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基層組織貫徹落實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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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基層組織貫徹落實工作條例

加強領導把關,確保正確方向。加強領導把關最根本的,是在人選質量上把關,突出政治標準,嚴格代表條件,嚴格產生程序,嚴格紀律要求,做到自下而上、上下結合。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基層組織貫徹落實工作條例資料,提供參考,歡迎參閲。
 

2020基層組織貫徹落實工作條例

 

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民主集中制和發揚黨內民主,在加強黨對選舉工作領導、尊重和保障黨員民主權利、規範基層黨組織選舉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是做好新時代基層黨組織選舉工作的基本遵循。貫徹執行《條例》,必須準確把握基層黨組織選舉制度的本質特徵和實踐要求。

基層黨組織選舉制度的本質特徵

黨內選舉制度在黨的組織制度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條例》是規範基層黨組織選舉的重要制度。要從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制度體系,健全維護黨的集中統一組織制度的高度,深刻把握基層黨內選舉制度的本質特徵。

建強組織體系、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的重要舉措。黨是無產階級有組織的部隊,對於我們黨來説,黨內選舉首先是一種組織方式,它通過上下結合的方法產生在黨內擔任一定領導職務或具有一定代表資格的黨員,以行使一定的權力,保證全黨或黨的一級組織為實現黨的目標和任務共同奮鬥。我們黨有9100多萬名黨員、460多萬個基層黨組織,只有選出強有力的組織機構和領導機關,形成嚴密的組織體系,才能確保全黨思想統一、步調一致,展現強大組織力量和組織優勢。《條例》把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維護黨的集中統一貫穿始終,體現在基層黨組織選舉工作全過程和各環節,對於選好乾部配強班子,增強基層黨組織政治功能和組織力,把基層黨組織建設成為宣傳黨的主張、貫徹黨的決定、領導基層治理、團結動員羣眾、推動改革發展的堅強戰鬥堡壘,具有重要意義。

貫徹落實民主集中制、發揚黨內民主的重要制度。選舉是黨內民主最直接的體現,黨的選舉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內容。黨章規定的民主集中制六項基本原則,第二條就是“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包括基層黨組織在內的黨的各級組織按時進行換屆選舉,具體落實黨員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是發揚黨內民主、保障黨員主體地位的基本要求。離開普遍的、週期性的、切實反映黨員意願的黨內選舉,黨內民主就無從談起。同時,發揚黨內民主是與黨的集中統一領導是統一的,基層黨組織選舉工作必須把強化黨組織領導把關與尊重廣大黨員意願統一起來。《條例》既要求代表和委員的產生廣泛聽取基層黨組織和黨員意見,積極創造有利於選舉人真實表達意願的環境和條件,又對代表和委員的產生程序、呈報審批等作出明確規定,體現了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的鮮明特點。

健全黨的組織制度、推進黨的組織建設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的重要成果。黨內選舉制度是黨的一項基本組織制度,我們黨成立初期,就用選舉的方式產生了領導機關,並把選舉制度載入黨的一大黨綱和二大黨章。黨的六屆六中全會提出了黨內選舉一系列規則,七大作了更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黨中央多次強調各級黨組織要定期召開黨的代表大會和代表會議,並在選舉制度方面進行了一些新的探索。改革開放後,1980年《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和黨的十二大、十三大通過的黨章都對黨內選舉制度作出規定,明確了差額選舉等制度創新。1990年6月,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1994年1月印發《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黨內選舉工作邁上了制度化規範化軌道。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基層黨組織選舉工作,對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規範完善黨內選舉制度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有力推動了基層黨組織建設。《條例》貫徹黨中央最新精神,積極迴應基層實踐需求,總結固化以往成熟做法,提出務實管用的措施,充分體現指導性、針對性和操作性,是基層黨組織選舉工作與時俱進、改革創新的重要制度成果,必將指導基層黨組織建設再上新台階。

貫徹執行《條例》的實踐要求

法規制度出台後,關鍵在於執行。貫徹落實《條例》,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突出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突出堅持民主集中制和發揚黨內民主,突出建強基層組織、增強政治功能和組織力,把握基層黨組織選舉工作的政治性、規範性、系統性、嚴肅性,做到方向正確、程序嚴密、制度配套、紀律嚴明,不斷提高基層黨組織選舉質量,全面提升基層黨組織建設水平。

加強領導把關,確保正確方向。加強領導把關最根本的,是在人選質量上把關,突出政治標準,嚴格代表條件,嚴格產生程序,嚴格紀律要求,做到自下而上、上下結合,廣泛聽取多數黨組織和黨員的意見,由黨組織集體研究確定代表人選,切實把組織意圖與黨員意願統一起來。《條例》對代表和委員的資格,都作了新的規定。第7條規定,黨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自覺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遵守黨章黨規黨紀和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的能力,能反映本選舉單位的意見,代表黨員的意志。這既對代表的政治素質、能力水平提出了要求,又體現了廣泛性和代表性。第12條規定,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按照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和班子結構合理的原則提名。這就是説,基層黨組織選舉工作,要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堅持黨的幹部標準,嚴明組織人事紀律,嚴禁拉幫結派、拉票賄選、跑風漏氣等非組織行為,嚴防黑惡勢力、宗族勢力、宗教勢力干擾破壞選舉,真正把符合中央要求、代表黨員意願的優秀分子選出來,把基層黨組織建設成為堅強戰鬥堡壘。

嚴格執行程序,確保科學規範。選舉工作因其突出政策性、高度敏感性、廣泛參與性,對程序環節十分重視,無論是強化組織把關,還是充分發揚民主,都是通過合理、規範、嚴格的程序予以體現和保障的。比如,《條例》規定,代表候選人的確定要經過黨支部提出推薦人選,選舉單位與上級黨組織溝通提出初步人選,選舉單位研究確定預備人選,報經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黨的基層委員會審查,選舉單位召開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確定候選人等5個步驟,通過這一科學嚴密的程序規定,組織把關與發揚民主就很好地結合起來。因此,貫徹落實《條例》,要把執行程序規定擺在重要位置,嚴格執行代表和委員候選人確定、會議審批、大會選舉、委員備案和批准等相關要求,一絲不苟按照規定步驟完成選舉工作。另外,《條例》還對選舉工作程序進行了完善和細化,進一步增強了嚴肅性。比如,及時中止被依法留置、逮捕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比如,委員人選的產生,增加組織黨員醖釀確定候選人的程序環節。比如,書記、副書記候選人名單按照上級黨組織批准的順序排列。比如,報告得票情況包括得贊成票、不贊成票、棄權票和另選他人等。這些規定,既增強了選舉制度可操作性、嚴密性,又堅持全面準確反映選舉情況,有利於保障黨員、代表知情權,必須在實際工作中予以嚴格執行。

完善配套制度,確保權利落實。《條例》是對基層黨組織選舉工作作出的全面規定,適用於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組織和其他基層單位設立的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以及黨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選舉工作。鑑於不同領域不同類型和不同層級黨的基層組織情況千差萬別,《條例》規定“選舉單位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選舉辦法,經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執行”。選舉單位制定的選舉辦法,要對一些重要要求進行細化落實。比如,代表名額分配,需要根據所轄黨組織數量、黨員人數和代表具有廣泛性的原則確定,並確保生產和工作一線代表比例。比如,黨的基層組織委員會的委員候選人條件,可根據黨中央精神和上級黨組織要求,結合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比如,以適當方式向選舉人實事求是地介紹候選人簡歷、工作實績和主要優缺點等。另外,《條例》關於紀律和監督的規定,也需要在相關黨內法規中予以體現,得到體系化的制度保證。

強化主體責任,確保健康運行。各級黨委要把貫徹落實《條例》作為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內容和實際行動,進一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嚴格落實主體責任,確保《條例》落到實處。要認真抓好《條例》宣傳解讀,強化黨組織書記和黨務骨幹培訓,使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深入領會《條例》精神,全面掌握《條例》內容,切實增強貫徹落實《條例》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堅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預防在先,嚴肅政治紀律、組織紀律以及換屆工作紀律要求,組織黨員積極參加換屆選舉,引導黨員和代表正確行使民主權利,保證選舉工作平穩有序。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把《條例》執行情況納入巡視巡察監督工作內容,強化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確保選舉工作風清氣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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