,在兩端設置掛梯或搭設鋼管腳手架。

樑面上需行走時,其一側的臨時護欄橫杆可採用鋼索,當改用扶手繩時,繩的自然下垂度不應大於l / 20 ,並應控制在10cm以內。

一、在層架上下弦登高操作時,對於三角形屋架應在屋脊處,梯形層架應在兩端,設置攀登時上下的梯架。材料可選川毛竹或原木,踏步間距不應大於40cm ,毛竹梢徑不應小於70mm 。

三、屋架吊裝以前,應預先在下弦掛設安全網,吊裝完畢後.即將安全網鋪設固定。

第4.2.1條懸空作業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並必須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欄網、欄杆或其他安全設施。

第4.2.2條懸空作業所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台等設備,均需經過技術鑑定或檢證方可使用。

第4.2.3條構件吊裝和管道安裝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鋼結構的吊裝,構件應儘可能在地面組裝,並應搭設進行臨時固定、電焊、高強螺栓連接等工序的高空安全設施,隨構件同時上吊就位。拆卸時的安全措施,亦應一併考慮和落實。高空吊裝預應力鋼筋混凝土層架、桁架等大型構件前,也應搭設懸空作業中所需的安全設施。

二、懸空安裝大模板、吊裝第一塊預製構件、吊裝單獨的大中型預製構件時,必須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裝中的大模板和預製構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嚴禁站人和行走。

三、安裝管道時必須有己完結構或操作平台為立足點,嚴禁在安裝中的管道上姑立和行走。

第4.2.4條校板支撐和拆卸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道守下列規定:

一、支模應按規定的作業程序進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進行下道工序,嚴禁在連接件和支撐件上攀登上下,並嚴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裝、拆模板。結構複雜的模板,裝、拆應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的措施進行。

二、支設高度在3m以上的柱模板,四周應設斜撐,並應設立操作平台。低於3m的可使用馬凳操作。

三、支設懸挑形式的模板時,應有穩固的立足點。支設臨空構築物模板時,應搭設支架或腳手架。模板上有預留洞時,應在安裝後將洞蓋沒。混凝土板上拆模後形成的臨邊或洞口,應按本細則有關章節進行防護,拆模高處作業,應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設支架。

一、綁紮鋼筋和安裝鋼筋骨架時,必須搭設腳手架和馬道。

二、綁紮圈樑、挑樑、挑檐,外牆和邊柱等鋼筋時,應搭設操作枱架和張掛安全網,懸空大梁鋼筋的綁紮,必須在滿鋪腳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三、綁紮立柱和牆休鋼筋時,不得站在鋼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3m以內的柱鋼筋,可在地面或樓面上綁紮,整體豎立;綁紮3m以上的柱鋼筋,必須搭設操作平台。

第4.2.6條混凝土澆築時的懸空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澆築離地2m以上框架、過樑、雨篷和小平台時,應沒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撐件上操作。

二、澆築拱形結構,應自兩邊拱腳對稱地相向進行;澆築儲倉,下口應先行封閉,並搭設腳手架以防人員墜落。

三、特殊情況下如無可靠的安全設施,必須繫好安全帶並扣好保險鈎,或架設安全網。

第4.2.7條進行預應力張拉的懸空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進行預應力張拉時,應搭設站立操作人員和設置張拉設備的牢固可靠的腳手架或操作平台。雨大張拉時,還應架設防雨棚。

二、預應力張拉區域標示明顯的安全標誌,禁止非操作人員進入。張拉鋼筋的兩端必須設置檔板。檔板應距所張拉鋼筋的端部1.5--2m ,且應高出最上一組張拉鋼筋0.5m ,其寬度應距張拉鋼筋兩外側各不小於lm 。

三、孔道灌漿應按預應力張拉安全設施的有關規定進行。

一、安裝門、窗、油漆及安裝玻璃時,嚴禁操作人員站在樘子、陽台欄板上操作。門、窗臨時固定,封填材料未達到強度,以及電焊時,嚴禁手拉門、窗進行攀登。

二、在高處外牆安裝門、窗,無外腳手時,應張掛安全網,無安全網時,操作人員應繫好安全帶,其保險鈎應掛在操作人員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三、進行各項窗口作業時,操作人員的重心應位於室內,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時應繫好安全帶進行操作。

操作平台應由專業技術人員按現行的相應規範進行設計.計算書及圖紙應編入施工組織設計。

二、操作平台的而積不應超過10m2,高度不應超過5m,還應進行穩定驗算,並採用措施減少立柱的長細比。

三、裝設輪子的移動式操作平台,輪子與平台的接合處應牢固可靠,立柱底端離地而不得超過80mm 。

四、操作平台可用ф(48—51)×3.5mm鋼管以扣件連接,亦可採用門架式或承插式鋼管腳手架部件,按產品使用要求進行織裝:平台的次樑.間距不應在於40cm,枱面應滿鋪3cm厚的木板或竹笆。

五、操作平台四周必須按臨邊作業要求設置防護欄杆,並應佈置登高扶梯。

一、懸挑式鋼平台應按現行的相應規範進行設計,其結構構造應能防止左右晃動,計算書及圖紙應編入施工組織設計。

二、懸挑式鋼平台的擱支點與上部拉結點.必須位於建築物上,不得設置在腳手架等施工設備上。

三、斜拉桿或鋼絲繩,構造上宜兩邊各設前後兩道,兩道中的每一道均應作單道受力計算。

四、應設置4個經過驗算的吊環,吊運平台時應使用卡環.不得使吊鈎直接鈎掛吊環。吊環應用甲類3號沸騰鋼製作。

五、鋼平台安裝時,鋼絲繩應採用專用的掛鈎掛牢,採取其他方式時卡頭的卡子不得少於3個。建築物鋭角利口周圍系鋼絲繩處應加襯軟墊物,鋼平台外口應略高於內口。

七、鋼平台吊裝,需待橫樑支撐點電焊固定,接好鋼絲繩,調整完畢,經過檢查驗收,方可鬆卸起重吊鈎,上下操作。

八、鋼平台使用時,應有專人進行檢查,發現鋼絲繩有鏽蝕損壞應及時調換,焊縫脱焊應及時修復。

第5.1.3條操作平台上應顯著地標明容許荷載值。操作平台上人員和物料的總垂暈,嚴禁超過設計的容許荷載,應配備專人加以監督。

第5.2.1條支模、粉刷、砌牆等各工種進行上下立體交叉作業時.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層作業的位置,必須處於依上層高度確定的可能墜落範圍半徑之外,不符合以上條件時,應設置安全防護層。

第5.2 .2條鋼模板、腳手架等拆除時,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員。

第5.2.3條鋼模板部件拆除後,臨時堆放處離樓層邊沿不應小於lm ,堆放高度不得超過lm 。樓層邊口、通道口、腳手架邊緣等處.嚴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第5.2.4條結構施工自二層起,凡人員進出的通道口,均應搭設安全防護棚。高度超過24m的層次上的交叉作業,應設雙層防護。

第5.2.5條由於上方施工可能墜落物件或處於起重機把杆迴轉範困之內的通道,在其受影響的範圍內,必須搭設頂部能防止穿透的雙層防護廓。

第6.0.1條鐵路施工進行高處作業之前.應進行安全防護設施的逐項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高處作業。驗收也可分層進行,或分階段進行。

第6.0.2條安全防護設施.應由單位工程負責人驗收,並組織有關人員參加。

二、技術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規格和材質。

五、安全防護設施的用品及設備的性能與質量是否合格的驗證。

第6.0.5條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按類別逐項查驗,並作出驗收記錄。凡不符合規定者,必須修整合格後再行查驗,施工工期內還應定期進行抽查。

第4篇

1.1為規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減少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1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墜落的作業。高處作業分為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兩類。

2.1.1在作業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稱為一般高處作業;

在作業基準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氣、夜間、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突發災害搶救、有限空間內等環境進行的高空作業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標準》。進行高處作業需向生產部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登高作業許可證》,一般高處作業由生產部審批,特殊高處作業由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檢查確認後,公司主管安全領導負責審批。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

4.1凡是墜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度雖不足2米,但作業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於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轉動設備或堆放容易傷人的物品,工作條件特殊(風雪天氣),有機械震動的地方,在有毒氣體存在的房內工作時,均應按高處作業的規定執行。

4.2在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梯或安全網(強度合格)等防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3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合格,並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準及酒後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4.4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一般不應交叉作業,凡因工作需要,必須交叉作業時,要設安全網、防護碰等安全設施,否則不準作業。

4.6鋪設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築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時,必須有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

4.7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乾淨,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輸送大型物件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起吊設備。

4.8進行高處作業前,應檢查腳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採取有效的防滑措施,當結冰、積雪嚴重而無法清除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9在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房上部及塔頂上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時,應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員馬上撤離現場。

4.10高處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距普通高壓線2.5米以上,並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

4.11高處作業所用的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4.14進入有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在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票》後,辦理特殊高處作業票。

5.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5.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高處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高處業;

5.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高處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5.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5.5生產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5.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6.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5篇

1.進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帶,並正確使用個人勞動防護用具。

2.懸空作業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並必須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網、欄杆或其他安全設施。

3.懸空作業所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台等設備,均需經過技術鑑定或檢證方可使用。

4.建築施工進行高處作業之前,應進行安全防護設施的逐項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高處作業。驗收也可分層進行,或分階段進行。

5.安全防護設施,應由單位工程負責人驗收,並組織有關人員參加。

5)安全防護設施的用品及設備的性能與質量是否合格的驗證。

8.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按類別逐項查驗,並作出驗收記錄。凡不符合規定者,必須修整合格後再行查驗。施工工期內還應定期進行抽查。

第6篇

1.高空作業班組領班需填寫《高空作業審批表》,內容包括高空作業內容、安全措施和現場負責人等項目,交工程總監/經理審批。

2.工程高空作業管理一般由工程總監/經理負責管理,工程總監/經理接到《高空作業審批表》後,認真審查,必要時可到現場查看,如因審批把關不嚴造成事故,工程總監/經理負有責任。

3.高度在五米的作業可由項目主管代工程總監/經理行使高空作業管理權利,五米以上的登高作業,必須由值班經理或工程總監/經理負責管理。

(1)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癲癇病、精神病、美尼耳氏綜合症、嚴重貧血、關節炎、恐高症、視力障礙等不宜登高人員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2)沒有《高空作業審批表》或《高空作業審批表》沒有通過,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4)安全措施不到位,無安全器械,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6)高空作業環境惡劣、無防護措施和設施,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5)高空作業所需工具、物品必須有專用工具傳遞,不得拋擲;

(6)高空作業下方為禁戒區域,人員進入必須佩戴安全帽。

第7篇

由於高空作業時存在不安全因素,為了避免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此本規定。

1.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不論什麼工程,不論專職或臨時,不論什麼地點,什麼時間,必須執行本規定。

2.高空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身體健康。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眩暈症、收繳殘疾、高度近視以及睡眠不足,身體疲勞、情緒不穩、酒後等人員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3.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組織專人查看施工現場情況,編制、貫徹安全技術措施。堅持施工用工、機、器具、材料、確認完好,方能投入使用,發現問題及時聯繫有關單位處理。劃定作業安全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誌。

4.登高作業時,衣着簡捷利落,要穿軟底鞋,戴安全帽和安全帶。安全帶高掛低用,並拴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不能拴在尖鋭稜角的構件上,以免被其割斷造成事故。

5.在未設護欄的平台(房頂、屋面、棧橋上蓋)及角度孔洞、豁口周邊2米以內臨邊作業時必須設安全繩、戴安全帶;在臨近窗口、護欄作業,身體重心有可能超過窗口、護欄時必須戴安全帶。

6.施工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所用物料堆放平穩,不得妨礙通行。

7.在廠房內進行高空作業時,特別注意周圍環境;如電纜,電線,各種機械設備、管道、支架等。如有危害工作人員安全的現象,應立即排除或停止作業。

8.使用梯子、腳手架、跳板登高作業時,必須採取相關的安全防護,執行相關的安全措施。

9.高空作業時,工具應放在工具袋內,不應把工具、器具放在工作點邊緣。傳遞物件應用掉繩,嚴禁上下拋擲工具和器材。

12.攀登、懸空的高處作業,必須採取相關的安全防護,執行相關的安全措施。

13.遇到六級以上大風和大雨時,禁止露天高空作業。若因搶修需要,必須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14.雨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採取可靠的防滑、防寒、防凍措施,事先清除作業場所的雨水、冰雪。

15.施工中對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發現有缺陷和隱患時,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

16.因作業需要,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經施工負責人同意,並採取相應可靠的安全措施,作業後應立即恢復。

第8篇

1、高空作業班組領班需填寫《高空作業審批表》,內容包括高空作業內容、安全措施和現場負責人等項目,交工程總監/經理審批。

2、工程總監/經理接到《高空作業審批表》後,認真審查,必要時可到現場查看,如因審批把關不嚴造成事故,工程總監/經理負有責任。

3、高度在五米的作業可由項目主管代工程部總監/經理行使高空作業管理權利,五米以上的登高作業,必須由值班經理或工程總監/經理負責管理。

(1)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癲癇病、精神病、美尼爾氏綜合症、嚴重貧血、關節炎、恐高症、視力障礙等不宜登高人員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5)高空作業所需工具、物品必須有專用工具傳遞,不得拋擲;

(6)高空作業下方為禁戒區域,人員進入必須佩戴安全帽

第9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廠區建築施工有關作業人員的安全和健康,確保建築施工任務的完成,特製本高空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各施工部門,以及承接廠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以下簡稱施工單位)。

第三條 施工部門有關技術領導和工程技術人員必須熟悉本制度的各項規定,在所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應提出安全技術措施並且負責對有關作業人員講解安全操作規程。凡是不瞭解本制度的工程技術人員和未受到安全教育的作業人員,都不允許參加施工工作。

第四條 新、改、擴建工程項目以及工作棚等臨時性建築,必須先經設計,並且經施工單位負責審核,有關部門會籤,經廠領導批准後才能施工(新建項目等必須經市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工程竣工後,應由廠主管領導(或總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使用單位以及技安環保、工業衞生、機動、保衞、工會等部門參加的驗收小組,經驗收後才能使用。

第五條 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的人和其他不適合於高空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第六條 對於高空作業人員,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護工具,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並按廠《五一三廠危險作業高空作業安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後,才能進行高空作業。

第七條 在建築按裝過程中,如果上下兩層同時進行工作,上下兩層間必須設有專用防護棚或其他安全隔離設施,否則不允許工人在同一垂直線的下方工作。

第八條 施工現場中的腳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運輸通道,都應該隨時清掃,如果有雨水積雪,要採取防滑措施。第九條 遇有六級以上強風的時候,禁止露天進行起重和高空作業,夜間施工必須設置足夠的照明設備。

第十條 施工現場應該合符安全衞生要求,在現場上的附屬設施、機械裝置、倉庫、運輸道路和臨時上下水道、電力網和其他臨時工程位置,都應該在施工組織設計中作詳細規定。

第十一條 在施工現場周圍應該用籬笆、木板或者鐵絲網等圍設柵欄。

第十二條 施工現場要有交通標誌,危險地區應該懸掛“危險”或者“禁止通行”的明顯標誌。夜間應該設紅燈示警。場地狹小,行人來往和運輸頻繁的地點應該設臨時交通指揮。

第十三條 工地內交通運輸道路,應該保持通暢,並且應該儘量採用“單行線”和減少不必要的交叉點。載重汽車的彎道半徑一般應該不少於十五公尺,特殊情況應該不少於十公尺。

第十四條 工地內行駛的斗車、小平車等道路應該平坦。機動車輛應該完好,並具有廠區運輸車輛駕駛操作證的人員負責操作。

第十五條 工地內應該有適當的排水溝。排水溝應該不妨礙工程地區內的交通。通過運輸道路的溝渠,因該搭設能確保安全的橋板。

第十六條 一切材料的存放都要整齊和穩固。存放腳手架要設支架。現場中拆除的模型板和廢料等應該及時清理。木板上的釘子應該拔掉或打彎。

第十七條 危害工人健康的顏料和其他有害物質,應該存放在通風良好的專用房舍內,並嚴加保管。瀝青應該存放在不受陽光直接照射或不易熔化的場所。

第十八條 木杆應該以剝皮杉木和其他各種堅韌的硬木為標準,楊木、柳木、樺木、椴木、油松和其他腐朽、折裂、枯節等易折木杆,一律禁止使用。竹竿應該以四年以上的毛竹為標準,青嫩、枯黃,或者有裂紋、蟲蛀的都不許使用。

第十九條 使用木杆做腳手架的,立杆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能小於七公分,大橫杆、小橫杆(排木)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能小於八公分。使用竹杆做腳手架的,立杆大橫杆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能小於七點五公分,小橫杆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能小於九公分(對於小頭直徑在六個分以上不足九公分的竹竿,可以採取雙杆合併使用的辦法)。

第二十條 架子的鋪設寬度不能小於一點二公尺,大橫杆間隔不能大於一點二公尺,木腳手的立杆間隔不能大於一點五公分,小橫杆的間隔不能大於一公尺。竹腳手必須搭設雙排架子,立杆的'間隔不能大於一點三公尺,小橫杆的間隔不能大於零點七五公尺。

第二十一條 架子必須設斜拉桿和支桿,高在七公尺以上的工程無法頂支桿的時候,架子要同建築物連接牢固,立杆和支桿的底端要埋入地下,深度應該視土壤性質決定,在埋入杆子的時候,要先將土坑夯實,如果是竹竿,必須在基坑內墊以磚石,以防下沉,遇土鬆或者無法挖坑的時候,必須綁掃地杆子 。

第二十二條 凡是搭設高達十公尺以上的竹腳手架,要在立杆旁加設頂撐或者使用雙行立杆,竹腳手的小橫杆,它的兩頭伸出大橫杆的部分不能短於三十公分。斜拉桿和立杆的交叉處都要綁牢。

第二十三條 搭架子應採取堅韌的麻繩、綜繩、草繩、鐵絲或者篾條切實扎綁,並且要經常檢查。

第二十四條 斜道的鋪設寬度不能小於一點五公分,斜道的坡度不能大於一比三,斜道防滑木條的間距不能大於三十公分,拐彎平台不能小於六平方公尺。

第二十五條 腳手板必須使用五公分厚的堅固木板,凡是腐朽、扭紋、破裂、和大橫透節的木板都不能使用。如果使用竹片編制的竹腳手板,板的厚度不能小於五公分,螺栓孔不能大於一公分,螺絲必須擰緊。

二十六條 腳手板和斜道板要鋪滿於架子的橫杆上,在斜道兩邊,斜道拐彎處和高在三公尺以上的腳手架的工作面外側,應該設十八公分高的擋腳板,並且要加設一公尺高的防護欄杆。

第二十七條 腳手架的負荷量,每平方公尺不能超過二百七十公斤,如果負荷量必須加大,架子應該適當地加固。

第二十八條 懸吊式腳手架應該以堅固的材料構成,腳手板間不能有間隙,並且應該設防護欄杆,吊架挑樑應該插在牆壁的牢固部分,嚴禁插在房檐上,挑樑的下方應該墊入五公分厚的墊木。

第二十九條 吊架所用的鋼絲繩,它的粗細應該按照負荷量決定。升降用的捲揚機或用滑車,應該合於吊架的計算荷量,並且要設雙重製動閘。

第三十條 安裝管式金屬腳手架,禁止使用彎曲、壓扁或者有裂縫的管子,各個管子的聯接部分要完整無損,以防傾倒和移動。

第三十一條 金屬腳手架的立杆,必須垂直地穩放在墊木上,在安裝墊木前要將地面夯實、墊平。

第三十二條 安裝金屬腳手架的地點,如果有電氣配線的設備,在安裝和使用金屬腳手架期間,應該將它斷電和拆除。

第三十三條 裏腳手架的鋪設寬度不能小於一點二公尺,高度要保持低於外牆的三十公分。砌牆高達四公尺的時候,要在牆外安設能承受一百六十公斤荷重的防護擋板或者安全網,牆身每砌高四公尺,防護擋板或者安全網應隨牆身提高。

第三十四條 裏腳手架的伸出式挑架,要用堅固的材料做成,伸出牆外部分不能小於一點二公尺,所鋪腳手板不能有間隙,並且要設有防護欄杆和十八公分高的擋腳板。

第三十五條 挑板要用五公分厚的堅固木板,單行跳板寬度不能小於零點六公尺,雙行跳板寬度不能小於1。2公尺,跳板的坡度不能大於一比三,板面並且應該設防滑木條,凡是超過三公尺的跳板,必須設支撐。第三十六條 梯子必須堅實,不得缺層,梯階的間距不能大於四十公分。

第三十七條 兩梯連接使用的時候,在連接處要用金屬卡子卡牢,或者用鐵絲綁牢,必要的時候可設支撐加固。

第三十八條 梯子要搭在堅固的支持物上,如果底端放在平滑的地面,應該採取防滑措施,立梯的坡度以立十度為適宜。

第三十九條 凡是承載機械的或者超過十五公尺高的腳手架必須先經設計,並且經工程技術負責人批准後才可以搭設。

第四十條 腳手架要經施工負責人檢查驗收後,才能使用,使用期間應該經常檢查。

第四十一條 進行土方工程前,應該做好必要的地質、水文和地下設備(如瓦斯管道、電纜、自來水管等)的調查和勘查工作。

第四十二條 挖掘基坑的時候,如果發現有不能辨認的物品,應該立即報告上級處理,嚴禁隨意敲擊或者玩弄。

第四十三條 在靠近建築物旁挖掘基坑的時候,應該視挖掘深度,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條 挖掘土方應該從上而下施工,禁止採用挖空底腳的操作方法,並且應該做好排水措施。

第四十五條 挖掘基坑的時候,應該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和固壁支架,由於土質疏鬆和較寬、腳深的溝坑,如果不能使用一般的支撐辦法,必須按照特定的設計進行支撐。挖出泥土的堆放處所和在坑邊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離坑邊零點八公尺,高度不能超過一點五公尺,對基坑、井坑的邊坡或者固壁支架應該隨時檢查(特別是雨後和解凍時期),如果發現邊坡有裂縫、疏鬆或者支撐有折斷、走動等危險徵兆,應該立即採取措施。

第四十六條 拆除固壁支架的時候,因該按照回填順序,從下而上逐步拆除,要換支撐時,應該先裝上新的,再拆下舊的,拆除固壁支架和支撐的時候,必須由工程技術人員在場指導。

第四十七條 使用機械挖土前,要先發出信號,挖土的時候,在挖土機挺杆旋動範圍內,不許進行其它工作。裝土的時候,任何人都不能停留在裝土車上。

第四十八條 在有支撐的溝坑中,使用機械挖土,必須注意不使機械碰壞支撐。在溝坑邊使用機械工作的時候,應該詳細檢查計算坑內支撐強度,必要的時候另行加強支撐。

第四十九條 工地內加設的臨時電線。必須按廠《臨時線路接用管理制度》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電氣設備和線路的絕緣必須良好,裸露的帶電導體應該安裝於碰不着的場所或者設置安全遮攔和明顯的警告標誌。

第五十條 電氣設備和裝置的金屬部分,可能由於絕緣損壞而帶電的,必須根據技術條件採取保護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五十一條 電線和電源相接的時候,應該設開關和插銷,不許隨便搭掛,露天的開關應該裝在特製的箱匣內上鎖,有專人負責。

第五十二條 行燈的電壓不能超過三十六伏特,在金屬容器內或者潮濕處所工作的時候,行燈電壓不能超過十二伏特。

第五十三條 電焊工作物和金屬工作台同大地相隔的時候,都要有保護性接地。

第五十四條 電動機械和電氣照明設備拆除後,不能留有可能帶電的電線。如果電線必須保留,應該將電源切斷,並且將線頭絕緣。

第五十五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都必須符合規格,並且應該進行定期試驗和檢修。修理的時候,要先切斷電源,如果必須帶電工作,應該有確保安全的措施。

第五十六條 各種氣瓶在存放和使用時,要距離明火十公尺以上,並且避免在陽光下暴曬,搬動的時候不能碰撞。

第五十七條 氧氣瓶要有瓶蓋,氧氣瓶的減壓器上應該有安全閥,嚴防沾染油脂,並且不能和可燃氣瓶同放一處。

第五十八條 乙炔氣瓶必須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並且要距離明火十公尺。

第五十九條 焊接場所應該保持通風良好。進行電焊、電割和氣焊、氣割工作前,應該清除工作物和焊接處所的易燃物,或者在焊接處所採用保護措施。

第六十條 風動工具的氣閥,必須不漏氣和易於開閉。風動工具在使用中不能進行調整和更換零件。

第六十一條 一切機械和動力機的機座必須穩固,放置移動式機器的時候,應該防止其由於自重和外部荷重作用引起移動和傾倒。

第六十二條 傳動帶、明齒輪、砂輪、電鋸,接近於地面的聯軸接、轉軸、皮帶輪和飛輪等危險部分,都要安設防護裝置。

第六十三條 機器的轉動摩檫部分,可設置自動加油裝置,如果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長嘴注油器,難於加油的,應該停車注油。

第六十四條 起重機械、牽引機械和輔助起重工具,都要標明最大負荷量,起重和牽引機械並且要標明安全速度。

第六十五條 各式起重機應該根據需要安設過捲揚限制器、起重重量控制器、聯鎖開關等安全裝置,懸臂起重機應該有起重量指示器、軌道臂式起重機,必須安有夾軌鉗。

第六十六條 起重機在使用前要經過試車,試車前應該注意檢查掛鈎、鋼絲繩、齒輪和電氣部分等,使用的時候應該設專人指揮,禁止斜吊,並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運物上或者下面停留和行走。物件懸空的時候,駕駛人員不能離場。

第六十七條 傳送帶的起卸處應該裝設專用平台,禁止用手在帶上直接卸去材料。傳送機運轉時,禁止用手清理卷輪、滑車和傳送帶上的附着物。

第六十八條 機械設備和工具要定期檢修,如果損壞,應該立即修理。

第六十九條 安裝機械的時候,不許將機械的拉線綁在腳手架上,沒有經過技術負責人的批准,不準用腳手架作滑車和起重機的支架。

第七十條 擦洗和修理機械的時候,應該採取措施以防止機械傳動部分因受電流或者自重作用而自行轉動。擦洗機器不能使用含鉛的汽油。

第七十一條 安裝、拆洗、試運和修理機器的時候,應該對各種轉動部分採取臨時性的防護措施,一切和工作無關的人員都不許接近。

第七十二條 各種機電設備都應該由經過訓練和考試合格的電工專職人員操縱、裝拆和檢修。

第七十三條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應該對建築物的現狀進行詳細調查,並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經廠主管領導和總工程師批准後,才可以動工,較簡單的拆除工程,也要制定切合實際的安全措施。

第七十四條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要組織技術人員和工人學習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七十五條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員的統一領導和經常監督下進行。

第七十六條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應該將電線、瓦斯管道、水道、供熱設備等幹線通該建築物的支線切斷或者遷移。

第七十七條 工人從事拆除工作的同時,應該在腳手架或者其他穩固的結構部分上操作。

第七十八條 拆除建築物,應該自上而下順序進行,禁止數層同時拆除。當拆除某一部分的時候,應該防止其他部分發生坍塌。

第七十九條 拆除建築物的欄杆、樓梯和樓板等,應該和整體拆除程度相配合,不能先行拆掉。建築物的承重支柱和橫樑,要等待它所承擔的全部結構拆掉後才可以拆除。

第八十條 拆除建築物一般不採用推倒方法,遇有特殊情況必須採取推倒方法的時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 砍切牆根的深度不能超過牆厚的三分之一,牆的厚度小於兩塊半磚的時候,不許進行掏掘。

(二) 為防止牆壁向掏掘方向傾倒,再掏掘前,要用支撐撐牢。

(三) 建築物推倒前,應該發出信號,待全體工作人員避至安全地帶後,才能進行。

第八十一條 用爆破方法拆毀建築物的時候,應該有工作技術人員、編制爆破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經施工負責人批准後嚴格按規定執行,用爆破方法拆毀建築物部分結構的時候,應該保證其他結構部分良好狀態。爆破後,如果發現保留的結構部分有危險徵兆,要採取安全措施後,才能進行工作。

第八十二條 拆除建築物的時候,樓板上不得有多人聚集和堆放材料,以免發生危險。

第八十三條 在高處進行拆除工程,要設置流放槽,以便散碎廢料順槽流下,拆下較大的或者沉重的材料,要用吊繩或着起重機械及時吊下或者運走,禁止向下拋擲。拆卸下來的各種材料要及時清理,分別堆放於一定處所。

第八十四條 修、建施工現場還必須嚴格執行修建施工安全規程。

第八十五條 各種建築、木工以及移動電器等設備(工具),還必須遵守本設備(工具)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10篇

本文制定了加寧鋁業有限公司高空作業防墜落控制程序的要求。

本程序的目的是建立一個安全的高空作業環境,減少高空墜落事故風險。

牆壁的開口或洞孔、高空作業平台(如腳手架)、房頂等距地面2000mm或相關法律更嚴格的規定範圍。

3.2 高度為3000mm以上的固定式或便攜式梯子或相關法律更嚴格的規定。

可以系在員工的腿部、骨盆、腰部、胸部、肩部或其他部位的用於防止員工墜落的安全繫帶。

地面的開口或洞孔;牆壁的開口或洞孔;裝貨的碼頭;高空作業平台;房頂等地,其距地面2000mm或相關法律規定的低於2000mm處。固定式的梯子,其高度為3000mm或相關法律規定的低於3000mm。無保護的作業場所不在此限內。

用於阻止或限制墜落事件發生的裝備,這些設施包括:人員防墜落體系和固定的安全網。

對於出現墜落的危險處,有防護裝置的高空危險區域,進行人身防護的各種程序和工程加固方式的組合,這些系統組成如下:

對於沒有安全帶掛點處,用來固定懸掛安全系索救生裝置的架子。

3.12 管理程序上的控制(即標準的操作程序,如使用便攜式梯子應按要求綁緊;作業時不能站在便攜式梯子的頂部;在高空作業使用墜落防護裝置(或大型升降機);在房頂上作業時的要求等。

其開口處的極限測量尺寸大於25mm小於300mm,使用某些材料後可以防止人員跌倒的任何地面、平台、路面或場地上的坑,除非有地方性的相關的更嚴格的標準規定。

其開口處的極限測量尺寸大於等於300mm,可致使人員跌倒的任何地面、平台、路面或場地上的坑,除非有地方性的相關的更嚴格的標準規定。

對於地面、房頂或其它的行走工作面,其裂口或縫隙的極限尺寸大於等於50mm。

用於將安全帶連接至減速設施、救生繩索、掛點或在其末端有連接器的柔韌的繩索、鋼絲繩或繫帶。

用於防止員工從作業面墜落的系統,它由固定支座、連接器、安全帶、系索、減速裝置、救生繩索組成。

3.20欄杆-由一定數量組成的安裝於牆上或通過托架按一定間隔固定,以保證安全通行的圍杆。

3.21圍欄標準-圍欄分高圍欄、中圍欄、柱子三種。高圍欄的頂部到地面、平台、走廊或斜坡的高度為1000mm;中圍欄的高度為500mm。

標準圍欄由剛性材料構成,其最薄弱點可以抵抗80kgf/m2的水平作用力。除非有地方性的相關的更嚴格的標準規定。

3.22樓梯護欄標準-構成與圍欄標準類似。但是,欄杆的頂部到梯級表面的垂直高度大於750mm小於900mm,且與梯級前邊緣的梯級豎板成直線,除非有地方性的相關的更嚴格的標準規定。

3.23 工作平台周圍擋板標準-其垂直方向高度為100mm,與地表面的間隙不大於60mm,除非有地方性的相關的更嚴格的標準規定。

3.24牆上的孔-對於任何牆或隔板,其開口處高度大於25mm且小於750mm,寬度沒有限制,除非有地方性的相關的更嚴格的標準規定。

3.25牆上的洞-對於可引起員工跌倒的任何牆或隔板,其開口處的高度大於750mm,寬度450mm,除非有地方性的相關的更嚴格的標準規定。

在高空作業現場外,協助高空作業的員工,安全從事作業的人員。

經過高空防墜落培訓,有能力並被許可在高空處從事作業的人員。

作業高度在6米以上的高空地點,如天車軌道,廠房頂部。

負責高空防墜落程序的實施,並檢查和不斷改進。確保每個員工得到必要的培訓,並熟悉高空防墜落程序有關要求。

為工廠經理、部門經理、監督檢查人員、員工及其它需要支持的人員提供技術支持。以保證高空防墜程序的實施。協助評估、檢查及改進高空作業管理。參與高空防墜程序的培訓,熟知所在高空防墜程序中的有關規定。

為保證高空防墜落程序的實施提供工程技術方面的支持。熟悉高空防墜落程序的有關規定,協助高空防墜落程序的評估、檢查和改進。

指公司或工廠負責培訓及相關事務的部門及人員。有責任對工廠的所有僱員和簽約人員進行高空防墜落程序的培訓及登記工作,並負責培訓材料的更新和員工培訓週期的審定工作,保證所有參與高空作業的人員在從事高空作業前均已參加過培訓。

指與公司簽約並從事高空作業的員工,有義務接受ehs職能人員的培訓,有義務對作業場所存在的高空墜落風險進行查除和提出整改建議。有義務監督、指正和監護其它員工在從事高空作業時存在的安全風險。

給執行高空作業的人員提供配合和幫助的人員。在實施高空作業中的必須與從事高空作業和人員保持通訊暢通(或者可以看見對方),以便在必要時聯繫救援 。在有必要時可以使用適宜的救援手段,但絕對不能進入狹窄空間實施救援。相反,必須確保墜落四周無其他任何危險。

指與工廠有合同約定的外來人員。有義務在工廠內接受ehs職能人員的培訓,有義務按ehs職能人員的要求執行高空防墜落程序。與承包商/合同者簽訂合同時,必須強調或將高空防墜落程序的有關ehs條款寫入合同。

指與公司簽約的項目負責人或工廠專題項目的責任人。有責任和義務審查項目中涉及的安全風險,有責任和義務聯繫ehs職能人員對參與項目的人員進行高空防墜落程序及防墜知識的培訓,並在作業的執行過程中承擔高空風險的預防、檢查和監督工作。

指遇危險時刻公司或工廠的緊急救助小組。承擔高空墜落事件中的緊急救援任務,有義務對高空墜落事件實施緊急救援,有責任和義務學習高空墜落的救護知識。

指緊急救援小組的成員,對那些在沒有他人援助的情況下無法退出高空作業現場的受傷或生病人員,實施救援行動。救援人員必須受過急救培訓,並且能夠使用獨立的救援器械。必須遵循緊急救援程序。

熟悉有關高空防墜落程序,只能採購經授權單位或ehs專門委員會批准的物品,從而保證高空防墜落程序的有效實施。

負責制訂和改進高空防墜落程序。對全公司的高空防墜落程序制訂統一標準格式和檢查內容。對高空防墜落程序實施提供技術支持,並參與高空防墜落程序的檢查和改進。

5.1加寧公司必須對所有高空作業場所加以識別,建立全公司的高空作業場所總量表(附表1)。

5.2利用危險確認法,對存在風險的高空作業場所進行評估,確認其風險高低,並以圖片或文字的形式向員工描述,建立風險意識。

5.3評定包括墜落和高空作業危險的內容,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地面的坑和洞孔、牆上的孔和洞、房頂、梯子(便攜式和固定式)、高空作業平台(如起重機平台,腳手架,樓頂)等。

5.4對初期和正在進行的評定所確定的墜落防護缺陷應優先處理,每個有墜落危險的區域的設計應符合墜落防護系統的規定。

6.1評估小組由高空作業委員會成員、安全員、作業人員組成,通過親臨現場和相關人員會議討論,確定存在風險的部位。

6.2對存在風險的部位按風險因素表和評分標準進行打分,根據分數高低,確定風險等級,並以圖片和方字的形式納入風險庫。

7.1對已經確定的存在高空作業風險的部位進行要求、培訓和警示。

7.2完善及整改已經確定的存在高空作業風險部位的作業條件,降低風險。

7.3增加或補充已經確定的存在高空作業風險的部位的防墜落裝置。

7.4作業前進行高空作業檢查登記,發現未經培訓或因健康等原因,不適宜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立即阻止其作業。

7.5作業前執行防墜裝置的使用登記與檢查程序,對不符合使用規定的.防護裝置立即停止使用。

7.6對需要人監護的高空作業,必須有監護人的情況下,方可作業。

7.7無論何時進行的高空作業,必須在工作平台下方建立一個安全區域,以確保人員或設備遠離墜落物體的危險。

7.8從事高空作業前必須對梯子、護欄、三角架、救生索、掛點、繩索等防護裝置再次進行安全檢查與確認。

7.9對於所有的墜落防護系統和裝置,在每次使用前都必須按檢查程序預先進行檢查。如梯子和擋板的狀況、標識、防護裝置的狀況和有效性。

7.10對檢查的結果要按程序進行登記,以便再次使用參考。

7.11對發生事故時使用的防護裝置,必須經過安全鑑定無誤後,方可再次使用。

7.12對有斷股、油污、開口、撕裂等跡象的防護裝置不得使用,並且進行登記與修復。

7.13 ehs部每年要組織兩次程序執行情況的檢查,車間每季度要組織抽查,檢查結果要認真進行登記和保存,對查出的問題要進行通報和整改。

8.1購買防墜落保護裝置應以安全性能達到承載要求,且符合ehs方針規定為準,對任何的例外必須經過ehs專家的認可。

8.2防墜落保護裝置的購買以現場和員工需要為準則,要保證每位員工都有充足和易於獲得的供給。

8.3墜落防護裝置的使用要遵守制造商的建議。並嚴格按説明書的要求使用,維護,保養,清潔和貯存。

8.4墜落防護裝置必須放置在專用的存貯櫃內,並編號和整齊放置。

8.5發生事故的墜落防護裝置必須完全修好,並經過校驗後,方能再次使用。

8.6對已損壞,有缺陷,已到使用壽命不能繼續,修復後安全性能不能保證的墜落防護裝置,必須剪斷,交ehs部以舊換新。

凡在加寧鋁業有限公司範圍內從事高空作業的員工、承包商、合同者均必須遵守該程序,對不遵守程序者,任何人均有權制止其作業。

10.1對於參加或獲取批准的涉及墜落防護或高空作業的任何模式行為的員工,都應接受培訓以獲得相應的ehs安全能力、知識(包括規章制度的要求)和必要的技巧,並全面履行所指定的職責,培訓具體內容見高空作業培訓程序文件。

10.2培訓資料可以由程序委員會負責編寫和收集,或分享有資格單位提供的培訓資料。

10.3通過培訓要求員工對風險有清楚的認識和預防能力,瞭解和有效地使用和維護所要求的墜落防護系統和裝置,理解高空作業許可和執行程序。

10.4通過培訓要求員工學會緊急事件、事故及意外事件的自救及聯絡等處理,定期地或在適當的時候或至少每隔三年,按法律要求開展和實施再培訓工作。

10.5對新員工和調崗員工必須進行高空作業培訓後,方可從事高空作業。

10.6通過培訓使員工使用並熟知與自己工作主題相關的法律、規章和標準。

11.1工廠允許的高空作業場所應設置警告標識,並確認工作平台下方的安全區域,以確保人員或設備遠離墜落物體的危險。

11.2通過班前會、意見本等任何方式與員工進行交流,彙總及整改高空作業存在的風險,不斷完善防墜落保護體系,減少風險。

12.1 發生緊急事件、事故和意外事件後,員工要首先聯絡緊急救援小組或與外部取得聯繫,並儘可能地自救。

12.2 對作業期間的異常情況,所有員工要及時彙報及檢查。

13.1 要定期對高空作業控制程序進行培訓,對未參加培訓或培訓後考核不合格的員工,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13.3 發生的墜落事件及事故,要及時上報,並以通知、報告等形式向員工宣講,杜絕類似事故的發生。

13.4 在程序執行中涉及的檢查記錄和登記表要認真填寫,並放置在合適的位置,方便檢查與填寫,並按照《ehs計劃檢查程序》執行。

14.1 任何員工有責任和義務向承包商和來訪人員提出程序要求,並監督承包商和來訪人員實施高空作業。

14.2 對承包商和來訪人員違反程序要求的情況,任何員工均有權彙報和拒絕其作業。

第11篇

1、高處作業的定義:gb3609-規定: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都稱為高處作業。

2、高處作業的要求:高處作業必須堅持“先防護、後施工,無防護、不施工”的原則。

(1)高處作業要設置安全標誌,掛安全網,並逐級作好安全技術交底。

(2)高處作業時,每年要進行一次體格檢查,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精神病、癲癇病等不適合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可安排從事此類工作,嚴禁酒後作業。

(3)高處作業時,要衣着靈便,但決不可赤膊裸身。腳下要穿軟底防滑鞋,決不得穿拖鞋、硬底鞋和帶釘易滑的鞋。

(5)施工過程中,若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有缺陷或隱患,務必及時報告並立即處理解決,對危及人身安全的隱患,應立即停止作業。所有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標誌等,任何人不得毀損或擅自移動和拆除。確因施工需要而暫時拆除或移動的要報經項目安檢部門同意後才能動手拆移,並在工作完畢後即行復原。

(6)遇惡劣天氣不得進行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7)高處作業必須系安全帶,嚴禁在一個物件上拴掛幾根安全帶或一根安全繩上拴幾個人;臨邊作業要設置防護圍欄和安全網;懸空作業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

(8)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均應堆放平穩,不得置放在臨邊或洞口附近,更不得防礙通行和裝卸,對於有墜落可能的任何物料、工具,都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9)設置在建築結構上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攀件,必須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承載力不應小於1.1kn。

(10)移動式梯子的梯腳底應堅實,梯子上端應有固定措施,人字梯鉸鏈必須牢固。在同一架梯子上不得兩人同時作業。

(11)高處作業不易上下重疊。確需在高處上下重疊作業時,應在上下兩層中間用密鋪棚板隔離或採用其他隔離設施。

(12)高處作業遇有架空輸電線路時,應與電線路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當保持安全距離有困難時,要停電或採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

(1)安全網的`材料要求:要求其比重小、強度高、耐磨性好、延伸率大和耐久性較強,此外還應有一定的耐氣候性能,受潮濕後起強度下降不太大。同一張安全網所有網繩都要採用一種材料,禁止使用材料為丙綸的安全網。

本工程主體結構高9米,採用雙排腳手架,施工採用雙排結構腳手架的裏側應用立網封閉。立網的形式及規格見施工方案。

立網與架體連接應使用綁繩逐點綁紮,不得跳綁、漏綁。

安全網的拆除應在施工全部完成,作業全部停止後,經項目安全主管安全的經理同意,方可拆除,拆除過程中要有專人監護。

拆除的順序,應自上而下的依次進行,下方應設警戒區,並設“禁止通行”等安全標誌。

使用前的檢查:安全網搭設完畢後,須經安檢部門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

使用過程中的檢查:在施工過程中每兩週或一月做一次檢查。如某一安全網受到較大沖擊後立即檢查,每隔3個月按批號對試驗繩進行強力試驗一次,並做好試驗記錄。每年還應做抽樣衝擊試驗一次。

安全網應由專人負責購置、保管、發放和收存,網體在入庫及庫存時,要查驗網上在兩個不同的位置所附的法定的永久性標牌。嚴禁採購使用無產品説明書或無質量檢驗合格證書的安全網,且必須有建設安檢站頒發的使用許可證。

在使用過程中,要配備專人負責保養安全網,並及時作檢查和維修。網內的墜落物經常清理,保持網體乾淨,還要避免大量焊渣的其他火星掉入網內。當網體受到化學品的污染或網繩嵌入粗紗粒或其他可能引起磨損的異物時,即須進行清洗,洗後使其自然乾燥。

使用後拆下的網,要有安檢部門作全面檢查簽定合格使用的證明,方可入庫存放或重新使用。

安全網在搬運中不可使用鐵鈎帶刺的工具,以防損傷安全網。

凡進入施工現場的所有人員,都必須正確佩帶安全帽。作業中不得將安全帽脱下。

戴安全帽高度為:帽箍底邊至人頭頂端的垂直距離為9~90mm,安全帽抵抗衝擊的能力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要正確使用安全帽,要扣好帽帶,調整好帽襯間距(一般為4~5cm)。

購買安全帽,必須檢查是否具有產品檢驗合格證,不準購買和使用不合格品。

安全帶應符合國家標準gb6095-90《安全帶》規定的構造形式、材料、技術和使用保管上的要求等。

使用時高掛低用,防止擺動碰撞,繩子不能打結,鈎子要掛在連接環上,當發現有異常時要立即更換,換新繩時要加繩套,使用3cm以上的繩要加緩衝器。

安全帶不使用時要妥善保管,不接觸高温、強酸、強鹼或尖鋭物體,使用頻繁的繩要經常做外觀檢查,使用兩年後要做抽檢,抽驗過的樣帶要換新繩。安全帶的檢驗應按gb6095-95《安全帶檢驗方法》進行,不得采購和使用不合格的產品。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