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鑑定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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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跡鑑定申請書

  申請人:王XX,男,漢族,19XX年11月18日生,住鄭州市管城區十八里河鎮東吳河村。
  申請事項:
  依法申請鑑定被告河南省XX建築安裝工程公司向法庭提交的“收到條”中的簽名‘王XX’三個字不是申請人本人所籤,該簽名筆跡系被告摹仿、偽造。
  事實與理由:
  被告河南省XX建築安裝工程公司向法庭提交簽有申請人名字的“收到條”一份(收到條的內容:今收到河南省XX建安公司鋼材款50000元,2004年9月15日,王XX),該收到條的內容及簽名均不是申請人所寫。收到條上的簽名筆跡與申請人平時的簽名筆跡從運筆、筆畫交叉、連接搭配、筆順等特徵以及形成字體的結構等均有明顯的不同、區別,可以清楚的看到該收到條上的筆跡系他人摹仿申請人筆跡所形成的。況且,被告購買申請人鋼材後,申請人從沒有受到過被告五萬元的鋼材款。
  至此,為使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實,追究嫌疑人摹仿、偽造申請人筆跡的法律責任,故申請人特依法申請筆跡鑑定。
  此致
  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人:朝魯門,男,1978 年 7 月 16 日,達斡爾族。
  住址:內蒙古呼倫貝爾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彥託海鎮錫尼河路平安街*** 。
  身份證號碼:******  聯繫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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