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書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書5篇 【案例分享】如何正確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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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書是指患者、家屬或其他相關方針對醫療事故所提出的申請,旨在通過鑑定機構的評估和認定,找出醫療事故的原因和責任,保障患者的合法權益。本文將介紹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書的重要性和申請流程。

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書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書5篇 【案例分享】如何正確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書?

第1篇

一、寫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職業、住址、電話等);

1:醫療事故賠償案件;第一步是要作醫療鑑定的;這是發生和確認醫療事故的主要構成要件;也就是劃分責任的合法的有效證據。

2:第二步是要確認該事故屬於哪個等級(分四個等級)

4:根據國家《醫療事故處理條列》第三十七條----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也就是説超過1年後;法律不予保護(不受理)。

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也就是説如果是現在申請鑑定,醫學會正式受理後60日內應該拿到鑑定書。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4條規定:“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支付”。

這就可能出現兩種情況:一、如果醫院提出申請,不管結果怎樣,都得出鑑定費;二、如果患方提出申請,只有結論不是醫療事故時,才出鑑定費。由此可見,在出鑑定費問題上,患方似乎比醫方更有利。

為什麼會出現醫療機構申請鑑定結論不構成醫療事故,反而要承擔鑑定費用的情況呢?

有關專家説,這符合法理原理。因為在醫療糾紛的事實主體中,有過錯的只涉及一方,即醫院;而即便該糾紛不構成醫療事故,患方也不存在過錯。所以,在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前提下,不能追究誰有過錯,只能是“誰申請,誰付費”。

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書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書5篇 【案例分享】如何正確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書? 第2張

第2篇

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xx年xx月xx日,申請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到被申請人處就診。入院時的診斷為:xx年xx月xx日下午被一正在倒車的麪包車撞倒,造成申請人面部外傷,左上肢腕關節以上,胳膊肘以下骨折,左腿小腿骨折,由120救護車送至被申請人處,被申請人安排申請人拍片子、各項化驗,診療結束後,申請人在被申請人的骨科住院治療,門診住院號為xxx.

第二天也就是xx年xx月xx日,被申請人給申請人檢驗的生化檢驗報告單上明確顯示,申請人的肌酐cre的檢驗結果為675h、尿素氮bun為19.5h.而正常成年女性的腎功能檢測指標為肌酐(cre)正常參考範圍:0~159μmol/l.尿素氮(bun)正常參考範圍:2.6~8.3mmol/l.血尿素氮與肌酐比值(bun/cre)正常參考範圍:15~24:1.很顯然,申請人的肌酐值已經很高,在肌酐值高的情況下不能使用藥物甘露醇。但是被申請人在這樣的情況下,二十多天的時間持續使用該藥物,直到xx年xx月xx日晚上八點造成申請人休克。被申請人組織內科醫生進行會診,會診後就給申請人家屬下達病危通知書,要求申請人家屬就使用甘露醇的治療單簽字,並告知申請人家屬使用甘露醇可能造成生命危險。申請人無奈只好轉到山大醫院進行治療。至xx年xx月xx日0:30分申請人轉院時的檢查結果顯示,除了入院時的受傷情況後還多了一項,腎功能不全。

被申請人不當的治療方案、錯誤使用藥物,造成申請人的病情嚴重惡化,現申請人向貴院提起申請,要求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第3篇

申請人:黃xx,女,1969年9月14日生,住xx縣響石鎮新河街21號。聯繫電話:150824xxxx

被申請人:xx市第一人民醫院。住址:xx市沱中路31號。

申請事項:請求省醫學會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醫療糾紛一案,經xx市醫學會於xx年9月14日作出xx醫鑑[xx]05號《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結論為本病例屬三級甲等醫療事故,xx市第一人民醫院負輕微責任。申請人不服xx市醫學會的鑑定結論,理由如下:

鑑定書的“分析意見”成因不清,自相矛盾,鑑定結論不能令人信服。本醫療事故應由xx市第一人民醫院和xx縣中醫院對該醫療事故承擔連帶完全責任。

一:申請人對鑑定書“分析意見”的第一項“xx縣中醫院於xx年3月對病員黃xx患急性腸梗阻的診療過程,由於xx縣中醫院不能提供當時的完整的病歷資料,無法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有異議,而是xx縣中醫院根本沒有提供黃xx第一次住院腸梗阻造瘻手術的病歷資料,造成不能對xx年3月黃xx患急性腸梗阻住院,xx縣中醫院違反醫療常規對黃xx做造瘻手術進行醫療事故鑑定。xx市醫學會鑑定書中的爭議要點:“患方xx縣中醫院第1次手術處置不當行造瘻術”錯誤,黃xx一直主張的是xx縣中醫院違反醫療常規對其做造瘻手術是醫療事故。

xx年3月黃xx患急性腸梗阻住院,xx縣中醫就應該要黃xx禁食和禁服藥物,應該為黃xx進行胃腸減壓和肛管排氣,xx縣中醫院沒采取上述措施,在不該做造瘻術的情況下為黃xx做造瘻術,也沒對黃xx做病理檢查。相反xx縣中醫院是讓黃xx口服嗎丁啉和幾大瓶甘露醇,氯化鈉,造成黃xx病情加重,違反醫療常規對黃xx做造瘻手術。

二:申請人對鑑定書“分析意見”的第二項前半部分“xx年9月黃xx第二次手術,由於xx市第一人民醫院快速石臘切片的病理報告將病人炎性組織誤診為“低分化腺癌”,直接影響了手術醫生對病人的預後判斷,從而放棄了糞瘻閉合的最佳手術時機”,沒有異議。但是對後半部“xx縣中醫院出院醫囑“門診隨訪”,而患者沒提供門診隨訪記錄,與疾病的延誤也存在因果關係。由於十年前醫療技術限制及快速冰凍切片檢查的侷限性。而xx市第一人民醫院快速石臘切片診斷結果與病人黃xx的損害後果有一定的因果關係,應負輕微責任”,有異議,現從以下幾方面論證。

1:xx市醫學會認定了“xx市第一人民醫院快速石臘切片的病理報告將病人炎性組織誤診為“低分化腺癌”,直接影響了手術醫生對病人的預後判斷,從而放異了糞瘻閉合的最佳手術時機”,就應得出與病人黃xx的損害後果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應負完全責任的結論,怎麼能説成有一定的因果關係,應負輕微責任呢?可謂xx市醫學會成因不清,自相矛盾,偏袒醫院。

2:申請人黃xx認為“十年前醫療技術限制及快速冰凍切片檢查的侷限性”,不是本病例醫療事故的原因,不能作為醫方將黃xx誤診為低分化腺癌的其它因素,除非醫方能證明xx年黃xx的快速冰凍切片的病理分析在當時的技術能力下,就只能診斷為低分化腺癌,否則xx市第一人民醫院“低分化腺癌”的誤診就是本病例醫療事故的唯一原因。

就如xx市第一人民醫院在第一次鑑定會上引用《手術中病理診斷圖鑑》總論“…..冰凍切片準確率多報告為94%一97%”來説明其沒有責任一樣,申請人認為《手術中病理診斷圖鑑》是學者編書的觀點,它不是國家權威部門衞生部的文件,所以不具有公信力。退一步説就算《手術中病理診斷圖鑑》的這種説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做為患者黃xx是不懂醫學的,黃xx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黃xx看到的是病理診斷報告上清晰的五個字“低分化腺癌”,那麼作為醫院,當時院方就應該在病理診斷報告上註明其低分化腺癌準確率為94%一97%,以及快速冰凍切片檢查有侷限性,並建議複查和做其它檢查(比如做腫瘤系列檢查、ct鋪助檢查及建議到上級醫院檢查)以確診,xx縣中醫院同樣沒有建議黃xx複查和做其它檢查以確診,而僅僅根據xx市第一人民醫院錯誤的病理診斷報告,也就認定黃xx是低分化腺癌,終止了黃xx的腸道貫通手術(見xx縣中醫院黃xx腸道貫通術的病歷),所以這不是醫方能減輕責任的理由,其責任主體是xx市第一人民醫院和xx縣中醫院,兩家醫院對該醫療事故應承擔連帶完全責任。

第4篇

日常生活中,很多人由於缺乏相關專業知識,對相關文書的寫作不瞭解。患者在醫療事故出現後,想要及時獲得相關賠償,必不可少的是醫療事故鑑定。在醫療事故鑑定中,怎麼寫鑑定申請書?本文為您詳細解答。

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xx年11月11日下午,申請人之子xxx(病人)因身體不適到被申請人處就診,並住院治療。至11月13日下午,經檢查,診斷為“肺血栓”,並將病情告知病人。至11月14日凌晨,申請人接到醫院病危通知後,趕到醫院時,看見病人躺倒在離病牀2米遠的地上,左臉有一傷口,血流至耳朵(已凝固),且手腳冰涼,已死亡。因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違反醫療護理常規,草率治療,未及時做轉院處理,搶救不力,導致病人不治身亡。

一、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違反醫療常規,未給病人進行病理檢查就讓其住院,且至住院第二天即11月12日已經在給病人用肺血栓針(已經證實得了肺血栓,當天費用清單為證),第三天下午,才檢查出病人患的是“肺血栓”,延誤了病情,使病人未得到及時救治,而不治身亡。不僅如此,被申請人在明知病人病情很嚴重的情況下,不僅沒有及時給病人予以救治,而且直至病人死亡時,採取的均為二級護理,病房中無任何救治設備放置,且病人死亡時,並非死在自己的病牀上,而是死在離自己病牀2米遠的地上,且臉上有血。從以上情形不難看出,院方未盡到應盡的醫治和護理義務,嚴重違反醫療常規,對病人未給予及時救治和護理,是導致病人死亡的最直接原因。

二、被申請人診斷出病人的病情為“肺血栓”後,根據診療常規,在明知自己無醫治條件的情況下,對病人未及時做出轉院處理或特級護理,也未及時通知申請人陪護,亦未及時將病人病情嚴重的情況告知申請人(即下發病危通知書)。使病人的感染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病情惡化,且搶救不力,也是導致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被申請人未履行告知義務。被申請人在診斷結論出來後,在明知病人病情很嚴重的情況下,還不及時告知病人家屬可能導致的不良後果,使病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療和護理,造成病人身體損害,病情迅速惡化,最終導致死亡。

四、被申請人在病人死亡後,其工作人員對病人的死亡原因的解釋前後不一致,先前説是“肺血栓”,過後又不承認(此有病人的親屬及校方、同事的質詢為證)。對院方的此做法,讓人難以理解,使申請人有理由相信院方在對病人的死亡原因上,有推託醫責的嫌疑。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違反醫療護理常規,搶救不力,未及時做出轉院處理,並且未履行告知義務,造成病人病情惡化,最後不治身亡,因果關係明顯。鑑於以上事實和理由,現申請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第5篇

申請人:xxx,男:漢族,出生年月:1962年1月23日,地址:河南省清豐縣紙房鄉李家莊村55號,聯繫電話:1548578941

20xx年10月6日 申請人被打傷面部,20xx年11月2日到被申請處入院診斷治療,經被申請處ct檢查診斷意見為:左側下頜骨骨折,20xx年11月8日下午,被申請處醫師龔建民為申請人進行手術,術後,申請人一直無法張嘴,張口愛限,住院22天,申請人一直未見好轉,而且面部已無感覺,但被申請人卻執意讓申請人回家休息,20xx年11月24日,申請人輸出院手續,申請人回家後,病情越來越嚴重,後於20xx年xx月14日,申請人到北京中國人民解放軍醫院進行檢查,給該醫院步榮發及布靜秋醫生診斷為:左側髁狀突粉碎性骨折伴張口受限及疼痛,左側面褆神經損傷。現在申請人已面癱而且聽力明顯下降,張口受限。

在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的入院診斷記錄專科檢查已寫明,口腔狀張口受限,開口型正中,頜面部,雙側頜面對稱,給過診院手術後,申請人傷未治癒,而且病情加重,又因為手術導致申請人增加了新的病症,被申請人處手術明顯存在嚴重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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